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治者通常自己並不直接擔任政府職務。而是僱傭政府官員如總統等來做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國是統治者(共產黨高層)直接擔任政府職務進行管理。這相當於大公司老闆雇經理,小公司老闆自任經理。
所以,美國政府反腐,是反對盜竊老闆財產的雇員。中國反腐,則是反對老闆獲取利潤。美國反腐是清除社會下層的腐敗,中國反腐是清除社會上層獲利。兩國反腐的性質完全不同。禁止雇員盜竊是正確的。但禁止老闆獲利是荒謬的。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統治者在政府內反腐無法徹底進行。因為老闆就在政府里,遲早一定會反到自己。美國政府反腐,無論怎樣反,只能反到雇員。反不到老闆。兩國國情不同,中國機械套用美國辦法來反腐行不通。
美國政府制定並且貫徹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證老闆,也就是富豪集團的利益。例如,私人財產神聖不得侵犯,政治獻金法,遊說法,銀行法,聯邦儲備委員會法,股市監管法,等。這一系列法律,也就是常說的“腐敗制度化,合法化”。
中國的富豪集團就在政府中。財富的主要形式是權力,不是美元。權力是一種有價商品,跟任何商品一樣,必須賣出,才能兌換成現金,購買其他東西。所以,中國官員必須進行權錢交易。鑑於這個國情,中國的反腐一定不能照美國政府那樣進行。正確的辦法,是制定中國官員合法獲取財富的法律。迫使他們必須首先為民創造財富,然後在創造出的財富中,分到一杯較大的羹。這樣,統治者和人民,就可以共富。
俺提出立一條法律,如果民生指數提高了,給官員以提成獎。這能把權力良性,合法,並且合理地兌換成現金。如果官員善用權力,造福人民,就獎勵他,讓他首先致富。如果他不善用,不造福人民,甚至盜竊人民的財產,那就懲罰他,撤換他,禁止他把權力兌成現金。
老習不致力於建立把權力兌換現金的合法渠道,或者說把腐敗合法化,制度化,只一味懲罰官員,最終結果,一定跟毛主席搞文革反腐一樣,造成統治集團的自傷,而遭致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