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钦定四库全书 |
2  |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五 |
3  | 市籴考》 |
4  | 等,谨案马端临作市籴,考其于市,则始自周官泉府之法,而迄于宋宁宗嘉泰时,其于籴则始,自齐管仲、魏李悝粜籴敛散之法而迄于宋宁宗、嘉定时,凡厯朝之得失于兹畧具已故,以市而言。宋自宁宗以后,屡讲求和买,而有重额之弊,有暗科之弊,贻害实多,金元时,每申抑配需索之禁,明初,凡民间货物价值,令亲民官按月申报,以慿照价收买。其后中使四出,以采办为名,任意虐取,而民不胜其滋扰。若夫市舶互市之法,辽、金各有𣙜场,元既定江南,始立市舶之制,明初于沿海设三市舶司,逮倭患既兴,而市舶寻罢,至于马市之设,原所以戢边嘉靖时,宣府、大同之马市,朝议以为大害其实总,由于威令不行,驾驭无策,非尽互市之必不可开也。以籴而言,则常平、义仓、和籴之制,辽、金、元及明,虽时废时置,亦曾兼采而用之。然或沿为具文,或视为利薮,名存实亡,故诸弊丛出,而非尽古法之必不可行于后也。今自宋庆元而后,以至于明,凡市籴之可考者,俱依次胪载。庶知法与人之不可偏废,而裕国利民之道亦未尝不相资云。 |
5  | 均输市易和买。 |
6  | 宋宁宗庆元二年五月,减诸路和市折帛钱。三年,帝初即位,即诏两浙、江东西和买紬绢折帛钱太重,可自来年匹减钱一贯五百文,三年后别听㫖,所减之钱,令内藏封桩两库拨还。至庆元元年,户部侍郎袁说友上言:「临安、馀杭二县和买科取之弊,乞将馀杭县经界元科之额配以绢数,不分等,则以二十四贯定敷一匹,衮科而下,足额而止,损其馀以惠末産之民,如此则吏不得而制民,民无资于诡户,亦救弊之良策也」。诏令集议。是年,议上,如所奏行之。 |
7  | 《宋史赵必愿传》曰:必愿知处州,陈折帛纳银之害,如所请,除之。 |
8  | 《大学衍义补》曰:「宋朝预买紬绢,谓之和买,绢夫买而谓之和,必两无亏损,上下同欲,而无抑配之谓也。当时所谓和买,犹是民以乏钱而须卖官,以先期而便民,乃其后之弊且至与夏税并输,民家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而为民无穷之害矣」。开禧三年,诏绍兴府均敷和买。 |
9  | 先是,孝宗乾道九年,秘书郎赵粹中言:「两浙和买,莫重于绍兴,而会稽为最,縁田薄税重,诡名隐寄,多分子戸,自经界后,至乾道五年,累经推排,减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据畆均输,可絶诡户之弊。淳熙八年,诏两淮漕臣吴琚与帅臣张子顔措置子顔等,言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谓如浙东和买凡二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有八,合台、明衢、处婺之数不满一十三万,而绍兴一郡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而又赢一万有竒,此重额之弊也。又如赁牛物力,以其有资民用,不忍科配,酒坊盐亭户,以其尝趁官课,难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坏地漂没僧道寺观之産,或奉诏蠲免,而省额未除,不免阴配民户,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乗,民不堪命,于是规避之心生,而诡户之志起。旧例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为诡户者志于规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贯之间,立为砧基,今若自有産、有丁系真五等,依旧不科,其有産无丁之戸,将实管田産钱一十五贯以上,并科和买,其一十五贯以下,则存而不敷,庶几伪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于是诏绍兴府攒宫田园、诸寺观、延祥庄,并租牛耕牛,合蠲和买,并于省额除之坊场盐亭户见敷和买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减租税物力,并核实取㫖。十一年,臣僚言两浙东西四路和买不均之弊,送户部给舍等官详议。郑丙、邱崈议畆头均科之说,至公至平,诏施行之。十六年,知绍兴府王希吕言:「均敷和买,曩者亟于集事,不暇核实,一切以为诡户而科之,于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于和买,贫民始不胜其困,乞将剏科和买二万五十七匹,有竒尽放,则民被实惠矣」。于是诏下戸和买二万五十馀匹,住催一年,又减元额四万四千匹有竒,均敷一节,令知绍兴府洪迈从长施行。光宗绍熙元年,迈定其法上之,诏依所措置推行,至是又申此,诏绍兴贫民下戸稍寛矣。 |
10  | 绍定时,侍御史李鸣复奏曰:「会稽郡赋重民贫,以和买一色言之,其为额当一路之半,虽淳熙特与蠲减,绍熙并与均科,而民仍困于供输,此无他,其为额太重故也。祖宗时,货轻而钱重,钱之在官者先期而给绢之,在民者易嵗而输,官民相资,是谓和买,时异事变,名存实亡,价直勿偿,凿空科取,无复有所谓买矣,送输稍缓,鞭挞即加,无复有所谓和矣。嘉定庚辰,朝廷将累嵗实催之数,按为定额,一半理估,行之十四载,民力稍寛端平初元,复催正色,二年仍行理估,三年又催正色,今以侍郎赵与欢申请,将列郡和买一体施行,难乎其为辞矣!臣自到官以来,士夫论议,民庶陈情,莫不以和买为重困。今不敢乞如淳熙之减额得如嘉定之一半,理估足矣。或曰放行一郡,恐有援例而起者,何以拒之?是不然,会稽之特加优恤,以其为额太重也,以其有陵寝在也,以其为毓圣之地也,无是三者,而何例之援乎?前淳熙十六年,诏绍兴府和买绢内特减四万四千馀匹,不闻他郡援例也。况鉴湖古未有租,今变为湖田,输于大农者六万,此会稽额外之産也,朝廷独知取而不知予乎?乞将和买绢一项,仍照嘉定十三年例,一半理估施行,使怨咨之气,消歌颂之声作。此实祈天永命之一,非但为一郡设也。 |
11  | 嘉定二年,命临安府物价俱给见钱。 |
12  | 以臣僚言,辇毂之下,买物于铺戸,无从得钱,凡临安府未支物价,令即日尽数给还。是后买物须给见钱,违者许陈诉于台。 |
13  | 理宗嘉熙三年,令诸路州县官司买物并以时直,不许輙用官价,违者以赃定罪。 |
14  | 自隆兴元年诏军兴以来,一应收买军需,盖造营寨之类,并系科拨钱粮,和买措置,尚虑官吏夤縁掊敛,不即还直,许令人户越诉,监司按治以闻。淳熙元年,罢市令司,诏官司收买物色,并依民间市价,不得科抑减克,如违,以违制论,临安府及属县交易侩保钱豁减十之五。七年,诏诸路州县亦如之。至是,臣僚言:「今官司以官价买物,行铺以时值,计之什不得二三重,以迁延嵗月而不偿,胥卒并縁为奸,积日既久,类成白著,至有迁居以避其扰,改业以逃其害者甚,而日用所需琐琐之物,贩夫贩妇所资锥刀以营升斗者,亦皆以官价强取之,终日营营,而钱本俱成乾没,商旅不行,衣食路絶,乞申严禁」。从之。 |
15  | 《大学衍义补》曰:「宫中用度或有所阙,不能不求之市肆,然不必设场务专官,使遇有所用遣廉谨之人赍见钱随时价,两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不限以异时不易以坏币,则官府有实用,而小民无怨声矣」。 |
16  | 度宗咸淳元年闰五月,以钱三十万命临安府通变平物价。 |
17  | 辽太宗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㣥,命有司治其征,馀四京及他州县货産贸迁之地,置亦如之。时南京外城谓之汉城,分南、北市中为看楼,晨集南市,夕集北市。又上京南城亦谓之汉城,南当横街,各有楼对峙,下列井肆。 |
18  | 周广顺中,《胡峤记》曰:上京西楼有邑屋市肆,交易无钱,而用布有绫锦。 |
19  | 天显四年七月,观市。 |
20  | 圣宗统和三年十一月,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辽史食货志》曰:令有司谕诸行宫,布帛短狭不中度者,不鬻于市。 |
21  | 六年七月,观市。 |
22  | 至十九年七月,又观市。二十一年五月,又观市。七年三月,诏开竒峯路通易州市。 |
23  | 时以南北府市场人少,宜率当部车百乗赴集,故有是诏。 |
24  | 辽史耶律隆运传》曰:「统和中,运隆为大丞相,以南京平州嵗不登,奏免百姓农器钱及请平诸郡商贾价,并从之。 |
25  | 兴宗重熙十六年七月,观市。 |
26  | 至二十一年七月,又观市。 |
27  | 道宗咸雍七年四月,禁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至太康七年十一月,除布绢、尺度短狭之令。太康六年七月,观市。 |
28  | 金海陵正隆六年四月,诏汝州百五十里内州县,量遣商贾赴温汤置市。 |
29  | 时幸汝州温汤,故有是诏。 |
30  | 世宗大定二十四年八月,诏免上京今年市税。 |
31  | 章宗明昌元年七月,诏罢西北路虾䗫山市场。承安元年五月,以久旱徙市。 |
32  | 越数日,诏复市如常。 |
33  | 五年正月,如春水,谕㸃检司:「车驾所至,仍令百姓市易」。泰和三年四月,谕省司:「官中所用物,如民间难得,毋强市之」。 |
34  | 宣宗兴定三年正月,议行均输。又勅和市边城军需,无至抑配贫民。 |
35  | 元世祖中统四年九月,民间所卖布帛,有踈薄狭短者,禁之。 |
36  | 至元元年正月,立诸路平准库。 |
37  | 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昻。至二十年十月,又立和林平准库。 |
38  | 十三年正月,立回易库于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币帛诸物。 |
39  | 勅大都路总管府,和雇和买权豪与民均输。 |
40  | 三月,又勅上都和雇和买并依大都路。至十八年九月勅,大都新安县民复和雇和买。 |
41  | 十九年九月,命军站户出钱助民和雇和买。先是,十六年十月,张融诉西京军戸和雇和买,有司匿所给价钞计万八千锭,官吏坐罪,以融为侍卫军总把。至是,有是命。二十八年二月,伊苏岱尔等言:「近制和雇和买,不及军家,今一切与民同」。诏自今军勿输。三十年十一月,勅中书省:「凡出征军,毋以和雇和买,烦其家」。 |
42  | 二十二年正月,从左丞卢世荣奏立市易司。世荣奏:「随朝官吏增俸州郡未及。可于各都立市易司,领诸牙侩人,计商人货物,四十分取一,以十为率,四给牙侩,六为官吏俸。国家以兵得天下,不藉粮馈,惟资羊马。宜于上都、隆兴等路以官钱买币帛,易羊马于北方,选䝉古人牧之,收其皮毛筋骨酥酪等物,十分为率,官取其八,二与牧者马,以备军兴,羊以充赐予」。帝善之。 |
43  | 成宗元贞元年十二月,诏大都路凡和雇和买及一切差役,以诸色戸与民均当。 |
44  | 二年正月,诏蠲两都站户和雇和买。 |
45  | 至大德元年十二月,免上都至大都并宣徽等十三站户和雇和买。七年三月,追收元降,除免和雇和市玺书。 |
46  | 大徳二年十二月,诏诸路和市价直随给其主,违者罪之。 |
47  | 武宗至大四年三月,禁诸王、驸马经过州郡,不得非理需索,应和买随即给价。 |
48  | 仁宗延佑七年十一月,平章政事特们徳尔言,和市织币薄恶,由董市者不谨,请免右丞髙昉等官,仍令郡县更造,徵其元直,不许。 |
49  | 《元史》奸臣》𫝊曰:英宗即位,特们徳尔,即奏委平章王毅、右丞髙昉等徵理在京仓库所贮粮,亏七十八万石,责偿于仓官及监临出内者,所贡币帛纰缪者,责偿于本处官吏之董其事者,仍立程严督,违者杖之。 |
50  | 明制,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阙用之物,照依时直两平收买,或客商中买物货,随即给价。如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赴告上司,以不应治罪。 |
51  | 凡民间市肆卖买货物价直,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上司,以凭置办军需等项,照价收买。又各府州县,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覆实,依期开报,毋许高擡少估亏。官损民,上司收买。一应物料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给价毋致亏民,及纵吏胥铺甲,克落作弊。 |
52  | 《明史食货志》曰:洪武时,宫禁中市物,视时估率加十钱,其损上益下如此。 |
53  | 太祖洪武元年十二月,命较勘斛斗秤尺,并定时估物价。 |
54  | 诏中书省:命在京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
55  | 大明令曰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各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令各府依法制造较勘,付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须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与官降相同,方许行使。 |
56  | 顾炎武《日知録》曰:法不一则民巧生,故古帝王必以谨权量为先务,其于天下,则五嵗巡狩而一正之,虞书同律度量、衡是也,其于国中,则每嵗而再正之。礼记月令: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是也。今北方之量,乡异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为一斗者,一哄之市,两斗并行,至其土地,以二百四十步为畆,亦有三百六十步、七百二十步为畆者,其步弓以五尺为步,亦有六尺七尺八尺为步者,此之谓工不信度也。 |
57  | 成祖永乐五年五月,命有司嵗办物料,悉给官钱,非土地所有者禁勿取。 |
58  | 开平卫卒蒋文霆言:「今有司嵗办各色物料,里长所领官钱,悉以入已名为和买,其实强取于民,万不偿一。若其土産,尚可措办,况非土地所有,须多方徵求,以致倾财破産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今后宜令有司除常赋外妄取民一钱者,以受财枉法论。其各色物料非土所有者禁勿取」。从之。 |
59  | 《明史食货志》曰:永乐初,斥言五色石者,且以温州输矾困民,罢染色布。然内使之出,始于是时,工役繁兴,徵取稍急,非土所有,民破産购之,军器之需尤无算。 |
60  | 仁宗洪熙元年六月,趣中官在外采办者,还罢所市物。 |
61  | 诏:「各处闸办金银钞造纸札坐买靛青,除已闸办造完见收在官者解送外,馀悉停罢,以苏民力。其原差官员等速即囘还,如托故稽迟,以违制论」。又巡按浙江御史尹崇高奏:「所差内官,内使于江、浙市买诸物,每物置局,拘集动扰,供给繁劳,朝廷所需甚微,民间所费甚大,宜皆取囘,惟令有司买纳」。帝谕尚书吴中等曰:「差遣中人本出权宜,岂知劳扰如此!今诏书已罢买诸物,若买完者,即令囘京,未完者,悉皆停止」。又谕尚书夏原吉等曰:「各处军民,艰难已甚,凡在先有坐派造办紵丝纱罗氁段、香货银朱金箔及海味、果品等物,即遣人驰驿往谕。已办完在官者,令原差监办官管运,囘京未办者,悉停罢,如嵗额,不在此例。仍前科扰民者,必罪不赦。 |
62  | 《大学衍义补》曰:「今宫闱官府有所匮乏,輙一切取之州郡,州郡则取之于民,盖于常赋外敛钱收买,以应徵求,及领价之际,文移上下,展转伺侯,动经旬月,所得不偿所费,凡买办皆如此九重,上何由知之哉? |
63  | 七月,谕工部察惩有司买办物料短给价者。副都御史戈谦言:「朝廷买办诸色物料,有司给价,十不及一,况展转克减,物主所得几何?且一夫耕作,除夏秋二税,所存无几,茍再侵耗,民不贫困者寡矣。愿今后欲有买办,如果不系军需急用之物,乞且停止,候民力完实,年榖丰稔,然后派买,实为民便」。帝曰:「科买诸物,每令实与价钱亏价损民,有司之过,宜速行戒约,有不悛者,必加之罪」。 |
64  | 八月,内官郑和等奏:「奉勅修理南京宫殿当用金箔,请令有司市买,命于天财库支钞买用,须依时直,勿亏小民」。 |
65  | 时应天府尹薛均奏:「自永乐二十年至今年六月,工部及光禄寺买民间缎匹等物价钞,乞于南京天财库给民」。帝谕戸部曰:「有司不恤民如此,其速支给。今后官买物不即给直者,罪坐有司」。十一月,尚书吴中言:「制造御用物料不足」。帝曰:「服食器用当从朴素。所用物料,就库藏中给取,不必买于民」。十二月,尚书夏原吉奏:「官买顺天府民丝漆等物,当给价钞,而所司折以靛青,未便」。帝曰:「靛青非染工不用,如不言,几亏民矣。其悉给钞靛青收贮,以俟别用」。 |
66  | 宣宗宣徳二年三月,勅买事神之物,毋得扰民,太常寺奏,牺牲所羊,少不足供祭,请支价,遣官收买于平阳府。帝曰:「朕昔侍皇考,见太常寺奏买牺牲,圣意惓惓以事神为重,爱民为心,葢事神之物,若有一毫损民,民心不悦,神必不享。尔等当体此意。自是年之后,每遇祀事,必以为诫。 |
67  | 四月,停陜西买办。 |
68  | 谕尚书吴中曰:「陜西去年薄收百姓艰难,一切买办之物悉停止」。 |
69  | 三年三月,命各仓斗斛,一准洪武中制度,各仓官为较勘印烙木,筹上刋年月及提调官吏姓名,亦用印烙。凡官斛筹非官印烙者不用,私造者问罪。至七年,令重铸铁斛,每仓各以一给之,永为法则较勘行使。 |
70  | 四月,令从公买办,毋蹈前弊。 |
71  | 帝闻买办物件支官钱,屡有告讦克减者,故有是令。五年二月,诏:「凡土産之处,如收买数多,量免他役以优恤之,不许概于不産之地收买科扰」。 |
72  | 至八年,令各处买卖诸色物件,聴差殷实,大户赍价于出産地方,收买供用。四月,以各处旱,下寛恤,诏凡坐派买办采办物件及亏欠孳牧牲口,并一应纸札,悉行蠲免。九年正月,以扬州、淮安、鳯阳、徐州等府州县连嵗亢旱,勅巡抚侍郎曹𢎞一切买办,尽行停止。越数日,乂诏买办铜铁诸物,俱待秋成后减半解纳,所遣官员,即令回部。十年正月,复勅停罢南京工部及各处买办物料。 |
73  | 六年十二月,内官袁琦等以采办为名,虐取财物,伏诛。内官袁琦狡险欺谩,假以干办公务,奏遣内官内使,凌辱官史,毒虐军民,恣肆贪婪,金宝锦绮以千万计,特伏凌迟,并斩阮巨队等十人,勅天下诸司知之。《食货志》曰:帝因㤗安税课局大使郝智言:「召还所遣官,勅自今更不许,輙遣自军器军需外,凡买办者尽停止,然寛免之。诏屡下,内使屡勅撤还,而奉行不实,宦者輙名采办,虐取于民,诛袁琦、阮巨队等十馀人,患乃稍息。 |
74  | 九年,令应天府买办物料,于都税司支钞给主。英宗初,罢诸处采买,及造下西洋船木诸冗费。正统元年令部颁铁斛等于仓库。 |
75  | 各布政司府州县仓,分嵗收粮五十万石,及折收仓库嵗收布绢等物十万匹以上者,工部各给铁斛一,铜尺、木秤各一。 |
76  | 是年二月,陜西按察副使金濂奏:「西安原降铁斛、铜尺、木秤,便于收支。今甘肃等卫仓库,因无前项斛与尺秤作弊多端,乞行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悉照原式成造,以慿收支较,勘九月攒运粮储总兵官各处巡抚,侍郎至京会议军民利便事宜。一、蘓松诸处官仓,原有洪武中颁降铁斛升斗,年久废失,出纳之际,军民受弊,应令府县量计合用铁斛升斗,备料送付南京工部会官依式铸造,颁给备用」。命准行之。 |
77  | 二年,命御史会同戸部及府县官监视买办物料,凡买办物料戸,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行铺,估计时价,闗出官钱,仍委御史一员会同,给与铺户,收买送纳。至三年,又令遇有买办之类,皆估计价钞数目,照旧具奏,限一月内赴库领散,不许过违。八年,又令朝廷所用物件,免有司买办,查出産地方,于存留粮内折收解京沿途官司应付船只脚力,南直隶府并山东者,送北京该衙门,收江南、广东、浙江、湖广、江西、四川者,送南京该衙门收,嵗终具奏。九年,令嵗用果品厨料照旧支领官钱派买,不许于存畱粮内折徵。又凡遇造作等项急用物料,止于官库闗用,有不敷者,方许具奏,先给官价派买。 |
78  | 四年四月,敕辽东都司卫所:「凡祭祀仪物,俱照洪武定例,支取官钱,两平收买,毋许科敛害人」。从署都指挥佥事毕恭言也。 |
79  | 景帝景泰二年,颁等秤天平于内外。 |
80  | 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颁给户部及在外收支衙门掌管用使,其所属各许依式成造应用。六年,令京城内不系长久开铺及小本买卖,俱免买办。宪宗成化元年六月,命光禄寺祭祀筵宴等,俱循旧例买办。 |
81  | 每年牲口不许过十万果品不许粘砌,至四年,给事中陈越言:「光禄市物,槩以势取负贩,遇之如被刼掠,夫光禄所供,昔皆足用,今不然者,宣索过额,侵渔妄费也」。大学士彭时亦以为言,请照宣徳、正统间例,斟酌供用,禁止买办,于是减鱼果嵗额十之一。二年五月,命内官监斟酌年例物料,其急于用者,出内帑银市之不急者,姑已之。 |
82  | 工部奏:「内官监请促办年例物料,若松木、黑炭等,共计七百七十七万有竒。縁四方水旱相仍,民困已甚,若复徵需,似乖初年明诏与民休息之意」。帝以小民贫困,正当寛恤,故有是令。 |
83  | 五年,命重发铁斛依式置造,以为永久定规。以新旧铁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洪武年间铁斛式様,重新铸造。发江南、江北、山东、河南兑粮诸处,令兑粮官员依式制造木斛,送漕运衙门较勘,印烙给发交兑。至十五年,又令铸铁斛颁给江西、湖广二布政司,及各兑粮水次,并支粮仓分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铁斛仍识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及监铸官员匠作姓名于上。 |
84  | 是年,又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凡诸色货物行人,依式制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知情扶同,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治。 |
85  | 孝宗𢎞治元年,命光禄减增加供应。 |
86  | 初,光禄俱预支官钱市物,行头吏役,因而侵蚀,乃令各行先报纳而后偿价,遂有游手号为报头,假以供应为名,抑价倍取,以充私槖。御史李鸾以为言,帝命禁止。 |
87  | 七月,罢镇守内外官采办。 |
88  | 先是,仁宗时,令中官镇守边塞。英宗复设各省镇守,又有守备、分守,中官布列天下。及宪宗时益甚,购书采药之使,搜取珍玩,靡有孑遗。抑卖盐引,私采禽鸟,糜官帑,纳私赂,动以巨万计。太岳、太和山降真诸香,通三嵗用七千斤,至是倍之,内府物料有至五六倍者。孝宗立,颇有减省。至是时,甘肃巡抚罗明言,镇守分守内外官竞尚贡献,各遣使于所属边卫搜方物,名曰采办,实扣军士月粮马价,或巧取番人犬马竒珍。且设膳乳诸房,佥厨役造酥油诸物。比及起运,沿途骚扰,乞悉罢之。报可。 |
89  | 十八年八月令各处嵗办非土産及有事故,皆酌价赴京收买。 |
90  | 给事中戴铣言:「各处岁办,多非土産,劳费不堪,宜令实开土産有无造册送部,会派之时有者,仍纳本色,其非土産及兵荒事变,令通融酌量,赍价赴京收买」。从之。至正徳元年正月,给事中周玺等言:「近来工作日繁,科派日增,皆近幸好兴土木,藉此占役军夫规取料价,且因劳以邀赏耳。今后物非土産,宜勿派工役,果不可已者,令部科估计后奏行」。下所司知之。武宗正徳元年颁铜法。 |
91  | 时议准工部行宝源局如法制造铜法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徳元年,宝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发江、浙等布政司及各运司并南直隶府州各依式様,支给官钱一体改造用使。 |
92  | 二月,命重刋戒谕收纳之㫖于诸司,永示遵守。给事中邹轩等奏:「内府各监局、各库、各仓场及各门内官、内使人等,每縁收纳钱粮,刻削无厌。先帝晚年洞察民隐,颁㫖戒谕,今复玩愒,恬不知畏。诸所解纳,百方巧取粟米布绢,价倍时估,民甚苦之。宜令诸司重刻谕㫖,悬布遵行,凡故违者,罪无赦」。世宗嘉靖二年,定市易诸法。 |
93  |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准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戸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罪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诈者杖。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髙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凡私造斛斗秤尺及作弊增减者,官降不如法者,提调官失勘者,其在市行使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收支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及失觉察者,凢造器用之物不坚固真实及绢布等,纰薄短狭而货卖者,各定罪有差。 |
94  | 四月,令京城办纳物料,皆先给与价。 |
95  | 给事中汪应轸等请革京城铺户,言:「古者徙豪杰以实京师,我朝亦有富戸,皆重根本。至于和买之法,则自宋南渡始,殊非善政。今和买不给直,独累京城以戕根本,其不善尤有甚焉。臣以为革之便。如不可革,则宜照例给价,务在两平事」。下戸部议覆,请令戸、工二部,凡办纳物料,皆当先给以价,从之。二十七年五月,给事中罗崇奎等言诸商重困之弊,帝嘉纳之。 |
96  | 时户部言:「京师召集诸商,纳货取直,内则据诸司之通关实收,外则据两县总部、九门官之时估,情法适中,公私均便。迩者民伪日滋,初意渐失,其入官应役者皆佣贩贱夫,漂流弱户,有司利其无援,輙百方牟夺之,而富商即有一二置籍,往往诈称穷困,旋入旋出,非所以安人心而一治体也。请以十年为率,命科道官一为清理,贫者除之,富者即豪强不得隐匿」。帝命科、道官如议选委令审核戸口,徧置尺籍,务在公平,足以经久。既而崇奎等复言:「部臣之说,意在革弊而未悉弊源。窃谓今日诸商所以重困者,其弊有四:夫物有贵贱,价有低昂,今当事者贱则乐于减,贵则逺嫌而不敢增,一也。诸商殚力经营计,早得公家之利,而收纳不得一遭风雨,遂不可用,二也。既收之后,经管官更代不常,不即给直,或遂以沉阁,三也。幸给直矣,而官司折阅于上,番校齮齕于下,名虽平估,而所得不能半之四也。四弊不除,窃恐审编未久,而溃乱又随之矣。臣以为宜先去四弊,而不必复为编审,即编审亦不必科道。其各场监收主事满一嵗,然后代毋数更易」。帝嘉纳其言,令戸部酌行审编用科道官,仍如前议。 |
97  | 等谨案: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嵗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于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至是户部以核实编审为请,崇奎等复言诸弊若除商自乐赴,帝虽纳其言,而仍编审如部议。至二十九年,工科又奏:铺商编审之日,旧商报之,臣等核之,报之不实,则失在旧商,核之不真则失在臣等。若豪猾之徒,公以贿免,则罪在奸商。乞勅部即令新商投认供役,其有迁延迟悞、贿托求退者,许送法司究罪,则铺商无偏累之苦,而科臣等亦可免公役躭延之虑矣。盖当时召商及编审之弊,大畧如此。三十一年,更定时估法。 |
98  | 自本年为始,每半年一次,将供用等库并各仓场合用粮草等项,令山东、河南二道管粮官员查访行,令宛、大二县造册送科道,与巡视中城御史及该司与九门委官公同酌。如先估与市价相合,不必更易。其间物料时有贵贱,价有低昂,应增应减务酌量时直,上半年不过正月,下半年不过七月,依期照例会估」。三十三年,又行令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隶所属,凡遇会派年例钱粮,务以京估为准,有馀者减,不足者增。 |
99  | 穆宗隆庆四年六月,户部条议恤商六事,从之。一、定时估物价与时低昂,而钱粮因时办纳,若先时估计,则贵贱无慿,此后估价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务随时估价,不得执一,一议给价。太仓闗各草场料草,原数少者给以全价,数多者给以三分之一,完日补给,皆以时估为率。一严禁革各库监局及牛、羊、象、马房等仓、西安等门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费。量减各仓场草束斤数及脚夫库秤之冗食,一酌坐买。凡草料数多,一时难猝办者,量于秋冬孟月坐买,不得仍前全坐,致费高价陈草发卖,或如数补放未给价者,速给之。一公佥报,各商果贫困不能供役者,具状验实,方许举保富戸更代。 |
100  | 神宗万厯九年,命加减物料价银。 |
101  | 令九门盐法委官会同科道,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酌往年近日旧册,量加增减,著为定规。以后非物价大相悬絶,不得再行会估。熹宗天启元年三月,戸部尚书汪应蛟覆奏甲丁库钱粮四欵,从之。 |
102  | 一、免税:谓丁字库、油漆铜锡等项,既派商办纳,复照单比税,各商何堪,宜移知宣课司,凡召办俱免纳税,以滋重困。一、革铺垫,谓外解钱粮铺垫已属陋规,此外复有茶果见面科敛名色,宜严谕库璫尽行裁革。一、截支谓商价不给,輙以掲借倾家,今后召买,必先给价,如恐领银虚冒应照截支之议,钱粮收到,即给价银未完之数,另行追比续完之价,再为截支一平估,谓京师物价腾贵,先年㑹估较今价不啻天渊,容移知巡视诸臣,及札九门盐法、部司等官㑹同估直,照时价通融增减,仍责商人召办物料,依期进纳,悉从所请。至三年六月,给事中郭兴言等奏:京师有上纳之钱粮,便有铺垫之常例,敲骨剥髓,牢不可破。先年巡青商人止借办草场草料,尚苦不支,后因十库商人巧为脱卸,致令巡青商人代办十库钱粮,贫役重累,膏尽血竭。查万厯四十八年以前,商人无十库之累,夏秋估价,毫不假借,每嵗费银止二十七万馀两,自天启元年,代办十库钱粮,商人称苦议价不免稍寛,嵗费几至三十五万,今正值春估之时,增之则病国,减之则病商,展转反覆,计无所出,莫若查照旧规,免其代办,勅令巡视十库诸臣,照旧招商供办,事有专属,责无他诿,一举而两得矣。诏付部议等。谨案食货志:自嵗办改为采办,不免加派,累及铺户。然嘉靖末年,嵗用止十七万两,隆庆时裁为十五万万厯,初年减至十三四万,中年渐增几三十万,而铺户之累滋甚,时中官进纳索赂名铺垫钱费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戸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宻鈎,若缉奸盗,至天启时,而商累益重,乃有不得一钱者矣。 |
103  | 五年七月,巡青给事中霍维华等以商人苦累,酌议规则,命如议行之。 |
104  | 一,议估价物价与时消长,原无一定,乃从前估价,止就旧数,稍为增减。今议依季定估,照市价不得一毫,任意増减。一议放银,各商领银,漫不称兑。且如搭钱而复折银,暮四朝三,总属敝政,今议著各商公同敲针,照数称兑,不得分毫短少。其办完料价,及时给放,毋得因循滋累。一议佥报商人每遇佥报,或求情面幸免,或挟夙恨妄报,株连蔓引,延累无穷。今议定编审之期,即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或不及编审之年,有物故消乏、查审情真者,亦酌此法行之,则事不烦而民不扰,亦足免衙役市棍诈骗之害矣。命如议申饬行之。 |
105  | 《大学衍义补》曰:昔人谓市者,商贾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货,取之任土,作贡而有馀,未有市物者也。市昉于《周官》泉府初立法时,本以懋迁有无,曲为贫民地,初无一毫征利富国之意焉,后世则争商贾之利利、民庶之有,岂古人立法之初意哉?市贾之事,乗时贵贱以为敛散,则是以人君而为商贾之所为,虽曰推抑商贾居货待价之谋,而贫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况物货居之既多,则价何至甚贵哉? |
106  |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