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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華人豐碑的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憲法權利判例
送交者: 高勝寒 2025年01月22日09:28: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國 訴 黃金德案》--※※


在近代一百餘年來,每一位美國總統都想整頓破爛殘舊的移民政策,但一直沒有成功的先例。1882年,美國國會首度通過《移民法》,授權美國聯邦政府處理移民問題:經過海路進入美國的新移民,所交的人頭稅足夠美國聯邦移民局開銷之用。

1891年美國國會再通過新版的《移民法》,修正了1882年的舊《移民法》,授權財政部長制定海路進來的移民政策,制定與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邊界管制的有關規定,自此美國移民政策開始走向正規化和法律化。

1986年的《移民重建與控製法》亦稱《辛普森-馬佐里法案(Simpson-Mazzoli Act)》,新聞界簡稱之為《羅納德.雷根大赦法案》,這條跨黨派法案是由民主黨眾議員羅馬諾.馬佐利(Romano Louis Mazzoli)和共和黨參議員艾倫.辛普森(Alan Kooi Simpson),聯手在美國第99屆國會的傑作,羅納德.雷根總統於1986年11月6日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辛普森-馬佐里法案》使三百萬滯留美國的非法移民得到合法身份,但也向全世界釋放了一個錯誤的綠燈信號:非法居留者只要在美國滯留幾年,就有可能等到下次大赦,取得合法身份。事實證明這個《辛普森-馬佐利法案》的確是一個極度失敗的立法,不足十年,美國境內的非法移民暴增達兩千餘萬之多,基本上完全失控。

曾出任羅納德.雷根的司法部長埃德溫.米斯(Edwin Meese)透露說 : 《辛普森-馬佐里法案》是這位魅力型總統最為後悔的失誤。今年二月前,羅納德.雷根的顧問凱利.沃德(Kelli Ward)被《華盛頓郵報》貶為近代史上最糟糕的共和黨候選人 ,在競選亞利桑那州美國聯邦參議員時,就多次利用此事作為攻擊移民政策的武器。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和自由派移民問題專家大衛.白雅(David Joseph Bier),卻認為羅納德.雷根並沒有為此舉而後悔。個人魅力形的羅納德.雷根總統是著名的保守派,也是共和黨的精神領袖。利用他的形象來為歧視移民政策扯大旗,很容易達到愚弄群眾的效果。

在一個特殊的政治大環境下,大赦非法移民是可以達到一定成效的,在美國近代史上,在美華人有兩次受到大赦實惠的案例。

第一次是發生在1956年。《排華法案》在1943年被廢除時,並沒有對中國移民名額開放,依然是每年僅限一百零五人,這些名額在犯罪集團眼裡,簡直就是無價寶,竟用天價來進行非法買賣。

美國法律把中國人進入美國的合法渠道關閉了,但卻為偷渡入境的蛇頭帶來大發橫財的黃金機遇,來自東南亞的華人在到美國鍍金的誘惑下,從來就沒有減緩偷渡到美國的腳步。

韓戰結束後,有感非法移民已經威脅到整個社會的法制和次序,和直接影響到合法移民的公平性,德懷特.艾森豪政府決定採取嚴厲手段,整頓非法移民。1956年下令,要求在美的非法移民自動投案,拖了兩年得不到積極的反應。

1959年,為了解決逐漸失控的非法在美華人問題,美國政府推出了中國人坦白計劃(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 : 任何在1957年9月11日前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者,只要自動投案,即可領取永久居留權的綠卡。

十年間,共有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名在美華人投案,共有自動投案者兩萬兩千零八十三人。有歷史學家評論說,美國政府之如此善待在美華人,或許是出於對《排華法案》贖罪心態的折射原因。

第二次發生在1989年六四天安門大屠殺後。喬治.老布什總統在1990年4月11日簽發了《總統第12711號行政命令》,以留美華人學生為主要對象,凡是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期間居留在美國者與其直系家屬,美國政府暫時不得將中國公民驅逐出境。

1991年6月4日,加州民主黨美國聯邦眾議員南希.佩洛西(Nancy Patricia Pelosi)和華盛頓州共和黨美國聯邦參議員托馬斯.戈頓(Thomas Slade Gorton),聯手提出跨黨派的《中國學生保護法》動議。

1992年5月21日,美國參議口頭唱票通過,1992年8月10日,美國眾議院口頭唱票通過修正版,1992年9月23日,美國參議院再口頭通過美國眾議院修正版,1992年10月9日,喬治.老布什總統將之簽成美國聯邦法律,數以萬計的中國留學生取得了美國永久居留權。

部分華人輿論界,以酸葡萄心裡稱之為六四血卡。實際上這是一次實惠在美華人的立法,理應心懷感恩和欣慰。南希.佩洛西一舉而揚名立萬,自此在政治立場上與中國民主運動結下不解之緣。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代表性而深具影響力在美華人居留權判例有三件: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訴 美國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訴 美國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訴 美國案(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公民權利的重要案件大約有二十八件案例,但與在美華人有直接關連,其裁決影響所有移民子女天然公民權利的,只有1897年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Wong Kim Ark)》。 要清楚無誤地看清時局演變,透視這些反移民勾當的問題癥結,必須了解現實大環境和歷史背景,這需要從四個歷史角度來觀察:

第一:《伯林蓋姆條約》的影響;

第二:《排華法案》的影響;

第三: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效力;

第四: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安森.伯林格姆(Anson Burlingame)是一位有正義感的律師、政治家和外交家。1820年11月4日安森.伯林格姆在紐約州新柏林市出生,1870年2月23日病逝俄羅斯聖彼得堡,享年僅四十九歲。

安森.伯林格姆幼年時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度過,1846年在哈佛法學院畢業,從事執業律師。1855年至1861年,當選代表馬薩諸塞州第五選區美國聯邦眾議員,兩任兩屆共六年。

在這個期間,發生了一件舉世震驚的議會暴力事件。1856年5月19日和20日,反對奴隸制度的大將、來自馬薩諸塞州美國聯邦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Charles Sumner),在美國參議院發表激烈的反對奴隸制度演講,得罪了南方政客。

1856年5月22日中午,查爾斯.薩姆納在美國參議院大廳,伏在自己的議會桌子上書寫文件,南卡羅萊納州美國眾議員普雷斯頓.布魯克斯(Preston Smith Brooks),帶着同州死黨美國聯邦眾議員勞倫斯.凱特(Laurence Massillon Keitt),靜靜地走近查爾斯.薩姆納。

在大庭廣眾之下突然發動襲擊,普雷斯頓.布魯克斯用他的鑲金手杖,朝着查爾斯.薩姆納往死里暴打,從頭頂和面部流出來的鮮血,遮住了查爾斯.薩姆納的雙眼,導致完全看不見任何東西,無法自衛,只有挨打的份。

許多美國參議員同僚湧進現場,試圖阻攔這場醜陋的暴行,但被掏出手槍的勞倫斯.凱特吆喝住,不准任何人靠近 ,“讓他們自己解決!”直到普雷斯頓.布魯克斯的手杖打斷,查爾斯.薩姆納昏死在血泊中才罷手。

哈佛法學院出身的查爾斯.薩姆納,是美國民權運動史上的英雄人物,他年青時,曾在波士頓發動美國首件黑白平等司法大戰,在他與同僚的長年努力下,終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使美國的奴隸制度成為歷史。

在暴力襲擊查爾斯.薩姆納事件後,安森.伯林格姆在眾議院發表一場,被《紐約時報》譽為“安森.伯林格姆一生中最精闢激勵的演講”,他痛斥普雷斯頓.布魯克斯之無恥和姦詐,是一位只敢暗中偷襲的下賤懦夫。

普雷斯頓.布魯克斯再次受辱後,為了面子,遂公開向安森.伯林格姆發出決鬥挑戰書,被安森.伯林格姆笑而允之。

按照美國民間不成文規矩,挑戰方有權選擇武器和地點,普雷斯頓.布魯克斯選定了離尼亞加拉大瀑布不遠,接近加拿大邊境的地方,使用長槍。但是在離開決鬥臨近時,普雷斯頓.布魯克斯突然得知了一個秘密:原來安森.伯林格姆原來是舉世聞名的神槍手!

被這個壞消息嚇破膽的普雷斯頓.布魯克斯,知道赴約決鬥就是送死,於是當眾許諾下的豪語不再提了,面子也不要了,保命要緊,決定臨時開溜,當然不敢出現在決鬥場了,懦夫本性,暴露無遺,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笑談。

1861年6月14日,亞伯拉罕.林肯總統提名安森.伯林格姆出任中國大使。時值兩次鴉片戰爭之後,西方駐華使節全以傲慢的帝國主義高姿態粉墨登場,唯獨深受民權思想薰陶的安森.伯林格姆與眾不同,謙恭溫和,風度翩翩,贏得中國朝野尊敬,為中美外交關係奠定了良好而健康的基礎。

1868年,在安森.伯林格姆任滿回國前,接受滿清政府委任為美國與歐洲外交特派全權公使。外交團由一位中國特使、六位留學青年、一位英國秘書、一位法國秘書組成,主要的任務是與法國、德國等大國進行外交斡旋,談判公平互惠的雙邊條約。

由安森.伯林格姆為代表的談判團,於1868年7月28日抵達華盛頓,談判國事。安森.伯林格姆利用自己與共和黨的老關係,在他的老上司西威廉.蘇厄德國務卿(William Henry Seward)配合下,利用極短的時間,達成了雙方滿意的談判,完成了中國在鴉片戰爭後第一個對等公平條約,是為《伯林格姆條約》。

美國方面主要是想推動在華的基督教業務,為了美國人的居華便利,也為了互利平等,於是一拍即合。《伯林格姆條約》廢除了不公平的《中美天津條約》,並在第3與第4條中註明:賦予中國公民最惠國待遇,同時鼓勵兩國人民自由旅遊與居住,可以自由歸化國籍,不受約束。

在那段時期,中國公民在《伯林格姆條約》優惠下,不需簽證即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並且受到美國最惠國的保護。

這種中國公民可以自由旅遊或移民美國的蜜月期,到了盧瑟福.海耶斯總統時起了本質性的變化。盧瑟福.海耶斯總統委任詹姆斯.安吉爾(James Angell)出任駐華大使,重新談判《伯林格姆條約》,終止了中國公民自由移民、旅遊美國的權利,是為1880年的《安吉爾條約(Angell Treaty)》。

自1861年的《伯林格姆條約》到1880年的《安吉爾條約》,中國公民在美國的最燦爛時光,僅有短短的十九年即煙消雲散,隨之而來的是使在美華人墮進深淵的《排華法案》事件。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研究美國總統政治思想與治國理念的重要文件。其形式有四:

第一: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第二:是《美國總統備忘錄(Memorandum)》;

第三:是《美國總統通知(Notice)》;

第四:是《美國總統決定(Determination)》。

名稱有異,效果則一,四者基本上都是全國必須遵守的美國總統命令。美國頭三十位總統的行政命令,並沒有編排號碼,只以日期為記。

1929年3月4日,赫伯特.胡佛總統宣誓就任開始,美國國務院開始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編排號碼,以便管理,由於以前許多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已經失落,於是便從5075開始,至唐納德.川普目前為止,已經編排到13841號了。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美國總統的治國行為,需要在《聯邦年鑑(Federal Register)》上公開刊登,人人皆可查閱。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除了要在《聯邦年鑑》上登記外,必須註明此令的法律依據,或是《聯邦法典》或是《美國憲法》,並必須註明推動此令的行政經濟預算與經濟預算來源。

與《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同之處,《美國總統備忘錄》有同樣效力,除非執行備忘錄的費用超出一千萬元,否則不需在《聯邦年鑑》上登記。

《美國憲法》並沒有授權美國總統使用行政命令的權力,法理很簡單:美國總統是行政首長,沒有立法權,美國國會是唯一有權制定法律的機構。但是未經恰當立法程序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成了形同全國人民必須遵守的法律,這是一個至今尚且無法解決的憲法矛盾。

1971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辯論時, 《紐約時報》的律師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教授,就《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否合憲提出挑戰。由於關繫到全盤的憲法根基,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都裝作啞沒有聽到,更不用說是回應了。

在歷任的四十四位美國總統中,只有威廉.哈里森總統沒有使用過行政命令,不是他不想使用,而是沒有命去使用:上任不到一個月就病死了。

使用得最多的是法蘭克林.羅斯福,在他第四任剛開始就心臟病死亡,由於當時美國總統沒有任期限制,法蘭克林.羅斯福由1933年3月4日就任,連任四次長達十二年十一個月,共簽發了三千五百二十二份行政命令。

在講究權力制衡的美國,廢止《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途徑有三 :

第一是:以令廢令,

第二是:依法廢令,

第三是:議決廢令。

美國法院有用裁決糾正法理之權,國會有制定法律之權,行政首長有用命令施政之權。所有的權限全在美國憲法範疇之內運作,美國聯邦法院負有監管立法與行政的職權,被裁決違憲者一律失效,不得使用。

國會通過的法律,沒有美國總統簽字背書,不得生效。美國總統有否決任何國會通過法律的權力。國會可以進行反否決投票,在有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後,無需總統再簽字,立即生效。

在法理上來說,《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與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署的其他法律一樣,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效力。

每次美國聯邦法官或美國最高法院否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時,只能指出其中特定的某一條款違憲,而不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本身違憲,美國至今尚沒有成功挑戰《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本身權威性與合法性的案例。

由於《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未經恰當立法程序的所謂法律,早晚會被未來的憲法專家和民權律師推翻,也勢必強壓着美國國會通過恰當的立法,來徹底解決這個誰都不想招惹的馬蜂窩。

2020年5月5日在《華盛頓時報》上,美國女政論家謝麗爾.查姆利(Cherl Chumley)用《行政命令不是法律(Executive orders are not laws)》為標題發表評論說 :

新冠肺炎疫情為政府按照開國元勛們的警告行事的趨勢,帶來了一些重要的啟示--- 延伸、法律延伸、超越,以及踏入不屬於它的地方。

隨着《行政命令》從全國各地的州長官邸迅速發出,現在是時候提醒大家:命令不是法律。他們應該受到人民的挑戰。他們應該受到憲法的約束。他們應該受到挑戰、辯論和鬥爭,因為他們威脅到美國自由社會的基礎。

美國不是一個王國而是一個有制衡權力的政府體系,法治、意味着美國憲法、指導 --- 而不是暴民心理,或者更糟的是恐懼---以及公務員就是這樣:對公民負責。

《行政命令》繞過了這個系統。這些法律不是由民選人民代表正式通過的。它們不是公開辯論、討論和表決的立法,以確保當選者對人民負責。他們不給選民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機會;他們不允許人民掌握最終權力。

謝麗爾.查姆利著有四本巨著:

 第一本是:《哥倫比亞特區的魔鬼:從華盛頓的野獸手中奪回國家(The Devil in DC: Winning Back the Country From the Beast in Washington)》;

第二本是:《美國警察國家:奧威爾的噩夢如何成為現實(Police State USA: How Orwell′s Nightmare is Becoming Our Reality)》;

第三本是:《封鎖:剝奪你自由的社會主義計劃(Lockdown: The Socialist Plan to Take Away Your Freedom)》;

第四本是:《社會主義者不睡覺:基督徒必須崛起或美國即將衰落(Socialists Don't Sleep: Christians Must Rise or America Will Fall)》。

謝麗爾.查姆利是《華盛頓時報》網絡時事編輯。她的法理直指《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要害: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美國人民必須覺悟起來,勇敢地去挑戰它。

任何一位美國聯邦三款法官皆有權力依法裁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違憲而將之撤銷的權力。美國司法體系不容獨斷獨行,凡事依法處理。

美國聯邦法官的裁決或者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集體裁決,必須經過美國最高法院領導的認可核批才能生效,而該位最高領導者就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全權代表---十三座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由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分別管轄。

除了有任期限制的聯邦破產法院法官、聯邦稅務法院法官、聯邦退伍軍人法院法官、聯邦陸軍法院法官外,受終身制保護的聯邦三款法官可以劃分為三種:

第一種:有八百七十名美國聯邦法官的美國地區聯邦法院;

第二種:有一百七十九名美國聯邦法官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第三種:有九名大法官的美國最高法院。 

幾乎所有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被裁決撤銷後,必然一路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來做最終裁決,是為裁決撤銷。在美國司法史上有七大著名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美談:

第一:喬治.華盛頓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設定了感恩節;

第二: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宣布解放黑奴;

第三: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宣布執行新政,也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把在美境內的十二萬日裔美國人,不經司法程序審判就關進集中營

第四:哈利.杜魯門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撤銷美軍中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宗教歧視和國籍歧視;

第五:理查德.尼克遜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在美國聯邦職員中,撤銷種族歧視與執行男女平等宗教平等;

第六:威廉.克林頓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在軍隊中推行琵琶半掩門的不問不說同性戀政策; 

第七:巴拉克.歐巴馬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直截了當全面承認軍人同性戀合法化,並且頒發同性戀祿卡、為軍人提供免費的變性醫療服務等。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有權就認為非法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動議,進行不信任投票,與立法程序毫無分別,如果得票超出半數同意即可成案,問題是需要總統的簽字批准,如果總統否決,美國參眾兩院必須再次反否決投票,那需要三分之二大多數票數通過,才可廢除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使之立即失效,是為國會撤銷。

現任美國總統有權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撤銷前任或過去總統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羅納德.里根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將富蘭克林.羅斯福關押在美日裔人士的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附加嚴厲斥責與撤銷,詹姆士.卡特總統直接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宣布富蘭克林.羅斯福關押在美日裔人士的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非法的種族歧視暴政。

喬治.小布什簽署了保護卸任總統檔案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巴拉克.歐巴馬一到白宮,為了想知道前朝餘孽的醜事,屁股還未曾把椅子坐熱,就簽署了將之撤銷的新《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為行政撤銷。

裁決撤銷《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案例多到數不勝數。1935年美國最高法院就裁決富蘭克林.羅斯福五個行政命令違憲不得執行。

哈利.杜魯門總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充公民營鐵工廠,喬治.小布什總統的《愛國法案》中可以竊聽公民通訊電話,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婚姻保護法》中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等,無不在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下被打得稀巴爛。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一種極度受到法學家們詬病的制度。《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推動政策的有力工具,由於沒有經過正常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形同法律,其莊嚴性和合法性自是大加折扣。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幾乎全是一些短暫的個人愛惡措施,沒有經過眾人研究探討,因而其時間有效性,自是毛病百出。這種總統一人做主就全國遵守的政策,沒有法理上的說服力。

1882年開始,在美華人被殘酷的現實政治逼進了最黑暗的時代。國會在十年間,連續通過了三條欲置在美華人於死地的種族歧視法案:

第一條是:1882年的《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ve Act)》;

第二條是: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

第三條是: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Geary Act)》。

1882年的《排華法案》是一個統稱,其原名是《1882年移民法案》,是美國近代民權史上一個最大的立法污點,也是使美國民族蒙羞的種族歧視法案。美國每年有四萬餘條新法律上市,但《排華法案》卻是史無前例地針對某一特定族裔的聯邦法律。

《排華法案》的原因有二:

第一是:美國醫學會發表毫無根據的謠言說,中國移民身上帶有一種特殊的細菌,他們自己免疫,但卻可使白人死亡;

第二是:有些無聊政客假借華裔勞工爭奪了本地人的就業機會的鼓譟,引起社會層面的情緒反彈。

發動《排華法案》的導火索,則是在美中國婦女的賣淫活動,引起衛道之士的憤怒,也為種族主義政客提供了攻擊在美華人的炮彈。

早期的中國移民是清一色的男性,幾乎沒有女性移民美國的案例。在1850年的舊金山,中國華僑共有四千零十八人,其中只有七名是女性。

到了1855年,中國女性占在美華人的比例為2%,直至到了1890年其比例也只是4.8%而已,1882年共有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九名中國移民來美,但是其中只有一百三十六名是女性,由於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中國婦女從事賣淫謀取高利的現實問題,立即浮出水面。

根據1860年美國人口調查局的記錄顯示,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三千三百五十六名中國婦女中,有61%的中國婦女靠從事色情行業維生,報告一出,舉國譁然,中國婦女的醜陋形象成為美國主流社會茶餘飯後嘲笑的話題。

這也導致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於1866年通過禁淫立法,治安單位全力打擊和拘捕中國鴇母,並查封中國人開設的妓院,將之全數驅逐出境。

加利福尼亞州州政府與衛理公會教堂、長老派基督教牧師們合作,進行感化和教育,成果斐然。1880年美國人口調查局的記錄指出,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三千一百七十一名中國婦女中,只有24%靠從事色情行業維生。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政客們利用中國婦女賣淫的數據,加油添醋大做文章,制定了一系列阻擋中國婦女移民美國的不公平移民政策。代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地區的美國眾議院眾議員霍勒斯.培茲(Horace Francis Page),就不停地用他那點可憐而僅有的所謂中國知識,在國會裡煽風點火,公開歧視中國人。

美國國會於1875年3曰3日通過的《培茲法案》,公然侮辱所有的中國女性為令人厭惡而討厭的東西,這是美國種族偏見分子聯合了一些三流政客,利用立法武器來歧視中國人的典型法律,禍首就是失意政客霍勒斯.培茲。

在《培茲法案》的淫威下,中國女性移民美國的比例快速下降,由1870年的6.4%,下降到1880年的4.6%。

《排華法案》是美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指名道姓歧視華人的美國聯邦法案,也是美國立法史上第一次用特定的族裔為對象的特殊立法。稍微有點《美國憲法》常識的人都會看出,這是公開公然地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保護公平原則。

然而這種明目張胆的違憲行為,卻在美國禍害民權長達六十一年,直到1943年12月17號《馬格努森法案(Magnuson Act)》成為法律,才將《排華法案》推翻。

《排華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亞州聯邦眾議員霍勒斯.培茲,於1882年4月12日在眾議院向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得到廣泛的支持。

1882年4月17日,以202票同意37票反對的壓倒性通過1882年4月28日,美國聯邦參議院以29票同意15票反對通過,並附加條款,因而需要折返眾議院再次投票,1882年5月3日,眾議院再次通過,1882年5月6日,切斯特.阿瑟總統將之簽署成法律。

《排華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十年之內,每年不得超過一百零五人的入境名額。十年後的1892年,國會再將《培茲法案》延期十年,又十年後,在《吉爾里法案》裡動手腳,直截了當把《排華法案》的期限抹去,變成了永久性美國聯邦法律。

《培茲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霍勒斯.培茲於1875年2月18日,向美國眾議院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的立法動議,1875年2月22日,美國眾議院通過,1875年3月3日,美國參議院通過,1875年3月3日,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律。

《培茲法案》的仇恨範圍是驚人的,其原名居然是《排亞法案(Oriental Exclusion Act)》。

按照美國國會立法傳統,使用提案人名字命名,因而是《培茲法案》。霍勒斯.培茲在提案綱領上說,此法案之目的是終結危險的賤價中國人勞工與不道德的中國女人,箭頭明顯地瞄準了中國人。

《培茲法案》的影響是深遠的。淫威之下,成功地將中國女性排除在邊境之外,導致在美華人人口的急劇下降。二戰後《排華法案》被廢除,中國女性恢復了到美國與家人團聚的權利,從1946年至1952年,有90%的中國移民是女性,足可證明《排華法案》之禍害。

《培茲法案》的核心主題是防止賣淫,《排華法案》沒有了,但是這種外國賣淫者不得移民美國,國內賣淫者必被驅逐出境的嚴厲法律,至今保留在美國法典里,成為美國國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吉爾里法案》是由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托馬斯.吉爾里(Thomas Joseph Geary),於1892年2月18日,在美國眾議院向外國事務委員會提出,得到支持。

1892年4月4日,美國眾議院以179票同意43票反對通過動議,1892年4月25日美國參議院以43票同意14票反對通過動議。

1892年5月2日,動議向美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匯報,為求公平裁決複議,1892年5月3日美國參議院以30票同意15票反對再次通過動議。

1892年5月4日,美國眾議院以186票同意27票反對再次通過動議,1892年5月5日,班傑明.哈里森總統將之簽署成聯邦法律。

《吉爾里法案》的六大核心內容是:

第一:將1882年的《排華法案》延期十年;

第二:不允許國外的中國人入境;

第三:在國內的中國人需要重新登記領取證書,才被認可為合法居民,附帶條件是:需要最少有一位美國白人認可與擔保申請人,才得批准;

第四:任何不登記者,罰款兩千美元,入獄一年,然後驅逐出境。1829年的兩千元,相當於現在五萬五千元的購買力,對任何一個普通家庭來說,這是一個致命性的經濟打擊;

第五:犯此法律的在美華人,不得向美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審;

第六:任何離境的在美華人,必須在離境前申請並取得回美證,違法者嚴辦,並會導致拒絕入境的後果。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The Scott Act)》主要目的,是剝奪在美國擁有居留權但卻在國外探親旅遊的在美華人,為拒絕重新入境的權利,設下司法上的所謂依據與障礙,即使已經持有美國政府簽發的允許入境文件亦不例外。

立法動議由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威廉.斯科特(William Lloyd Scott)提出,因而為名。

大衛.貝利(David Haworth Bailey)的典故,可以看出《排華法案》,為所有華人帶來的羞辱、不公和不義。美國國務院為了執行《培茲法案》,特別委任所謂的中國問題專家大衛.貝利,負責審核申請移民美國的中國婦女。

大衛.貝利於1830年9月27日,在俄亥俄州威爾明頓(Wilmington)出生,僅在伍德沃德學院(Woodward College)混了兩年,並沒有畢業,就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充當文書和新聞稿工作,這麼一個心術不正的小混混,居然混進了了俄亥俄州美國新教協會(American Protestant Association),成為領導人之一。

除了在1860年至1861年,當選為堪薩斯州議會議員兩年外,大衛.貝利沒有任何的公職經驗。

1868年,大衛.貝利為尤利西斯.格蘭特在堪薩斯州助選立功,政治酬勞,撈到了美國駐香港領事職位,從1870年至1878年長達七年之久,就是在這段期間,大衛.貝利展現了所有醜陋美國人的嘴臉。

1879年再調任為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適逢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訪華,大衛.貝利擔任總招待的特殊任務,成為新聞人物。

大衛.貝利在美國駐香港總領事和美國駐上海總領事,前後禍害中國人長達十年之久,他與香港的高級華人相交甚深,人脈關係極廣,他一到香港,就與東華醫院聯手,為美國種族歧視的《培茲法案》把關。

美國的司法精神是無罪推論,在法庭裁決有罪前,所有的人全是無辜。但是在大衛.貝利卻不,他的假設是所有的中國婦女全是妓女,他親自動手設計的中國婦女赴美簽證申請表格上,反映出這位醜陋美國人,極盡侮辱中國女性之能事,其表格上,居然有八條這樣子的所謂調查題:

第一:你是否與任何人簽有在中國或美國,從事有關不道德行為的協議?

第二:你到美國之目的是否為了賣淫?

第三:你是否曾經在中國、香港或澳門的妓院裡面居住過?

第四:你是否曾經想過當妓女?

第五:你是一位貞潔的婦女嗎?

第六:你曾經當過妓女嗎?

第七:到了美國後,你可以過那種貞潔的生活嗎?

第八:到了美國後,你會去以賣淫為生嗎?

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通過了這項所謂妓女嫌疑調查後,還要將申請資料,轉到香港殖民地警察單位,進行重新審核,查問手段,猶如盤問江洋大盜,極盡羞辱人性之能事。

美國人的醜陋形象,就是如此的敗壞在這批外交惡棍的手裡。在看過申請人是否撒謊,和有無賣淫的傾向和記錄後,再將體檢的有關文件,轉到香港東華醫院作出醫學鑑定,在確認申請人不是妓女後,才允許上船赴美。

大衛.貝利的故意刁難下,1876年,只有一百七十三名中國婦女被允許登上赴美的郵輪。1876年年底,滿肚子壞水的大衛.貝利,對這個數字很不滿意,覺得刁難得不夠,遠遠不夠理想,於是在1877年,只批准了七十七名中國婦女赴美。

大衛.貝利公開歧視中國人的行為,引起了美國駐香港總領事謝爾頓.路林(Sheldon Luring)的抗議。謝爾頓.路林毫不客氣地當面警告他說,如果他繼續這樣欺負和侮辱中國婦女的話,他將會上書美國國務卿檢舉和彈劾他。

於是這個醜陋的美國人才開始有所收斂,他在1878年,居然批准了三百五十四名中國婦女的移民簽證。

在《培茲法案》這種惡法,和類似大衛.貝利這種囂張狂妄而滿腦袋偏見的外交官員的橫行下,幾乎所有的中國婦女,都被認為是妓女或者是准妓女。

惡法加暴政,中國女性的人格尊嚴與權利保障,消失得無影無蹤。惡名昭彰的大衛.貝利在1896年1月20日,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了,只活了六十五歲。

在三大《排華法案》的陰影下,在美華人在法庭據理力爭,不畏暴政,共有三件劃時代的司法大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美國案》;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美國案》;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訴 美國案》。

第一件是:1884年的《周香 美國案》。周香18801117日抵達美國,在美國短暫居留後,與1884年九月從檀香山離境,回家探親。

周香離開美國期間,《排華法案》通過,並在188475號,開始執行。周香在返回美國時,被海關以沒有回美證為理由,拒絕他登陸。周香被關押在三藩市船倉里,等待司法上訴。

三藩市區美國聯邦法院一審判周香敗訴,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跟着敗訴,案件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18841030日,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莫里森.韋特(Morrison Remick Mott Waite)

第二位是:塞繆爾.米勒(Samuel Freeman Miller);

第三位是:史蒂芬.菲爾德(Stephen Johnson Field);

第四位是:約瑟夫.布拉德利(Joseph Philo Bradley);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伍茲(William Burnham Woods);

第七位是:托馬斯.馬修斯(Thomas Stanley Matthews);

第八位是:塞繆爾.布拉克福德(Samuel Melanchthon Blachford);

第九位是:霍勒斯.格雷(Horace Gray)。

18841030日,以7票比2票裁決周香勝訴。投反對票的兩位大法官是史蒂芬.菲爾德和約翰.哈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布拉克福德在裁決書中,簡單地指出為什麼裁決周香勝訴的三大法理:

第一:1868年的《伯林格姆條約》依然有效,加之最惠國待遇,中美兩國人民,有權自由出入、移民或旅遊,不受限制;

第二:周香從檀香山離開美國時,要求必須攜帶回美證的法律尚未生效,周香人在國外,無法獲取回美證,因而無需為此擔負法律責任;

第三:周香在離開美國之前,是在當地居留的納稅人,而不是第一次來美國的中國苦力勞工。

因《排華法案》而引發出來的四大訴訟中,《周香 美國案》是唯一的贏家。不是因為此案是湧進美國最高法院的《排華法案》第一案,而是因為排華風氣,7比2的壓倒性裁決,恰恰說明還沒有淹沒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良知。

第二件是1889年的《蔡昌 美國案》。此案距離1884年的《周香 美國案》只有五年,但是在排華的妖風下,所有有利華人的判例全不管用了。

蔡昌是中國公民,於1875年到三藩市定居,並在那裡工作至18879月。在返鄉探親之前,依照《排華法案》的要求,申請並得到了回美證。但是在蔡昌離開美國的這段期間,國會通過了要求中國人只出不進的《斯科特法案》,此法針對的就是蔡昌這種情況。

1888108日,當蔡昌從香港坐船《碧立茲號(Belgic)》抵達三藩市時,海關根據新生效的《斯科特法案》,拒絕他入境,並將他交給《碧立茲號》船長薩姆.沃克(Sam Walker)關押在船上。

美國全國律師協會立即介入案情,委任當代民權大律師也是美國律師協會領導人的喬治.霍德利(George Hoadly)和傑納斯.卡特(Janus Carter)為辯護人,向加州北區美國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以薩姆.沃克船長不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沒有私自關押被告的權力,實屬非法關押行為,提出緊急人身保護令動議,勒令非法羈留的薩姆.沃克船長,立即放人,以便出庭應訊。

加州北區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批准了蔡昌的人身保護令,但在聽訊後裁決,蔡昌的回美證,已經依法作廢,三藩市海關是執行美國聯邦法律,有權拒絕他入境,而薩姆.沃克船長之將蔡昌關押在外海上,並沒有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

案件迅速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震驚朝野的《蔡昌 美國案》。

蔡昌 美國案》於188938日,和29日開庭聽證。九位出席聽證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梅爾維爾.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二位是:盧修斯.拉馬爾(Lucius Quintus Cincinnatus Lamar);

第三位是:斯蒂芬.菲爾德

第四位是:約瑟夫.布拉德利;

第五位是:塞繆爾.布拉奇福德;

第六位是:塞繆爾.米勒;

第七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八位是:約翰.哈倫

第九位是:威廉.伍茲

美國政府為了確保勝利,派出了美國副司法部長喬治.詹克斯(George August Jenks)親自出庭把關,連同加利福尼亞州司法部部長喬治.約翰遜(George Johnson)、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約翰.斯威夫特(John Swift),和美國聯邦參議員史蒂芬.懷特(Stephen Mallory White),組成強大的檢方陣容,出庭強辯。

喬治.霍德利的辯論八大法理是:

第一:《碧立茲號》不是美司法機構,無權羈押蔡昌

第二:蔡昌沒有經過正當司法程序就被關押羈留,是為非法;

第三:蔡昌是合法居留在三藩市,長達十二年的良好居民,沒有任何的不良犯罪紀錄;

第四:蔡昌的回美證,是美國政府發出的合法旅遊文件,保證了持有人的再次進入美國的權利,美國海關無權自行作主,拒絕持有合法旅遊文件的人入境;

第五:美國巡迴法庭下達了對蔡昌的人身保護令,但又允許沒有司法功能的商船船長繼續監禁羈留蔡昌,自相矛盾,於法不合;

第六: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是美國國會在蔡昌身在美國境外時所通過的法律,在不咎既往的法理追溯原則之下,蔡昌應該被允許進入美國;

第七:自由與人權是所有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沒有國界與人種之分,目前的蔡昌,就是因為他先天的人種與膚色因素,而被忽略了他的基本權利;

第八: 美國與大清帝國簽有雙邊條約,是經過國會認可與同意的,這種被美國政府承認的條約,其法律效力與美國法律同等有效,而美國國會隨後制訂這些與前條約有所衝突和矛盾的條例,是為非法;

 除了以上的八大理由外,喬治.霍德利指出更為重要的法理是:根據美國與大清帝國於1868728日簽訂的美華《伯林格姆條約》第2款規定:美利堅合眾國與大清帝國,熱烈誠摯的互相承認,兩國人民之間有旅遊、貿易、或永久居留權利,與不可讓渡的效忠與選擇公民權。

美國副司法部長喬治.詹克斯的法理很簡單:美國國會有權制定與修改任何對國家有利的法律,政府必須執行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這個簡單的推理,蔡昌必須被遞解出境,以維護美國主權與國家利益。

《蔡昌 美國案》於1889513日,以全票裁決:《斯科特法案》乃經過合法程序的聯邦法律,具有無可挑戰的有效性和權威性。1889513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紀錄,作出了歷史性的裁決:蔡昌敗訴,不得進入美國,原船遣返。

這些大法官,幾乎清一色的是白人至上主義者兼種族主義者,如此裁決,沒有任何使人驚訝之處。

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斯蒂芬.菲爾德,執筆撰寫了一篇充滿了種族偏見和歧視的裁決意見書。閱讀這篇一百二十七年前撰寫的裁決意見書,使人有如吞了一隻活蟑螂的感覺。

全文萬言,不著邊際,咬文嚼字,牽強附會,東推西躲,避重就輕,毫無法理說服力的封建八股:

第一:美國與大清帝國簽有雙邊條約,雖然該條約是被美國國會認可與通過,但這並不表示美國國會無權制定適合國情的新法律;

第二:美國政府有義務執行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但這不是一件絕對的事情,如果該雙邊條約與美國國會後制定的法律有所衝突的話,則新的美國法律必須凌駕於該雙邊條約之上;

第三:美國國會有權制定歡迎誰或是拒絕誰的法律,只要按照立法程序,成為美國法律,就應該被尊重和執行;

第四:每次美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的條款,都有透過外交途徑知會大清帝國,而大清帝國並無反對意見;

第五:美國與法國有着許多的雙邊條約,但是法國又遵守了幾條?

第六:美利堅合眾國是一主權獨立國家,有權自我制定關於外國人的行政法律,這並沒有任何爭論可言;

第七:美國最高法院約翰.馬歇爾院長在幾次的裁決意見書裡有名言說 : 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其自己管轄區內是需要絕對與唯獨的;

第八:美國國內的事務,只能由美國政府自己處理,不需要任何個人或其它國家的意見或同意,原則是本地事務由當地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由美國政府處理;

第九:美國米勒德.菲爾莫爾總統的國務卿愛德華.埃弗雷特(Edward Everett),在歐洲表達過美國政府的立場說 : 美國政府永遠不會放棄,將危害美國安全與和平的外國人置於美國邊境之外的權利;

第十:因此可以定下的原則:美國行政與司法部門,有權將任何不受歡迎的外國人排除在國界之外,上訴人不是美國公民,也從來沒有意圖想成為美國公民,因此美國政府有權將之拒絕於國門之外。

白人至上主義者斯蒂芬.菲爾德在放毒式的裁決書中下結論說 :

原告律師在法庭上,意圖用以前的舊條約來說明其正當性,我們沒有必要理會這件事。美國總統只應該考慮原告是否會為美國帶來社會危險與和平威脅。或者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懷疑原告之離開美國,是否想進行某些叛國活動,或策劃秘密陰謀來對抗美國,而這些都沒有事前知會過美國政府

美國最高法院有了如此這般沒有人性良知的所謂大法官,在毫無證據下,就隨心猜疑蔡昌平“是否想進行某些叛國活動,或策劃秘密陰謀來對抗美國。”美國司法體系的不經審判裁決就無罪推論,算是白浪費了。

在美華人的社會公義,人格尊嚴和應有的憲法權利,在司法暴政的橫行霸道下,除了俯首認命外,是不可能得到伸張和保障的。

代表美國最高法院撰寫《蔡燦平 訴 美國案》裁決書的斯蒂芬.菲爾德,研究在美華人歷史的學者,不應該對此公陌生。如果稍微了解一下斯蒂芬.菲爾德的思想和背景的話,應該對他的這篇充滿了種族偏見的裁決書毫無驚訝可言。

斯蒂芬.菲爾德出身於一個書香門第的望族,家族內人才鼎盛,他的父親達德利.菲爾德(Dudley Field)是一位極負盛名的公理會基督教牧師,斯蒂芬.菲爾德的三位兄長都是美國的拔尖人物,大哥戴維.菲爾德(David Field)是美國十九世紀初期的超級大律師,二哥賽勒斯.菲爾德(Cyrus Field)是美國大西洋海底電纜的發明人,也是美國十九世紀的超級大富豪,三哥亨利.菲爾德牧師(Henry Field)是美國十九世紀初期的宗教領袖。

斯蒂芬.菲爾德自己也是一位傳奇性人物。他於1816年11月4日,在康乃狄格州赫丹姆市(Haddam)出生,在馬薩諸塞州史搭克布里茲市(Stockbridge)長大,在家裡的九個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六,斯蒂芬.菲爾德在十三歲時,隨着姐姐和當牧師的姐夫前往土耳其生活,因而對中東的人情世故,有着特別濃厚的興趣和深入的了解。

斯蒂芬.菲爾德在馬薩諸塞州威廉斯敦威廉大學畢業,於1937年在紐約市攻讀法律之後,和他大哥戴維.菲爾德合開律師樓從事法律業務,生活平淡。

1848年,加利福尼亞州的淘金熱潮吹遍了全世界,也吹到了斯蒂芬.菲爾德的耳中,他決定要到加利福尼亞州試一試他的運氣。

中國人涌到加利福尼亞州是為了淘金,但是斯蒂芬.菲爾德加利福尼亞州是為了淘官。他的深厚法律修養,使他在蠻荒之地的加利福尼亞州有如鶴立雞群,特別的出類拔萃,斯蒂芬.菲爾德不需要金錢,在他家族中,金錢是他們唯一不缺乏的東西。

1850年,斯蒂芬.菲爾德代表加利福尼亞州宇巴郡(Yuba County)出馬競選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議員,成功當選。1857年,由於他的法律修養使他成功當選為一屆六年的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利用機緣巧合的際遇,再上一層樓,搖身一變成了加利福尼亞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長

1895年,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大衛.特里(David Smith Terry)在一場決鬥中,槍殺了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大衛.布羅德里克(David Colbreth Broderick)。

大衛.特里在殺人後,驚嚇不已,害怕被判謀殺罪死刑,於是丟下了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院長院長寶座,落荒而逃,不知所蹤,斯蒂芬.菲爾德撿了個便宜,成了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院長。

大衛.特里不是等閒人物,他於1889年3月8日在肯塔基州拉塞爾維爾(Russellville)出生,在德克薩斯州布拉佐里亞郡(Brazoria)成長,跟着當律師的舅舅自學成才,取得律師資格,曾任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院長,他是《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的撰稿人之一。

美國司法史上,斯蒂芬.菲爾德是一位極具爭議性的人物。在劃時代種族平等大案《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他提出了贊成美國可以種族隔離的意見。

在美國最高法院歷史性裁決黑人不可出任陪審團員大案《施陶德爾 訴 西弗吉尼亞州案(Strauder v. West Virginia)》中,他不同意黑人有權出任陪審團,認為那樣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他覺得美國法庭擁有絕對權力決定不需要黑人出任陪審團成員。

不是冤家不聚頭,三十年後,成為斯蒂芬.菲爾德媳婦姘頭的大衛.特里,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裡打離婚官司,案子恰好落在斯蒂芬.菲爾德手裡,不但不自我迴避,而且毫不猶豫地裁決大衛.特里敗訴,兩人在法庭上爭吵起來,斯蒂芬.菲爾德立即以藐視法庭的罪名,把大衛.特里關進了監獄。

大衛.特里出獄後,埋伏在加州石克頓(Stockton)斯蒂芬.菲爾德住家附近,想刺殺斯蒂芬.菲爾德報仇,但槍法奇差,沒有射中,反被斯蒂芬.菲爾德貼身保鏢大衛.尼格爾(David Neagle)扭過身來,一槍斃命,大衛.尼格爾是美國聯邦法警又是自衛,因而倒霉的大衛.特里只好白白送命。

斯蒂芬.菲爾德心高氣傲,樹敵太多,自己也經常疑神疑鬼,懷疑是否有人想謀殺他。在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院長任內,他為自己特別製造的法袍內,有兩個特大號的口袋,可以攜帶手槍上庭:準備隨時拔槍,將鬧事的敵人擊斃。

另外一位叫作威廉.巴伯(William Barbour)的法官,實在忍受不了斯蒂芬.菲爾德的傲慢和跋扈,於是向他挑戰,要用手槍決鬥。但是到了決鬥現場,由於兩人都是比較有耐心,誰也不肯先拔槍,在怒目相視一陣子後,回家了事。

1863年3月6日美國國會修改《美國最高法院組織法》,將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從原來的九位增加到十位,亞伯拉罕.林肯總統之提名斯蒂芬.菲爾德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是出於政治上的平衡考慮。

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在一生的政績中有兩大敗筆:一是找錯了他的繼承人副總統安德魯.約翰遜,一是提錯了這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菲爾德。前者在他遇刺身亡接任總統後,醜陋的嘴臉立即原形畢露,將亞伯拉罕.林肯的黑白平等民權思想徹底地否定;後者則是利用手上的法槌,不停地使美國這個新生共和國蒙羞。

斯蒂芬.菲爾德希望能夠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院長而不可得。他在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位置上呆了三十三年,他最大的意願,就是要打破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院長三十四年任期記錄,他數次拒絕了同僚的善意規勸,硬是不肯退休。

1897年12月1日,熬到了他在任的第三十三個年頭,老態龍鍾,連話都快要說不出來,即使有助理扶持,也舉步維艱,最後路都不能走了,只能勉強同意退休,打包回家,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史上第二位在任時間最長的常務大法官。

斯蒂芬.菲爾德從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上退休下來兩年後,於1899年4月9日,病逝於美國首都華盛頓,歸葬洛克柯里普墓園(Rock Creep Cemetery),活了八十二歲,結束了極具爭議的一生。

在美國司法史上,在位最久的記錄保持者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的威廉.道格拉斯。被《時報周刊》譽為“美國司法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大法官的法學家”,他在1939年4月15日宣誓就職,到1975年11月12日因病辭職為止,共三十六年兩百十一天,至今無人打破這個任期紀錄。

在出任加利福尼亞州第五任最高法院院長期間,斯蒂芬.菲爾德是不怎麼歧視在美華人的,這有他判決的亞九 訴 努南案(Ho Ah Kow v. Nunan)》例為證。

要了解此案,這得從中國人的亡國歷史與美國的種族歧視法律說起。1644年,具有蒙古血統的滿清人第二次將中國滅亡,建立了大清帝國。

滿清人為了證明他們的權威和力量,勒令所有的漢人剃頭留辮,違反者砍頭無赦。對漢人來說,剃頭留辮的滿清人習慣,由開始時的恥辱象徵,到了清朝中葉變成自然風俗,印證着滿清人在中國鐵拳政策的成功。

長此以往,不分種族,剃頭留辮,成為所有中國男人的特徵,也成為西方人士恥笑和藐視中國人的話題,一些極盡種族歧視之能事的無良美國人,還替中國男人的長辮子,取了一個極具人身攻擊與侮辱人格的名詞:豬尾巴(Pigtail)。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淘金熱潮,引起了美國東部和中部人們的西移浪潮,也吸引了全世界包括中國人在內的移民熱潮,成千上萬背後拖着辮子的中國男性,湧進了三藩市各大淘金場,加入淘金行列。

1873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傲慢白人,為了顯示他們歧視在美華人的威風和德行,煽動着市議會通過了一條《豬尾巴條例(Queue Ordinance)》。

這條法律明顯是衝着在美華人男人長辮子而來的。《豬尾巴條例》內容是有局限性的規定,凡是在三藩市監獄內的囚犯為了衛生、健康、避免有虱子的困擾,必須要將頭髮剃到脖子的一英寸以下,拒絕者將會判以加長刑期和額外罰款的處分。

這條歧視中國人的法律,立即被三藩市市長威廉.阿爾沃德(William Alvord)所否決,他在否決書上,加以一語道破天機的評論道 :“這條特別可恥的法案,是一種對住在舊金山中國居民的惡意加害,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的外僑地位和膚色種族。” 

傲慢的加利福尼亞州白人政客在失利後,將反華的力度上升至州級層次。1876年4月3日,加利福尼亞州州議會通過了州級的《豬尾巴條例》,然後在全州展開一場熱熱鬧鬧的《豬尾巴條例》運動。

在排華運動中,一直扮演着不光彩角色的三藩市市議會,趁火打劫,以10票同意2票反對的結果,重新通過了舊金山版的《豬尾巴條例》,新市長安德魯.布萊恩特(Andrew Jackson Bryant)不敢招惹當地的政治流氓們,只得將之簽署成市級法律,豬尾巴運動在加利福尼亞州方興未艾,就發生了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種族歧視《何亞九 訴 努曼案》。

據美國歷史學家羅納德.高木(Ronald Takaki)在他的書《來自異岸的陌生人(Strangers from a Different Shore)》說,1849年時,有三百五十名中國人來到加利福尼亞州,一年後增加了一百人,但是到了1852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中國人口已經超過兩萬人,1870年,中國人口已經超過五兩萬人,可見中國人之適應艱難環境的超強能力。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十九世紀晚期,由於不講究衛生的中國人,多數群居在擁擠的中國街,有違市容。

三藩市的白人政客,特別為此通過了一條《立方空氣法》,規定每一位居住在三藩市的市民,必須要有五百立方的空氣,擁擠不堪的華人住家環境不可能達標,於是就成了被執法嚴懲的對象。

何亞九就是被三藩市白人政客,假借司法名堂、實際鎮壓迫害的受害人之一。有一件事是三藩市白人政客,連發夢也沒有想到的事情。如果用中國那句不太雅觀的諺語“死豬不怕熱水燙”來形容當時在美華人處境的話,倒有幾分相近之處。

對於一個一無所有的人來說,是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再失去的,多坐點牢房,對那些赤貧的中國新移民來說,倒是一件不但無所謂而且是極受歡迎的事情:

在三藩市牢裡的住宿和飯菜,遠比外邊的粗茶淡飯來得好,而且冬暖夏涼,衛生乾淨,那些坐過牢的赤貧中國新移民,都是乾乾瘦瘦地進去,白白胖胖地出來。

等到白人政治流氓們發現事實真相後,他們的氣就更大了。 

何亞九就是因為違反了加利福尼亞州的《住家條例》而被拘捕、起訴和判刑的。關進三藩市監獄後,負責監獄事務的三藩市警長馬修.努南(Mathew Nunan),下令將何亞九按住,強行執行了所謂的《豬尾巴條例》,剪掉了他的辮子。

馬修.努南是出生在英國愛爾蘭林馬里克市(Limerick)的移民,十四歲來美,那年是1836年,他雄心壯志地,要在這片新大陸上成為一位百萬富豪。

馬修.努南於1855年來到加利福尼亞州,看好了採礦業和啤酒廠的前景,於是與友人合資開辦了一家希伯尼亞啤酒廠(Hibernia Brewery),可是門外漢的經驗不足和好吃懶做的個性,非但沒有為他賺到一百萬,反而讓他賠了一百萬,頓時傾家蕩產。

馬修.努南不自我反省生意失敗的原因,而是將失敗的原因,歸咎於中國廉價勞工導致市場的混亂,但是這真的是風牛馬不相干。馬修.努南當了三藩市警長後,越發討厭和歧視有着所謂豬尾巴的中國人,經常藉故羞辱和報復,這次他為了發泄個人心中的怨氣,強行剪了何亞九的辮子,卻惹上了一場官司。

何亞九被馬修.努南剪了辮子後,越想越氣,於是找了一位律師,以不能挽回的損失為法理,一狀將馬修.努南告進美國聯邦法庭,案件正好落在斯蒂芬.菲爾德手裡,是為著名的《何亞九 訴 努南案》。

1879年6月14日,這位一向懷有極深種族偏見的法官,竟然毫不猶豫地裁決何亞九勝訴,伸張了一次他在美國司法界難得的、可能也是唯一的人間正義。

在開庭聽證時,斯蒂芬.菲爾德數度打斷了加州檢察官,為保護原告不被虱子咬而剪辮子的長篇理論,只是問了他一個要害的問題 :

“如果《豬尾巴條例》不是針對中國男性辮子的話,為什麼不連美國女性囚犯的辮子也一道剪掉呢?難道虱子只咬男性而不咬女性?只咬中國人而不咬美國人?”

加州檢察官無言以對,提不出反駁的理由,斯蒂芬.菲爾德在宣判時指出,基於《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障的原則,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舊金山市議會,無權制定違背《美國憲法》精神原則的地方法律,裁決《豬尾巴條例》為無效,立即作廢。

斯蒂芬.菲爾德附加裁決說:馬修.努南是三藩市官員,因此需要賠償何亞九一萬美元的精神損失費。1879年的一萬元,其購買力相當於現在的二十八萬元。案件結束後 , “只咬中國人而不咬美國人的虱子”,成為全國司法界與市民大眾,茶餘飯後的笑談。

馬修.努南是三藩市兩任的警長,也是一位性情中人,在《何阿裘 訴 努南案》後,內疚懊悔,決定不再尋求連任,重返商場,將希伯尼亞啤酒廠加強管理,居然柳暗花明又一村,發展出了一片大好市場,他將啤酒廠的盈利投資到一家新開的銀行,生意興隆,成為小富豪。

1916年1月7日,馬修.努南在三藩市家中與世長辭,子孫滿堂,福祿雙全,享年八十七歲。

第三件是1893年的《方裕 訴 美國案》。這是一件被趕鴨子上架出來的劃時代司法大案,在對抗邪惡而醜陋的《吉爾里法案》正義之戰中,其啟蒙教育的作用無與倫比。

在美華人在民權前賢與精神領袖王清福(Charles Wong ),在中華公所的號召下團結與組織起來,首次實行非暴力公民抗命論運動,從街頭遊行示威到法院的憲法大戰,為在美華人寫下光輝而燦爛的司法大戰史詩。

王清福1873年第一批歸化成美國公民的在美華人,其高瞻遠矚的視野,其口若懸河的流暢英語演講,中美文化與法律的爛熟,不僅感動了大量的文明美國人,而且為族裔和諧提供了一條可行之道。

美籍華人(Chinese American)的稱呼,來源是出自王清福的靈感。

王清福1847年在中國山東省即墨縣出生,家族本是富裕世家,被他父親王方中敗家有成,變成乞丐族。王清福跟隨父親流浪要飯到蓬萊,時來運至,被一對傳教士夫婦收養,1867年時來了美國,奮發向上,畢業於賓夕法尼亞劉易斯堡大(Lewisburg University)。

1883年,王清福在紐約創辦了美國的第一份華文報紙《華洋新報》,英文名字就叫Chinese American。王清福組建在美華人參政聯盟,推動在美華人參與美國政治,融入主流社會,高瞻遠矚,目標遠大,無人可及。

王清福1870年返回中國,更名為王彥平,任職大清海關署,並與劉雨山結婚。因走私軍火支持革命黨,被滿清全國通緝,王清福逃亡日本,於1873年返回美國,次年在密西根歸化成美國公民。

1898年,為了家庭,再潛返中國。因歸化時填報資料與事實有別,被美國政府立案徹查。1898年,王清福在香港美國領事館申請美國護照,不僅被拒,還被美國國務院下令撤銷他的美國公民資格。

王清福借赴香港為美國的奧馬哈世博會組織中國展團之機,前往山東與家人團聚,在威海突然病倒,因心臟衰竭猝然離世。英年早逝,享年僅五十一歲。

王清福在美國的大部分時間,除了創建美國華人投票者協會外,都在到處講演,推動在美華人權益,鼓吹憲法權利,在建立在美華人的自尊和信心上,功不可沒。

僅在1876年一年,王清福在美加兩國的講演會就超過八十場。王清福的講演多以美中兩國的文化差異為主題,幾乎每場講演都強調兩種文化各有優異,缺少的就是溝通和了解,比如說四方基督教和中國儒家思想,大部分的理念都是相同的,美國民族應該接受而不是排斥這些優秀的文化。

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個夢》中描述的種族融合,王清福在七十年前就到處鼓吹了。所以美國主流媒體以“中國人的馬丁.路德.金”來讚美和肯定王清福。

二十世紀的六十和七十年代,是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大豐收的黃金時期,在全國的知識分子和新聞媒體共識下,不再採用具有種族色彩的黑人稱呼,一律改之為非洲裔美國人,現在已經是全民共識之事了,但其靈感則是來自王清福的美籍華人說法。

王清福在捍衛在美華人形象與權利上是毫不妥協的。為了公義,他主動去單挑排華急先鋒丹尼斯.卡尼(Denis Kearney),以決鬥來定是非。

在答覆一位記者的核實時說 :“是的,我的確是向丹尼斯.卡尼先生下了挑戰書的,至於武器方面可由對方來決定:筷子、愛爾蘭土豆或者是手槍,本人一律奉陪。”

這位以“中國佬必須滾出去!”口號響遍全國的加州佬丹尼斯.卡尼,是美國國會《排華法案》的始作俑者,美國新聞界將這位美國近代史上最大的種族主義者評為《排華法案》的幕後推手。

方裕是出生在中國的中國公民,其父母俱是中國公民,按照當時的美國法律,他沒有資格歸化成美國公民。

1893年4月11日,在美國已經居留了十六年的方裕,正式向美國政府提出居留紙申請,他帶了兩位美籍華人為其見證與擔保人,美國政府不承認美籍華人擁有做保的資格,因沒有達到《吉爾里法案》要求至少有一位美國白人出具證明為其擔保條件而被拒。

按照《吉爾里法案》法律,凡是沒有居留紙的在美華人,一律拘捕,不得申請《人身保護令》,不得交保在外候審,而是直接從監獄服刑後押至碼頭交給船長,驅逐出境。

方裕申請失敗後,立即被拘捕,關進監獄,開庭五分鐘,法官就宣布了要將方裕驅逐出境的裁決。

方裕的律師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還是入狀紐約南區美國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後,立即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立案。

另外兩位紐約市洗衣房工人王昆和李祖的待遇,和司法程序與方裕幾乎完全一樣,並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於是將其餘兩件同類性質的案件合併為一,是為著名的《方裕 訴 美國案》。

1893年5月10日《方裕 訴 美國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列席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院長梅爾維爾.富勒;

第二位是:斯蒂芬.菲爾德

第三位是:約翰.哈倫

第四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五位是:塞繆爾.布拉奇福德;

第六位是:大衛.布魯爾(David Josiah Brewer) 、

第七位是:亨利.布朗(Henry Billings Brown)、

第八位是:喬治.希拉斯(George Shiras)

第九位是:豪厄爾.傑克遜(Howell Edmunds Jackson)。

方裕的律師提出的法理有四:

第一:驅逐一位長期居留美國的外籍人士,不僅不道德,而且有損美國的國際形象;

第二:《美國憲法》並沒有授權聯邦政府驅逐美國本土居民的權力;

第三:只針對特定中國人的《吉爾里法案》,徹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精神,應該宣布違憲,不得生效;

第四:這種草率的、魯莽的驅逐外籍人士行為,連陪審團都沒有,未經《美國憲法》規定的法定訴訟程序,完全違憲。

美國司法部的律師一口咬定《吉爾里法案》是經過合法程序而成的美國法典,無人有權否定其權威性與合法性,必須嚴格執行。

1893年5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論,裁決方悅庭敗訴,必須驅逐出境。如此重大案件,美國最高法院只用了五天時間,連判帶裁決書就全部出爐了,其輕率與傲慢,可見一斑。

投同意票的六位大法官是塞繆爾.布拉奇福德、約翰.哈倫霍勒斯.格雷、大衛.布魯爾、喬治.希拉斯和豪厄爾.傑克遜,投反對票的是大衛.布魯爾、斯蒂芬.菲爾德和院長梅爾維爾.富勒

霍勒斯.格雷撰寫的裁決書說 :“每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都擁有拒絕誰或驅逐誰的絕對權力,不受任何條約的限制。”大衛.布魯爾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書,最具遠瞻性和司法倫理,他提出三大違憲法理:

第一:《美國憲法》賦予的保護權,僅限於美國邊境之外意圖進入美國的移民,並不在憲法保護範圍之內,但是原告方裕是已經居留在美國十六年的合法居民,毫無爭議原告是受到憲法保護的;

第二:未經憲法規定的合法程序審判就將之悍然殘酷懲罰,並將之驅逐出境,這種壓迫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4、第5、第6、第8條修正案的保護條款;

第三:《吉爾里法案》第6款史無前例地只單獨要求在美華人去登記和領取居留紙,本身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

舊金山中華工所號召為了反對《吉爾里法案》歧視在美華人,不要申請居留紙,發動一場全面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論運動,效果驚人:到1983年4月底前,在美國的十一萬在美華人中,只有三千一百六十九人申請了居留紙,僅占2.8%。

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是加州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托馬斯.吉爾里(Thomas Joseph Geary),向在美華人落井下石的惡毒之法。

歧視在美華人的方裕案件,一掃在美華人自清門前雪的陋習,紛紛而起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論運動抗爭。1892年9月22日,由王清福組織的華人平等聯盟與中華公所發動千人示威大遊行抗議《吉爾里法案》,共有兩百餘家中國人的行業,與一千餘位美國人,參加了這場在紐約市曼哈頓舉行的歷史性的示威大遊行。   

托馬斯.吉爾里在一次採訪時說 :“那些中國佬看起來都一樣,根本無法分辨誰是誰。”這居然是他提出動議,要每一個生活在美國的中國佬,都要申請居留紙的所謂法理依據。

《吉爾里法案》的影響力是深遠而禍害的,在《吉爾里法案》之前,沒有其他的族裔移民需要攜帶居留紙。直到1928年,美國政府才開始實施移民身份證制度,1940年改名為外籍人士登記收據卡,即是目前依然採用的綠卡。

美國公民沒有身份證,因為美國人認為身份證制度,是專制獨裁國家控制人民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國人的合法身份證有二:

第一是:州級駕駛執照;

第二是:美國護照。

美國國會用了上百年的光陰,就是弄不出一張可以使人滿意的強制性的全國身份證。

中華公所發動不合作主義,呼籲全體在美華人集體拒絕申請居留證,如果被驅逐出境就打包回家,在這個不合作主義下被驅逐的在美華人,拒絕自掏腰包買船票,讓美國政府埋單。

在美華人前賢們的讓美國政府埋單策略,並不是一種良策。美國法律嚴格規定:如果被驅逐出境者要求美國政府埋單的話,美國政府不會拒絕,但會將之列進黑名單,永遠不再接受任何的申請。

在現實中無法推動全面驅逐在美華人的大環境下,發生了三件事,將《吉爾里法案》的妖焰有限度的壓了下去:

第一件 : 中國政府在這個關鍵時刻,給美國政府發出了外交照會:假如美國不撤銷類似《吉爾里法案》的辱華法案,中國將採取全面中止兩國間之貿易、外交、交流等關係和項目,並驅逐在華美國人作為事件的平等回應;

第二件 : 當紐約市將一位在美華人倪諾(Ny Look)以沒有合法居留紙為理由拘捕歸案,送上紐約南區美國聯邦法院時,才發現握住了一隻燙手山芋:倪諾是中國人,但他同時也是一位剛從南北戰爭沙場歸來的退伍軍人,他軍裝上那些耀眼的勳章,已經有力地說明了他的忠誠和犧牲。

埃米爾.拉科姆法官(Emile Henry Lacombe)裁決說 :

“按照法律管理移民進入美國的職責,是各港口的海關,但是現在推動《吉爾里法案》的是美國國會,簽署成法律的是美國總統,頒發居留紙的則是美國稅務局。

從現實的角度來說,國會和白宮都沒有這筆龐大的額外經費,來驅逐八萬五千名中國人,更麻煩的是美國聯邦法律中,找不到僅僅只因為沒有登記的原因,就足夠達到可以讓法庭宣布將之驅逐出境程度的法律依據,本庭能夠裁決的就是把案件撤銷,將被告無罪釋放。”

埃米爾.拉科姆法官一口氣,將另外兩件同樣性質的案件王昆和李祖全部撤銷,釋放被告。美國司法部將這個裁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但被駁回,連同舊金山美國聯邦法院拒絕原告的《人身保護令》,一併推翻。

埃米爾.拉科姆是斯蒂芬.克利夫蘭總統在1887年提名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這位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的法官秉公執法,青史留名,他不只為在美華人伸張了正義,也在議論紛紛中,悍然裁決印度裔比卡吉.巴爾薩拉(Bhicaji Balsara),有權依法歸化成為美國公民。

第三件,在《吉爾里法案》走進死胡同之際,美國眾議院對外事務委員會主席詹姆斯.麥克雷里(James Otis McCrery)適時地,向國會提出了《麥可里利修正案》,解了《吉爾里法案》之圍,挽回了已經惡名昭彰的剩餘不多的面子:

第一:根據財政部長的報告,目前共有八萬五千名所謂的非法中國移民應該驅逐出境,從舊金山到香港,每人的船票是三十五元,總共需要六百萬元的經費;

第二:但是國會自己也沒有餘錢來支持這項不光彩的勾當,只肯批付六萬元搪塞了事,稅務局與財政部都沒有被授權支付這筆龐大的特殊開銷;

第三:紐約南區聯邦法院三件撤銷控罪裁決,與美國最高法院的6比3維持原判裁決,與推翻舊金山區聯邦法院拒絕簽發對在美華人的人身保護令,已經使《吉爾里法案》名存實亡;

第四:立即廢除在美華人申請居留紙時,必須要有至少一位白人為其擔保作證的條款,替之的是只要能夠證明在1892年5月5日時的住家地址即可;

第五:延長《吉爾里法案》最後登記期限六個月至1893年10月止,全面配合與處理在美華人登記事宜。

一場以在美華人為對象的種族歧視法律,就此土頭灰臉地草草收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歷史系教授艾麗卡.李(Erika Lee),在她的專著《美國的大門:在排華期的中國移民(At America's Gate: Chinese Immigration during the Exclusive Era,1882-1943)》裡面指出 :“美國自1882年開始,就已經不再是一個歡迎新移民的開放國家。”

這位在美國土生土長的華裔歷史學家,提出的主要理論依據,就是美國國會的四大排華法案,尤其是《吉爾里法案》在美華人不是這些不公平的裁決的唯一受害人,其他族裔亦多被殃及池魚。1884年的《埃爾柯 訴 威爾金斯案(Elk v. Wilkins)》就是最佳的證明。

約翰.埃爾克(John Elk)是在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的溫尼貝戈族(Winnebago)人,由於嚮往美國文明社會的生活,他搬到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市定居,在那裡奉公守法,工作交稅,結婚生子與一般美國人沒有任何分別。

直到1880年4月5日,約翰.埃爾克去市政府登記為選民時被悍然拒絕時,才驚訝地發現自己不是美國公民,因而沒有投票權。

在奧馬哈市政府負責選民登記官查爾斯.威爾金斯(Charles Wilkins)通知約翰.埃爾克說,他雖然在美國出生,但他在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而且效忠的不是美國而是溫尼貝戈族,因而沒有美國公民的投票權。

約翰.埃爾克入稟美國聯邦法院,起訴查爾斯.威爾金斯,但裁決下來,完全一個調子,沒有兩樣。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在1884年4月28日開庭聽證,於1884年11月3日頒布裁決:6比3決定,印第安人保留區出生的人,並不是天然的美國公民,因而裁決約翰.埃爾克敗訴。

司法途徑走完了,但社會輿論卻方興未艾,整個新聞輿論界噓聲一片。1924年,在此起彼伏的輿論中,美國國會無法不採取立法行動,草草地通過了《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一來順應潮流,二來以便交差,自此才承認印第安人土著是美國公民的天賦權利。

1868年7月9日開始生效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說 :

“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無論居住在哪裡,或哪裡的管轄權,其國籍就是美國公民。”

這條實行了一百五十年的憲法,已經成為美國主流法學界的共識,因為《美國 訴 黃金德案》的裁決,是6比2不是全票,因而更具爭議性。

梅爾維爾.富勒院長和約翰.哈倫大法官的三大反對意見是:

第一:依照國際慣例,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緣理論,即孩子的國籍是以父母的國籍為依據;

第二:依照英國大陸司法體系來說也不能成立:英國大陸司法體系在美國宣布獨立時已經是名存實亡;

第三:《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並沒有明確地註明在何種情況下,非法移民在美國領土上出生的孩子,可以自動成為天然美國公民,因而自動確認之法理無法成立。

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賦予在美國出生即是天然美國公民法理持有懷疑,甚至於反對意見的,不僅限於部分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偏見政客,也包括一些法學家們,比如前加州橘子郡查普曼大學法學院長約翰.伊士曼(John Charles Eastman)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這位曾出任羅納德.里根總統民權事務主管的所謂法學家,就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言的天然公民說,是基於孩子的雙親必須是合法的美國居民,如果是非法移民,則該孩子雖然是在美國出生,但無權成為天然的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關於《公民條款》定義來源有二:

第一: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jus soli);

第二:是成文法的血緣主義(jus sanguinis)。

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的裁決法理根據,就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

1790年,美國的《歸化法案》明文規定,女性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經申請和確認後也可以成為美國公民,這就是成文法主義的例子。

有法學家認為如此男女不平等,有違《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但是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已經在1908年的《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Muller v. Oregon)》,與2001年的《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Nguyen v. INS)》中慘敗,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穆勒 訴 俄勒岡州案》裁決書中的法理指出,孕婦與壯男一齊去搬石頭,是叫男女平等嗎?已經清清楚楚地說明男女生理上的差別。《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提出的法理挑戰是:如果不在先天性的體力範圍之外呢?

《美國法典》規定:女性美國公民在海外與任何人誕生的嬰兒,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男性美國公民在海外與任何人誕生的嬰兒,不是美國公民,需要經過層層申請、鑑定和歸化程序,才能夠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是否可以應用在此案?《阮 訴 移民歸化局案》的裁決書一語道破其中的簡單道理 : 維護合理而重要的美國政府利益。

根據舊的美國成文法主義,在五種情況下,即使出生在美國也不能具有美國公民身份:

第一:出生在美國時父母為外國駐美外交使節;

第二:在外國公眾船隻上出生

第三:在外國占領的美國領土出生;

第四:在敵軍軍事霸占下的美國領土出生;

第五:在美國境內的印第安人土著保留區出生。

隨着文明的降臨和判例的演進,也隨着1866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這些法典全都變為昨日黃花。大陸法主義在美國的命運是跟隨着政治而演變的。

如果說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天然公民的話,那麼在南北戰爭之前的黑奴,為什麼不具有美國公民的權利呢?185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裁決說 :“美國憲法不允許前奴隸、奴隸以及其後裔成為美國公民。”

這在目前的美國司法眼裡,當然是一種無法寬恕的司法暴政犯罪行為,但在十九世紀中葉時,卻是全國認同的理所當然必須遵守天條。

同一條美國憲法,在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釋憲標準。直到1866年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被解放後的非洲黑奴才擁有了合法的美國公民權利。

1844年,紐約州《林茨 訴 克拉克案(Lynch v. Clarke)》案例中,幾乎就是現代中國月子中心的翻版。一對外籍人士在紐約市旅遊時產下一女嬰,按照美國法律慣例,該女嬰就是美國公民,司法訴訟的結果亦沒有改變這個事實。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是1866年5月30日,由代表密歇根州美國聯邦眾議員雅各布.霍華德(Jacob Merritt Howard),向美國眾議院提出的立法動議。

雅各布.霍華德自己承認,這並不是一個嶄新的觀念,只是將既存的現實法律制度化而已。雅各布.霍華德的動議引起極大的爭議:此案是否包括非法移民在美出生的子女在內?

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約翰.康尼斯(John James Conyers)、賓夕法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埃德加.考恩(Edgar Cowan)、詹姆斯.杜利特爾(James Harold Doolittle)、都是持着有條件公民權利論的大將,可見這個議題在美國,已經是個歷史性的老議題了。

兩位華裔法學家都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抱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位:現任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劉弘威(Goodwin Liu),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法理基礎非常薄弱。

第二位:現任美國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三款法官何俊宇(James Ho),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並非原來立法者的原意。

黃金德在中華工所的經濟支持下,聘請律師向舊金山北區美國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辯護律師提出的法理依據,就是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也就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

美國司法部的法理,是美國並無義務採用英國的大陸法體系,國際慣例都是子女的國籍以其父母的國籍為標準,美國法庭已經裁決:在印第安保留區出生的孩子不是美國公民的判例。

案件由威廉.莫羅(William Walker Morrow)法官主審。在美國司法史上,威廉.莫羅是一位享有清譽的法官。他於1843年7月15日,在印地安納州韋恩郡(Wayne County)出生,從小就讀普通學校,也沒有顯赫背景,半工半讀修讀法律,成為加州律師,威廉.莫羅曾任舊金山律師協會主席、加利福尼亞州區美國聯邦助理司法部長、當選過美國聯邦眾議員。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聯邦法官唯一提名人,需要美國參議院批准,領取國務院的委任書後才可就任。但是在美國參議院休假期間,美國總統有權以《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委任任何人為臨時美國聯邦法官,立即可以上任,但在美國參議院恢復議事後,美國總統需要補上提名程序。

威廉.莫羅就是班傑明.哈里森總統在1891年8月11日委任的臨時美國聯邦法官。班傑明.哈里森總統在1891年12月10日,正式向美國參議院提名威廉.莫羅,美國參議院在1892年1月11日通過,同日簽發委任狀。

1897年5月18日,威廉.麥金利總統提名威廉.莫羅為舊金山美國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897年5月20日通過。1923年1月1日全薪退休。1929年7月24日,威廉.莫羅病逝加州,享年七十六歲。

黃金德於1871年在舊金山出生,因而是天生美國公民。他曾數度到中國旅遊,回美入境沒有任何問題。1894年8月,在中國住了九個月後返美,美國移民局根據1882年5月6日國會通過的《排華法案》,拒絕他再度入境。

鑑定公民權利分為兩大類,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前者以嬰兒的出生地為標準,後者以父母血緣為標準。

美國在南北戰爭前,沒有清楚的鑑定標準,因而不承認黑人和奴隸擁有美國公民的資格。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鑑定標準是屬地主義,不論嬰兒的父母是什麼身份,凡是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嬰兒,一律承認為美國公民。

在這個認定標準下,黃金德的父親黃四平和母親李薇,雖然不是美國公民,但無礙黃金德的美國公民資格。

黃金德在中國出生的四個孩子黃毓煥、黃郁賜、黃沃修、黃沃沾中,有三個也取得了美國公民的資格,其中一位沒有成為美國公民,原因是文件不足,而不是屬人主義。

這個認定標準,成為《美國 訴 黃金德案》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勝訴的主要法理基礎。黃金德案是美國政府刻意精選的對象,來達到全面排華兼反移民的最終目標。

舊金山市檢察官喬治.柯林斯(George Collins)是排華也是反移民大將,他曾努力說服美國前密西西比州長、美國參議院外國關係委員會主席、時任美國副司法部長亨利.富特(Henry Stuart Foote),應該假借黃金德案,達到排華與反移民的目標。

在亨利.富特的幕後操盤下,美國移民局基於種族歧視原則,做出拒絕了黃金德再度入境的決定。美國政府也極度想假借一件特殊案例來加強《排華法案》的執法力度,於是時運不佳的黃金德,就成了美國政府發泄排華毒水的替罪羊。

在中華公所的巨大財力支持下,聘請了麥克斯韋.埃瓦茨(William Maxwell Evarts)、約瑟夫.阿什頓(Joseph Hubley Ashton)和托馬斯.賴爾登(Thomas Riordan),在加州美國聯邦法院為黃金德辯護,對抗代表美國政府聯邦副司法部長(Solicitor General)霍姆斯.康拉德(Holmes Conrad)。

副司法部長是美國司法部的第四把交椅,專職在美國最高法院為美國政府保護,其辦公室就設在美國最高法院裡面。

霍姆斯.康拉德一開庭就告訴坐在高背黑皮椅子上的九位大法官說 :

“由於被告黃金德的父母是外國人,即中國皇帝的臣民,他出生時就是中國的臣民,並被該國聲稱為中國的臣民,因此他出生時並不是美國的天然公民。

大量具有不同種族和宗教信仰的華工,仍然是這片土地上的陌生人,各自居住,而且顯然無法與我們的人民同化,可能會危害良好的秩序並損害公共利益。”

赫布利.阿什頓辯論說 :

“這是一種種族偏見和種姓觀念。《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以明確且影響深遠的條款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該語言不能通過解釋或解釋來限制高加索人種和非洲人後裔,而排除蒙古人後裔。因而在美國出生的本案被告黃金德,就是天然的美國公民。”

1896 年 2 月 8 日,《舊金山呼喚報(San Francisco Calls)》發表評論說 :

 “這個問題不僅影響在美國出生的華人,還影響每一個在美國出生、父親在外國出生的兒子,他們在成年之前沒有成為這個國家的公民。乍一看,美國各地成千上萬的選民對這個棘手的法律問題深感興趣,儘管美國最高法院當然應該推翻威廉.莫羅法官的裁決,因為人們有信心地預計,這將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

在美國出生的華人將是唯一最終被剝奪公民身份的人。非入籍白人的兒子只需以普通方式獲得入籍即可。但蒙古人與儘管現行的中國限製法仍然有效,但將永遠被剝奪公民身份,被禁止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威廉.莫羅輕易地裁決黃金德勝訴,法理就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清楚地說明,凡是在美國領土出生者就是美國公民。

美國司法部立即越過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程序,直接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件有關公民權利的案例 :《美國 訴 黃金德案》。

消息傳開,舉世轟動,因為這不僅關繫着一位在美華人的公民權利,也關繫着千千萬萬所有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美國公民權利。

1897年3月5日和8日兩天,《美國 訴 黃金德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坐堂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長梅爾維爾.富勒

第二位是:約翰.哈倫;

第三位是:霍勒斯.格雷

第四位是:哈利.布朗;

第五位是:大衛.布魯爾(David Josiah Brewer)

第六位是:喬治.希拉斯(George Shiras);

第七位是:愛德華.懷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八位是:魯弗斯.佩卡姆(Rufus W. Peckham);

第九位是:約瑟夫.麥肯納(Joseph McKenna);

主控方是美國政府,由美國司法部副部長霍姆斯.康拉德親自出庭辯論。在這類的敏感案件中,律師的背景、經驗、智慧,往往是決定案件勝負的主要先決條件。

主辯律師麥克斯韋.埃瓦茨更是身世顯赫,出身耶魯與哈佛法學院,歷任紐約南區副司法部長、美國國務卿、司法部長等要職。當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被提起彈劾時,麥克斯韋.埃瓦茨是主要的辯護律師之一,精彩而嚴謹的結案陳詞,打動了整個美國參議院大廳,導致共和黨六名美國參議員臨時倒戈,以一票之微差保住了安德魯.約翰遜的總統寶座。

歷史評論家們幾乎一致地認為,是麥克斯韋.埃瓦茨的介入才改變了整個彈劾案件的格局。

美國最高法院把《美國 訴 黃金德案》濃縮成兩個主題,讓兩造的律師就法理爭辯 :

第一:一個擁有在美國居留權的中國國籍華人,不是駐美大使也非外交代表,他們在美國境內所生的孩子是否美國公民?

第二:美國的公民認證的標準是屬地主義還是屬人主義?

1898年3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就《美國 訴 黃金德案》裁決出爐:6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黃金德勝訴。投反對票的是梅爾維爾.富勒約翰.哈倫,約瑟夫.麥肯納因為猶豫不決,無法取捨,乾脆棄權置身事外,不參與任何的決定。

裁決的法理簡單而有說服力:《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明文規定:黃金德就是美國公民。

霍勒斯.格雷大法官撰寫的裁決書說 :

“本庭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傾向出生地的大陸法主義,多於成文法的血緣主義。根據1866年的《民權法案》法典規範,黃金德出生時,他的父母不是外交使節,不在外國公眾船隻,不在印第安人保留區,不在外國敵人軍事霸占的美國領土上出生,自出生以來,他的天然美國公民身份從來沒有被剝奪或取消,依然有效,《排華法案》的對象與被告無關。”

《美國 訴 黃金德案》後的一百餘年,數以百計與天生美國公民有關的訴訟案件,全在這個判例下飛灰湮滅,潰不成軍。《美國 訴 黃金德案》是所有在美華人的驕傲。這個案例確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對公民權利的法律定義,對於維護千千萬萬全球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孩子的憲法權利,做出了功勳蓋世的貢獻。

有種族偏見的白人國會議員,從來沒有放棄試圖透過立法手段,來剝奪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利的勾當。近年來就有三次動議立法的記錄:

第一次2009年,喬治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內森.迪爾(John Nathan Deal)向第110屆國會提出所謂的《2009年出生公民權利法案》動議,意圖將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徹底否定;

第二次:2011年,愛荷華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史蒂夫.金(Steven Arnold King)向美國第112屆國會提出《2011年出生公民權利法案》動議,意圖扼殺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

第三次: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大衛.威特(David Bruce Vitter)向美國參議院提出動議,要求剷除外國人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

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與《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下,白人至上主義者清楚地知道,除了修改憲法外,任何假借通過立法手段來剝奪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其可能性幾乎是零。

近年來,所有在國會提出類似的立法動議,連議程都沒有排上就自動失效,即使僥倖成功,亦會被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為違憲。

2018年10月30日中期選舉前,為了造勢,唐納德.川普總統在訪談中放政治氣球說,他有意簽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廢止非法移民在美國境內誕生嬰兒的公民權利。

南卡羅來納州美國聯邦參議員林賽.格雷厄姆(Lindsey Olin Graham)立即熱烈響應,也跟着宣稱他將在國會配合着提出相同性質的動議。

一石激起千層浪,全國立即風起雲湧議論紛紛,成為中期選舉前的政治大戲。2018年11月1日,與唐納德.川普同是共和黨的美國眾議院院長保羅.瑞安(Paul Davis Ryan)向唐納德.川普潑冷水說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法也無權改變憲法。

半個法盲的唐納德.川普聞後惱羞成怒,公開抨擊說 :“保羅.瑞安最好是去設法保住美國眾議院的多數黨席位,因為他對於用出生來獲取美國自然公民權的事情,全然一無所知。”

無論是從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角度,還是從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司法角度來看,全然一無所知的,不是保羅.瑞安而是唐納德.川普。

但是在《美國 訴 黃金德案》的6比2強大裁決案例下,在這麼多的美國最高法院後續判例下,在全民追求更高層次的普世價值下,所有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的邪惡勾當,必然會被文明社會唾棄,以失敗收場。

到目前為止,唯一能夠達到廢除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孩子即是天然公民權利的途徑,只有修改《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但是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下去談修憲,無疑非愚即妄,否則就是在做白日夢。

美國是一個多種族混合的民族,能夠將全世界個種族的移民全部凝聚在一個社會裡而相安無事,依靠的就是憲政、法治和全民守法,各種族在法治的體系下和平共處,對美國社會來說,法治彰顯得格外的重要。

無論是贊成或反對,不管是喜歡或厭惡,美國民族已經沒有了選擇,必須一直朝着文明而多元的社會邁進:根據人口普查顯示,在2050年時,美國的白人將變成少數民族。回顧美國的社會組合歷史將發現,由白人獨霸所有政治資源的年代,將會永遠一去不復返。

                                                                                                     高勝寒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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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勝寒 回帖時間:2025-01-22 15:33:40

黃金德判例很難被推翻

徹頭徹尾是白人至上主義兼反移民急先鋒的唐納德.川普總統,在2025年1月21日,高調簽署了《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下令廢除非合法居民在美國境內出生嬰兒的美國公民權。

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與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連同二十個州的司法部長,立即聯名入稟馬薩諸塞區美國聯邦法院,提控唐納德.川普總統這道《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違憲,要求廢止並不得執行。

一場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漫長憲法權利司法較量,在所難免。已經在美國最高法院被引用一百餘次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再次受到嚴峻的挑戰。

新澤西州總檢察長馬修.普拉特金(Matthew Platkin)在昨天指出:“美國總統擁有極大的權力,但他不是國王,他不能動筆就去改寫憲法。”


這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第一次的反移民勾當。美國國會曾三次提案,要干唐納德.川普總統今天干的勾當,但全以失敗告終。


筆者在七年前的2018年11月17日,發表《在美華人豐碑的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憲法權利判例 --- 美國 訴 黃金德案》,詳細論述這件在美華人為憲法權利而奮鬥的多件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唯有知道了過去,才能夠正確的思考今天種族主義者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反移民勾當,是否能夠推翻已經一百二十八年歷史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


這篇長文已經被筆者收進新書《締造美國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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