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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ified Chinese version
-> -> 卷一百三十七

《卷一百三十七》[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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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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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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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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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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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宁宗嘉定六年,时钞法楮令行,告讦繁兴,抵罪籍没者,衆莫敢上闻。起居舍人真德秀奏言,自此籍没之産,以渐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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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畧曰:「顷者朝廷以楮币日轻行,新令虑民之亏减牟利,儆之以没入家赀之法,中外有司茍能体朝廷之意,择其甚者而加惩,则人孰不畏?乃有胥吏利其多赀而因以倾夺者,有闾巷平时睚眦而因以中伤者。夫估籍之祸甚于刑诛,刑诛虽酷痛止其身,赀财一空,尽室沟壑。今乃不量其轻重而辄施之,是岂朝廷立法之本意耶?当此郊霈之馀,伏望明敕监司、守令,自令民间有违犯约束谕告勿悛者,止当严置宪典,不许更籍其家,亦足以广圣朝维新之泽」。理宗绍定五年五月诏:「自今齐民有罪,监司、守臣毋辄籍没其家,必具闻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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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佑六年五月,命:「自今官吏赃状败露,经台谏、监司奏劾分明者,即下所属州郡拘赃,听朝廷议罚,或移为他用,倂籍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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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右正言何琮奏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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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曰:「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且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羣以构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是皆刺配之徒在在有为之耳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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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制,死刑之外,有籍没之法。流徒刑有黥刺之法,籍没之法,始于太祖,案裕悦舒噜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干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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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始,太宗会同时皇族锡里郎君谋毒通事嘉哩等,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矩巴哩密河。其后,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榴、格及其弟璸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榴格遣璸都使哈噶斯国。景宗保宁二年,国舅萧海只等盗杀枢密使萧思温,诛之,流其弟绅图于黄龙府。兴宗重熈七年,南面侍御准格尔诈取女直货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道宗太康二年,上欲观起居注修注郎布当及等不进,各杖而罢之,流林牙萧岩寿于威部。大安三年,燕国夫人锡库厌魅梁王,伏诛,子兰陵郡王萧绰哈除名,置边郡徒,刑国家旧使逺国多用犯徒罪而有才畧者,使还,即除其罪。如圣宗开泰九年,郎君老使沙州还,诏释宿累是也。馀如开泰元年进士康文昭等坐论知贡举裴元感、邢祥私曲,秘书省李万上书,辞涉怨讪,皆杖而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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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法如圣宗统和四年,第山西诸将功罪,特哩衮、瑶升等九人,皆以闻敌逃遁夺官,配伊喇彻尔,仍配𨽻本贯。又兴宗重熈二十一年,近侍实达尔卢寳伪学御画免死,配役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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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宗统和二十九年,诏自今世家子孙犯死当黥,与齐民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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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至是,诏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诏窃盗赃满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先是,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有此令。时那毋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四则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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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宗重熈二年,定黥面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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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犯罪而改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今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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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宗大安四年五月,诏役徒终身者,五嵗免之。金太祖天辅三年正月,东京人为质者永吉等五人结衆谋叛,事觉,诛其首恶,馀皆杖百,没入家属资産之半。诏知东京事鄂罗继有犯者并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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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会七年,定窃盗得物者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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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徴偿,如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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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制,妄言边闗兵马者徒二年,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制,投匿名书徒四年、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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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縁先为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有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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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谨按:大定间,济南尹梁肃上疏曰:「刑罚世轻世重,自汉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带镣居役,嵗满释之,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今取辽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罚之重,于斯为甚,今太平日久,当用中典,有司犹用重法,臣实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宜居作,更不决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是金制,徒刑决杖,其来已久,何待明昌五年始议定制意?大定后,中间别有变更,至是复之,稍从轻减,特史文未详耳。承安三年四月,定明安穆昆身犯私盐私酒麴杀牛者,徒一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五年八月,更定镇防军犯徒配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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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定皇族收养异姓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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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元年十二月,新律成,增徒至四年五月为七。六年三月,敕尚书省:「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逺游至经嵗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渉太轻,其考前律,再议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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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徒法五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迤北之地,北人迁于湖广之乡详《刑制》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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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徒囚,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闗防屯种。诸流逺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馀并流尼噜罕及取海青之地。泰定间,又从御史言,以职官赃汚者,流放广南等。谨按元制,流罪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万里,往往道死。文宗天厯二年,始更迁徙法,凡应徙者,騐所居逺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者,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顺帝元统初,从翰林学士王结言,移乡者改过,听还其乡,著为令。世祖至元十二年二月,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十五年正月,敕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兵扰至逃亡者,没其家赀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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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麟上䇿曰:「窃见方今或因赃滥,或陷逆流例,皆籍没其财,归诸内府,散于宗室,班于外家,彼犯罪之家,非刻剥下民,则兼幷于贫人以得之,今而衅彰孽露,干我常刑,是因利以贾害也。但国家不患无财货之用,右族不患有饥寒之窘,岂頼夫籍没贪汚之财,以周所用乎?今未免此事者,亦因循而不以为意故也。伏望陛下留心细虑,当籍没之财,则于一所明立簿记,待诸积之多,散于无告之人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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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十一月,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逺近配役之法不一,有配𨽻淘金者。至元二十四年,扎尔古齐奏,去嵗审囚官所録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罪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扎鲁忽赤数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羣羊,岂可遽杀耶?宜悉配𨽻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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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十一月,中书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并正典刑外,馀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𬗟国军」。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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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定势家为商贾阻遏官民船者,没其家。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産女子入官、犯人配役。先是,十四年五月,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至是,又有是令。后二十六年十月,禁内外百官受人馈酒食者,没其家赀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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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四月,定窃物者,配役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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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省臣言:「比奉㫖,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佩刀㣲物与童㓜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窃议一犯者杖释,再犯者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狥私,用金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衆,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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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十月,诏严益部、般阳、泰安、宁海、东平、济宁畋猎之禁,犯者没家赀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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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元贞二年五月,诏诸徒者限一年释之,毋杖。大德四年正月,申严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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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正月,以灾异,诏杂犯之罪当杖者减轻,当笞者并免,私盐者,徒役者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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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人三次免黥,谪戍湖广盗禁。籞马者,初犯谪戍,再犯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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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延佑七年六月,定边地盗孳畜罪犯者给各部力役。如不悛,断罪如内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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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鵞,犯者籍其家。等:「谨按:大德十年四月诏,凡匿鹰犬者,没家赀之半,笞三十,今复有此,令夫以禽兽细㣲而至,籍没赀産不太甚乎?元政之衰,于此可见,定徒者减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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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之意,宜加徒减杖」。遂定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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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曹伯啓传曰:「五刑者刑异五等,今黥杖徒役于千里之外,百无一生还者,是一人身被五刑,非五刑各底于一人也,法当改」。丞相虽是之,卒不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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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天厯元年十月,中书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请勿没其人妻子」。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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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正月,省臣又言:「近籍没竒彻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继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从之。六月,陜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伦之中,夫妇为重,比见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断付他人,似与朝廷旌表贞节之㫖,不侔夫亡,终制之令相反,况以失节之妇配有功之人,又与前贤所谓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之意不同。今后凡负国之人籍没奴婢财産,不必罪其妻子,当典刑者则孥戮之,不必断付他人,庶使妇人均得守节,请著为令」。从之。至顺帝至元六年九月,又诏今后有罪者毋籍其妻女以配人。赵天麟策曰:周有八议议贤议能故贤能,虽父祖子弟陷罪国家,亦不连坐禁锢而弃之也。窃见方今陷大罪者,除本人已就极刑外,其妻孥亲属有投诸逺方而不齿者,有系于塲冶而应役者,有役于右姓而为臧获者,有配于士伍而就苦地者,斯皆除恶,务尽之当,然窃恐有委沙遗金之恨也。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伏望陛下下令,凡籍没之家子孙弟侄,若有超然特异,足学知政之人,听有司公举録,德量能而用之,不在禁锢之限,明制,徒刑五,王圻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谓男子入于罪戻,法当任以工役,即汉之城旦舂是也。唐因隋文帝制三等加为五等,明仍之。徒一年,杖六十,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王圻曰: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逺,使其离乡土,终身不返,殆犹水流一去不复返也。盖古者大罪投之四裔,或海外及九州外,中国外,始于唐虞明从之。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毎五百里为一等,加减,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惟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逺边衞,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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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毋得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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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流罪三等,视地逺近,边衞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等,惟流与充军为重。然《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如二死,遇恩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诰》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一十三例,与万厯十三年所定大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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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合抄札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筋。鐡冶者,每日炒鐡三筋,另项结课。太祖洪武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徒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反杂、犯私罪,当罢职役者,发鳯阳屯种,民犯流罪者,鳯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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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正月,命将校士卒杂犯死罪者免死,杖发戍边。后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死罪者,罚戍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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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罪,没其赀産丁口,其馀止收赀産,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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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犯籍没者,除反叛外,其馀止没田産孶畜田産内有坟茔者,不在籍没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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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六月,命死罪囚输役造金吾衞舍。二十六年,定充军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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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应充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陜西司,本部置立文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百户领去,有逃故,按籍勾补。惠帝建文四年时成祖已即位,令徒罪囚人拨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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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定罪人输作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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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毎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输役。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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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令杂犯死罪及流罪赴北平种田。帝谕法司曰:「前令罪人入米赎罪,以省转输之劳。近闻有贫不能致米者,往往忧戚以死,非朕本意。自今除十恶死罪外,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録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输役如故。仍选徒罪以下,罢职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成祖永乐二年正月,诏自今有犯交易金银之禁者免死,《大政纪》载永乐元年下令禁金银交易,欲行钞法也。徙家于兴州屯戌。十二月,御史张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漠,军衞充实,则虏不敢为患。比军人犯徒流罪者,悉徙兴州屯戌,恐边衞军士图易避难,必多故犯,以求迁徙,则队伍日减,边备不足。乞令临边衞所军人犯徒、流罪者,止从科断,仍留原衞戍守」。从之。三年十二月,定徒流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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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发充军者,于长安左右门造守衞官军饭食于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于北京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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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正月,令诬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卢龙、山海、永平、小兴州为民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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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五月,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毎等五百株,笞罪毎等一百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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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鎻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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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统五年二月,定罪囚无力输赎充军摆站事例。刑部议定,凡罪囚无力赎罪者,沿海边衞旗军舍,馀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陜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衞安逺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馀各处军职旗军舍,馀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陜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𨽻发。浙江金山衞沿海北,直𨽻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衞所立功备御哨,了满日发回衞所还职、着役民人、阴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处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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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复军丁力士犯盗戍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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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言:「旧例,军丁力士犯盗者皆戍边,比者诏从律断,但令输作复役,以是人轻于犯盗,请复旧例,庶使知惧」。从之。
61
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赃充军之例。
62
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衞充军。至是,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物估钞至百二十贯,枉法赃俱发充军,轻重失伦矣。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八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衞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视见行例发落」。从之。
63
九年六月,命受财教唆诬告平人者充军,著为令。十年二月,申严蓦越诬告迁戌之例。
64
诬十人以上者,军发边,衞民迁口外,从刑部请也。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诏官吏人等为事充军者,止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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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宣德十年,诏凡犯罪充军者,止终本身。至是,命照此例行。宪宗成化十六年九月,户部㑹议:犯罪充军病故者,例终本身。其各衞因原问官司移文故军,虽没,一概按名清勾,有司亦不查理,率以户丁抵补,实为无辜,宜令分豁。奏入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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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曰:明初法严,充军者,县以千数,数传而后,以万计矣,有丁尽户,絶止存军産者,或幷无军屋,户名未除者,朝廷嵗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每当勾丁,逮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论者谓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加于刀锯之上,如革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宪宗成化六年三月申,诓骗财物遣戍例,吏部尚书姚䕫等奏:京城小人多放官债,临行债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宜出榜申禁。其假托姓名,诓骗财物者,事觉问罪,枷号部门。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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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正月,定军犯族属,分别同异籍之例。时以妖言人犯,例应全家烟瘴充军中,有踈逺族属,无辜受累,诏所司勘实,仍令今后坐全家充军者,除谋逆不限籍之同异外,其馀罪犯戚属各居异籍者,并与分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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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𢎞治十二年六月,令问断迁发罪人,有自愿本地充军者听,不欲者,仍口外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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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御史王哲奏「迁发口外,为民者,风土不宜往往疾病道死。请今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福建犯应迁发者,悉改拨本处附近衞所充军。部议以充军之罪甚于迁发,令听其自愿。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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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閠四月,定强占屯田迁发之例,占田五十亩以上者军,改发边衞,民迁口外,从给事中杨禠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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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定老㓜废疾犯罪充军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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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议请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人真犯死罪者,奏发充军,徒、流以上合充军者,本身自犯听收赎。有壮丁者,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奏上,报可。八月,定天文生犯军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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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习业已成者,发附近衞分充军,仍于钦天监应,役未成者如例,发边衞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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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嘉靖三年十一月,诏:「今后除反逆縁坐外,凡减死充永逺军,未遣而死狱者,俱免勾补,著为令」。后十一年九月,刑部言:「充永逺军未遣者,本犯死,或又逮其子孙,视死刑反重,近尝奉准开释,而在外有司或未谙晓,吏得縁以为奸,请通行申谕,凡法当永戌而未发遣病故者,不必逮其子孙。从之。六年七月,更定充军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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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杨彛奏:「凡罪应充军者,请勅所司从宜编发,逺不过三千里程,不过一二月,无使军人走死解户贻累」。部议从之。后二十九年五月,给事中俞鸾又奏:「比者边事孔棘,军伍空虚,与其投生人于必死之地,不若少寛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军罪犯,除附近之外,不过曰边衞、曰边逺、曰极边而已,南北地里,不过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轻重,权地之逺近,边衞可以本省拟配边逺,可以隔省拟配极边,可以再隔省拟配。如内省无边方者,可以隔省附近边方,拟配边衞,其边逺极边,亦可依类递配,庶解者易,至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于遵守」。部覆从之。二十年十月,诏: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财与否,俱充军。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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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二月,定伪茶谪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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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户、兵二部议:「自今犯伪茶五百筋以上者,本商与转卖之人,俱谪戍。近衞原系近衞者,调边逺主家匿伪茶至千筋以上者,亦依前例编发。其不及数者,比私盐律,请著为令」。从之。
78
神宗万厯十二年五月,定贪官计赃论罪条例。先是,以温州知府贪酷状,下御史问引因公科敛所属财物,计赃以枉法论发充军。至是,都察院以所引受财枉法之例,而所犯则系因公科敛之赃,似与例意。有间縁科敛罪止徒而赃多情重者,恐无以示惩,故引前例,乞纂入问刑条例。部议:「赃至五百两以上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敛,苐依律议,以杂犯绞罪准徒」。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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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URN: ctp:ws10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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