美国同性恋,怎比中国“性”先进? |
送交者: 溪谷闲人 2015年10月23日17:13:1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前不久,美国“同性恋”合法化,引发讨论热潮。贞男节女、道德高手、上帝子民纷纷出笼,议论纷纷、同声谴责。美帝国主义太“黑暗”啦。 不过比起党国的“性”教育、“性”普及来,真是小巫见大巫,逊色多啦。党国号称“先进性”代表,真不是吹的! 党国办事儿老套子,先从党内开始。当初“延安整风”就是党内开始,屠杀、毁灭人性,之后步步紧逼……反右、文革……到现在连说话都要受到“党中央”的控制,直到把国人都“训练”猪、驴才肯罢休。 党国的现进“性”教育又谱新篇: 10月2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其中有一条:以前中纪委通报官员问题时经常使用的“热词”——“与他人通奸”,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按照公众对“通奸”的理解,以及中国自古以来对“通奸”的定义,上述被中纪委点名“通奸”的官员,都属于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维持比较固定、相对长期的性关系。 为何要用“不正当关系”代替“通奸涅?因为:法国、意大利以及美国多个州,都有“通奸罪”。中国古代刑罚也对“通奸”施以重典。但是我国刑法一直没有纳入“通奸罪”。 在这之前,中国只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规定通奸罪。 在“通奸罪”未入刑的情况下,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写入“与他人通奸”,明确了对“通奸”的三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则开除党籍。还特意提出: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开除党籍。 旧版条例的上述“通奸”条款,“忽略”了非通奸的婚外性关系:如果是短期的、非固定的婚外性行为,也就是非传统意义上的“通奸”,怎么处理?比如屡被曝光的官员“开房门”?再有,如果利用职权逼迫下属就范,但又不构成刑法中的强奸罪,不太好处理。 修订后的条例,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代替“与他人通奸”,并特别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解决了上述问题,“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属于不正当性关系。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外延扩大了” 此前官方通报中提到的“玩弄女性”、“乱搞两性关系”等表述,处罚标准都是旧版条例中对“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今后则可以都归入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中”,“'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比较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基本都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这么一来,不仅处理“党内流氓”名正言顺,对党外群众也有“社会主义道德”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这一套鬼说词,真不如妓院老鸨子弄得透彻:嫖客进门,按需求定价:摸不同部位,价钱不一样、超时要加收“钟点”费、身手齐上价格翻倍……这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科学、合理多啦!“党”的先进“性”、科学“性”哪里去了? 所以说所谓的“共党”土匪比不上流氓,习包子也比不上“老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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