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㑹要卷四十一 |
3  | 宋 王溥 撰 |
4  | 㫁屠釣。 |
5  | 武徳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已後,毎年正月九日,及毎月十齋日,並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冝㫁、屠釣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殺。 |
6  | 聖厯三年,㫁屠殺鳯閣舍人崔融,議曰:春生秋殺,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國之大事。豺祭獸,獺祭魚,自然之理也。一乾豆二,賔客,不易之義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揮以鸞刀,烹之鶴鼎,所以充庖廚。故能幽明感通,人祗輯穆,百王千帝,殊途同歸。今若禁屠,宰㫁弋獵,三驅莫行,一切不許,便恐違聖人之達訓,紊明主之善經,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諸州,乃以魚為命,河西諸國,以肉為齋,一朝禁止,百姓勞弊,富者未革,貧者難堪,二不可也。又如貧賤之流,刲割為事,家業儻失,性命不全,雖復日戮一人,終慮未能禁絶,但益恐嚇,唯長姦欺,外有㫁屠之名,內誠鼓刀者衆,勢利依倚,請託紛紜,三不可也。雖好生惡殺,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㑹今,非國家之大體,但使順月令,奉天經,造次合禮儀,従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為盡善? |
7  | 景龍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贖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書舍人李義府疏曰:「江南水鄉,採捕為業,魚鼈之利,黎元所資,雖雲雨之施,有沾於末類,而生成之惠未洽於平人。何則?江湖之饒,生育無限,府庫之用支供易殫,費之若少,則所濟何成?用之儻多,則常支有闕,在于拯物,豈若優人?且生鬻之徒,唯斯是視,錢刀日至,網罟年滋,弛之一朝,營之百倍,未若逥救贖之錢物,减貧戸之徭賦,治國愛人,其福勝彼。 |
8  |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勅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来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冝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㫁。先天元年十二月,勅禁人屠殺雞犬。 |
9  | 二年六月,勅殺牛馬騾等犯者,科罪不得官,當䕃贖。公私賤𨽻犯者,先決杖六十,然後科罪」。 |
10  |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勅諸州有廣造簺、滬取魚,並宜禁㫁。 |
11  |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勅:毎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並宜禁㫁宰殺漁獵。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勅兩京五百里內,宜禁捕獵,如犯者王公以下錄奏,餘委所司量罪决責。天寶五載七月,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望請,不得宰殺,如犯者,請科違勅罪従之。 |
12  |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令屬陽和布氣,蠢物懐生,在扵含養,必期遂性。其滎陽僕射陂陳留篷池,自今以後,特宜禁㫁採捕,仍改僕射陂為廣仁陂篷池為福源池」。七載五月十三日勅文:「自今已後,天下毎月十齋日,不得輒有宰殺」。 |
13  | 至徳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勅,三長齋月並十齋日,並宜㫁屠釣,永為常式。 |
14  | 乾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勅,毎月十齋日及忌日,並不得採捕屠宰,仍永為式。 |
15  | 建中元年五月,勅:自今已後,毎年五月,宜令天下州縣禁㫁採捕弋獵,仍令所司㫁屠宰,永為常式,并委州府長吏嚴加搦捉,其應合供陵廟,並依常式。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勅,毎年中和,莭及九月九日,自今已後,逼節放三日開屠」。 |
16  | 開元二年八月,勅慶成,莭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殺,永為常式」。 |
17  | 「會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正月五月九月㫁屠。伏以齋月㫁屠,出扵釋氏,縁國初風俗,猶近梁陳,卿相大臣頗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㫁屠羊,宰殺驢牛,其數不少,鼓刀者坐獲厚利,糾察者皆受賄財,比来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嵗之首,萬物生育之初,諸起元日㫁三日,毎遇列聖忌日,㫁一日家國崇𤣥祖之道,竭嚴奉之誠,既以𢎞闡其風,即須參用其教,仍望准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勅,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㫁屠三日,餘望並停,縁㫁屠日數既少,法令所宜畫一,望委御史䑓別條流聞奏従之。 |
18  |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農耕,是資牛力,絶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後,切宜禁㫁,委所在州府長官並錄事、叅軍等,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牛並盜竊殺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勅,先决六十,然後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鈐轄,即委所在長吏莭級,重加科責,庶令止絶」。 |
19  | 五年正月,勅:「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牛犢,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後三年內不得屠宰,仍切加禁㫁,如郊廟饗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其年五月,勅壽昌節,天下不得屠殺。 |
20  | 咸通十一年六月勅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澤,宜權㫁屠宰。 |
21  | 天祐元年九月,勅「乾和節,文武百寮、諸道進奏官准故事,扵寺觀說齋不得宰殺,許酒菓脯醢、左降官及流人。 |
22  |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量配邉要之州。十五年四月,勅: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嵗之後,仍不聽仕。 |
23  |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勅:「犯罪諸色,授以文武逺官,年考未滿,方便解退者,宜令依舊重任績。前考滿長壽三年五月三日勅,貶降官,並令扵朝堂謝,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別攝,餘州縣官亦不得通計前後勞考。 |
24  | 開元七年三月十六日勅:左降入考,未滿間,重有犯,應解免及放歸田里者,並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若是五流及餘犯,自依常法。 |
25  | 十年六月十二日,勅:自今以後,準格及勅應合決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貶,諸色决訖,許一月內将息,然後發遣。其縁惡逆指斥乗輿者,臨時發遣。 |
26  | 天寳五載七月六日,勅:應流貶之人,皆負譴罪,如聞在路多作逗留,郡縣阿容許其停滯。自今以後,左降官量情罪稍重者,日馳十驛已上,赴任流人押領,綱典畫時,遞相分付。如是更因循所由官當別有處分。十三載二月初九敕,文左降官承前遭憂,皆不得離任,孝行之道,鬱而未通,情禮之間,深可哀恤。如有此數,並宜放還,仍申省計至服滿日,准法處分。自今以後,編入常式」。 |
27  |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勅莭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縁坐及犯惡名教、枉法強盗賊,如有親年八十以上,及患在牀枕、不堪扶侍,更無兄弟者,許停官終養,其流移人亦准此」。 |
28  | 建中三年正月勅,諸流貶人及左降官身死,並許親屬収之本貫殯葬,其造蠱毒、移鄉人,不在此限。其年四月,御史臺奏天下㫁獄,一切請待讞報,以正刑名,唯除殺人當罪,自徒以上結竟者,並徙置邉州。京兆尹嚴郢駁奏曰:「臣伏以徙置邉州者,流之異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當,其死罪除殺人之外,又有十惡重罪、造偽刻印,并主典偽用印,及強盜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邉,扵法太輕,不足懲戒,其徒罪條目至多,或鬭毆爭競,小有傷損,或夫妻離異,不犯義絶,或養男别姓,或立嫡違式,或私行度關,或相冒合戶,如此之類,不可悉數。今一切徙邉,與十惡造偽同等,即輕重懸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雜,愆犯百端,觸網陷刑,徒罪偏廣,若皆送覆,繫滯寔多,其徒已下罪,非除免官,當及勅杖者,准外州縣例,量事處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讞報法司㫁結,准式有程,州縣禁囚,動盈千百計,毎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十人,此則百姓動揺,刑章紊撓。又邉州及近邊犯死及徒流者,復何以處?伏請下刪定,使詳覆,然後施行」。從之。 |
29  | 貞元三年五月,詔停省天下州府官員,其左降官仍舊。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劉鄴並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考授,至是特授之。元和三年閠十二月,廬州奏:「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顔䪻,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准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勅: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璠奏:「天徳軍五城及諸邉城配流人臣等,竊見諸處配流人,毎逢恩赦,悉得歸還,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稱要防邉,遂令沒身,終無歸日。臣又見比年邉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鬭打輕刑,據罪可原,在邉無益。伏請自今已後,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滿日、六年後並許放還,冀扺法者足以悛懲,滿嵗者絶其愁怨従之」。 |
30  | 十二年四月,勅應左降官流人不得補職及留連宴賞,如擅離州縣,具名聞奏。 |
31  | 其年七月,勅:自今已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並従到任後,經五考滿許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復資官,亦宜准此處分,考滿後,委本任處州府,具元貶事例,及到州縣月日,申刑部勘責,俾吏部量資望位量移者,仍毎季具名聞奏,并申中書門下。其曽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常叅官、刑部檢勘,其所犯事由聞奏,中書門下商量處分。其月勅左降官等,考滿量移,先有勑令,因循日久,都不舉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澤不及。自今已後,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宜並従到後經五考滿量移。今日已後,左降謫逺等官,量移未復,省官,亦宜准此處分。如是本犯十惡,及指斥乗輿,妖言不順,假托休咎,反逆餘累,及贓賄數多、情狀稍重者,宜具事由奏聞。其曽任刺史、督都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參官、刑部檢勘,具元犯事由聞奉,並申中書門下商量處分。未滿,五考已前遇恩赦者,准當時即處分。其復資度數,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勅,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具貶降官日,授正員官,或無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并餘左降官,縁任處州府,多是遐逺,至考滿日,其有申牒稽遲致留滯者,其刺史、本判官、録事參軍等,並請准天寳、貞元兩度勅文,依舊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仍請依舊従之。 其年十月,勅:自今已後流人不得因事差使離本處。 |
32  |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今請應責授官前制已改轉者,各勒依今任考數停替日,便放東西合選時,任自參選,不要及更有檢轄,庶使人無凝滯,事有指歸。勅㫖依奏。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應亡官失爵及放還流人,如先有荘田,已經沒官,被人請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孫到,並委州府却還,務令安業。 |
33  | 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請准制,以流貶量移輕重相懸,貶則降秩而已,流為擯死之刑部論理條件聞奏,今謹詳赦文,流為减死,貶乃降資量移者,卻限年數,流放者,便議歸還。准今年三月勅文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及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處,如去上都五千里已下者,則約一千里內與量移近處,如經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滿者,更與量移,亦以一千里為限,如經三度兩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請准制放還。如左降官來復資遇恩滿五考者,准元和十二年九月勅與量移,又準今年正月徳音:諸色流人與減一年除減外,滿五年即放還収敘,其配流在徳音已後者,不在減限。又天徳五城流人,准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勅,縱違恩勅,不在放歸限,今請待十年滿即放歸,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不在援引徳音減年之限。制可之。開成元年二月,勅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及曽經悞累停免未經引用者,並與進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
34  | 四年五月,勅諸州府有責授六品以下正員官,起今已後,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與替,仍先具事由,申中書門下,取指檢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其年十月五日勅節文:「今後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獄官,令有身名者,已後聽赦,無官爵者,六年滿日放歸。 |
35  | 㑹昌六年五月,赦書莭文:應徒流人在天徳振武者,官中量借糧種佃,令耕田以為生業。 |
36  | 大中三年六月勅:先經流貶罪人,歿扵貶所,有情非惡逆,任經刑部陳牒,許令歸葬絶逺之處,仍量事給棺槥,四年正月勅徒流人,比在天徳者,以十年為限,既遇鴻恩,許量減三年,但使循環添換,邉不闕人,次第放歸,人無怨苦。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闕,先准格徒、流人,亦量與立限,止扵七年如要住者,亦聽。 其年十一月,勅收復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罪配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七年放還」。 其年五月,御史臺奏:「起請赦書莭文流人,該恩例,須磨勘文書,雖曰放還,尚為拘絆,其人經三度量移者,赦書後,委所在長吏子細檢勘,無可疑者,便任東西訖,具名聞奏。臣今條流,其流人毎毎量移之時,請委刑部具先流甚處相承牒,准赦文,當日放東西訖,具名聞奏。其流人未有處分者,請委刑部准此磨勘,牒報本道,并其事由報臺,庶免留滯」。五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今後有配長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減等者,並勒將妻同去。有兒女情願者,亦聽。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並許東西州縣不任勾留,情願住者亦聽。 |
37  | 乾符元年九月十六日,勅:「應殘疾篤廢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徵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處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荘奏:配州府流人流刑三等,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毎五百里為一等。准律,諸犯流應配者,二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滿及㑹赦免役者,即扵配所従戶口例,今後望請諸流人應配者,依所配里數,無要重城鎮之處,仍逐罪配之,唯得就近勅㫖,従之酷吏。 |
38  | 載初元年九月,來俊臣主制大獄,毎鞫囚,不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扵甕,圍炙以火,絶其餱糧,至有袖衣絮以噉之者,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但入新開獄者,自非身死,絶不得出,毎有制書,赦宥囚徒,俊臣必遣獄吏盡殺之,然後宣示公卿入朝黙邅収捕,故毎出必與家人訣,曰:不知重相見否?其月於都城麗景門內別置推事院,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魄,六曰實同反,七曰反即是,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
39  |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以來,俊臣等用法嚴酷,上疏曰:「臣聞陳平事,漢皇謀疎,楚君臣乃用黃金五萬斤,行反間之術,項王果疑臣下,陳平反間遂行,今告事紛紜,虛多實少,當有兇慝焉,知必無陳平先謀,疎陛下君臣,後謀國家良善,陛下昨語臣云,我比来已作此意,是愚臣管測先天而天弗違,至如羅織之徒,即疎開之,漸陳平反間,其逺乎哉?王制曰:凡用刑史,以獄成告于正,正聽之,以獄成,告扵大司,冦大司冦聽之,棘木之下,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獄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又告于王,王三宥之,然後制刑。臣竊見比日獄官一單車使推従萬事,即定法家隨㫁,不令重推,或有臨時使決,不待聞奏,此權由臣下,非審懼之法,儻有寃濫,何由可知?況乎九品之官,専命推覆,既不在秋官,官省審復,不由門下,事非可久,物情駭懼。老子云: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日假此威權,便是窺國家之利器也,不可不慎。 |
40  | 長壽元年,有上封事人,言嶺南流人有隂謀逆者,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攝監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狀,便許斬決。國俊至廣州,徧召流人,擁之水濵,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併命,然後鍜錬曲成反狀,仍誣奏云:「嶺南道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為變不遥」。則天然其奏,又命攝監察御史劉光業、王徳壽、鮑思恭、王大貞、屈貞筠等,分往劔南、黔中、安南、嶺南等六道,案鞫流人,扵是光業誅七百人,徳壽誅五百人,其餘少者不減數百人。時周興、來俊臣相次受制推究大獄,又與侯思止、王𢎞義、郭覇、衛遂忠等招集告事者數百人,共為羅織,以陷良善,又造羅織經一卷,其意㫖皆網羅前人,織成反狀,海內震懼,道路以目,麟臺正字陳子昂上書曰:臣聞之聖人出,必有驅除,蓋天人之符應休命也。日者東南㣲孽,敢謀亂常,陛下順天行誅,罪惡咸服,豈非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執事者不察天心以為人意,惡其首亂唱禍,法合誅屠,將息奸源,窮其黨與,遂使陛下大開詔獄,重設嚴刑,兾以懲創于天下,故大或流血,小禦魑魅,今朝廷惶惶,莫有固志,海內傾聽,以相驚恐,愚臣昧焉,竊恐非五帝三皇伐罪弔人之意也,頃年以來,伏見諸方告宻,牽連至百千輩,大抵所告,以揚州為名,及其窮竟,百無一實,遂使奸惡之黨,快意相讐,睚眦之嫌,即稱有宻,一人被訟,百人滿獄,使者推捕,冠蓋如市,或謂陛下愛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唱之,莫知寧所,伏願念之,即天下幸甚!萬年縣主簿徐堅上疏曰:臣聞書有五聽之道,慮失情實也。令著三覆之奏,恐致虛枉也。比見有勑勘當反逆命使者,得實便行決殺,人命至重,死不可生,儻萬分之中,有一不實,欲訴無路,懐枉誰明,飲恨吞聲,赤族従戮,豈不痛哉?此不足肅姦逆而明刑典,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臣望絶此處分,依法覆奏,則死者甘伏,知泣辜之恩,生人歡悅,見詳刑之意。鳯閣舍人韋嗣立上疏曰:臣聞堯舜之日,畫其衣冠,文景之世,幾致刑措,厯兹千載,以為美談,今四海多銜寃之人,九泉有抱痛之鬼,並自揚蔡之後,刑獄漸興,用法之伍,務扵窮竟,連坐相牽,數年不絶,遂使巨姦大猾,伺隙乗間,內包豺狼之心,外示鷹鸇之跡,隂圖潛結,共相影㑹,至以似是之言,成不赦之罪,皆深為巧詆,恣行楚毒,人不勝痛,便乞自誣,公卿士庶,連頸受戮,道路籍籍,雖知非辜,而鍛鍊已成,辨占皆合,縦皋陶為理于公定刑,則謂汙宫毀柩,猶未塞責,雖陛下仁慈哀念,恤獄緩死,及覽辭状,便已周宻,皆謂勘鞫得情,是其實罪,雖欲寛舍,其如法何?扵是小乃身誅,大則族滅,相縁共坐者,不可勝言,此豈宿構讐,嫌將申報復,皆圖茍成功效,有求官賞,當時稱贓,謂為羅織弄法,侮文傷人,實甚且如仁傑元忠,俱罹枉陷,被勘鞫之際,亦皆已自誣,向非陛下至明,無以省察,則葅醢之戮,已及其身,欲望輸忠聖世,安可復得?陛下擢而升之,遂名為良輔。國之棟幹,稱此二人,何乃前非而後是耶?誠由枉陷與甄明耳。陛下倘録垂拱以來伏法者,並追還官爵,縁累之徒,普霑恩造,如此則天下皆知比所陷罪,元非陛下之意。監察御史魏靖上疏曰:夫酷吏者,資矯佞以事君,行刻薄以臨下,矯佞似乎,用意,刻薄類乎無私,侮憲害公,弄權骩法。臣見周興、來俊臣等,恣意騁暴,縦虐含毒,讐疾在位,安忍朝臣罪?隨情加刑,隨意改當其時也?囹圄如市,朝廷以目,既而神靈不昧,寃魂有託,竊見來俊臣身處極法者,以其羅織良善,屠陷忠賢,籍沒以勸,將來明戮,以謝天下,臣又聞之道路,上至聖主,傍洎貴臣,明知有羅織之事矣,使臣既死,推者獲㓛,胡元禮超遷,裴談受榮賞,中外稱慶,朝野載安,破其黨者,既能賞不逾時,被其陷者,豈可銜寃?累嵗且稱反之徒,須反狀,唯據片辭,即請行刑,拷楚妄加,疑似何限?臣又聞之,郭覇自刺而唱快,萬國俊被傷而遽亡,崔獻可臨終膝,拳扵項李,仁敬將死,舌至扵臍,備在人謡,不為虛說,伯有晝見,殆無以過,此亦羅織之一據也。臣以至愚,不識大體,倘使平反者數人,衆共詳覆來俊,臣等所推大獄,庶鄧艾獲申,扵今日孝婦不濫扵昔時矣。后悟,乃下詔以來,俊臣所推鞫人身死籍沒者,令三司重檢勘,有寃濫者,並皆雪寃。聖厯元年,則天謂侍臣曰:往者來俊臣等推制獄朝臣遞相牽引,咸承反逆,中間疑有枉濫,更遣近臣就獄親問,皆得手狀,承引不虛。近日俊臣死,更無聞有反者,然則已前受戮者不有寃濫耶?夏官侍郎姚元崇對曰:比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誣,告者持以為功,天下號為羅織。甚至陛下令近臣就獄親問者,近臣亦不得自保,何敢動揺?今日已後,臣之一門百口,保見在內外官吏無反者,乞陛下得告狀収掌,更不須推」。則天大恱曰:以前宰相,皆順成其事,陷朕為淫刑之主。 |
41  | 萬嵗通天二年九月初,契丹平,命邠寧道大總管河內王懿宗按撫河內諸州,懿宗所過殘酷,有犯法應死者,必生取膽,然後殺之,雖流血盈庭,言笑自若,先賊帥何阿小攻陷冀州,亦多屠害士女,故時人號懿宗,阿小為兩河,語曰:唯此兩河殺人最多,嫉之甚矣!神龍元年三月二日制,故司僕少卿徐有功、執事平恕,追贈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又以劉光業、王徳壽、王處貞、劉景陽、屈貞筠、丘神勣、来子珣、周興、來俊臣、魚承曄、王景昭、索元禮、傅遊藝、王𢎞義、張知黙、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覇、李敬仁、皇甫文備、鮑史恭等二十三人,自垂拱已來,枉濫殺人,所有官爵,並令追奪。唐奉一、李秦授,依前配流。至開元二年二月一日,勑周利貞、裴談、張福正、張思敬、王承、劉暉、楊允、姜暐封行,已魚承曄、張知黙、衛遂忠、公孫琰、鍾思㢘等十三人,皆為酷吏,比周興、來俊臣、侯思止等事跡稍輕,並宜放歸田野,終身勿齒。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勅:周酷吏來,子珣等身在者,冝長流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仕。劉景陽、丘神勣、劉暉、王景昭、李嘉言、魚承暉、皇甫文備傅逰藝,宜配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干仕進。 |
42  | 寶應元年,貶御史中丞。敬羽為道州刺史,尋有詔殺之。貞元二十一年二月,貶京兆尹李實為通州長史,實為京兆尹。目國哀已後,殘害人吏,悉不聊生,無辜斃踣者甚衆。及譴日,市井歡呼,爭投瓦礫,間道乃免。元和十四年七月,沂海觀察使王遂為衆所殺,遂初到鎮,好以汙俗詆將卒,日肆殘賊,喜怒不中理,其将王弁乗人心不堪,率衆為亂,遂竟遇害。始遂毎有笞,撻其杖,率過制。既遇禍,監使封其杖來獻,上命出,示扵朝以作誡焉。 |
43  | 雜記 |
44  | 貞觀十一年正月,勅:「在京禁囚,毎月奏,自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十三年八月四日,勅身,體髪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訴競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後,犯者先决四十,然後依法。 |
45  |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詔:「盗賊之作,為害實㴱。州縣官人,多求虛譽,茍言盗發,不欲陳告。鄉村長正,知其此情,遞相勸止,十不言一。假有被論,先拘物主,爰及鄰伍,久嬰縲絏。有一扵斯,實虧正化。自今以後,勿使更然」。永徽五年三月,制州胥吏犯贓,一匹以上先決一百,然後准法。 |
46  |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投匿名書,國有常禁,凡厥寮庶,咸應具悉,近遂有人向朝堂之側,投書扵地,藏其姓名,誣人之罪,朕察其所陳,皆極虛妄,此風若扇,為蠧方㴱。自今已後,內外法司及別勅據事宜,並依律文,勿更別為酷法。其匿名書,亦宜准律處分」。 |
47  | 永淳二年二月制,官人犯法經㫁後得雪者,並申尚書省詳定,若前被枉㫁及有妄雪者,具狀聞奏」。延載元年,勅盗公私尊像入大逆條盜、佛殿內物,同乗御物。 |
48  | 神龍三年八月七日勅,反逆縁坐人應沒官者年至十六以上,並配嶺南逺惡州為城奴。 |
49  | 景雲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勅新授官已上者不得更訴屈。 |
50  | 開元三年二月,勅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已上,貶逺惡州婦人配入掖庭。 |
51  | 四年正月六日,勅:除長官以外,因公事責決,罰不過十下,其私事専執當者不得過二十。 |
52  | 二十二年十月九日勅:犯罪逃走者,其贓即先徵納,後捉獲推勘贓數減少,不在卻還之限。 |
53  | 天寳五載十一月五日,其偽畫印宜用偽刻印鑄印之例處分,永為常式。 |
54  |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勅責情状:「専知官有二十,減十下,自今已後,判司、縣令一人,犯奪太守一季祿丞、簿、尉一人,有犯與縣令中下考三人已上,既量事貶黜,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勅責情狀,宜准格式處分。至正元六年十一月八日,勅:自今已後,太守縣令有犯贓者,宜令加常式一等」。 |
55  | 至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逰奏:「令長職在親,人丞、簿、尉有犯無不委悉。比来各相䝉蔽,悉狥人情,百姓艱辛,職由於此。今已後,丞簿、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二等,冀遞相管轄,不得為非。勅㫖依天下諸州准此」。 |
56  |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勅節文:「州縣佐官已下,笞杖不得過十下已上,須取長官處分」。 |
57  | 廣徳元年七月十一日勅節文:「應天下刑獄,大理正㫁刑部詳覆下中書門下處分。 |
58  | 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御史臺奏:「決囚准令以未後者,不得申時。如州府及諸司已至未後者,許至來日,仍請勒本司官准制與御史同監引決。従之長慶二年九月勅,應犯贓罪,今後不得以散試官當罪」。元和三年四月勅:應勲官及六品以下階,宜准散試官例,不得當罪。 |
59  | 「大中五年四月,應勅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推勘奏狀,宜令具小節目狀,扵大狀前同進。七年四月六日勅法司:㫁罪,毎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吏無逾制,法守常規。 |
60  | 唐㑹要卷四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