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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當代中國的民主轉型:我們需要新的思路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5年03月10日12:20:4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萬維(Creaders.net)網友戎小捷來稿:

 

中國的現代民主轉型,傳統的思路一直是,要在中國建立起一種類似西方的三權分立、多黨憲政式的民主制度。在這個整體思路的前提下,又連帶派生出一些具體的路徑方面的思路:如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建立法治、依法治國;努力發展、壯大公民社會力量;推行司法獨立、聯邦自治,等等。但自戊戌變法以來,已經120多年了,這條路始終未能走通。那麼,會不會是我們的思路有問題呢?這裡我提供一個新的思路:先在中國行政系統的內部,建立起一種兩權共享(詳後)、半周半秦式的體制,將來再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完善中國特有的民主制度。


一、 照搬西方的舊思路為什麼行不通?

先闡釋一下我據以展開分析的兩個前提性假設、兩個基本的理論出發點:

1、人類歷史上出現過的各種文明,主要有三大類型——行政占優的文明、市場占優的文明、教俗(理念)占優的文明。這三類文明不是單向地前後相繼地出現並直線發展的,而是多元並存、平行互補地競相發展的。不同的文明類型,會有完全不同的、適合該文明中優勢社會力量的民主框架。例如,歐美是市場占優文明,適合在市場系統自身之外,建立一個憲政民主的框架;中國是行政占優文明,適合在行政系統自身之內,建立一個兩權共享的民主框架;阿拉伯、印度是教俗占優文明,適合各自建立另一種獨特的民主框架。

2、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兩個人類文明,如果體量(面積的大小、人口的多少)和存續的歷史長短大不相同的話,那麼其發展演變、民主轉型的具體途徑和最終模式,也會有很大的不同。由此,中國無法模仿日本、韓國、西班牙、新加坡等國的民主轉型模式。即使是體量和存續的時間大體相同的同類型的兩個文明,若處於不同的外部條件下,其民主轉型的具體路徑和最終模式也會有較大的不同。由此,中國也無法模仿俄羅斯。

下面就從這兩個前提假設出發,分析一下為什麼舊的傳統轉型思路走不通。我們先討論一下舊的整體思路,即:在中國最終建立起類似西方的多黨憲政、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這個思路產生的原因是:從歷史事實來看,現代西方在憲政民主產生之前,也曾經有過一段落後的國王專制、行政占優的歷史時期,或落後的教會專制、教俗占優的歷史時期,人們經過長期的努力,有時甚至是暴力抗爭,才逐步建立起了一個比國王專制或教會專制更先進的憲政民主制度,由此也促進了西方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也就是說,歷史似乎是線性發展的,從專製發展到憲政、從獨裁發展到民主、從落後發展到先進。既然近代的中國也是皇權專制、獨裁,也非常落後,因此中國也應該像西方那樣,推翻皇權,建立起一個憲政民主制度。表面上看,這個思路很合理,很符合邏輯;但,其實是站不住的。

首先,自古以來,行政占優、市場占優、教俗占優這三種類型的文明在世界範圍內總是同時存在的,而不是前後相繼出現的。如,在遠古,有市場占優的米諾斯文明、腓尼基文明,也有行政占優的古埃及文明、古中華文明、古波斯文明,同時還有教俗占優的古猶太文明和古印度文明。即使在一個局部的地理範圍內,如地中海周邊地區,市場占優的米諾斯、雅典、伽太基和行政占優的麥錫尼、斯巴達、羅馬,還有教俗占優的猶太文明,先後同時並存。再往後,20世紀的資本主義陣營和社會主義陣營,以及當代的中、美兩國,都是行政占優和市場占優的文明同時並存;同時還存在阿拉伯、印度等教俗占優的文明,等等。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從沒有任何一種類型的文明始終占據着強勢的地位,而都是此起彼伏地交替競相發展的。例如,行政的中華文明,教俗的阿拉伯文明,在歷史上都曾經領先過。20世紀30年代,前蘇聯的發展速度;20世紀末、21世紀初,中國改革開放後的發展速度,都是驚人的。即使拿當代的朝鮮和韓國相比,在彼此建國後的早期,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行政式的朝鮮的發展速度也遠快於市場式的韓國。當然,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文明,都需要不斷地更新換代,不斷地轉型升級,否則,就會停滯、跌落,最終被那些更新換代了的其它類型文明所超越。

當然,學習西方的理由也可以是抽象的,如,認為人們的本性都是一樣的,不論何種文明類型中的人,都需要自由民主的普世價值觀,都需要這些天賦的人權。只有憲政民主的體制,可以滿足人類的這個基本訴求。因此,不管中國屬於何種類型的文明,我們都應該努力去實現憲政民主,去滿足這種天賦的人類本性。不可否認,那些人權價值觀本身以及和它彼此配套的憲政民主制度本身,都沒有問題,它在歐美長期取得的成功就是明證。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些所謂的普世價值觀本身,並不是來自人的本性,更不是來自天賦,而是來自於市場經濟本身在運行過程中所逐漸產生、逐漸完善的人們必須遵守的相互合作的行為準則。因此,要想實行這些普世價值觀,要想實行憲政民主,就必須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在整個國家中,市場系統必須已經長期占據優勢地位。只有這樣,那些為市場系統服務的行為準則,才會進入人們的價值觀,才會進入人們的潛意識,才能為憲政民主創造條件。一句話,我們不能倒果為因,靠實行憲政民主來實現這些普世價值觀。

反觀當代中國,主要是靠一系列大大小小的相互關聯的行政命令來把整個社會組織成一個有機的分工協作的整體。再看歷史,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是行政占優。在這樣的國家中,人們長期養成的、長期習慣的、潛意識所認同的一個至高無上的行為準則就是:服從命令聽指揮。在中國,若想靠建立憲政民主制度來實現普世價值觀,甚至想靠制定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來解決一切問題,只能是緣木求魚。一句話,中國自古就是靠大大小小的行政命令來組織社會運轉的,和市場占優的文明靠一系列大大小小的合同(契約)來組織社會運轉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那麼,能否先把中國變成一個市場占優的文明、然後再實行憲政民主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不錯,世界歷史上有許多人類文明轉型的案例,如古埃及、古波斯原來是行政占優文明,後來變成了教俗占優文明。當代東亞的日本、韓國等,過去是行政相對占優,現在也變成了市場相對占優,並實施了近似西方的憲政體制。但所有這些轉換文明類型的例子,都是在外部的直接、間接暴力壓迫下實現的,且原文明和入侵的外文明相比,體量都不大,因此才能被迫轉型。但,這些被動轉型後的文明,往往和那些原生的文明類型有較大的不同。如日本和韓國,雖然實現了憲政民主的框架,但卻出現了權閥(日本)和財閥(韓國),這些就是它們原來的行政文明的殘留所致。而歷史和體量對文明轉型的影響,以英國的前殖民地的例子最為突出。如印度、新加坡曾同為英國殖民地,但印度歷史悠久、體量過大,雖淪為殖民地時間最長,但其文明始終沒有完成轉型,還是教俗型國家;新加坡則由於體量小,基本轉型成了市場型國家。還有俄羅斯,雖然想一下轉型成市場占優文明,也搞了憲政,但其行政占優的時間較久,體量也過大,造成長期混亂不說,勉強轉型不久,又開始變相地往迴轉型了。總之,若要讓體量比印度和俄羅斯更大、且行政歷史更悠久的中國,變成市場占優的文明,推行憲政民主,成功概率就太低了。那麼,西方中世紀的歐洲,為什麼能從行政和教俗文明成功地轉變成市場文明呢?。這裡我們姑且不說其地理環境和古希臘羅馬的歷史傳統的影響,單說其當時的具體條件:行政處於分裂狀態,教會也處於分裂狀態(出現新教);且教俗勢力足以和王權抗衡。因此,西方的市場系統才得以在行政、教俗長期鷸蚌相爭的環境中逐漸做大做強,經過漫長的1000多年,歐洲才得以完成文明類型的最終轉換。顯然,當代中國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即使再等100年、200年,也無法複製這條轉型之路。

那麼,先加強法治建設,先回到1982年的憲法,然後再走向全面民主,這個思路行嗎?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歷史。自辛亥革命以來,中國曆次民主轉型的失敗,沒有一次是因為當時的憲法不完善、有漏洞而導致的。建國以後發生的災難,無論是反右、大饑荒,還是文革,也沒有一次是因為當時的憲法不完善而造成的。如果你現在去讀一遍中國當下的憲法,就會驚訝地發現,你所要爭取的民主、自由、人權,憲法裡早就有了,而且比你想要的更多呢。但實際情況又完全不是這麼回事。這說明什麼?說明憲法,以及其他許多重要的法律,在中國都是一紙空文。中國自古就是一個靠行政命令來治理的國家,一切法律,在中國,本質上都是行政命令。而命令的一大特點,就是它的可變性或易變性,完全隨着領導人的意志為轉移。一大堆成文法律,抵不上領導今天發布的一條指示。若有哪個官員試圖依據某條現行法律來拒絕執行當下領導的命令,等待你的,就是丟官帽。因為,這個上級領導掌握着對你的行政任免權。在此情勢下,你若想通過建立法治來走向民主自由,只能是南轅北轍。

又或者,我們先逐步培育公民力量、社會力量,最終再走向全面民主,如何?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考察,政府是絕不允許體制外的社會力量做大做強的。限於篇幅,這裡只舉一個小例子。朱元璋時期,某地方官向中央報告當地治理狀況,提到當地有一個大族,世代同居,千餘人住在一起,安分守法,其樂融融。朱元璋曰(大意),“幾千同居,若有所圖,何事不舉?”結果,這個族群被迫拆散分居。由此可見,百姓守法同居都不行,何來的社會公民力量發展壯大?那麼,國外的一些成功案例又該如何解釋呢?如,印度甘地領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美國馬丁- 路德金領導的非暴力“反種族隔離”運動,為什麼都成功了呢?還是因為文明類型不同。印度是教俗文明,可以天然地通過宗教把民眾組織起來,且當時印度的民族獨立和全體人民都利益相關;而作為對立面的英國,已經被二戰嚴重削弱。美國黑人運動,參加者也有基本盤,反種族隔離和全體黑人都利益相關。且他們反對的僅是種族隔離,並不反對市場經濟。更重要的,英、美都是市場占優文明,講究法治和人權,他們只是把違法的非暴力不合作者們抓進監獄,而不會虐待他們,更不會毒刑拷打。總之,印度和美國參加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的人們,不僅基本盤大,而且需付出的代價很輕,因此整個運動能夠長期堅持。但在龐大的行政占優的中國,整個社會都缺乏法治和人權觀念。尤其底層的官吏們被層層上級不斷逼迫,會自覺不自覺地把這個上級壓力轉嫁發泄到那些非暴力不合作者身上;被抓進監獄的人,往往受到虐待、毒打,甚至喪命。換句話說,中國底層官吏往往是在用暴力對付非暴力。總之,中國無法通過非暴力不合作的抗議活動來推進中國的民主化:一方面沒有廣大的基本盤群眾,另一方面,參加者付出的成本太高,無法持久。當然,中國歷史上,在大饑荒的情形下,參加反抗的基本盤群眾會很多,但那時已經無法使用非暴力不合作方式了。人快餓死了,只能暴力搶掠,那就是你死我活的農民起義。冷兵器時代,農民還能揭竿而起;現在,熱兵器時代,這種傳統的暴力不合作運動的機會也基本喪失殆盡了。

最後,我們通過建立聯邦制來最終實現民主行不行?雖然,中國大一統體制弊病很多,但卻無法採用聯邦制,原因還是因為文明類型不同。歐美國家是市場占優文明,整個社會靠一個強大的統一的市場組織在一起、聯繫在一起。因此,他們在本身就弱勢的行政管理上採用分立的聯邦制,不會導致整個社會的撕裂。而中國幾千年都是行政占優,整個社會靠統一的行政系統組織在一起,聯繫在一起。一旦採取地方行政自治的聯邦制,整個社會就會被撕裂,以鄰為壑的地方保護主義就會盛行,國家或遲或早會走上分裂、甚至混戰之路。打個比方,在西方,市場系統就是一個人的身體,行政系統、教俗系統就是為這個身體服務的衣裝和鞋帽;穿戴連體服或分體服無關緊要。他們可以根據氣候的不同,增減服裝和鞋帽;根據經濟危機的深淺不同,增減政府權力的大小。而在中國,行政系統是身體,市場和教俗是服裝鞋帽。幾千年來,中國都是根據情勢的不同,臨時增減服裝和鞋帽,即:暫時放寬或收緊私營經濟。一旦推行聯邦制,搞地方行政自治分立,就相當於身體被肢解了。從歷史上看,辛亥革命後,中國已經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態,當時就有人提出分省自治的理念,也有個別省份(如湖南、廣東等)積極響應、努力推動,中國都沒能實現聯邦制。現在,有西藏、新疆、香港等敏感地區,再加上前蘇聯解體的覆車之鑑,當代中國就更無實行聯邦制的可能了。

結論:中國走西方多黨式的憲政民主轉型之路,不管學習的具體模式是君主立憲、共和立憲、還是黨主立憲;也不管它是一院制、兩院制還是三院制,是總統制、半總統制還是議會制,成功的概率不說為零吧,也都是極低極低。

 

但中國就不需要進步、就不需要人權、就不需要現代的民主轉型嗎?當然需要,而且非常需要。否則,改革開放的成果,用溫家寶的話來說,就“有可能得而復失”。我想強調的僅僅是,我們必須開拓思維,發揮創造性,找到一種有可能在中國成功的分權制衡模式,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實際的民主轉型之路。這就像當年中國複雜的繁體象形文字確實已經落後於時代,確實需要改革,一些時代精英甚至喊出了“漢字不滅、中國必亡”的口號。但最終我們還是走了漢字簡化之路,用漢語拼音作為輔助,而並沒有走上文字拼音化之路,因為那條路真地不適合中國,真的走不通。再打一個比方吧:如果說西方的市場文明自始就是一個遍布大地的公路網絡,那麼中國的行政文明自始就是一個布滿大地的軌道網絡。兩個類型的交通網絡都需要不斷轉型升級。西方的公路,原來是沙土路面,現在轉型升級成了柏油路面。中國的軌道系統,則還是在使用容易腐爛的木質軌道,也面臨着轉型升級問題。但,我們不能模仿西方也用柏油來造軌道,而必須想辦法尋找其它硬質的、不易腐爛的材料來造軌道。也許找到合適的金屬材料並進行試驗需要一定的時間,但我們顯然不能徹底拆毀自古以來的軌道網絡,然後在廣袤的大地上用柏油鋪設出一個新的公路網絡。成本太大呀!即使我們不惜代價勉強實現了,也會馬上面臨一個巨大難題:自小坐慣了火車的廣大民眾,都不會自己駕駛小汽車啊。總之,不同類型兩個文明只能彼此學習對方的思路(用耐久的材料來替換易損的材料),而不能照搬別人的具體方法、具體材料。我們應該學習、借鑑西方用權力相互制約的方式來實現民主、公平、正義的思路,而不能照搬其具體的分權制衡模式。


二、借鑑西方,走出一條中國自己的民主轉型之路。

那麼,如何借鑑西方的思路?首先,要明白西方面臨的問題是什麼?而我們中國面臨的問題又是什麼?在西方,由於是市場系統占據社會主導地位,契約(合同)至上,他們是靠成千上萬的一系列相對獨立的契約(法律)來治理國家的(而憲法就是他們最大的契約)。也就是說,在西方,他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才能制定出一系列優秀合理的法律。其次,更進一步地,由於誰若掌握了整個社會的法律系統,誰就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命脈。而為了避免在整個法律系統中,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西方逐漸摸索設計出了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模式,即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分別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

再回頭看一下中國。中國是行政占優文明,行政系統占據社會的主導地位,整個社會主要是靠自上而下的層層官員所發布的一系列彼此相關的大大小小的各種行政命令來治理。在中國,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如何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法律,而是如何才能讓德才兼備的人走上領導崗位。其次,更進一步地,由於誰掌握了各級行政命令的發布權,誰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的命脈。而各級行政命令都是由各級行政官員發布的,因此,誰若掌握了對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誰就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命脈。那麼,顯然,為了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我們應該借鑑上述西方權力制衡的思路,把中國社會中最重要的權力——對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來,分別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這也就是我們下面要詳細討論的“兩權共享”、相互制約的基本思路(具體做法可以不同)。

想通了上面這些道理,就可以明白了,自“建國”以來,執政黨在行政體制上的改革為什麼總不成功。因為他們總是在工作分工(事權)上改來改去:一會兒黨政分開、政企分開;一會兒一元化指揮,黨領導一切;一會許多事權下放地方,一會兒許多事權上收中央。或者,總是在財權上改來改去,一會兒統收統支,一會兒財政承包,一會兒分稅改革。而從來沒有在最關鍵的地方,在最重要的各級幹部的人事任免權的改革上動腦筋。人事管理制度沿襲的還是兩千年來的郡縣制(秦制)——即,自上而下的層層任命制。

現在,我們也可以明白了,體制內的和在野的知識分子們所提出的種種政治改革方案為什麼也總是失敗。因為,或者他們總是盯着憲法打主意,試圖努力起草出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然後希望執政者能按照這個憲法治國,把中國傳統的人治,轉變成類似西方的法治;或者,他們總是倡議西方式的三權分立、開放黨禁報禁,推行多黨的憲政民主,把一黨執政轉變成“輪流坐莊”。自戊戌變法以來,從沒有知識分子能考慮到中國是行政占優的具體情況,從沒有人考慮過如何在人治的條件下、或在一黨執政的環境下實現權力制約。當然更沒有人向執政者提出具體建議,如何在中國各級黨政幹部的任免權上進行改革。毋庸諱言,前輩知識分子未能提出不同於西方的政治改革方案,是受歷史的局限,我們可以理解。但現在,在已經反覆失敗了近130年之後,如果當代的知識分子們還未能提出不同於西方的政治制度設計,還在繼續照搬西方的憲政民主,則面對後人,我們恐怕就難辭其咎了。

或者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我們僅僅從人們最容易關注的普選權的角度來看,西方也不是一下就實現一人一票的選舉,而是根據市場占優的現實,先給財產多的大富人選舉權,再逐漸給中小富人選舉權,最後才過渡到不論貧富一律一人一票的選舉。無論是古希臘、古羅馬共和時的選舉,還是英美的選舉歷史,都是如此,整個演化過程耗時漫長。而在教俗占優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也是紅衣大主教們在一起選教皇,並沒有全體教民一人一票選教皇。因此,如果說要在中國逐步實行選舉,也應該從行政占優的現實出發,優先考慮先給各級幹部以選舉權,然後再逐步過渡到無論官、民,均一人一票的選舉。而不能想當然一下子就給每個公民一人一票,當然更不能考慮像西方那樣優先給大富人選舉權,或像教俗文明那樣優先給大主教或大阿訇、大活佛以選舉權。舉個具體例子來說,在當代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判斷失誤了,它不應先在最底層的鄉村搞一人一票的村官直選;而知識分子們也判斷失誤了,他們不應現在就提出由全體普通民眾(或其代表)來直選國家最高領導人。總之,我們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如果要從選舉權起步的話,也應先聚焦在各級官員身上,先給他們一部分選舉權,讓他們先民主起來才對。

總之,我的意思是,西方法治社會面臨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才能制定出優秀合理的法律,並落實好這些法律,監督好那些執法者。中國面臨的問題則是,在行政占優的人治社會的條件下,如何才能找出優秀的賢能之士來擔任各級領導幹部,並在這些領導幹部相互之間,構建出一種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如果說西方經過漫長的歷史,終於在法治的大環境下構建出了三權分立的多黨憲政的模式,那我們則需要在行政占優的人治大環境下,構建出一個“兩權共享”的、一黨的治國理政模式。那麼,在一黨制、在人治(德治)的條件下,能實現執政系統內部的權力相互制約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是可以實現行政權力的相互制約的。那具體應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就來嘗試回答一下,這個自戊戌變法以來,甚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自秦始皇推行郡縣制以來,一直都在困擾着中華文明的歷史性難題。

一句話,我們應該從各級領導幹部的人事管理制度上、也就是各級幹部的任免權上,入手進行政治改革。或者,從幾千年中國歷史的角度看,我們應該在中央和地方對各級領導任免的不同訴求上動腦筋。

那麼,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麼改革各級幹部的人事任免權呢?還是先看一下歷史。漫長的中國歷史中,產生過兩種官員任免制度:一個是周制,分封制;一個是秦制,郡縣制。周制是地方官完全由地方自己任免(或世襲或禪讓或任命),這導致上任的官員不管中央的整體利益,只管經營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顯然,這無疑會導致分裂或本位主義,最後是列國混戰。而秦制(郡縣制)是地方官完全由中央任免,顯然,這無疑會導致各級地方官員都拼命討好上級,媚上壓下,假話成風,最終導致僵化、腐敗,引發農民起義。總之,周制是地方獨享幹部的任免權,秦制是中央獨享幹部的任免權;都是獨享,缺乏權力制衡機制,最終都導致災難。那麼,我們能不能創建一個兼兩者之長而避兩者之短的半周半秦的體制呢?能不能嘗試一下某地或某級的官員由中央和地方來共同任免,以達到上、下兩方彼此相互制衡呢?

實際上,在秦制建立之後的2000多年裡,已經有不少人考慮過如何兼顧周制和秦制之優,避免周制和秦制之害。如西漢部分地區實行分封制,部分地區實行郡縣制;如唐代曾考慮過在洲一級實行世襲,在縣一級實行任命;明末的顧炎武等人則更主張在縣一級實行自治,在省一級實行郡縣,等等。但都或者失敗;或者不了了之,沒能真正實施。為什麼呢?因為古人設想的這幾種方案,實際上屬於一種周、秦兩制的機械混合,而不是周、秦兩制的有機結合。這個思路確實走不通。我認為,正確的做法,似應是任何一個行政級別的領導,都應實行上、下雙方來共同任免。比如,省級的領導,由中央和該省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市級的領導,由省委和該市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縣級的領導,由市委和該縣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鄉級的領導,由縣委和該鄉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等等。這樣才能導致上、下兩方對任免權的共享,實現上、下兩方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或相互制衡。如此以來,則任何一級的領導幹部,根據權力只向其來源負責的原理,就都不能只顧一心討好上面了,也不能只顧一味討好下面了,而必須上下兼顧,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兼顧。同時也不能媚上欺下了,因為那樣會丟失下面的選票;當然也不能媚下而不聽上面的,因為那樣會丟失上面的選票,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一個基本思路。至於具體的方案,具體的細節,則可以多種多樣。而且,任何一個改革方案,都必須不僅要對人民有利,還要對統治者有利,否則無法推進。總之,還有大量的細節需要研究。下次,我將提出一個詳細的具體方案;同時,眾人拾柴火焰高,也希望各位讀者提出自己的具體方案,或提出自己的另外的新的思路。謝謝!

 

三、一個政治改革的具體樣本              

前面我們已經說了,汲取周制和秦制之長,創建一個有機的半周半秦的互補體制。具體方法當然很多,下面我的設想只是一個例子(並非唯一)。

首先,上、下兩方怎麼具體共享幹部的任免權呢?上級一方好辦,派出代表來投票,票權占50%即可。下級一方呢?根據上面說過的原因,應該由該地的大官員群體來投票,票權也占50%。舉例說,在省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中央和該省各個市的大領導們來共同投票;在市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上級省委和該市各個縣的大領導們來共同投票;在縣級領導的任免上,應該由上級市委和該縣各個鄉的領導們來共同投票……等等。

接下來一個問題,競聘各級領導的候選人如何產生? 中國歷史上,官員候選人的產生,無非是兩種辦法,一種是推薦制,如九品中正制;還有一種就是自薦+考試,也就是實行了上千年的科舉制。我們可以保留科舉制自薦的成分,而把考試的環節去掉。再仔細考察科舉制,雖然是自願報名(自薦)參加考試,但在資格上還是有限制的。如:只有通過了秀才考試,才能進一步參加舉人考試;通過了舉人考試,才有資格進一步參加進士考試,等等。因此,我們也可以規定:競聘省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市委書記,競聘市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縣委書記, 競聘縣委書記者必須至少當過鄉委書記,等等。至於年齡、學歷等等則可不做任何要求。但有一個限制條件這裡需要特別提出,即,競聘甲省最高領導者,需本人目前不在甲省任職。也就是說,競聘甲省最高領導者,必須是來自乙省或丙省或丁省……才行。因為,若由甲省的某幾個市委書記來競聘甲省的省委書記,則會產生嚴重內鬥,一地雞毛。也就是說,甲省的各個市委書記只能當競聘活動的“裁判員”,而不能同時當參加競聘活動的“運動員”。一句話,某個地方一把手的競聘候選人,必須是“次級自薦,異地競聘”。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如果某省一把手的競聘,中央的意見和該省各個市領導們的意見相左,互不相讓怎麼辦?我們可以借鑑西方司法系統中設立獨立陪審員的辦法,找一些既不屬於中央的官員、也不屬於該地方的官員(例如其他各省的代表),作為獨立的“陪選官”來參加投票。例如,某省一把手的競聘,上級中央的票權占40%,該省下級各市領導們的總票權占40%,其它各省“陪選官”們的總票權占20%,得票50%以上者當選。當然也可以中央、地方、外地陪選官各占33%票權,等等。同樣道理,除了任免權外,對一個幹部的監察權也應拆分開,採取上、下、及各平行“陪審官”三方共享的方式,這裡就不贅述了。這個“兩權(任免權和監察權)分解,三方共享”的方案,經過適當的變通,也可以推廣到其他領域,如國企領導的任免,公立大學領導的任免,公立醫院領導的任免、官方媒體領導的任免,等等。

以上就是“兩權共享”的民主新思路的大致構想。它顯然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模式,但卻能在行政占優的中國產生一系列的正面效應。首先,由於任何一級領導的任命,都是由上、下、左右這三方共同投票決定的,因此,這個新上任的領導的施政行為,就必須既考慮上面的全體利益,也考慮下面的局部利益,甚至還要考慮平行的左鄰右舍的利益。這就既防止了對上的溜須拍馬——因為自己的命運並非只由上級決定;也防止了對下的專橫跋扈——因為下級也掌握着自己三分之一的命運;還防止了只掃自己門前雪的地方保護主義——因為其他地方的陪選官對我的上崗和連任也有發言權。而且也連帶防止了“一刀切”的頑疾——各級幹部都敢於因地制宜、而不用怕被上面免職了。而且,異地公開自薦競聘上崗的方式,不僅徹底解決了困擾我們幾千年的央、地方關係問題;也徹底解決了各個不同行政層面之中的在官僚派系之間選邊站隊問題、以及同一行政機構中各個官員個人之間的你上我下的內鬥、內耗問題。當然,最直接的效果會是,各級官員開始說實話了。因為,假話可以瞞上,但無法瞞下,也很難瞞住與自己平級的同僚們。中央和各地的高官都會聽到更多的實話,了解到更多下面的實情,各級政府的決策失誤自然會減少,即使失誤的話糾正也會更快。更不用說的是,腐敗問題也會得到根本的遏制。因為,一方面,任何一級的黨政一把手是否腐敗,他的直屬下級最清楚。過去,由於下屬的命運完全掌握在這個一把手的手中,下級即使知道他腐敗,也不敢冒險揭發,只能保持沉默、甚至違心地配合。另一方面,想行賄的不法分子,他只要圍獵、搞定某一級別或某一部門的一把手即可,甚至搞定這個一把手的秘書、司機、近親即可,成本很低。而一旦實行兩權共享了,即使某個有實權的官員想腐敗,或他的某個秘書、親屬想腐敗,也很難,因為那些具體的下級辦事人員可以抵制,可以不配合而不怕被撤職或被穿小鞋,因為他也掌握着他上級的部分命運。而不法分子若想把範圍很廣的所有涉事人員統統賄賂、統統拉下水,則成本太大,且最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足以令其望而卻步。

我們再來看一下司法公正問題。在西方,各個私企以至各個公民都是彼此完全獨立的,因此,當他們相互之間產生糾紛時,雙方都認可、也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時間一長,自然就會發展出獨立的司法系統及獨立的陪審員制度。中國則不同,整個社會是一個行政整體。當這個整體中的各個部分、各個單位、或屬於各個單位的個人彼此之間產生糾紛時,他們無法找到一個在這個整體之外的、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因此,在中國,幾千年來,當產生了糾紛時,人們只能依靠產生糾紛雙方的共同行政上級(官員)來當裁判。由此可知,在中國,誰掌握了各級官員的任免權 ,誰就同時掌握了各級糾紛的裁判權(司法權)。因此,當我們像上面闡述的那樣把各級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時,實際上我們就已經同時把各級官員所掌有的司法權也拆分開了。再換一個角度看,中國行政占優文明的一大特點就是“人治”,審判是否公正主要取決於法官本人的見識素養和道德水準。因此,當我們用上述的兩權共享的方式挑選出了更賢能的法官之後,司法系統裡面就會充滿了“包青天”,那麼,整個社會的審判公正性自然就會提升。總之一句話,要想在“人治”的中國搞司法改革,要想實現司法公正,我們也應該主要從各級官員(尤其是各級法院的官員)的任免權的拆分上着手,從選賢任能的手段上着手;而不能照搬西方,試圖從司法獨立着手、從建立健全龐大的律師隊伍着手。可惜,過去,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朝、在野的知識分子,都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如,雙方都曾設想像西方那樣從設置律師入手實現司法公正,建國初期甚至還試行過一段時間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自然,這些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試行了一段就不了了之了。

還有,“兩權共享”的新思路有助於促進知識分子最關心的言論自由。首先,當代中國對言論的過度管制,主要源於自上而下的層層加碼。例如,中央對輿論媒體進行大力整頓,強調“黨媒姓黨”“不得妄議中央”,又強調要有“文化自信”“理論自信”,要搞理論創新、思想創新,等等。我認為中央的初心是好的,動機也不能說有太大的問題,但,恐怕中央自己也不會想到,他們推行的政策,在秦制、郡縣制覆蓋下的現實生活中,卻導致了各級官員為了自保而層層加碼。原本是說“黨媒姓黨”,層層加碼後就變成了民間的自媒體也要姓黨了;原本是要求各級幹部不得“妄議中央”,層層加碼後變成全社會都不得“議論”中央;再加碼後變成了“莫談國事”,最後是互聯網上過度的網絡刪帖、網絡封號;最終結果是敏感禁忌詞層出不窮,代用語、諧音語、密碼語、圖片語滿天飛。官方媒體上更是開始了過度的歌功頌德,不由得讓人想起文革時的一片文化沙漠、理論沙漠,哪裡還能搞什麼理論創新、思想創新呢?哪裡還有一點點“自信”的影子呢?拿足球比賽打個比方,本來是參賽運動員不得妄議裁判,層層加碼後變成了觀眾也不得妄議裁判,再加碼後變成了觀眾不得發出任何聲音——在龐大的郡縣制下導致這樣的足球現場效果,我相信中央也決沒有想到吧;就像1958年中央號召大煉鋼鐵,毛澤東決沒有想到基層幹部會上門到社員家裡去搜羅鐵器一樣。

其次,在秦制之下,不要說知識分子,就是中央委員那樣的高官們也沒有絲毫的言論自由。而當實行兩權共享之後,各地和各級的官員就有了相對的獨立性,也有了講真話而不會被上級撤職的環境。在兩權共享的環境下,各級官員們都開始講真話了,知識分子們的相對言論自由也就不遠了。從歷史看,中國的言論自由總是和各地官員的獨立性成正比的。春秋戰國及民國分裂時期,這些非大一統環境,都是知識分子言論最自由時期。進一步地,當各級國營媒體領導的任免也實行兩權共享後,更會出現言論寬鬆的環境。總之,即使言論自由是最終目標,也不能一蹴而就。應先做到高官們不說假話,再做到基層幹部敢說實話,最後才是知識分子和所有普通人的言論相對自由(限於行政文明類型,中國永遠不會達到西方文明那樣絕對的言論自由)。

最後再談一下新思路的可行性。再好的制度設計,如果成本太高,沒有實際可行性,或不可控的風險因素太多,也不行。在“兩權共享”過程中,由於各級領導崗位的競聘者,以及各級參與投票的裁決者,都是現任的各級黨員幹部,不存在執政黨下台的問題;再加上並不是提倡高成本的黨內一人一票普選最高領導,只是試點各中層、各基層領導的產生辦法,因此,現在的執政黨中央接受“兩權共享”的概率很大。而且,每個具體領導職位的競聘、投票,都是幾十人的參與規模,一個小會議室就可閉門搞定;可以謝絕媒體參與,也不受輿情的影響,可謂毫無難度、毫無成本、毫無風險。且這個方案既可以在省一級試點,也可以在市一級、甚至縣一級試點。而且可以根據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調整,總之可以管控。比如投票三方各自票權的比重就可以根據實踐進行調整,只要遵守任意一方的票權要小於另外兩方票權之和的規則即可。另外,從執政黨中央的利益出發,我們可以考慮先從市一級的“兩權共享”開始改革。因為自古以來,中國的中央政府就始終擔心地方封疆大吏的勢力作大作強。而若在市級領導的任免中實施兩權共享,則省一級的封疆大吏們對下的絕對權力將受到制約,這一點無疑符合中央的利益。最後,當市級和縣級、鄉級的一把手任免都實行了兩權共享之後,再開始省級領導任免的兩權共享。此時,雖然中央的絕對權力會受到一定的削弱;但,由於中央掌握着三分之一的票權,而其它三分之二的票權則分散在幾十個外省長和幾十個本省市長的手中,則中央實際上仍是一個最大的“股東”,掌握着最大的影響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行兩權共享之後,中國依然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只不過是從過度集權的國家,變成了適度集權的國家。最終,當各個省級的領導任免都實行了兩權共享之後,中央一級的兩權共享也就水到渠成了。比如,中央一把手的任免,這時可以考慮由具有省部級資格者自薦競聘,然後由地方各省領導、中央各部領導、以及前任一把手這三方來共同投票裁決。此時,這個方案也會符合已經年高體衰,願意退居二線的中央一把手的利益。因為雖然他退下來了,但仍然掌握着對繼任者的三分之一的票權,仍是最大的股東,仍是繼任者最優先討好的對象。


結語:自戊戌變法、辛亥革命開始,120多年來,中國就不斷嘗試推行憲政民主,但全失敗了。我認為,導致失敗的根本原因是,我們總幻想把一種在西方歐美有效的民主模式照搬到中國來。實踐告訴我們,此路不通,因為中華文明和歐美文明壓根就是兩碼事。

從先賢們的思維發展軌跡來看,鴉片戰爭失敗後,認為我們器物不如西方,船不堅炮不利;甲午海戰失敗後,又認為我們是制度不如人,皇帝專制不如君主立憲;辛亥革命推翻了皇帝,但並沒能實現憲政民主,於是又認為我們是文化上不如人……現在,我們應該認識到,中國是行政占優的文明,我們的文化是和我們的文明類型相互配套的。不錯,我們需要民主,我們需要中華文明轉型升級,我們需要傳統文化更新換代。但這種轉型升級、這種更新換代不能照搬西方,而只能走我們自己的路。西方幫不了中國,我們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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