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九年十月,改御史中丞。宣徽院五坊小使,每歲秋按鷹犬於畿甸,所至官吏必厚邀供餉,小不如意,即恣其須索,百姓畏之如寇盜。先是,貞元末,此輩暴橫尤甚,乃至張網羅於民家門及井,不令出入汲水,曰:「驚我供奉鳥雀。」又群聚於賣酒食家,肆情飲啖。將去,留蛇一篋,誡之曰:「吾以此蛇致供奉鳥雀,可善飼之,無使饑渴。」主人賂而謝之,方肯攜蛇篋而去。至元和初,雖數治其弊,故態未絕。小使嘗至下邽縣,縣令裴寰性嚴刻,嫉其兇暴,公館之外,一無曲奉。小使怒,構寰出慢言。及上聞,憲宗怒,促令攝寰下獄,欲以大不敬論。宰相武元衡等以理開悟,帝怒不解。度入延英奏事,因極言論列,言寰無罪。上愈怒曰:「如卿之言,寰無罪即決五坊小使;如小使無罪,即決裴寰。」度對曰:「按罪誠如聖旨,但以裴寰為令長,憂惜陛下百姓如此,豈可加罪?」上怒色遽霽。翌日,令釋寰。尋以度兼刑部侍郎,奉使蔡州行營,宣諭諸軍。既還,帝問諸將之才,度曰:「臣觀李光顏見義能勇,終有所成。」不數日,光顏奏大破賊軍於時曲,帝尤嘆度之知人。 |
13  | 詔出,度以韓弘為淮西行營都統,不欲更為招討,請只稱宣慰處置使。又以此行既兼招撫,請改「翦其類」為「革其志」。又以弘已為都統,請改「更張琴瑟」為「近輟樞衡」,請改「煩我臺席」為「授以成算」,皆從之。仍奏刑部侍郎馬總為宣慰副使,太子右庶子韓愈為彰義行軍司馬,司勛員外郎李正封、都官員外郎馮宿、禮部員外郎李宗閔等為兩使判官書記,皆從之。 |
65  | 諗,大中五年,自大中大夫檢校右散騎常侍、御史大夫、宣州刺史、宣歙觀察使、上柱國、河東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入朝權知刑部侍郎。兄弟並列方鎮,時人榮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