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钦定四库全书 |
2  | 钦定续文献通考巻一百三十五 |
3  | 刑考》。 |
4  | 等,谨按马端临作刑考,其序畧曰:茍慕轻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则非圣人明刑弼教之本意。盖见宋承积弱之馀法不振而人多玩,故为此论也。今考宁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狱滋滥,往往不以时谳,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滥刑,亦其势所必至矣。辽以用武立国,刑多残酷,景宗、圣宗补偏救弊,吏畏其法,民懐其恩,当时称治,惜其子孙不能承二宗之意,而复仍其草创之旧,以至于衰金初,法制简易一洗,故辽粃政迄乎世宗,援经断事,揆义立法,治狱最为近古,明昌而后逺不能及,迹其矜恕之多,犹有中兴之遗风焉。元初循用金律,后又定新格颁通制,虽崇尚寛厚,而南北异制,事例纷繁,吏縁为奸,得以髙下其手,至于数行赦宥,歳为佛事纵囚,岂可训哉?明代规画井然,始未尝不祗慎,厥后侦伺成风,寖失大体,厰卫与法司分权,缙绅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闻也。兹循马考体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详谳,次赎刑、赦宥博采史志,兼综而条贯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鉴焉。刑制。 |
5  | 宋宁宗嘉定四年闰二月,诏诸路帅臣、监司守令格朝廷赈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重罪之。十六年二月,制凡检騐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例,并依旧法施行。 |
6  | 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载太学博士许应龙奏请删定近制畧曰:「臣闻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易,见例之弊难革。夫著而为律,䟽而为令,条目截然,不易若例者,或出于特恩,或一时权宜,或狥情亲,故或廹于势要开创,是例揆之于法,大相抵牾,今百司庶府积习之弊,舎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皆违也,执而不行,恐召衆怨,遂使胥吏得以执柄容私,厚赂以贾之,则有例可行,请求之未至,则匿而不用,长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言。昔韩琦目击其弊,取其可用者而删其冗谬,是以吏无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诏有司,搜求前后己用之例,公同参酌去留,编为成书,据此施行,若书所不载者,皆抑而不予,庶几权不在吏,而奔竞妄求者,无所容其巧矣。 |
7  | 十七年十月,诏诸路提㸃刑狱,以十一月按理囚徒。 |
8  | 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诏删修敇令。 |
9  | 初,孝宗时,诏删改乾道新书九百馀条,号淳熈勅令格式》,复以其书散漫令敇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熈条法事类》,颁之。淳熈末,议者以新书尚多遗阙,复令刑部详定。至宁宗庆元四年,书成,凡百二十卷,号《庆元敇令格式》。至是,以《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同续降条册参酌者或旧法原无而后因事立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俱考定之。至帝淳佑二年,书成敇名淳佑敇令格式》。十一年四月,郑清之等又进《淳佑条法事类》四百三十篇。淳佑二年三月,诏今后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责。 |
10  | 十年十月,诏诸主兵官今后行罚,毋杖脊以伤人命。宝佑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㑹,监司、郡县官失觉察者坐罪。 |
11  | 景定四年十二月,诏:「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
12  |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初即位,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每嵗大暑,必临轩虑囚,自谋杀、故杀、鬬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㑹子、放火,官员犯入已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馀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以下释之。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后以建康亦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每嵗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欵,而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棓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纒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縳跪,地短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陨命,富贵之家稍有罣动,籍其资。又以趂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州县往往专杀,故拘锁罪人,或一季半年,竟无限日,死而后已,又以已私摧折手足,拘鎻尉砦,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甚至户㛰词讼,亦皆收禁,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遗苦楚而死者,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
13  | 邱浚《大学衍义补》曰:「宋至理宗时,土地已蹙,穷民残喘,待日而毙,多方以妪乳之,犹恐不足以有,而一时监司、守令,乃为严刑苛法,以籍民财,以残民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学为事,务虚名而蔑实政,卒至于干天地之和,促、国家之脉。呜呼,岂无所自哉! |
14  | 等:谨按马端临刑考序,既以失之过弱为宋病矣,今观其末造,至于酷吏横行,生民寃滥若此则又似以苛暴而败,其故何哉?自元丰以后,党祸渐兴,章敦起同文馆狱,罗织善类,蔡京请帝数降御批:「杜塞法司之口,秦桧假诏狱为号,戕害忠良,韩侂胄显排道学,窜斥几尽。史弥逺、贾似道之属,窃弄威福,相为始终,盖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门,下至胥史舆𨽻之贱,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祸先及士大夫,而终亦毒流百姓。由此观之,弱宋之失,在驭臣之不严,而不在抚民之过厚亦明矣! |
15  | 辽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斩、绞、凌迟之属,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逺则投诸境外,又逺则罚使絶域,徒刑一终,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等。谨按,此乃统辽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国之初,即定此令也。五传至圣宗法制渐备,及重熙、咸雍之间而加详焉。 |
16  |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如治。诸弟逆党,或投髙崖杀之。滛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桩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 |
17  | 等谨按辽史,言辽以用武立国,谓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法制,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俘,后因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朶之法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寛宥则击之,其数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尺,柄一尺许。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铁骨朶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其馀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
18  | 神册六年五月,诏定法律。 |
19  | 时帝克定诸夷,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置钟院以达民寃。 |
20  | 等谨按钟院者,凡有寃击钟以逹于上,犹怨鼓云。至穆宗时,废穷民,寃无所诉。景宗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
21  | 穆宗应厯七年十二月,诏谏滥刑。 |
22  | 谕大臣曰:「有罪者法当刑,朕或肆怒,滥及无辜,卿等切谏,毋或面从」。 |
23  | 《辽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尝以鹿豕鹘雉亡失伤毙,或以饮食细故,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盖其初惑女巫锡库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衆,后悟其诈,丛射骑践杀之,及哈里之死,诛戮者相继不絶,虽尝自悔,谕大臣切谏,然当将杀寿格,宁古殿,前都㸃检耶律伊勒哈力谏,帝怒,斩寿格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馀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頼王子必舒等谏,得免,已而怒佛徳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华格曰: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 |
24  | 十二年,定宫刑令。 |
25  | 国舅著帐郎君萧延之奴伊罕强陵伊喇图哩未及年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图哩为奴,因著为令。 |
26  | 十六年七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 |
27  |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衆私语及冐禁夜行,违者坐之。 |
28  | 四月,枢密请诏北府司徒佛徳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十一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
29  | 十二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常劝帝宜寛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审。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 |
30  | 诏:「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虽同居亦免连坐」。著为令。从平章事耶律阿穆尔奏请也。至二十四年,诏「凡家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杀」。太平六年,诏贵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
31  | 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者,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 |
32  | 七年七月,诏更定法令。 |
33  | 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増改焉。 |
34  | 兴宗重熈元年,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 |
35  | 更定销钱及盗失火家物罪例。 |
36  | 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
37  | 五年四月,颁新定条制。 |
38  | 初,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与枢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于是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条。至是成上之,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 |
39  | 十年七月,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是月,又诏:「诸敢以先朝已断事相告言者,罪之。著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 |
40  | 十一年七月,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 |
41  | 时有羣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诏。 |
42  | 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条制。 |
43  |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诏:「诸宫都部署有投诽讪之书,辄受及读者,皆弃市」。 |
44  | 四年七月,制诸掌内藏库官盗两贯以上者,许奴婢告。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 |
45  | 至三年九月,又诏给诸路囚粮。 |
46  | 太康九年五月,诏诸路检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大安五年十月,诏复行旧法。 |
47  | 先是,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特哩衮苏枢密使伊苏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増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増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増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以太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増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増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縁为奸,故至是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
48  | 天祚帝即位,复行严酷之刑。 |
49  | 时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挻叛亡,接踵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分尸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献祖庙者。其时行军将军耶律纳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至于覆军失城者,苐免官而已。 |
50  | 刑法志曰:「夭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啓之也。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昬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何所頼焉。传曰:「新国用轻典」。岂独权事宜而已乎? |
51  | 金初,法制简易,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刼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 |
52  |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
53  | 太祖天辅元年五月,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㛰者,杖而离之。 |
54  | 太宗天㑹五年,诏哈斯罕诸部与新附人民,并如此令。 |
55  | 太宗天㑹三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七月,定权势家买贫民为奴之罪。 |
56  | 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并杖一百。 |
57  | 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寛恕。 |
58  |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闻院。 |
59  |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 |
60  |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时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戸穆昆等后有获者并处死,总管府亦决罚。 |
61  | 十二月,禁朝官饮酒,犯者死。 |
62  | 等谨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自二月至八月,禁絶饮宴,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虽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类而观之,得失自见。 |
63  |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
64  | 先是,海陵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是,诏朔望亦如之。后十三年,又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线,其织卖者皆抵罪。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赌博法。 |
65  |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帝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亷耻,既无亷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
66  | 九年,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帝闻法官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故有此诏。十二月,制:「职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虽去官犹论。十一年,颁司狱狱卒之令。 |
67  | 诏谕有司曰:「司狱廨舎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二月,诏:「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 |
68  | 十三年四月,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
69  | 十五年,诏改窃盗赃满八十贯者死。 |
70  | 穆宗时,定窃盗得物至五十贯以上死。至是,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
71  | 十七年,申遣审录官之令。 |
72  | 时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谓久恐滋弊,帝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懐寃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又诏宰臣:「朝廷每歳再遣审録官,本以为民伸寃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録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繋,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
73  | 《金史刑志曰:帝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舎哩邈传曰:上谓台臣纠察吏治之能否,务去其扰民,且冀其得贤也。今所至辄受讼牒,听其妄告,使为政者如何则可? |
74  | 十二月,以渤海旧俗男女㛰娶多不以礼,诏禁絶之,犯者以奸论。 |
75  | 十八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驱杀者罪。 |
76  | 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 |
77  | 六月,诏更定制条。 |
78  | 先是,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颁行中外,名皇统制。海陵时变易旧制,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是非混乱,莫知适从。世宗初即位,一时制㫖,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五年,命有司复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并用。至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论其轻重,删烦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又疑而不能决者,则取㫖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馀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䘮、㛰娶听离法,并妻亡服内娶㛰者,亦听离。 |
79  | 二十年,诏定践蹂禾稼罪。 |
80  |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以属县官立加惩断。至是,帝又见有践蹂禾稼者,诏宰臣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榖者杖八十,并偿其直」。二十二年三月,诏颁重修制条。 |
81  | 二十八年,帝复以制条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 |
82  | 定附都明安不自种者罪。 |
83  | 时附都明安戸不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陇无一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种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姓无罪。 |
84  | 二十五年二月,诏妇人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免输作时,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故有是诏。仍以杖不分决,与杀无异,命臀、背分决。 |
85  |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入视。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 |
86  | 二十九年九月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奏闻,违者杖百。 |
87  | 至泰和间,又诏定凡千户穆昆受随处捕盗官公移盗急不即以衆应之者,罪有差。 |
88  | 是年,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人知法各一人。制:强族大姓不得与所属官交往,违者有罪。寻定司狱,毋得与府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泰和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饮宴者罪。 |
89  | 又申禁民间收藏制书。 |
90  |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至是,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张汝霖曰:「昔子産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使民预测其轻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衆议多不欲,姑令仍旧禁之。 |
91  | 等,谨按刑志所载,是民间原未尝藏制书,亦未因张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传则云:时有司言民间收藏制文,恐因滋讼,乞禁之。汝霖言:「王者之法,譬犹江河,欲易避而难犯。今已著为不刋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则人皆晓然不敢为非,亦助治之一端也,不禁为便」。诏从之。首尾志传互异如此。 |
92  |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详定所审定律令,帝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増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叅酌时宜,凖律文修定,歴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捕遗阙,取刑统》䟽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𣙜货邉部权宜等事,集为勅条。宰臣谓先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㸃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顔萨喇、形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戸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
93  | 六月,制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掾失觉,察故纵罪。二年四月,制诸部内按灾伤法。 |
94  | 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徴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 |
95  | 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畨,违者杖之。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歴代帝王为戱,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 |
96  | 三年六月,以乆雨定提刑司条制。 |
97  | 又诏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罚格。六年八月勅:「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著为令」。 |
98  |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 |
99  | 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顔匡、参知政事布萨揆,请罢诸路提㸃刑狱,从之。 |
100  | 五月,颁行铜杖式。 |
101  | 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可再议讯杖」。寻以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县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勅诸路按察司纠察亲民官以大杖棰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以尚书省奏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始命量所犯用大杖,仍禁不得过五分。 |
102  | 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律,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条格式成,诏颁行之律,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増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増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畧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馀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分一为二分、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戸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夜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闗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寜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勅九十五条、𣙜货八十五条、畨部三十九条,曰新定勅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 |
103  | 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纠劾不实者罪,从安州运事,判官刘常请也。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职,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 |
104  | 五年二月,制盗用及伪造都门、契者,罪视宫城门,减一等。 |
105  | 六年六月,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寻定蝗蝻生发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又诏更定蝗䖝生发坐罪法。 |
106  | 八年四月,诏诸州府司县造作不得役诸色人匠,违者准私役之律,计佣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十月,更定安泊强盗窃盗罪格。 |
107  | 宣宗贞佑三年三月,禁州县置刅于杖,以决罪人。初,左谏议大夫贾铉上书言:「亲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决杖,分径长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铁刅置于杖端,因而致死,间者隂阳愆戾,和气不通,未必不由此也。愿下州郡申明旧章,检量封记,按察官其检察不如法者,具以名闻,内廷勅断,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诏并禁之。 |
108  | 《金史酷吏传》曰:宣宗时,髙琪用事,威刑自恣,相习成风,虽士大夫亦为所移,如右丞图克坦思忠好用麻,椎击人,号「麻椎相」公,运使李特立,号「半截剑」,言其短小锋利也。内翰冯璧,号「冯刽」。雷渊为御史,至蔡州,得豪奸,杖杀五百人,号雷半千。又有完顔莽、伊蘓,皆以酷闻,而和卓王哈里、李涣之徒,胥吏中尤狡刻者也。 |
109  | 诏宰臣曰:「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闗军国利害,并笞决之」。 |
110  | 寻又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覆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馀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曽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
111  | 等谨按金待朝士有礼,未尝轻用刑罚,大定间,惟品官赌博,再犯决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诏定进纳官有犯决断法,至宣宗喜用刑罚,朝士往往被棰楚,至用刀杖决杀言者,髙琪用事定职官,犯罪,决断百馀条,时左司谏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礼义亷耻以治君子,刑罚威狱以治小人,此万世不易之论也。近者朝廷急于求治,有司奏请从权立法,应赎者,亦多的决。夫爵禄所以驭贵也,贵不免辱,则卑贱者又何加焉?车驾所驻,非同征行,而凡科徵小过,皆以军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遴选,多由文行、武功阀閲而进,乃与凡庶等,则享爵禄者亦不足为荣矣,抑又有大可虑者,为上者将曰官犹不免,民复何辞,则苛暴之政日行,为下者将曰:彼亦既然,吾复何耻?则陵犯之心益肆,其弊可胜言哉?伏愿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髙琪固执以为不可,遂寝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从右丞张行信言,凡髙琪所定的决之法,一切改除,复依旧制,而金国已亡矣。 |
112  | 四年六月,诏:「凡进奉帖及申尚书省、枢宻院闗,应宻大事,私发视者绞,误者减二等,制书应宻者如之」。兴定元年八月,増定擒捕逃军赏格及居停人罪,至元光元年八月,増定藏匿逃亡亲军罪,三年十月,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 |
113  | 先是,贞佑三年五月,有司轻重谋罚,率以钱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凖。至是,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寳之赃者直,以通寳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寳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凖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竒罪,止当杖罪,重悬絶如此,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后参政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寳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寳见钱,乞亦令输银,既足惩恶,又有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徴通寳见钱,赃汚故犯者输银。 |
114  |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
115  | 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县停匿,亦宜定罪」。从之。 |
116  | 十二月,定宋人来归赏格,及诈诱征防军人逃亡罪法。哀宗即位,诏国家已有定制,今后有不遵本条者,以故入人罪罪之。 |
117  | 时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宪,故有是诏。元太祖初颁条书刑狱,惟重罪处死,其馀杂犯,量情笞决。 |
118  | 太宗六年五月,大㑹,诸王百僚谕条令:凡当㑹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戸越万戸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戸甲长、诸军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凡来㑹,用善马五十疋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克哷苏噜克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克哷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世祖。中统四年二月,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凡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定犯者騐,多寡论罪,后惟河南弛其禁。至元二年五月,诏:「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奏闻。 |
119  |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御史台,凡军官私役军士者,视数多寡定其罪。 |
120  | 六月,勅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至成宗元贞二年,诏禁军将擅易侍卫军䝉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资産之,半畀之,军将敢有纵之者,罢其职。 |
121  |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药。 |
122  | 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二月勅,凡诏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后。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赵世延为其弟讼不法事,系狱待对,其弟逃去,诏出之,仍著为令。逃者百日不出,则释待对者。 |
123  | 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杖而释之。十一年,诏凡盗皆杀无赦,寻敕革之。 |
124  | 至元初,定诸盗罪不至死者,均刺断充警迹人。八年,四川省臣伊苏岱尔言比因饥馑,盗贼滋横,宜加显戮。勅中书详议,右丞相安图以为强窃盗贼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旧待命。从之。至是以多盗。始诏凡盗皆杀无赦,在处系囚满狱,寻以符寳郎董文忠言勅革之。 |
125  | 十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今后杀人者死,罪状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徴烧埋银五十两,后止徴钞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䝉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徴钞四锭」。从之。 |
126  |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其后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更定畧卖良人罪例。十年五月,又诏强畧良人者,以强盗例科断和诱者次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䝉古子女者罪之。五月,定诸职官犯罪处置法。 |
127  | 受宣者闻奏,受勅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审无寃,依例结案,类奏待命」。其后泰定元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闻,勅受者从行省处决。顺帝至正三年三月,诏作新风宪,内官不法者,监察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台监察御史劾之,嵗以一月终出廵。 |
128  | 十六年三月,勅中书省,凡掾史文移稽缓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 |
129  | 八月,诏汉军出征逃者,罪死,没其家。 |
130  | 初,至元五年,诏谕四川行省沿邉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至是又定汉军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徳六年正月,又诏千戸、百户等,军中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寻又诏军官擅离所部者,悉遣还,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而遣之。大徳八年三月勅诱匿军民逃奴者,论罪有差。十一月,勅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赃,少者从轻罪论。 |
131  | 十七年十二月,勅擅据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十八年三月,立登闻鼔院。 |
132  | 二十年正月勅,自今敢以匿名书告事者,重者处死,轻者流逺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又勅:自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视者,皆罪之。 |
133  | 五月,诏:「云南重囚,先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须待报」。 |
134  |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枢宻院言:「新附郡县有既降复叛,及纠衆为盗,犯罪至死者,既已欵伏,乞听权宜处决」。从之,至是,复诏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二十八年七月,勅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 |
135  | 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图䜟、太乙雷公式七,曜厯推背图苗,太监歴有私习及私匿者,罪之。二十三年,诏百官集议,至元钞计赃论罪,时议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赵孟俯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馀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需,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逺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得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二十四年制,宪臣有贪惏败度者,付法司増条科罪,时御史中丞叶李奏:宪臣以䋲愆纠缪为职,苟不自检于击抟,何有其有贪惏败度之人,宜付法司,増条科罪,以惩欺罔」。制曰:可。 |
136  | 二十八年五月,颁行至元新格》。 |
137  |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断理狱讼,循用金律。至元八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寻谕安图等曰:「近史天泽、姚枢纂定新格,朕已亲覧,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当留心参酌,岂无一二可増减者,各令纪録促议行之。《元史刑法志所载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戸婚六十九条,食货二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非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鬬欧四十二条,杀伤一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逓加十至五十七。杖刑五,自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逓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流刑三:曰辽阳、曰湖广、曰迤北。死刑二:曰斩。曰凌迟处。死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濶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为之,长濶轻重,各刻志其上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脚镣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三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刋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臋受拷讯者,臋若股分受,务令均停。又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録无寃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徳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嵗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弛缓而不知检也。 |
138  | 等谨按:元有天下数十年,始定律令以前,虽未有成法,然较之辽、金末代,已无非法之刑。惟世祖治奸臣,阿哈玛特则发塜戮尸,纵犬食之,四子皆诛戮,或醢或剥皮以徇其诛。卢世荣则刲其肉以食禽獭,二事出于五刑之外,岂以阿哈玛特等罪恶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惩乎? |
139  | 二十九年二月,除问刑官鞭背法。 |
140  | 三月,制赃罚十三等。 |
141  |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贿及仓库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騐其轻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赃罪,自五十贯以上,皆杖决,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处死。言官缄黙,与受赃者一体论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囬囬法也。不允。至是,中书省、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笞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笞五十七,注边逺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杖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闻」。三十一年十一月,成宗即位京师,犯赃罪者三百人。帝命事无疑者。维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元贞元年七月,诏:「职官坐赃论罪,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榖,一贯以下笞之,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满三百贯者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二年六月,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核,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乞加等论罪」。从之。七月,降官吏受赇条格凡十有三等。十月,诏职官坐赃经断再犯者,加本罪三等。五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官吏犯赃及盗官钱,事觉避罪逃匿者,宜同狱成,虽经原免,亦加降黜,庶奸伪可革」。从之。七月,又诏军官受赃者,与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复定赃罪为十二章。十一年七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赃为御史所劾者,不得托言事入觐,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一月,仁宗即位,勅商税官盗税课者同职官赃罪。延佑六年九月,用御史台臣言,诸犯赃罪,己欵伏及当鞫而幸免者,悉付元问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顺元年十月,御史台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财,以其干名犯义,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贪汚者縁此犯法愈多,请以十二章计赃多寡论罪」。从之。二年六月,诏:「诸官吏在职役,或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等赃论罪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起灭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
142  | 三十年二月,禁戢军官,无纵禽扰民,违者论罪。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寳努言飬豹者害民为甚,帝禁之,有复犯者,虽贵幸亦加罪。 |
143  | 成宗元贞元年二月,诏贷鄂拓克钱而迯隠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
144  | 七月,立禽盗格。 |
145  |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陈弭盗之䇿为首及同谋者死,馀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耕种内地,其妻奴送京师,以给鹰坊人等,至是,御史台臣言:「内地盗贼窃发者衆,皆由国家赦宥所致,乞命中书立为条格,督责所属,期至尽灭」。制曰:「可」。元史陈天祥传曰:山东西道亷访使陈天祥奏:盗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嵗凶委之天时,姑且勿论。他如军旅不息,工役洊兴,厚敛繁刑,皆足致盗,中间保䕶滋长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前人言之备矣,彼强梁之徒,各执兵仗,杀人取货,不顾其生,有司尽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释之,旦脱缧囚,暮即行刼,复勒有司结限追捕,贼皆视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凶残悖逆,习与性成,诚非善化能移,惟有严刑可制,于是立为条格,严督诸司,禽杀积盗,南至江汉二千馀里,无得脱者。后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书省臣言:近盗贼充斥,茍不严治,将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决遣,与随处官吏共议弭盗方畧,明示赏罚,或匿盗不闻,或期㑹不至,或逾期不获者,官吏连坐。二年正月,诏诸王、公主、驸马非奉㫖毋罪官吏。先是,中统二年八月,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私是断决,皆听朝廷处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即位,因札尔古齐言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自决遣,诏禁治之,至是复有是诏。后大徳七年五月,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八月,定告捕盗例。 |
146  | 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徴诸犯人无可徴者。官给,至㤗定二年十二月,京师多盗,达寔特穆尔请处决重囚,増调逻卒,仍立捕盗赏格,从之。 |
147  | 大徳元年五月,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 |
148  | 五年十二月,又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 |
149  | 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讼,至是,命有司鞫问,僧道重罪。其后二年,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断约,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诏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鞫之。七年十一月,命依十三章断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诏凡僧道杀人者,听有司专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诏凡总统所及处僧録等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皇庆元年正月勅,诸僧犯奸盗、诈伪、鬬讼,仍令有司专治之。二年六月,诏谕僧俗辨讼,有司与主僧同问。 |
150  | 二年七月,诏:「诸王、驸马: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㫖付外者罪。 |
151  | 五年二月,诏:「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先是,元年,定诸军民相讼者,命军民官同听之。至是,复有是诏。 |
152  | 七月,诏「禁辉和、尔僧、隂阳、巫觋、道人呪师,自今有大祠祷必请而行,违者罪之。 |
153  | 七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 |
154  | 为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 |
155  | 三月,定货卖茔地罪。 |
156  | 凡子孙或因贫困,或聴师巫邪说诳诱,擅发祖父坟墓,移弃尸骸,货卖茔地者,与恶逆同罪。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 |
157  |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尔古齐元制,凡笞杖之数,十减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八年二月,勅:「军人奸盗诈伪,悉归有司」。其后十一年十二月,中书省言:「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 |
158  | 时郑介夫上太平䇿有曰:国家立政,必以刑书为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因得,并縁为欺,如甲乙互讼,甲有力则援此之例,乙有力则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则无所可否,迁调嵗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无所持循,始之所犯,不知终之所断,是䧟之以刑也,内而省部,外而郡守,抄冩格例至数十册,民间杂采勅㫖条令,刋行成帙,曰断例条章,曰仕民要览》,家置一本,以为凖绳,试閲二十年间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可用矣,更以十年间之例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此之谓也。今者号令不常,有同儿戏,下有一𦂳二慢三休之謡,如往年禁酒,而私醖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又如奸盗杀人,必不可赦,而每嵗放都勒斡,以此人心轻于犯法,审囚决狱官,每临郡邑,惟具成案行故事,出断一二,便为尽职。路县官吏,每闻上司官至,则将囚徒保候审録既毕,仍复收禁,此皆无法之弊也。又兼衙门纷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之适从,凡有公讼,并须约㑹,虚调文移,动是半年,或指日对问,则各司所管,互相隠庇,至一年二年,事无杜绝,遂至强凌弱,衆暴寡贵,抑贱无法之弊,莫此为甚。昔先帝时,尝命修律,未及成书,近议大德律所任非人,讹舛尤多,今宜于台阁省部内,选择通经术、明治体,练达时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参以先帝建元以来制勅命令,采以南北风土之宜,修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避,国有常科,吏无敢侮,永为定例,子孙万世之利也。诸色衙门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㑹者,并令有司归问,庶使政归一体,狱无乆淹矣。 |
159  |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书省臣言:「往者大辟狱,尚书省议定,令中书裁酌以闻,宜依旧制。从之。三年十月,勅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等。谨按至元间,僧格专政,每日锺初鸣时,即坐省中,六曹官后至者则笞之,兵部郎中赵孟俯偶后至断事官遽引受笞,孟俯入诉于右丞叶李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飬其亷耻,教之节义,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惟曹吏以下,然是时僧格专恣肆行,未尝取㫖著为令也,至是以三寳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事,勅自今晨集暮退,茍或怠弛,不必以闻,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不叙。迨仁宗延佑间,因特们徳尔言,比者僚属及六郡诸臣,皆晚至早退,政务废弛,今后有如此者,视其轻重杖责之」。诏如更不悛,罢职不叙。至如世祖至元间,诏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囬囬,皆论诛之,且没其家,更为过甚。 |
160  | 四年七月,诏谕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辄以文记传㫖中书,自今敢有犯者,不须奏闻,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 |
161  | 仁宗延佑元年三月,勅奸民官其子为阉官,谋避徭役者,罪之。 |
162  | 三年六月,勅:「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论。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
163  | 四年十一月,谕:「诸宿卫入直,各居其次,非有㫖不得上殿,敢有阑入禁中者,坐罪」。 |
164  | 七年五月,禁宗戚权贵作奸犯科。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杀子孙诬平民者。二月,颁行《大元通制》。 |
165  | 初,成宗即位,翰林学士王晖上书曰:「法者辅治之具,一日阙则不可。君操于上,永作成宪,吏承于下,遵为定式,民晓其法,易避而难犯,若周之三典,汉之九章是也。今国家有天下六十馀年,小大之法,尚无定议,至平刑议断,未免有酌量准拟之差,彼此轻重之异。臣愚谓宜将累朝圣训,与中统迄今条格通行议拟,参而用之,与百姓更始。如是,则法无二门,轻重适当,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徳三年,命何荣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书省奏: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书省言:「国家地广民衆,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馀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谕省臣曰:「卿等袖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轻重,折中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寃抑」。于是以格例条画有闗风纪者,号曰风宪宏纲。至是,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损益焉。定为格例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
166  | 三年十一月,诏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勅以刑狱复𨽻宗正府,依世祖旧制,刑部勿与。 |
167  | 初,世祖至元时,置宗正府札尔古齐十员,掌诸王驸马投下䝉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等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罢诸王断事官,其䝉古犯盗诈者,命所𨽻千户鞫问,汉人刑名俱归刑部,至是,复依至元旧制,置札尔古齐四十二员理之。至顺帝元统二年三月,又照䝉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之罪者,𨽻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二年八月,勅诸王部曲宿卫私入京者,罪之。九月,禁饥民结扁担社伤人者,杖一百,著为令。十二月,申禁图䜟,私藏不献者罪之。 |
168  | 四年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 |
169  | 文宗天厯元年,勅军中逃归及京城游民敢攘民财者,斩。 |
170  | 二年二月,诏:「诸佣顾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已许诉官,馀非干已,不许告讦,著为令」。 |
171  |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杨桓上时务,其一,请禁奴婢相告讦者。元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平章政事博果宻言若此必大壊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大徳元年三月,札尔古齐都尔蘓受赂,为其奴所告,毒杀其奴,坐弃市。 |
172  | 八月,勅自今有以朝贺敛钞者,依枉法论罪。时储政使、河东宣慰使哈克伞等以朝贺为名,敛所属钞千锭入己,事觉,虽㑹赦,仍徴钞还,其主遂有是勅。 |
173  | 十月,勅刑部,察民之无赖者惩治之。 |
174  | 至顺元年闰七月,中书省臣等议,各宿卫容匿滥充者罪。先是,仁宗延佑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贯宿卫,及巧受逺方职官不赴任、求别调者,隠匿,不自首者罪之。至是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奉㫖裁省,卫士奏自裁之,后各宿卫有容匿汉人、南人髙丽及奴𨽻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制可。 |
175  | 九月,勅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
176  | 二年十二月,诏议职官应省觐而不省觐者罪,时河南北道亷访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逺近,定立假期,其应省觐匿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䂓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命中书省等议之。 |
177  | 三年十月,定妇人犯私盐罪。先是,英宗时,王克敬为两淮盐运使,温州逮犯盐者,以一妇人至,怒曰:「岂有逮妇人千百里外,与吏卒杂处者?汚教甚矣!自今毋得帯妇人」。建议著为令,至是,始定妇人犯私盐罪。 |
178  | 顺帝元统二年七月,诏:「䝉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至元二年六月,更定鬬杀奸杀等罪例,从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请也。思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之。人与鬬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夫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议,著为定制。 |
179  | 八月,诏强盗皆死。 |
180  | 凡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五府官三年一次审决,著为令。三年七月,又诏: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盗贼诸罪,不须俟五府官审録,有司依例决之。 |
181  | 至正六年四月,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
182  |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昻吉尔监修《至正条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学士承㫖达罕、奎章阁学士库库等删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至《正条格》成,至是始颁行之。 |
183  | 王圻《续通考》曰:监察御史苏天爵奏:「国家自太祖勘定中夏,法尚寛简,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圣相承,日图政治,虽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嵗月既久,条例滋多,英宗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佑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材识有髙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繁条碎目,与日俱増?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通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逺方之民或未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督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圜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颁行,中间或有与先行通制参差抵牾本末,不应悉当会同讲贯画一,要在详书,情犯显言,法意通融,不滞于一偏,明白可行于久逺,庶几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民知所避,吏知所守矣! |
184  | 等谨案:《大元》通制,颁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损益,以其颁于至正之时,故名曰《至正条格》。其先改元至正及未定,名为至正条格之先,必仍以通制名之无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纪尚云命学士等删修通制,而乃于至元四年即云监修至正条格,取后日始定之名,冠先时方修之稿。史笔之踈,不无遗议矣。 |
185  |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