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deposit return letter应该怎么写?

背景交代一下,中部,两年的租客了,去年底租约刚renew, 租客要求的, 我发了续租信,几十块钱加租,租客表示收到,也同意, 但是没有签字寄回来,我也没有催。就按照新的租金交租。一切风平浪静, 但是两个月后(12月份),租客说被lay off了, 说要中断租约,我说我们可以商量,结果租客一月初,没有交一月的租金,就离开了,后来告诉我说到了东部, 问我押金的事情。

房子状况保持不佳, 窗户玻璃被打破,我找公司估了一个价, 近500刀。 还有些别的损失,估计要一个多月来修理。这些都好document, 但是本州 (绝大多数州都一样)法律规定,房客中断租约,理论上应该付租金直到房东找到新的租客。 当然我知道对这些房客, 这些条款都没有用处, 我的问题是,如何在deposit return letter体现这些问题, 比如我要document一些破坏的修理费用,外加空房期的租金损失,还是空房期的租金损失不在deposit return letter上写(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租出去), 而是我今后房子租出去再deal.

不报希望租客会弥补这些修理和空房损失, 只是想在法律上如何handle比较稳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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