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瑛依舊:德國法院婆婆媽媽的判決案例 |
送交者: 劉瑛依舊 2012年01月15日08:27:39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德國法院婆婆媽媽的判決案例 德國是個法制社會。各種各樣的法律條例用“多如牛毛”來形容一點兒也不為過。儘管如此,這貌似“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嚴密,還是難免掛一漏萬,露出死角。這時,案例制就可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謂案例制,就是法院對某個特殊案件作出判決。該判決將作為樣板,作為以後所有類似案件的判決依據。 每當有這種“樣板案例”出現時,相關媒體就會作出報道。 這幾年,除了杜伊斯堡音樂節發生一起人踩人的擁擠事件,造成人員傷亡之外,德國幾乎沒出現其它人命關天的大案要案。可是,律師照常營業,法院照常運作。他們都在忙些什麼? 最近,在德國雜誌上看到幾個案例,覺得非常有趣。寫出來,供大家一樂。 德國人愛打官司。一點兒屁大的事兒、在我們中國人看來根本就不是問題的問題,會被他們興師動眾、正兒八經地告到法院去。這一方面說明,德國人法律意識很強,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顯示德國人處理解決日常問題的能力不夠強,太缺乏彈性。 那些雞毛蒜皮、不足掛齒的事,德國法院居然會受理,而且作為案例,一板一眼地公布出來。判決的結果,往往幽默風趣,讓人忍俊不禁。 案例一: 某德國男士攜家眷到南部度假。但一天后,這男士離開了事先預定好的酒店,聲稱,終止跟這家酒店的合同。原因是,這家酒店的床不合規格,只有1.98米長(大概也只有德國人會這麼精確地丈量床的尺寸吧?),導致他腿不能伸直,整晚沒能睡好覺,因為這男士身高2米。這男士不但不支付酒店的費用,還反過來把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多如牛毛的法律條例中,找不到有關睡床是1.98米、給住客造成不便時該如何判決的法律依據,只能作為特殊案例,進行裁決。 法院進行了受理。判決結果是:原告不能因為床短了2 厘米(通常一般睡床為2米長)就終止與被告的合同。如果有身高的特殊要求,那麼,可以事先向酒店說明,若酒店不能滿足客人要求,那麼,可以採取降價至25%的方式,補償給客人帶來的不便。由於原告沒有事先向酒店提出身高、床位的特殊要求,所以,原告雖在酒店只住了一天,但還是必須按合同支付全部費用。 最後,法院還一本正經地向原告提出了具體解決問題的辦法:可以在床頭放一個跟床一般高的、有四條腿的、穩固的物件,然後再把腿伸直、把腳放上去,這樣就可以睡個安穩好覺了。 讀到這兒,差點兒沒讓我笑得噴飯:德國人怎麼連這簡單的一招都想不到,還得等法院的法官們來耳提面命,教他如何變通? 問題是,那“四條腿的、穩固的物件”到底是什麼?凳子、椅子還是桌子?要是都不能跟床一般高呢?或者,床腳有擋板,即便放了四條腿的物件也無濟於事,那該怎麼辦?是不是得反過來告法院的法官們,那“餿主意”還是害得他們伸不直腿、睡不好覺? 案例二:一德國男士雨天在街道上行走,被一輛駛過的汽車濺了一身泥水。事後,這男士把這輛車的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這男士把濺有泥水的外套拿到乾洗店,花了39歐元。他認為,這費用應該由車主支付,正因為車主行駛速度太快,才導致泥水濺了他一身。 在德國,車輛有禮讓行人的傳統。因此,這個被濺了一身泥水的男士狀告車主,看上去頗有道理。 法庭經過調查後,裁定:被告車主是按正常速度在城裡行駛,因此,不必支付原告的乾洗費。 最後,法官的一句反詰語,不乏幽默風趣:如果下雨天所有車輛為避免濺起泥水而必須以散步的速度行駛,那城中交通豈不要癱瘓? 這些芝麻小事,要是拿到中國去,法院能受理嗎?如果這類“屁大的事兒”都受理,那法官們豈不得忙得腳丫子朝天?連上廁所的時間都沒了? 看看,德國沒有礦難,沒有高鐵事故、沒有徵地拆遷以死相拼、沒有婚姻法的糾結,整天就這些雞毛蒜皮、婆婆媽媽,無聊不無聊呀? 或許,這正是一個社會走向井然有序、達到高度文明的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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