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九 |
3  | 錢幣考 |
4  | 元 |
5  | 鈔 |
6  | 等謹按錢幣自當以錢為主,而會引、闗鈔等制附焉,自鈔法盛於金源,至元而錢㡬廢,則錢鈔之先後,不能不客主易位矣!明代鈔不勝錢,而行使自有次第,故亦先鈔於錢云。 |
7  | 太宗八年正月,詔印造交鈔行之。 |
8  | 有于元者,奏行交鈔,中書令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行,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唯易一餅,民力困竭,國用匱乏,當為鑒戒。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錠」。從之。等謹按:先是鈔法未行,亦嘗暫用㑹子。當太祖末年,何實行元帥府事於博州值兵火後物貨不通,實以絲數印置㑹子,權行一方,民獲貿遷之利。憲宗三年夏,立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時各道以楮幣相貿易,不得出境,二三嵗輒易,鈔本日耗,商旅不通。真定兵馬都總管史楫請立銀鈔相權法,人以為便。 |
9  | 等,謹按元史百官志曰:「國初戶部兼領交鈔公事,世祖至元,始設交鈔提舉司,與此互異。世祖中統元年十月,行中統寶鈔。 |
10  | 帝擢王文統為平章政事,委以更張庶務,乃詔行中書省造《中統、元寶交鈔》。是年冬,初行中統交鈔,自十文至二貫文凡十等,不限年月,諸路通行稅賦並聽收受。諸路領鈔,以金銀為本,本至,乃降新鈔。《元史劉肅傳》曰:肅為真定宣撫使時,中統新鈔,行罷銀鈔不用。真定以銀鈔交通於外者,凡八千餘貫,公私囂然,莫知所措。肅建三策:一曰仍用舊鈔,二曰新舊兼用,三曰官以新鈔如數易舊鈔,中書從其第三策,遂降鈔五十萬貫。 |
11  | 三年七月,勅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鈔為准。四年三月,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産絲之地,亦聽以鈔輸入。 |
12  | 至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從之。 |
13  | 五月,詔立燕京平準庫,均平物價,通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準行用庫,選部民富有力者為副。後有賈胡恃制國用使阿哈瑪,特欲貿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増嵗課為辭。帝以問戸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擅之,何以令天下」。事遂寢。 |
14  | 至元三年,始鑄元寶。 |
15  | 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湜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用庫白金出入,有偷盜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以元寶用之便」。從之。 |
16  | 陶宗儀《輟耕錄》曰:銀錠上字號揚州元寶,乃至元十三年平宋回至揚州,丞相巴延令搜檢將士行李所得撒花銀子銷鑄作錠,每重五十兩歸朝,獻納世祖宴㑹,從而頒賜,或用貨買,所以民間有此錠也。後朝廷亦自鑄至元十四年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者重四十八兩。遼陽元寶乃至元二十三、四年征遼東所得銀子鑄者。 |
17  | 十三年正月,雲南行交㑹𧴩子。 |
18  | 雲南民以貝代錢,時初行鈔法,民不便之。行省賽音、諤、德齊言:「雲南不諳鈔法,莫若以交㑹𧴩子,公私通行為便」。從之。至十九年九月,定雲南稅賦用金為,則以貝子折納,每金一錢直貝子二十索。成宗大德九年十一月,乃以鈔萬錠給雲南行省,命與貝參用,其貝非出本土者同偽鈔論。 |
19  | 王圻曰:「雲南𧴩以一為莊,四莊為手,四手為苗,四苗為槖」。 |
20  | 朱國禎《湧幢小品》曰:南人用貝一枚曰莊,四莊曰手,四手曰苗,五苗曰索,貝之為索,猶錢之為緡也等謹按:《元史》曰𧴩子。明史》曰:海與𧴩同,皆貝之俗名,即《爾雅》之蚆也,而字書二字俱不載。又《元史》、《明史》言貝俱以索計王圻作槖,或係誤刻。閏三月置宣慰司於濟寧路,掌印造交鈔,供給江南軍儲。六月,置行戶部於大名府,掌印造交鈔,通江南貿易。明年七月俱罷之,從御史中丞張文謙言也。十四年十一月,詔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
21  | 中統三年五月,真定路巴雅爾哈雅擅殺,造偽鈔者三人,詔詰其違制之罪。至元三年十二月,勅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至是乃申明其禁。至十六年十一月,中書平章政事阿哈瑪特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罪不應死。然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亦當自畏」。詔處死。 |
22  | 十七年三月,立輝和爾境內交鈔提舉司。先是,六年八月,以沙、肅州鈔法未行,降詔諭之。九年五月,立和琳轉運司兼提舉交鈔。至是,輝和爾亦置交鈔提舉司。至二十年三月,立輝和爾交鈔庫。十月,立和琳平準庫,葢鈔法通行西北邊矣。六月,江、淮等處頒行鈔法。 |
23  | 自十二年巴延伐宋報㨗,帝即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哈瑪特等議行鈔法於江南,姚樞謂江南交㑹不行,必致小民失所,圖克坦公,履謂巴延已嘗榜諭,交㑹不換,今亟行之,失信於民,張文謙謂可行與否,當詢巴延、陳漢歸、楊誠,皆言以中統鈔易其交㑹,何難之有?帝謂阿哈瑪特曰:「樞與公履不識事機,宋交㑹速宜更換,可定議行之」。至是,遂頒行鈔法,於江淮等處廢宋銅錢。至二十四年八月,置江南四省交鈔提舉司。成宗元貞元年七月,詔江南地稅輸鈔,二十一年十一月,勅中書省整治鈔法,時總制院使僧格薦盧世榮有才術,謂能救鈔法,増課額,召對稱㫖,遂以為中書右丞,即日奉㫖中書,整治鈔法,徧行中外,官吏奉法不䖍者罪之。明年正月,世榮奏天下嵗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錠之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増三百萬錠,請依古榷酤法,立四品提舉司,領天下課嵗可得鈔千四百四十錠,且請製綾劵,與鈔參行,因以所織綾劵上之,帝命速行。二月,又請立規措所經營錢榖,所用官吏,以善賈為之,勿限白身人,從之。三月,御史陳天祥劾世榮罪惡,言其苛尅誅求,為國斂怨,始言能令鈔法如舊,弊今愈甚,始言課程増至三百萬錠,不取於民,今迫脅諸路,勒令如數虛認而已。帝悟,遂誅世榮。 |
24  | 《元史董文用傳》曰:盧世榮奉詔理鈔法,自謂用其法當財倍増而民不擾,文用謂曰:「此錢取於右丞,則吾不知,若取於民,則有說矣。牧羊者,嵗嘗兩剪其毛,今牧人日剪以獻,主者固悅,其得毛多,然羊無以避寒熱,既死且盡,毛又可得乎?民財有限,右丞將盡取之,得無有日剪其毛之患乎?」世榮不能對。 |
25  | 二十二年正月,詔民間買賣金銀,弛其禁。先是,定金銀價禁,私自回易。至是,詔曰:「金銀係民間通行之物,自立平準庫,禁百姓私相買賣,今後聽民間從便交易」。 |
26  | 二十三年十一月,以張瑄、朱清並為海道運糧萬戶,賜鈔印。 |
27  | 葉子奇《草木子》曰:元海運,自朱瑄、張璧始。朝廷以二人之功,立海運萬戶府以官之,賜鈔印,聽其自印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富既埒國,慮其為變,以法誅之。 |
28  | 等,謹按元史皆作張瑄、朱清、葉氏作朱瑄、張璧。查元史羅璧傳,初通海運,立運糧萬戶三,以璧與朱清、張瑄為之。葉氏殆因此誤記。 |
29  | 二十四年三月,更行至元寶鈔。 |
30  | 以僧格為尚書省平章政事,更定鈔法,頒行至元寶鈔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凡嵗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帝謂僧格:「朕以葉李言,更至元鈔,所用者法,所貴者信。汝無以楮視之,其本不可失也」。僧格尋檢出中書省虧欠鈔四千七百七十錠、昏鈔一千三百四十五錠,平章敏珠爾丹等皆獲罪。明年五月,僧格遂言:「中統鈔行垂三十年,省官皆不知其數,今已更用至元鈔,宜差官分道置局鉤考中統鈔本」。從之。 |
31  | 《元史許楫傳曰:楫為徽州總管,僧格㑹計天下錢糧,戶部尚書王巨濟倚勢刻剝,遣吏徵徽州民鈔,多輸二千錠,巨濟怒其少欲,更益千錠,楫曰:「公欲百姓死耶,生耶?如欲其死,雖萬錠可徵也」。巨濟怒,解徽州頼以免。 |
32  | 又《趙孟頫傳》曰:時詔集百官於刑部議法,衆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今二十年間,輕重相去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如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相逺,以絹計贓,最為適中,今迺欲以鈔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或以孟頫譏國法不便,責之曰:汝欲沮格至元鈔耶?」孟頫曰:「議法有重輕,則人不得其死。奉詔與議,不敢不言。今中統鈔虛,故改至元鈔,謂至元鈔終無虚時,豈有是理?公不揆於理,欲以勢相陵,可乎?」其人有愧色。陶宗儀《輟耕錄》曰:葉李歸附後入京,獻《至元鈔樣》。此樣在宋時嘗進呈,請以代闗子,朝廷不能用,今別改年號而復獻之。世祖嘉納使用鑄板,又曰:「至元鈔分一十一料二貫一貫、伍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一十文、五文」。 |
33  | 葉子奇《草木子》曰「至元鈔,凡十等:一十文為半錢,二十文為一錢,三十文為一錢,半五十文為二錢,半一百文為五錢,二百文為一貫,三百文為一貫五錢,五百文為二貫,五錢一貫為五兩,二貫為十兩,五箇一貫為半錠,五箇二貫為錠。 |
34  | 等謹按元史食貨志云:至元鈔十一等,自二貫至五文,陶氏所記與志合。葉氏作十等,則缺五文一等。據志載五文,別係釐鈔,方行中統鈔時添造在,先尋又停罷後改造至元鈔,乃復有之。葉氏將以曾經停罷,故爾失記,抑以釐鈔,又當別論耶。又按續通鑑綱目》云:至元鈔十有一等,自一貫至五十文,與《志》更不合。 |
35  | 二十五年正月,毀中統鈔板。 |
36  | 二十六年六月,大都増設倒鈔庫三所。十月,令稅賦並輸至元鈔。 |
37  | 僧格言:「初改至元鈔,欲盡收中統鈔,故令天下鹽課以中統、至元鈔相半輸官。今中統鈔尚未可急斂,宜令賦税並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鈔料,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從之。 |
38  | 二十八年,罷大都燒鈔庫各路昏鈔,令行省官監燒。自元年始置昏鈔庫,置監燒昏鈔官。二十四年,分立燒鈔東西二庫,各置官屬,至是罷之。 |
39  | 二十九年正月,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至成宗元貞二年八月,又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武宗至大二年九月,更定鈔法。又詔海舶興販金銀、綿、絲布帛下海者,禁之。 |
40  | 三十一年八月,詔諸路平準交鈔庫所貯銀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兩,除留十九萬二千四百五十兩為鈔母,餘悉運至京師。 |
41  | 等謹按銀悉斂而歸之上,而徒欲藉鈔為流轉之資,此罔利愚民之隱痼。鈔所以日虛日輕,法所以屢變而不勝其弊也。 |
42  | 成宗元貞元年五月,増重挑補鈔人罪,告捕者仍優其賞,令犯人給之。 |
43  | 至大德七年正月,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大德二年二月,中書省奏,毎嵗金銀鈔幣出入數,帝問省臣:「每嵗天下金銀鈔幣所入㡬何賜與營建所出㡬何,丞相鄂爾哲言:「嵗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十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自今敢以節用為請」。帝嘉納焉。 |
44  | 等謹按史云:帝因是罷中外土木之役,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者以此。自後國用寖廣,凡課入日,増月益至,天厯之際,視至元大德増二十倍,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不能量入為出故也。 |
45  | 武宗至大元年二月,中書省請權支鈔本七百一十餘萬錠,以周急用。 |
46  | 自上年九月帝初即位,省臣言:「常賦嵗鈔四百萬錠,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餘萬錠。自陛下即位以來,已支四百二十萬錠,又應求而未支者一百萬錠,竊慮財用不給。十二月,又言帑藏已乏,用及鈔母非宜,至是言軍糧營繕及一切供億合用鈔八百二十餘萬錠,乞權支鈔本七百一十餘萬錠,以周急用不急之費,姑後之。帝是其言。 |
47  | 等謹按三年十一月,尚書省言:今嵗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銅錢兼行,以備侍御及鷹坊急有所需。然則不急之費固自若也。二年九月,頒行至大銀鈔。 |
48  | 先是,七月約蘇請更鈔法,圖新式以進,又與巴拜請復立尚書省,帝並從之。至是,詔曰:「昔世祖始造中統交鈔,以便民用,後更造至元寶鈔,逮今二十三年,物重鈔輕,不能無弊。迺循舊典,改造至大銀鈔,頒行天下。至大銀鈔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隨路立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驗時估給價金銀,私相買賣者,禁之。中統交鈔,詔書到日,限一百日,盡數赴庫。倒換諸色課程,如收至大銀鈔,以一當五,頒行至大銀鈔二兩至一釐,定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 |
49  | 顧炎武《日知錄》曰:《元史》至大銀鈔一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是金價十倍於銀也。《明㑹典:洪武八年鈔一貫折銀一兩,四貫易赤金一兩,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十八年,令金毎兩准糧米十石,銀每兩准二石,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三十年,令銀毎兩准米四石,而永樂十一年令金毎兩准米三十石,則當銀七兩五錢也,幼時見萬厯中赤金亦止七八換,崇禎中十換,江左至十三換矣。 |
50  | 是月,尚書省請罷中統鈔。 |
51  | 省臣言:「國用需中統鈔五百萬錠,前嘗借支鈔本千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大鈔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三年二月,毀至元鈔板。 |
52  | 尚書省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統鈔本供億,仍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從之。四年四月罷至大錢鈔,是年正月罷尚書省,以約蘇等亂政害民誅之,至是遂罷至大錢鈔。詔曰:「世祖立中統至元鈔法,公私䝉利五十年於兹矣,比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鈔,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曽未再期,其弊滋甚。今宜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應尚書省己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至十月,詔收至大銀鈔,十二月,遣官監視,焚至大鈔。 |
53  | 《元史王約傳》曰:約為河南行省右丞,㑹詔更鈔法,令天下稅盡收至大鈔,約度河南,嵗用鈔七萬錠,必至上供不給,乃下諸州收至大至,元鈔相半,衆慮方詔命,約言嵗終,諸事不集,責亦匪輕,遣使白中書,遂許徧行天下。 |
54  | 文宗天厯元年九月壬申,即位詔印造偽鈔,不赦寧宗登極,詔同。 |
55  | 十一月,毀上都鈔板。 |
56  | 時上都既平,御史言鈔法嵗㑹,其數易,故以新不出其數。邇者都爾蘇構亂上都,以經費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鈔,今事既定,宜急收毀,從之。明年二月,更鑄鈔板,仍毀其刓者。 |
57  | 至順二年十月,燒在京積年,還倒昏鈔二百七十餘萬錠。 |
58  | 等謹按昏鈔,例應焚毀,然亦有未燒而藉以救急者。天厯二年,闗中饑貧,民乏鈔以糴,平章奈曼台取官庫,未燬昏鈔五百萬緡,識以省印,給民行用,俟官給賑饑鈔,如數易之,又民自持鈔出糴,稍昏即不用,詣庫換易,則豪猾黨蔽,易十與五,累日不可得。中丞張養浩檢庫中,未燬昏,鈔文可驗者,得千萬餘緡,悉以印記其背,又刻十貫五貫為劵,給散貧乏,命米商視印記出糴詣庫,驗數易之,此皆權以濟事化,無用為有用也,至昏鈔存留滋弊,故遣官監視焚燬,乃又有因此害人者。韓若愚為中書左司都事時,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名,槩以所燒鈔為偽鈔,使管庫者誣服,獄既具,若愚知其寃,覆之,得免死者十餘人。又江南行臺御史許有壬,行部至江西,㑹亷訪使苗好謙,監燒昏鈔,檢視鈔者日百餘人,好謙恐其有弊,痛鞭之人畏罪,率剔真為偽,以迎其意,筦庫吏榜掠無全膚,訖莫能償,有壬覆視率真物也,遂釋之。葢苛刻之吏分外吹求,則以除弊之事,而反致展轉生弊如此。順帝至正元年十二月,以在庫至元中統鈔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鈔本。 |
59  | 十年十一月,更行至正交鈔。 |
60  | 丞相托克托欲更鈔法,㑹省院等官共議。先是,四月,左司都事武祺建言:鈔法自世祖時,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比年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言,凡合支名目,並於總庫轉支。十月,吏部尚書偰哲篤復請更鈔法。至是,托克托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鈔為母,而錢為子衆欲迎合托克托意皆唯唯,惟國子祭酒呂思誠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豈有以故紙為母而立銅為子者?且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厯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恐下民藏其實而棄其虛,非國之利。偰哲篤、武祺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耳,交鈔若出,亦有偽者矣。且至元鈔人皆識之,交鈔人未識其偽滋多。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偰哲篤曰:「然則公有何策?思誠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托克托見其言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額森特穆爾諷御史劾思誠狂妄謫外,遂定更鈔之議。下詔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值海內大亂,軍儲賞犒,毎日印造不可數計,交料散滿人間,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國用由是大乏。 |
61  | 葉奇子草木子》曰:「元世祖中統至元間立鈔法,以至元寶為母,中統交為子,子母相權而行。中統二貫,準至元二百文,一貫準至元一百文,行之四。五十年中,統以費工本多,尋不印行,獨至元鈔法通行用,以權百貨輕重,民甚便之。至正間,丞相托克托入邪臣嘉魯之說,別立至正交鈔,料至窳惡易敗,難以倒換,遂澀滯不行。及兵亂國用不足,多印鈔以賞兵,鈔賤物貴無所於授,其法遂廢。葢嘗攷之,非法之不善也,由變通不得其術也。元之鈔法,即宋之交㑹,金之交鈔,當其盛時,皆用鈔以權錢。及當衰叔,財貨不足,止廣造楮幣以為費。楮幣不足以權變,百貨遂澀而不行,職此之由也必也。欲立鈔法,須使錢貨為之本,如茶鹽之有引引,至則茶鹽立得,鈔法如此,烏有不行之患哉?當年變法,宜於府縣各立錢庫,貯錢若干,置鈔準錢引之制如張詠四川行交子之比,使富室主之,引至錢出引出錢,入以錢為母,以引為子子母相權以制天下,百貨出之於貨輕之時,收之於貨重之日,權衡輕重,與時宜之未有不可行之理也。譬之池水所入之溝,與所出之溝相等,則一池之水動,蕩流通而血脈常活。使所入之溝雖通,所出之溝既塞,則水死而不通,惟有漲滿浸淫之患矣。當時不知徒加嚴刑,驅窮民以必行,刑愈嚴而鈔愈不行,元所以卒於無術而亡也。 |
62  | 陸深《續停驂錄》曰:元至正庚寅間,參議,嘉魯以當承平之時,無所垂名,欲立事功於世,首勸托克托開河墾田,所費不貲,又勸造至正交鈔,物貨騰滯。孫承澤春明夢餘録》曰:元世祖造中統交鈔,以銀為率,名曰「銀鈔」,一貫文省,准錢一千文值銀一兩,故五十貫為一錠,葢是銀五十兩也。後造至元鈔大行,以一當五,名曰金鈔子,至順帝至正中,中統以廢,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准舊鈔十貫以至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得。等,謹按元史托克托傳云:偰哲篤建言更造至正交鈔,葉氏亦云別立至正交鈔,而志載偰哲篤語無明文,紀於更制時,仍云中統交鈔,殊不了了,孫氏乃云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文雖累而義則詳,葢臣民皆稱至正交鈔,而朝廷仍稱中統、交鈔鈔名之仍中統,猶年號之襲,至元無其實而有其名,其治亂通塞,固自判然矣。 |
63  | 十七年四月,京師立便民六庫,倒易昏鈔。至明年,又命諸路撥降鈔本,畀平準行用庫倒易昏幣,布於民間。 |
64  | 十八年二月,陜西置局印鈔。 |
65  | 中書省奏陜西軍旅事殷,去京道逺,供費艱難,請就本省造鈔為便。遂分戶部、寶鈔庫等官置局印鈔。《元史食貨志》曰:元初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毎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毎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毎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葢未及行。五年,設各路平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綻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毎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文,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産給之,其法為最善。至大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葢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世常行焉。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復増如故。其貫百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燬,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亷訪司官監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畧如此。 |
66  | 范濟曰:元時造鈔,子母相權,官民通用,務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其法,日造萬錠,計官吏俸給,內府供用,各王嵗賜,出支若干,天下日收税課若干,各銀場窰冶,日該課程若干,計民間所存貯者,萬無百焉,以此愈久新舊,行之無厭,由計慮之得其宜也。洎辛夘兵起,天下𤓰分,而楮幣無所施矣錢。 |
67  | 世祖至元十四年四月,禁江南行用銅錢等,謹按是時將行鈔法於江南故也。至十七年,遂命廢宋銅錢。 |
68  | 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來易銅錢,許之。至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三年,乃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武宗至大二年九月,詔海舶興販銅錢下海者,禁之。 |
69  | 二十二年正月,中書右丞盧世榮請鑄銅錢。先是,中統元年,監察御史多爾濟巴勒請鑄錢幣。至是,世榮亦言鈔法虛弊,宜括銅鑄至元錢與鈔參行。帝然之,既而不果。 |
70  | 二月,拘收天下銅錢。 |
71  | 先是,十七年正月,詔括江淮銅及銅錢、銅器。至是,用盧世榮言,詔天下拘收銅錢。至九月,又勅但拘收銅錢、餘銅器,聽民仍用。 |
72  | 二十三年十二月,議更鈔用錢。 |
73  | 吏部尚書劉宣議曰:「鈔法稍有滯礙,即須用見錢。今必欲創造新鈔,用權舊鈔,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支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亦如元寶矣。宋、金之弊,足為殷鑒。鑄造銅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國朝廢錢已久,一且行之,恐工費不貲。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屬僧格謀立尚書省,以專國柄錢,議遂罷。 |
74  | 武宗至大三年正月初行錢法。 |
75  | 先是,成宗大德十一年十一月,庫爾巴雅爾請更用銀、鈔、銅錢,集議不行,及約蘇等更鈔法,并議鑄錢至大。二年九月,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立泉貨監六産銅之地,立提舉司十九十月,以行銅錢法詔天下。御史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煩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相妨,又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有㫖與省臣議之。至是,遂鑄錢二等: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歴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至八月,行用銅錢,詔諭中外。 |
76  | 等謹按:武宗錢凡二品以至「大通寶為文者,楷書以大元通寶」為文者,西番篆書。 |
77  | 四年四月,罷至大錢。時約、蘇既誅,遂罷至大銀鈔并錢罷之。禮部尚書多爾濟曰:「法有便否,不當視立法之人為廢置,銀鈔固當廢,銅錢與楮幣相權而行,古之道也,何可遽廢耶?」言雖不用,時論是之。 |
78  | 《元史貨食志》曰: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云。 |
79  | 順帝至正十年十月,置諸路寶泉都提舉司於京城。明年十月,又立寶泉提舉司於河南行省,及濟南、冀寧等路,凡九浙江、江西、湖廣行省等處,凡三十一月,鑄「至正通寶錢」。 |
80  | 先是三年,翰林侍講學士揭傒斯請兼行新舊銅錢,以救鈔法之弊,不行。至是,更定鈔法,並令鑄錢。下詔曰:「我世祖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後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今鈔法偏虛,民用匱乏,爰謀拯弊,必合更張。仍鑄至正通寶錢,與厯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
81  | 十四年十二月,罷寶泉司。 |
82  | 陶宗儀《輟耕錄》曰:「世祖嘗以錢幣問太保劉秉忠,對曰:錢用於陽,楮用於陰華。夏陽,明之,區沙漠、幽陰之域。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四海,且將不靖」。遂絶不用錢。迨武宗頗用之,不久輒罷。 |
83  | 葉子奇《草木子》曰:元朝止行鈔法而不鑄錢,獨至大官裏行至大二等錢當五,以䝉古字,書小錢以楷書。及至正官裏托克托為相,立寶泉提舉司,鑄至正錢,值世道變,尋亦罷鑄。 |
84  | 十六年二月,禁銷毀販賣銅錢。 |
85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