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版主老猫和各位网友过去一周,对《匪夷所思的购房亲历》一帖(http://bbs.wenxuecity.com/law/115899.html)提出的看法和建议。现在感到对整个事件逐渐清晰起来,但也有进一步的问题求教。总结如下:
A. 签订协议
多数网友认为,我提出签订协议时的威胁之说难以证明。我接受网友的观点,撤回租房协议是在威胁情况下签订的论点。
B. “租房协议”
现提供更多“租房协议”信息(之前如没有说清楚,在此向老猫和个网友道歉):这个“租房协议”是在房屋closing前几分钟签订的,连标题都没有。内容如下:
This is to confirm that XXX will pay XXX $XXXX within X weeks after closing date (MM/27/2010). Detail break-out shows below. If the payment has not been paid by due date, a $XX late charge will be assessed against XX, and every XX days thereafter.
Detail description 27th closing rent refund ($XX/day, X days) Total $XXX.
Buyer/Seller Signature Date
C. 求教:协议的内容和有效性
1. “协议”中的Refund: 我的理解是,只有对方给了我们钱后,我们才有可能refund给对方。如果我们没有收到钱,协议中这个refund情况就不成立。我的理解对吗?
2. “协议”中的Rent: 这算不算一个“租房协议”?如果不算,我们就和对方就没有其他租房协议。可否认定Rent refund的要求没有依据?
3. 我们已经把“协议”所述的全额付给对方。如果上述的情况不成立,大家看看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对方退款?
4. 就算签字时这是一个有效的协议,但几分钟后双方签字closing,情况就变了。如icomeseese所言“因为那个租房协议在你作为房主后就失效了,否则就变成一个房主承租自己的房屋的不合逻辑,也不合法律的荒诞的事情。”是否可以认为,closing后,“租房协议”就自动失效,也就不存在rent refund的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大家认为上小额法庭是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如前贴所言,我们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几百元钱,而是对方的所作所为,让人很不爽。
感谢大家提出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