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㑹要卷六十六 |
3  | 宋 王溥 撰 |
4  | 太僕寺。 |
5  | 龍朔元年,改為司馭寺,卿為正卿。咸亨中,復為太僕寺。光宅中,改為司僕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僕寺少卿。 自景雲元年八月加一員,韓思復為之丞。 自大足元年三月六日加一員。 |
6  | 開成三年,卿趙蕃奏請差少卿一人,用隨年鐡印印,見在牛羊堪祠祭及鳴牛,並不印勅㫖,從之羣牧使。 |
7  | 貞觀十五年,尚乗奉御張萬嵗除太僕少卿,勾當羣牧,不入官銜,至麟徳元年十二月,免官。三年正月,太僕少卿鮮于匡裕檢校隴右牧監,雖入衛,未置使。上元五年四月,右衛中郎將丘義除檢校隴右羣牧監。儀鳳三年十月,太僕少卿李思文檢校隴右諸牧監使,自兹始有使號,其後蘇幹、夏侯亮、陽道昕、張仁徳、張思廉、宗𤣥爽、周履氷、魏文忠、李道廣、賀蘭爽、姚元之、宗楚客、平、王隆基、宋王成器、王皎、王毛仲、牛仙客、席楚珍、薄承姚、韋衢章、仇兼瓊、王鉷、安祿山、王鳳翊、董唐欽、呂崇賁、李輔國、彭禮盈、藥子昻,相次為之。暨至徳後,西戎陷隴右,國馬盡沒,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皆廢。今又有樓煩監牧使、龍陂監牧使等。 |
8  | 開元三年四月八日,勅:諸道牧監官有闕交要者,委本使簡擇明開牧養者,奏付選司勘責補擬,如非其材,所由科貶,經負犯者,不在奏補之限。牧尉有闕,亦委使司差補,申牒所由,有如不足,並申省司速訪補擬。天寶十二載:十一月二十五日勅,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得置私牧地,如有一切官收。 |
9  | 貞元十二年,福建觀察使栁冕奏置萬安監牧於泉州界,悉索部囚馬五千七百匹,并驢牛三千口,以為監牧之資,人情大擾,經年無所聲息,詔罷之。元和十一年正月,樓煩監牧使中官黨文楚,以供征馬羸瘠,為諸軍所奏奪緋,沒其家財,配𨽻南衙。 |
10  | 十四年五月,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漢監牧兼之。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廢。其年八月,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漢監牧以牧馬,仍令山南東道節度使兼充監牧使。至太和七年正月,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奏,先置牧養馬三千三百匹,廢百姓田四百餘頃,詔許定停之。太和七年十一月,度支鹽鐡等使奏:「以銀州是牧放之地,水草甚豐,國家自艱虞以來,制置都闕,每西戎東牧于此置頓,致外蕃寖驕,邊備不立。臣得銀州刺史劉源狀,計料於河西道側近市孳生堪牧養馬,毎匹上不過絹二十疋,下至十五疋,臣已於鹽鐡司方圓收拾羡餘絹,除正進外,排比得五萬疋,約得三千餘疋。今於銀州置銀州監使,委劉源充使勾當,冀得三數年外,蕃息必多」。勑㫖劉源宜兼充銀州監牧,餘委度支使條,流訖聞奏。 |
11  | 開成二年七月,夏綏、銀宥等州節度使劉源奏:「伏准大和七年十一月勅,委臣於銀州監置監城一所,收管羣牧。自立務以後,今計蕃息孶生草父馬約七千餘匹,若雨澤及時,水草豐茂,即並於當監四逺牧放,或遇天時亢陽,水草枯竭,即湏散將監馬直至綏州界內,以來就逺水草,伏以所管官馬,其數益多,出於逺界須有憑倚。今訪擇得綏州南界有空地,周迴二百餘里,堪置馬務,四面懸險,賊路不通,縱有突過剽掠,臨時,度其要害,只著三五十人防捍,即可固守其地,是臣當管界內空地,並非百姓見佃田疇,今請割𨽻,永屬監司,伏乞聖慈,允臣所奏,勅㫖宜委本道人差人與本州刺史勘騐,如實無主,便任監司收管。 |
12  | 大理寺。 |
13  | 龍朔中,改為詳刑寺,卿為正卿。咸亨中,復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刑寺。至神龍元年,復為大理寺少卿。 自本一員,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加一員,以侯善業為之。 |
14  | 正。 自龍朔年改為詳刑大夫,咸亨年復舊丞。 初本八員,天冊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兩員司直。 自武徳初,因隋舊制置六員。 |
15  | 評事 自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員,掌出使推事。 |
16  | 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謂封徳彛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此官極須妙選,公宜陳其堪者」。徳彛未對,上曰:「戴胄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於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張文瓘兼大理卿,旬日決疑事四百餘,莫不允當,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繫囚相與設齋,願其視事,上元二年,改侍中、大理諸囚,一時慟哭。開元八年,勅內外官犯贓賄及私罪枉法,為人所控,及赴闕陳訴,合雪及减罪者,並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寃濫,仍録名送中書門下,其有逺年斷雪,近請除名亦准此,其餘具刑部格。 |
17  |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繫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寃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由。申兮痛哉,要訴陳兮!」 |
18  | 天寳九年三月十三日,勅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厯畿縣者,不得注授。 |
19  | 建中元年正月,勅大理評事司直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頎奏:「諸處推事不盡,須重勘覆,或有誣告等,每失程期,稽滯既多,寃濫難息。諸司及諸館驛,多以大理為閒司,文牒逓報,頗至稽失。望今後各令別置文厯,切約所由,稍涉稽遲,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違處,州縣本判官請書下考。諸司使本推官,奪一季俸料,勅㫖依奏。元和四年九月勅:刑部大理覆斷繫囚,過為淹滯,是長奸倖,自今以後,大理寺檢㫁,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申,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重覆,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㸔勘節目,及於京城內勘本推即以報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牒報都省,及牒分察使,各准勑文勾舉糺訪,如有違越,奏聴進止。其有獄情所疑,宜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斷未㫁囚姓名事日聞奏,並申報中書門下」。五年二月,大理寺奏:「當寺獄丞四員,准六典合分直守獄承前,雖俸料寡薄,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免至虛貧。十年以來,曹司貧迫,無肯任者,遂令獄務至重,檢校絶官。今伏請省兩員置兩員,取所省員料錢併以優給見置者,庻令吏曹可注職事得人勅㫖。依奏」。十五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司府史許七考入流」。㫖依奏。其年六月勅,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請,當司府史二十員,減下三員,又勒轉選,請准勅附申,及不減員,勅㫖依奏。 |
20  | 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堯年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從之。 |
21  | 其年十一月,勅節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繫,頃有詔㫖,令擇才能,每當朔望,須備顧問,宜令中書門下更加選擇。㑹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准勅差出使,請廢印三面,比縁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攝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兹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釐革。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牒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賫去,庻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勅㫖依奏,仍付所司」。 |
22  | 其年十一月,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縁當寺未有出使印,每准勅,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部漏泄,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伏請准御史臺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勅㫖,宜量置出使印三面」。二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見衛覬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精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後御史臺取御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勅㫖從之。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迴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勅㫖依奏。 |
23  |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劉濛奏:「准文明元年四月勅,律令格式為政之先,有類凖繩,不可乖越。如聞內外官寮,多不習律,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式書於㕔之壁,俯仰觀瞻,免使遺忘。今以年代遐曠,屋壁改移,文字不脩,瞻仰無所,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尤為要切。臣已於本寺㕔粉壁,重寫今式格後勅㫖,尚書省郎官亦委都省檢勘,依舊抄撮要,即寫於㕔壁」。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把奏:當寺官人,今後在寺詳斷,或出使推案有犯贓私者,請於常式加罪一等,餘犯即准舊式」。從之。鴻臚寺。 |
24  | 龍朔中,改為司賔,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鴻臚寺。光宅中,改為司賔寺。神龍元年,復為鴻臚寺少卿。 初本一員,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劉興為之。 |
25  |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勅鴻臚當司官吏以下,各施門籍出入,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於長官下狀牒館門,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 |
26  | 天寳八載三月二十七日,勅:「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𦵏,副使及妻數內减三十貫,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其墳墓所由營造。 |
27  |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禮賔院自今後宜令鴻臚勾當檢校,應縁供擬一物已上,並令鴻臚。 |
28  | 大厯四年七月,詔罷給客省之廩,每嵗一萬三千斛,永泰已後益多事,四方奏討,或連嵗不遣,仍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上書言事者常百餘人,蕃戎將吏又數十百人,其費甚矣,至是皆罷。 |
29  | 建中元年七月,以鴻臚寺左右威逺營𨽻金吾。元和九年六月,置禮賔院於長興里之北司農寺。 |
30  | 龍朔二年,改為司稼寺。咸亨元年,改為司農寺少卿。 武徳之初四員。貞觀二年減兩員。木炭使。 |
31  | 天寳五年九月,侍御史楊釗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閏十月,京兆尹黎幹充木炭使。自後京兆尹常帶使,至大厯五年停。貞元十一年八月,戸部侍郎裴延齡充京西木炭使、採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
32  | 景雲二年六月十三日,勅中書門下御史臺、尚書省造食戸衣糧,令司農每季給付。 |
33  | 天寳元年六月,司農少卿王翼奏:「應諸司諸祿,望准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勑,並令孟月三旬內給了,仍望預分請日,每司一時分付訖,其厯便封送當寺。若逢隂雨,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當日牒上所由待給諸司畢後准前勘㑹,分付勅㫖依奏」。 |
34  | 天寳五載三月,勅司農錢穀是司其官人等並不在差使限。 |
35  | 乾元元年十月,司農寺奏:「舊規名額仍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勅㫖依奏」。 |
36  | 七年十月,司農卿李模有罪,免官。初,司農當供三宫各菜二千車,以度支給車直稍賤,又隂雨不時菜,多傷敗,模以度支為辭,上責不先聞奏,故免之。於是模奏司農菜不足,請京兆市之。京兆尹薛珏、萬年令韋彤禁有菜者私賣,上令奪珏俸一月,彤俸三箇月。元和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倉一員、監事二員。從之。 |
37  |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勅司農寺,每年供宮內及諸廚各藏菜,並委本寺自供,其菜價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大倉出給納。 |
38  | 貞元五年,司農少卿李堅立太倉石柱記》云:「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穀是恤思富國,使人之事,莫若端本,以尊農事。故廩庾囷倉,尤切聖慮,俾少卿一人專領其署,葢欲難其任而重其事也。 |
39  | 太府寺。 |
40  | 龍朔二年,改為外府,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府寺。光宅中,改為司府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府寺少卿。 自武徳初置二人,貞觀元年,省兩員,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員,以韋思齊為之。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員,分為兩京檢校,以崔諤為之丞。 自武徳初五員,貞觀元年省一員常平署。 自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武徳,八年九月勅諸州斗稱經太府,較之開元九年勅格權衡度量并函腳雜,令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二寸為大尺。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籥,十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升為斛。諸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諸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諸司及諸州各給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様,皆銅為之,關市令諸官私斗尺稱度,每年八月,諸金部、本府寺平較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較,並即署,然後聽用。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勅,左右藏官典職在出納,不得判攝外事及帖諸司。 |
41  | 天寳九載二月十四日,勅:自今以後,麵皆以三斤四兩為斗鹽,並勒斗量,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餘麪等同。 |
42  | 大厯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勅,自今以後,應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厯志,較兩市時用斗,毎斗小較八,合三勺有餘,今所用稱,每斤小較一兩八銖,每銖六黍。今請改造銅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勅,公私所用舊斗秤,行用已久,宜依舊,其新較斗秤宜停。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稱舊印本是真書,近日已來,假偽轉甚,今諸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勅㫖依奏。六年四月勅金部所奏條,流諸州府斗秤等,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斗及秤,見在每年較勘,合守成規。今若忽重條流,又須別有徵歛,無益於事,徒為擾人,宜並仍舊,但令所在長吏切加㸃檢,不得致有差殊少府監。 |
43  | 武徳初,以兵革未定,置軍器監,廢少府監。貞觀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織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監,通將作國子,為三監。龍朔二年,改為內府監。咸亨二年,復為少府監。光宅年,改為尚方監。神龍元年,復為少府監。其官名隨監名改復也。 |
44  | 少監。 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孔仲思為之。至開元十一年,罷軍器監,𨽻入少府,監為中弩坊,更置少監一員統之,以馮紹正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員。 |
45  | 中尚省。 初,本中尚方天后時去「方」字避「監」號,開元已來,別置中上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髙品為之。 |
46  | 永徽六年十一月,詔曰:「少府監非軍國所須宗廟之用,並不須飾以珠玉」。 |
47  | 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勅南中省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內,依數交付價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內。 |
48  | 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勅少府每季先出錢二千貫,別庫貯。每別勅索物庫內,無者即令市進,皆須對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於後還錢,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其祠祭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
49  | 將作監。 |
50  | 龍朔二年,改為膳工監。咸亨年,復為將作監。光宅年,為營膳監。神龍元年,復為將作監。 |
51  | 大監。 初本為大匠,龍朔年為大監,咸亨年為大匠,天寶十二年為大監,依舊。 |
52  | 少監。 初本一員,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員,以楊務廉為之。 |
53  | 中校署。 自開元二年置,天寳四載四月,勅將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內作使典,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並停,自今後更不得補置,如嵗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决一頓,配糴邊軍。 |
54  | 建中元年九月,將作監上言:宣政內廊有摧壊者,今當脩之」。准隂陽書,謂是嵗孟冬為魁剛,不利脩作,請卜他時。上曰:「《春秋》之義,啟塞從時,若脩毀完敗,何時之擇?詭妄之書,勿徵乃脩」。 |
55  | 國子監。 |
56  | 武徳,初為國子學,𨽻太常寺。貞觀元年五月改為監。龍朔二年,改為司成館。咸亨元年,復為國子監。光宅元年,改為成均監。神龍元年,復為國子監。 |
57  | 東都國子監。 |
58  | 龍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學官、學生,分於兩教授祭酒。 自龍朔年改為大司成,咸亨年復為祭酒,光宅年改為成均祭酒,神龍年復為祭酒。貞觀中,孔頴達為祭酒。准故事,上日開講五經,題至天后朝,諸武駙馬為祭酒,乃判祥瑞。案王道非舊典也。 |
59  | 司業。 自武徳初省,貞觀六年二月二日置一員,龍朔二年改為司成,咸亨元年復為司業。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蕭憲為之。 |
60  | 國子博士。 自龍朔中改為司成、宣業,咸亨中復舊丞。 自武徳初,因隋之舊,置一員。 |
61  | 長安四年四月四日,勅國子監宜置侍講四人,四考聽選。 |
62  | 大厯五年八月,皇太子於國學行齒胄之禮,國子司業歸崇敬以國學及官名不稱,請改之,上疏曰:「禮記王制曰:天子學曰辟雍。又五經通義云:辟雍養老,教學之所也。以形制言之,雍,壅也,辟璧也。壅水環之,圜如璧形。以義理言之,辟明也,雍,和也,言以禮樂明和天下。禮記亦謂之澤宫。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宮,故前代文士亦呼為璧池,亦曰璧沼,亦謂之學省。後漢光武立明堂、辟雍、靈臺,謂之三雍,至明帝躬行養老于其中。晉武帝亦作明堂、辟雍、行鄉飲酒之禮,又別立國子學,以殊士庻。永嘉南遷,唯有國子學,不立辟雍。北齊立國子寺,隋初亦然。至煬帝大業十三年,改為國子監。今國家富有四海,聲名文物之盛,唯辟雍獨闕,伏請改國子監為辟雍省。又以祭酒之職,非學官所宜。按周禮師氏掌以媺詔王,教國子,請改祭酒為大師氏,位正三品。又司業者,義在禮記云:樂正司業。正,長也,言樂官之長,司主此業。爾雅云:大板謂之業。按詩周頌,設業設簴,崇牙樹羽,則業是懸鐘磬之簴也。今大學既不教樂,於義則無所取,請改司業,一為左師,一為右師,正四品上。又以五經六籍,古先哲王致理之式也。國家創業取士之法,立明經,發微言于衆學,釋回増美,選賢與能,自艱難以來,取人額易,考試,不求於文藝,及第,先取於帖經,遂使顓門業廢,請益無從,師資禮虧,傳授義絶。今請以禮記、左傳為大經,周禮、儀禮、毛詩為中經,尚書、周易為小經,各置博士一員。其公羊、穀梁,文疏既少,請共准一中經,通置博士一員,所擇博士,兼通孝經、論語,依憑章疏,講解分明,注引旁通,問十得九,兼徳行純㓗,文辭雅正,儀刑規範可為師表者,令四品已上,各舉所知,在外者給驛,年七十已上者,備禮徵聘。其國子、四門、太學、三館,各立五經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數各有差。其舊博士、助教、直講、直經及律館算館書館助教,請皆罷省。其教授之法,學生至監謁同業師,其所贄脩一束,清酒一壺,衫布一段,其色,隨師所服,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酌酒,三爵而止,乃發篋出經,摳衣前請,師為依經辨理,舉一隅然後就室,每朝晡,二時居講堂,說釋道義,發明大體,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義,旬省月試,時考嵗貢,以生徒及第多者為博士,考課上下。疏奏不從。元和元年正月,勅自今以後,國子祭酒、司業及學官,並須取有徳望學識人充。四月,國子祭酒馮伉奏:「應解學生等,國家崇儒,本於勤學,既居庠序,宜在交脩。其有藝業不勤逰處,非類樗蒲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脩法度,有一於此,並請解退。又有文章帖義,不及格限,頻經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請解退。其禮部所補生到日,亦請准格帖試,然後給廚後每日一度試經一年等第,不進者停廚,庻以上功,示其激勸。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監,聞比來多改名卻入起,今以後如有此類,請類送法司准式科處,勅㫖依奏。 |
63  | 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准勅,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宜令就國子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寮觀禮者。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盛事,伏請選擇常叅官有儒學者三兩人,與學官同為講說,庻得聖朝大典,輝映古今」。於是命兵部郎中蔣武、考功員外郎劉伯芻、著作郎李藩、太常博士朱頴、郯王府、諮議張廷珪同赴國子監論講。 |
64  | 其年十二月,國子監奏:「兩京諸館學生縂六百五十員,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筭館十員」。又奏:「伏見天寳以前,國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西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勅㫖依奏」。 |
65  | 其年十二月勅,東都國子監量置學生一百員,國子館十五員,太學館十五員,四門館五十員,廣文館八員,律館五員,書館三員,筭館二員。 |
66  | 十三年十一月,祭酒鄭餘慶以太學荒墜日乆,生徒不振,遂請率文官俸祿,脩廣兩京國子監,時論美之。十四年十二月,鄭餘慶又奏:「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并外使兼京正員官,每月所請料錢,請毎貫抽一十文,以充國子監脩造文宣王廟及諸屋宇,并脩理經營監中公廨雜用有餘,添充本錢及諸色遂便宜處置,勅㫖依奏」。 |
67  | 長慶二年閏十月,祭酒韋乾度奏:「當監四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曽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㑹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不稱舉,但准禮部關牒收管,有乖太學引進之路。臣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多喧競,請起今已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禮部置闕畢,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給㕑及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牒送,則給廚房,庻使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今已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請起。今已後,毎館衆定一人知館事,如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衆可容恕,監司自議科决,如有悖慢師長、強暴鬬打,請牒府縣錮身,逓送鄉貫,勅㫖冝依。 |
68  | 大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館博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毎嵗月業成上於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䇿、經義進士帖中,經試雜文䇿時,務徵故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檢。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亦同,惟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應補當司諸學生等。按學令云: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按文講義,毎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每千言內試,一帖。二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不全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勑下有司允臣所奏,勅㫖宜依。 |
69  | 七年八月,國子監起請:「准今月九日徳音節文,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置五經博士一人者,伏以勸學專門復古之制,博採儒術,以備國庠。作事之初,須有奬進,伏請五經博士,秩比國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若論語、爾雅、孝經等編簡既少,不可特立學官,便請依舊附入中經勅㫖依奏。其年十二月,勅於國子監講堂兩廊,創立石壁九經并孝經、論語、爾雅共一百五十九卷,字様四十九卷。 |
70  | 開成元年,宰相兼國子祭酒鄭覃奏請置五經博士各一人,縁無祿俸,請依王府官例給祿粟,從之。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𤣥度狀:「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勅覆《九經字體者,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叅五經字為准。其舊字様嵗月將久,畫㸃參差,傳寫相依,漸致乖誤。今並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適中纂録,為新加九經字様一卷,請附於九經様之末,用證紕誤」。勅㫖依奏。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伏以朝廷興復古制,置五經博士,以奬顓門之學,為訓胄之資,必在得人,不限官次。今定為五品俸入,四方有經術相當,而秩卑身賤者不可以超授,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不可以退資。從今已後,並請勑本色人中選擇,據資除授,令兼博士。其見任博士,且仍舊勅。㫖宜依」。 |
71  | 大中三年十一月,國子祭酒馮審奏:「孔子廟堂碑是太宗皇帝建立,睿宗皇帝書額,備稱唐徳,具賛鴻猷,文翰顯然,貞石斯在。洎武后權政,國號僣竊於篆額,中間謬加大周兩字,今豈可尚存偽號,以紊清朝疑誤,將來流傳僣謬?其大周兩字,伏望天恩許令琢去,謹録奏聞勅㫖,馮審所請,刋正訛文,頗協事體,宜依廣文館」。 |
72  | 天寳九年七月十三日,置領國子監進士業者,博士、助教各一人,品秩同太學,以鄭䖍為博士,至今呼鄭䖍為鄭廣文。 |
73  | 書算學博士。貞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𨽻國子學。 |
74  | 律學博士。顯慶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書左僕射於志寧奏置令習李淳風等注釋《五曹》、《孫子》等各部武經,分為二十卷行用。 |
75  | 顯慶三年九月四日,詔以書算學業明經事,唯小道各擅專門,有乖故實,並令省廢。至龍朔二年五月十七日,復置律學書算學官一員。至三年二月十日,以書學𨽻蘭臺、算學,𨽻秘書局、律學𨽻、詳刑寺。 |
76  | 軍器監。 |
77  | 武徳元年置,貞觀六年三月十日廢,併入少府監。開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軍器使為監,領弩甲二坊。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罷𨽻入少府,監為甲弩坊,如少監一員以統之。天寳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復置。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又廢,卻置使,其監已下,並停北京軍器庫。 |
78  | 開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廢,依舊為甲坊。 |
79  | 乾元元年六月,勅軍器監改為軍器使,大使一員、副使二員、判官二員。其使以內官為之。 |
80  | 貞元四年二月,自武徳束門築垣,約在藏庫之北,屬於官城東垣,於是武庫遂廢其軍式器械,𨽻於軍器使、都水監。 |
81  | 武徳年置,𨽻將作監。貞觀六年八月六日置監,罷將作監。龍朔二年,改為司津監。咸亨元年復置。垂拱元年二月,改為水衡監,神龍元年復為都水監,使者。 自武徳初為都水令,貞觀八年改為使者,龍朔年改為監,咸亨年改為使者,垂拱年改為都水府,神龍年改為使者。 |
82  | 諸津。 其在京兆、河南、府界者𨽻都水監,外州者𨽻當界州縣。 |
83  | 大厯六年十一月三日,勅: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様,每年起十月造,掌隨祭供用,其醢魚肉,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
84  | 宮苑監。 |
85  | 武徳九年七月十九日,置洛陽宮監。顯慶二年十二月十日,廢洛陽總監,改青城宫監為東都苑北面監,明徳宮監為東都苑南面監,洛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 |
86  | 天寳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勅白獸、日華、叡武、南辟伏等門,宜令宫苑通管捉。 |
87  | 西京苑總監。 |
88  |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置東都監,管諸囿苑,未置已前,𨽻司農寺。 |
89  |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勅總監每年支雜物,到其抄數於本門進,若宫內所須,別索供訖。每月終,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 |
90  | 開元七年七月十一日勅,總監破用錢物一事已上,須南衙勾當,宜令總監自勾,每月進一本厯來內。自勾勘寶厯二年十二月勅,總監職掌官員,並宜停廢,一百二十四人,先屬諸軍,各歸本司,餘七百三人,勒納牒身,放歸本管。 |
91  | 開成五年四月,勅總監宜令內官司管仍別置使,其管監及丞簿共四員,宜並停。 |
92  | 唐㑹要卷六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