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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文獻通考 |
條件: 提到「御史中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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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征榷考六》
40 ![]() |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閒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嘗有毆人破首,詣閑廄使納利錢,受牒貨罪。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得捕役,給牒者毀之。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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