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巻十六 |
3  | 職役 |
4  | 厯代役法 |
5  | 元制,差科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各驗其戸之上下而科焉。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戸之高下為等。 |
6  | 太宗元年八月,初徵賦調。 |
7  | 命河北漢民以戸計出賦,調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計出賦,調瑪哈穆第哈喇斯宻主之。敕䝉古,民有馬百者輸牝馬一,牛百者輸牸牛一,羊百者輸羒羊一,為永制。 |
8  | 八年,定內郡丁稅。 |
9  | 初,太宗每戸科粟二石,後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是,乃定科徴之法,令諸路驗民戸成丁之數,每丁嵗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戸丁驅各半之,老㓜不與等。謹按太宗初年,中原賦調既以戸計矣,此復驗丁料粟,是仍以丁計也,而二戸五戸又有絲料,蓋戸與丁兩科之。 |
10  | 始行絲料之法: |
11  | 每二戸出絲一觔,并隨路絲線顔色輸於官,五戸出絲一筋,并隨路絲線顔色輸於本位。 |
12  | 時呼圖克以所括戸一百四萬來上,帝議裂諸州郡,分賜諸王貴族為湯沐邑,楚材奏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帝曰:「業已許之矣」。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貢賦,嵗終頒之,使毋擅科徴可也」。帝然其計,遂定五戸絲制,其絲不得私徴,皆輸諸有司,視其所當得之數給之。是時,諸王受賜者十一人,公主四人,勲臣二十四人。 |
13  | 憲宗以後,亦屢有續賜者。 |
14  | 《元史》:劉肅𫝊曰:太宗時,肅為行臺,嚴實行軍萬户府,經厯東平,嵗賦絲銀,復輸綿十萬兩、色絹萬匹,民不能堪,肅賛實奏罷之。 |
15  | 太宗時,禁中原州縣,毋許擅役百姓。 |
16  | 耶律楚材言:「中原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 |
17  | 憲宗五年,始定包銀之法。 |
18  | 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徴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顔色等物。 |
19  | 元史張晉亨𫝊曰:晉亨權知東平府事,憲宗即位,入覲,時包銀制行,朝議戸賦銀六兩,諸道長吏有輙請試行於民者,晉亨面責之曰:諸君職在親民,民之利病,且不知乎?且五方土産各異,隨其産為賦,則民便而易足,必責輸銀,雖破民之産,有不能辦者。大臣以聞,明日召見,如其言以對,帝是之,乃得蠲戸額三之一,仍聴民輸他物,遂乃定制。王玉汝𫝊曰:「玉汝為行臺知事,仍遙額平隂令」。憲宗即位,有㫖令常賦外嵗出銀六兩,謂之包垜銀,玉汝曰:「民力不支矣」。糾率諸路管民官,愬之闕下,得減三分之一。 |
20  | 史楫𫝊曰:楫為真定兵馬都總管,時朝廷始徴包銀,楫請以銀與物折,仍减其元數,詔從之。等謹按,以上張王史三傳,言包銀事與食貨志小異,據志是初徴六兩,至五年始减,王史兩𫝊乃减於方徴之始,張𫝊則初議時已减為四兩矣,恐非當時實録。 |
21  | 世祖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戸籍科差條例,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戸、漏籍、戸恊濟,戸於諸戸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戸,止納絲戸,止納鈔戸,又有攤絲戸儲,伊蘇岱爾所管納絲,戸復業戸,并漸成丁戸,戸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戸內絲銀全科,係官戸,每戸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係官五戸絲戸,每戸輸係官絲一斤、五戸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係官戸同减半科戸,每戸輸係官絲八兩、五戸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係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戸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戸十四斤者,每戸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係官五戸絲戸,每戸輸係官絲一斤、五戸絲六兩四錢。交叅戸內絲銀戸,每戸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戸內,止納絲戸,每戸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銀戸同,止納鈔,戸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増五錢,増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戸內絲銀戸,每戸輸係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戸,每戸輸係官之數,與絲銀戸同攤絲戸,每戸科攤絲四斤,儲伊蘇岱爾所管戸,每戸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戸,并漸成丁戸,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戸等,於是以全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聴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戸皆不與。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三年七月,詔農民包銀徴其半,俘戸止令輸絲,民當輸納之月,毋徴私債。四年三月,詔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産絲之地,亦聴以鈔輸入,凡當差戸包銀鈔四兩,每十戸輸絲十四斤,漏籍老㓜鈔三兩、絲一斤。 |
22  | 二年,罷占役。 |
23  | 憲宗初年,括戸餘百萬。至是,諸色占役者大半,右丞相史天澤悉奏罷之。其後至元十七年七月,廣東宣慰使特穆爾布哈言:「官豪隠庇佃民,不供徭役,宜別立籍各萬戸軍交叅,重役宜發還元翼」。二十三年,刑部尚書崔彧言:「大都高貲戸多為僧格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不問何人,宜皆均輸。有敢如前以賄求人容庇者,罪之」。二十八年三月,以江淮富民多行賄權貴為府縣吏卒容庇,平戸遇有差役,反及貧民,詔江淮行省嚴禁之,皆從之。三年五月,詔覈實逃戸輸納絲銀税租,逃民茍免差税重加之罪。 |
24  | 十二月,勅諸王塔齊爾所部獵戸,止收包銀,其絲税輸有司」。 |
25  | 四年,令除正軍外,其餘戸與民一體當差。至成宗大徳七年二月,詔除征邊軍士及兩都站役外,其餘均當徭役。 |
26  | 五年,設立馬歩弓手,驗民戸多寡定立額數。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皆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不同。職巡邏專捕獲。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送,以轉相授受。外此則不敢役示,専其職焉。是年初定制,州縣城相離五七十里,有村居及二十戸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不及二十戸者,依數差捕,若無村居處或五七十里,創立聚落村舍,亦須及二十戸數。其巡軍別設不在戸數之內,闗津渡口必當設立者,不在五七十里之限。於本路諸色人等戸內,每一百戸取中戸一名充役,若有失盜,勒令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如限內不獲者決責有差,獲及一半者全免。至元三年,從省部議,隨路戸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止於本處包銀絲線并止納包銀戸計內,每一百戸選差中戸一名,當役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於本路包銀等戸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弓手。八年,從臺臣言,於諸路選年壯熟嫻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數,少者增置,除捕盜防轉,不得別行差占。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臺請,以各處弓手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別於相應,戸內補換。 |
27  | 至元元年正月,命諸王位下工匠已籍為民者,並徴差賦。 |
28  | 九年九月,詔樞宻院:諸路正軍貼戸及同籍親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諸王權要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十七年十二月,敕民避役竄名匠戸者,復為民。 |
29  | 八月,詔勿擅科差役。 |
30  | 二年閏五月,詔括諸路未占籍戸任差職者以聞。至十三年,詔民之蕩析離居及僧道、漏籍諸色人不當差役者萬餘人,充桂、齊。 |
31  | 三年,詔窵戸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漫散之戸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戸納税」。四年五月,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戸,每四兩増納一兩以給之。 |
32  | 全科戸輸一兩,減半,戸輸五錢。 |
33  | 七年,設社長。 |
34  | 時定制,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増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逺民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聴。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農桑,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㸃視,勸誠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㸃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嵗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 |
35  | 《元史》呂思誠𫝊曰:㤗定時,思誠為修縣尹,差民戸為三等,均其徭役。又刻孔子像,令社學祀之,每嵗春行田,印識文簿,畀社長,記其善惡。季月報縣不孝弟,不事生業者,罸其輸作。至社者,何人飲食若干,多者責償其直。 |
36  | 等謹按:元之社長,猶與漢制為近。漢鄉亭之任,每鄉有三老、孝弟力田,所以勸導鄉里,助成風俗也。隋、唐以後,其意日衰,其職亦日賤,善良者多為役所累,豪猾者或倚法為奸,欲望其修善行以率鄉人,豈可得乎?夫農桑孝弟者,王政之本也。元世祖以是教民,而專其責於社,長其與宋之保正、副耆、戸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者異矣。 |
37  | 十七年正月,詔毋以侍衛軍供工匠役,等謹按,世祖雖有是詔,然考本紀,是年二月,即發侍衛軍三千浚通州運河,博勒呼傳言二十八年開漕渠,欲其亟成,又不欲役細民,敕四集賽人及諸府人專其役。蓋未設武衛軍以前,凡修浚興作之事,五衛軍咸受役焉。既設五衛軍後,間有急需,侍衛諸軍亦未嘗盡免。本紀又言:五衛軍舊例十人為率,七人三人分為二,畨十月放七人者,還正月復役,正月放三人者還,四月復役,更休息之。二十三年二月,常以應放還五衛軍,穿河西務河,則併其休息者而役之矣。然先是二年十一月詔:事故貧難軍不堪應役者,以兩戶或三戸合併正軍一名,其丁單力憊者,許雇人應役,前後檢放為民者,動以千計,是用其力,亦未嘗不恤其勞也。十二月,詔以民當站役,十戸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補之。 |
38  | 先是,十六年六月,以臨洮、鞏昌、通安等十驛嵗饑,供役煩重,有質賣子女以供役者,命選官撫治之,又以襄陽屯田戸四百,代軍營驛役,至是復有是詔,又増置甘州站戸,詔於諸王戸籍內籖之。十八年六月,敕宣慰司、安西等處軍站與民均役,八月,勅甘州,凡諸投下戸,依民例應站役。十九年五月,沿海左副都元帥石國英請站戸苖税,貧富不均者,宜均其役,有詔中書集議行之。二十三年,刑部尚書崔彧言:「軍站諸戸,每嵗官吏非名取索,賦稅倍蓰,民多流移,請自今非奉㫖及省部文字,敢私斂民及役軍匠者,論如法」。從之。成宗大徳十一年十二月,中書省奏:「驛戸疲乏,宜量事給驛」。從之。順帝至正十四年,以京師至上都,驛戸凋敝,命戶部侍郎貢師㤗巡視整飭之。至則厯究其病原,驗其貧富而均其徭役,數十郡之民賴以稍蘇。 |
39  | 董文用𫝊曰:「至元十三年,文用為衛輝路總管,郡當衝要,民為兵者十之九,餘皆單弱貧病,不堪力役,㑹初得江南圖籍金玉財帛之運,日夜不絶于道,警衛輸輓,日役數千夫,文用憂之,曰:吾民弊矣,而又重妨耕作,殆不可。乃從轉運,主者言,州縣吏卒足以備用,不必重煩吾民也。主者曰:汝言誠然,萬一有不虞,罪將誰歸?文用即手書,具官姓名,保任之民得以時耕,而運事亦不廢。 |
40  | 是年,復定丁稅例。 |
41  | 時大定諸例,全科戸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叅戸,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協濟戸丁税,每丁粟一石。 |
42  | 十八年閏八月,括江南戸口税課。 |
43  | 時京兆等路嵗課自一萬九千錠増至五萬四千錠,平章政事阿哈瑪特猶以為未實,欲覈之,帝察其非而止。二十五年二月,以江南站戸貧富不均,命有司料簡,合戸税至七十石,當馬一匹,並免雜徭,獨戸税逾七十石,願入站者,聴合戸税,不得過十戸,獨戸稅,無上百石。二十六年二月、十月,再籍江南戸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 |
44  | 綱目發明曰:民之常賦,國有定規,安有常賦之外,復有所謂戸口之税者乎?當時阿哈瑪特專權自恣,利在剥民,故其所行之政,無一非剝民之事。等。謹按:元於常賦之外,所加取於民者,非獨江南也,惟中原亦然,太宗時止有絲料、丁稅二者而已,至憲宗而増包銀世祖而増俸鈔,中統元年四月所定之例,詳於絲料、包銀、俸鈔,至元十七年所定之例,詳於丁税,食貨志,謂地税多而丁税,少者輸地税,地税少而丁稅多者輸,丁稅似丁稅,獨與地稅相權,而不與絲料、包銀、俸鈔相涉者。然其戸之所謂全科半科,交叅協濟者,初無異焉,是絲料、包銀、俸鈔既並徴於一戸之中,而戸之成丁者,復徴其丁稅也,試就全科戸計之,當出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俸鈔一兩、丁稅粟三石矣,雖其間亦有止輸絲,而不輸銀鈔及輸粟止一石者,然不過諸戸中之一二而已。夫布縷粟米、力役之有征,古之志也,元之地稅,上田畆三升,可謂輕矣,而戶丁科差之重乃如此,民力有幾而可用其三,且用其四五乎? |
45  | 是年,以江南民戶撥賜諸王貴戚功臣,食其戶鈔。至二十年正月,勅諸王、公主、駙馬得江南分地者,於一萬戶田祖中輸鈔百錠,准中原五戸絲數,謂之江南戶鈔。其後累朝常以是為分賜大徳。十一年十一月,皇太子言:「近䝉恩以安西、吉州、平江為分地租税,悉以賜臣,臣恐宗親兄弟援例,自五戸絲外,餘請輸之內帑。 |
46  | 等謹按食貨志,所載戶鈔之目,凡萬戸者,必為鈔四百錠,戶多戶少,悉視此數,未見有萬戸而百錠者,豈初命如此,後乃増至四倍耶?又江南但有戸鈔而無戸絲,此於吉州、平江言五戸絲,似江南亦有徴五戸絲處矣。 |
47  | 二十年,命招集江南流民,其避役不歸者,與土著一體當役。 |
48  | 帝在潛邸時,劉秉忠上書數千言,其一言:「天下戶過百萬,自呼圖克諾延斷事之後,差徭甚大,加以軍馬調發,使臣煩擾,官吏乞取,民不能當,是以逃竄。宜比舊減半,或三分去一,就見在之民以定差税,招逃者復業,再行定奪」。帝嘉納焉。至是,刑部尚書崔彧復以內地百姓流移江南者已十五萬戸,乞降詔招集,免其後來五年科差。其徙而不歸者,即於所居之地役之。 |
49  | 二十一年十一月,勅遷轉官員薄而不就者,令歸農當役。 |
50  | 二十五年十一月,禁有分地臣私役富室為柴米戶及賦外雜徭。 |
51  | 二十六年,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掌修治城隍及京師內外工役之事。 |
52  | 吳元珪𫝊曰:「至元二十六年,元珪參議樞宻院事,時繕修宫城,尚書省奏役軍士萬人,留守司主之,元珪亟陳其不便,乃立武衛,繕營理宫城,以留守叚天祐兼都指揮使,凡有興作,必以聞於樞府,尋陞樞宻院判官,奏定萬戸用軍士八人、千户四人、百戸二人,多役者有罸。 |
53  | 二十八年十二月,命議行江南差科舊法。先是,十三年十二月,詔除故宋煩冗科差百餘條。至是,省臣言:「江南在宋時,差徭為名七十有餘,歸附後一切未徴。今分𨽻諸王城邑,嵗賜之物,仰給京師,又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征賦盡輸之」。遂命各省官任錢榖者,詣京師集議。是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 |
54  | 諸差税,皆司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諸夫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楊湜𫝊曰:至元七年,湜為戸部侍郎時,用舊籍定民賦,役之高下,湜言:貧富不常,嵗久寖易,其可以當時之籍而定今之賦役哉?廷議善之,因俾第其輕重,人以為平。 |
55  | 張徳輝𫝊曰:「至元三年,徳輝為河東北路宣撫司,時賦役不均,民率流亡,徳輝閲實,戸編均其等第,數十年之弊,一旦革去。 |
56  | 臧夢解𫝊曰:「至元十三年,夢解知海寧州,凡差役,皆審其貧富,而吏無所與。又奏免儒役及舉行浙西助役法。 |
57  | 良吏𫝊曰:「白景亮為衢州路總管,先是為郡者於民間徭役不盡校,田畆以為,則吏得高下其手,富民或優有餘力,而貧弱不能勝者,多至破産失業。景亮深知其弊,乃始覈驗田畆以均之,役之輕重,一視田之多寡大小,由是民不勞而事易集,他郡邑皆取以為法,鄒巴延為崇安縣尹,崇安之為邑區别,其土田,名之曰都者五十五十都之田上送官者,為糧六千石,其大家以五十餘家而兼五千石,細民以四百餘家而合一千石,大家之田,連跨數都,而細民之糧,或僅升合,有司常以四百之細民,配五十大家之役,故貧者受役旬日而家已破,巴延曰:貧弱之受困,一至此乎!乃取糧籍分計有糧一石者,受一石之役,有糧升斗者受升斗之役,田多者受數都之役而不敢辭田,少者稱其所出而無倖免,貧困無告之民始得休息,崇安賦役之均,遂為四方最。 |
58  | 世祖時天下差科數: |
59  |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錠。 |
60  |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
61  |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
62  |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
63  | 等謹按以上世祖時絲鈔包銀之數,《食貨志》止此四條,五年以後無考。 |
64  | 成宗元貞元年十一月,詔江浙行省檢覈富強避役之戶。 |
65  | 詔大都路一切差役,以諸色戸與民均當。二年二月,命扎拉爾呼圖克所部戸居於奉聖、雲川者,與民均供徭役。大徳二年五月,詔平江諸色戸與民均當徭役。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詔平江路民有𨽻竒徳哩部者,依舊制差賦與民一體均當。二年五月,詔諸王、駙馬及有分地功臣戸居上都、大都、隆興者,與民均納供輸。 |
66  | 至大徳二年五月,詔總帥汪惟正所轄二十四城,有安西王、諸王等并圖沙瑪來寓者,與編戸均當賦役。九年五月,詔諸王、駙馬部屬及各役下,凡市傭徭役,與民均輸。十一年七月,詔:「唐古圖魯格戸籍已定,其入諸王、駙馬、各部避役之人及冒匿者,皆有罪。武宗至大三年十月,勅諭中外民戸托名、諸王、妃主、貴近臣僚,規避差役,已嘗禁止,自今違者,俾充軍驛,及築城中都郡縣不覺察者,罷職。十二月,諭中外,因避役占籍諸王者,俾充軍驛。四年二月,勅諸王、駙馬戸在縉山、懷來、永興縣者,與民均賦徭役。英宗至治五年正月,勅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與民均役。順帝至正二十二年四月,詔諸王、駙馬、御史臺、各衙門,不許占匿人民,不當差役。 |
67  | 大徳元年閏十二月,定燕托果斯所隸戸差税,以三分之一輸官。 |
68  | 二年二月,罷中外土木之役。 |
69  | 三年六月,禁福建民冒稱「權豪佃戸」,規避門役。六年,量改絲鈔受納之制。 |
70  | 命止輸絲戸,每戸科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戸每戸科二錢五分,攤絲戸每戸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增損之。 |
71  | 等謹按前此輸絲,戸不出俸鈔,攤絲戸止絲四斤,此蓋増之也。若包銀戸之俸鈔,則減四分之一。七年閏五月,詔僧人與民均當差役。 |
72  | 初,世祖至元三年,沙木斯鼎除僉浙西肅政亷訪司事,以浙右諸僧寺私蔽猾民,有所謂道人、道民、行童者,類皆凟常倫隱徭役,使民力日耗,契勘嘉興一路為數已二千七百,乃建議勒歸本族,俾供王賦,庶可少寛民力,朝廷是之,即著為令。三十一年十一月,令河西僧人依舊役。大徳元年十二月,省臣言:「富戸規避差稅,冒為僧道,請汰為民命,擬議以聞」。六年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令輸租充役。至是年五月,令甘州站戶為僧人圖魯格等,隠藏者,依例還役。其後至大四年二月,臺臣言:「白雲宗總攝所統江南為僧之有髪者,不養父母,避役損民,乞追收璽書銀印,勒還民籍。從之。泰定帝泰定二年正月,平章政事張珪議曰:「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戸特們徳爾為相,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田及亡宋舊業制,勿徴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間所施産業,宜悉役之,著為令」。三年八月,詔道士有妻者,悉給徭役。順帝元統二年正月,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七年,特穆爾達實為相。先是,僧人與齊民均受役於官,其法中變,至是奏復舊。 |
73  | 十一年十一月,詔:「皇太后軍民人匠等,租賦徭役,有司勿與,並立徽政院。 |
74  | 武宗至大二年五月,詔恤流移,毋令見戶包納差税。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勅,奸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 |
75  | 後順帝至正元年六月,禁髙麗及諸處民以親子為宦者,因避賦役。 |
76  | 七年二月,汰富民竄名宿衛者,給役䝉古諸驛。五月,禁宗戚權貴避徭役。 |
77  | 英宗至治二年十一月,詔凡差役造作先科商賈末技富實之家,以優農力。 |
78  | 三年四月,詔行助役法。 |
79  | 遣使考視税籍髙下,出田若干畝,使應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嵗入,以充役費,官不得與。是年,泰定帝立命,江南民戸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税外,每頃量出助役之法,其書於冊里正以次掌之,嵗收其入,以充助役之費,謂之助役糧。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多寡,令出田助役,民賴以不困。 |
80  | 順帝至正中,劉輝尹上海縣,自宋季公田虛增嵗額加數倍,役人往往破産,輝諭富民,令自實隠田,勸豪右出粟為義役常平本,而邑之達官里居者亦來助,於是賦役均平。 |
81  | 時浙右行雇役法: |
82  | 以浙右病於徭役民充坊里正者皆破家,朝廷令行省召八郡集議便民之法。時杭州總管趙璉獻議,以屬縣坊正為雇役,里正用田賦以均之,民稱其便。三年,命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專督其事。 |
83  | 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亦謂之通達鋪。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里逺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里或十五里,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戸及漏籍戸內,僉起鋪兵。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𫝊遞鋪驛,每鋪置鋪丁五人,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㸃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者,罪之。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㸃視缺少鋪司鋪兵,隨路鋪兵,不許雇人領替,須要本戸少壯人力,正身應役。二十年,留守司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戸,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戸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永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戸,站戸之貧者,卻充鋪兵」。從之。三十一年,大都設總急遞鋪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至是乃設郵長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 |
84  | 等謹按置郵𫝊命,自古重之。《元兵志》詳載其制,而《世祖紀》中統三年十二月有罷各路急遞鋪之詔,與志文顯背,未審何故。 |
85  | 泰定帝泰定二年閏正月,詔除江淮創科包銀,時以烈風地震,內郡民饑,肆赦天下,故有此詔。文宗天厯二年正月,勅:「回回人户與民俱當差役。先是,成宗大徳中,四川亷訪司僉事多羅台上疏,言回回戸計多,富商大賈,宜與民一體應役,至是復有是勅。 |
86  | 至順三年正月,罷諸建造工役,惟城郭、河渠、橋道、倉庫勿禁。 |
87  | 文宗時差科之數。 |
88  | 天厯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𧴩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疋,綿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順帝元統二年五月,詔王侯宗戚、軍站、人匠、鷹坊控鶴但𨽻京師諸縣者,令所在一體役之。 |
89  | 至元元年十月,詔海道都漕運萬戸府船戶,與民一體充役。 |
90  | 王思誠𫝊曰:至正二年,思誠為御史,言:「至正十六年,開渠河,設壩夫戸八千三百七十有七,車戸五千七十,出車三百九十輛,船戸九百五十,出船一百九十艘,壩夫累嵗逃亡,十損四五,而運糧之數十増八九,船止六十八艘,戸止七百六十有一,車之存者二百六十七輛,戸之存者二千七百五十有五,晝夜奔馳,猶不能給壩,夫戸之存者一千八百三十有二,一夫日運四百餘石,肩背成瘡,顦顇如鬼,甚可哀也!河南湖廣等處打捕鷹房府打捕戸尚玉等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戶,阿南達百姓劉徳元等二千三百戸,可以簽補,使勞佚相資」。朝廷是其議。 |
91  | 至正七年四月,命江、浙省臣講究役法。是時,崇安簿《周禮》定六班役法,按籍品配高下,人服其公。 |
92  | 二十八年閏七月,罷內府河役。 |
93  | 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於田畆。迨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汎。其後累朝更制,有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等法。 |
94  | 凡軍匠竈戸役,皆永充軍戸,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匠戸二等,曰住坐,曰輸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罸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竈。戸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貼以餘丁。上中戸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戸概予優免。凡役民,自里中正辨外,如糧長、解戸馬船頭、館夫祇候、弓兵、皂隸門,禁廚斗為常役。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牐、淺夫之類,因事編僉,嵗有增益。他如陵戶、園戸、海戸、廟戸、旛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凡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
95  | 等謹按明史食貨志以里甲均徭、雜汛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詳所始。據志文言五嵗均役,一嵗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與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戸上中下三等為冊,貯㕔事遇徭役取驗之意相合,疑亦明之。初制與正統時所行䑕尾冊之均徭,以稅糧多寡為差,官為定其徭役者,其法逈不同矣。至志文所謂銀力從所便者,則又似通後代銀差力差時言之。蓋明初,禁民間用銀,未嘗以銀為賦,惟洪武九年,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十九年,詔嵗解税課,道里險逺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此折變之法,暫行於一時。至英宗正統元年,始折徴金花銀,後遂為常制耳。今考銀差力差之制,史亦不詳其所始。食貨志》言正統初,議均徭之法,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酌其中役以應差。則其制當在英宗前也。 |
96  | 太祖洪武元年二月,命中書省議役法。帝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貧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八年三月,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嵗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畆資米二升五合。 |
97  | 三年,令各處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四年九月,設糧長令,掌收民租。 |
98  |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以總輸納。 |
99  | 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黃冊設里長,以一百一十戸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戸為十甲,甲凡十人。嵗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編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戸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㕔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二十三年八月奏,准攅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戸人丁事産,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甲首,送各坊廂里長、坊廂里長送赴本縣查算。凡編掛里長,務不出本都,如一都有六百戸,將五百五十戸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㸃差。 |
100  | 十七年二月,增遞運夫糧額。 |
101  | 先是,元年正月,置各處水馬站及遞運所急遞鋪,凡陸站六十里或八十里,専遞送使客飛報軍務轉運軍需衝要處設馬八十匹六十匹,其餘以次遞減,皆驗民田。糧出,備上馬一匹,糧一百石,中馬八十石,下馬六十石,糧數不及者,許衆戸合,并設官一人掌之。水驛設船二十隻及五隻不等。每船水夫十人,於民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水遞運所每船水夫十三人至十人不等,皆選民糧五石以下者充之。陸遞運所夫,車載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頭、小車載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頭,選民糧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并許合并急遞鋪,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司一人,鋪兵要路十人,僻路或四五人。於附近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三石之下者充之,必少壯正身,每鋪設日晷,以驗時刻,遞送公文。每三刻行一鋪,晝夜行三百里,各州縣於司吏內選充鋪長一人,巡視提督官給文簿稽考之。至是,遞運驛夫充役者,轉遞往復,久不得代,船壞馬斃,則易買補償,雖巨室甲戶亦憚其役,吏縁為奸,往往富者以賄免,而貧者愈困。於是饒州府樂平縣民方處漸上言郡縣徭役不均,最為民病。帝命戸部集議,戸部尚書郁新等言:「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夫其役至重,雖蠲其税糧,而久不得代,困乏之故,皆由於此。今後不須免糧,但於各布政使司所屬境內,計水馬驛遞運所船馬車牛之數,以所𨽻民戸田糧照依舊僉糧額,加倍均派,不分軍匠,依次輪充,周而復始」。帝曰:「若依舊例,糧數止加一倍,恐不足以蘇民力」。命增至五倍。 |
102  | 顧炎武《日知録》曰:後唐輿服志云:驛馬三十里一置,《史記》田橫乘傳詣洛陽,未至三十里,至尸鄉廐置是也。唐制亦然,其行或一日而馳十驛至㨗書赦書,往往日行五百里,則又不止於十驛也。古人以置驛之多故,行速而馬不斃,後人以節費之說,厯次裁併,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驛者。馬倒官逃,職此之故,蓋一考之前史乎? |
103  | 是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
104  | 十九年四月,定工匠班。 |
105  | 初,工部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畨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輸班」,匠議而未行。至是,工部侍郎秦逵復議舉行量地逺近以為班次,且置籍為勘合付之,至期,賫至工部,聽撥免其家他役。著為令。於是諸工匠便之。 |
106  | 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戸,應當不許僉㸃農民。 |
107  | 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戸除里甲原籍,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
108  | 後至世宗嘉靖四十四年,令凡流寓客戶,查入版籍,協濟均徭,酌派丁糧。神宗萬厯二年,順天府尹施篤臣言:「流寓人戶,多係富豪,名為寄莊影射差役甚至。田畝數倍於土著之民,而差役分毫不與宜。即令入籍與土著一體當差」。 |
109  | 二十六年,以營建集天下工匠於京師,凡二十餘萬戸,戸役一人。 |
110  |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宫殿、闕門、王邸、採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所在築城濬陂,百役具舉,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正統、天順之際,三殿、兩宫、南內雜宮次第興建𢎞治時工役,俱摘發京營軍士、內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稽覈。武宗時,乾清宫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兩,役工匠三千餘人,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御馬監、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大藥庫,皆鼎新之,權倖閹官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覆竊官銀以媚焉。世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費已六七百萬,其後増十數倍,齋宮、秘殿並時而興,工塲二三十處,役匠數萬人,經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行開納,勞民耗財,視武宗過之。萬厯以後,營建織造,溢經制數倍,加以征調開採,民不得少休,迨閹人亂政,建地營墳,僭越亡等,功徳私祠遍天下,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 |
111  | 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一面,遇差給牌,取夫工完日繳」。 |
112  | 二十七年四月,命有司擇民間髙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 |
113  | 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於是命有司擇耆民可任者,俾聴其鄉訴訟,若戸婚田宅、鬭毆者,則㑹里胥决之,事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後至洪熙年間,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隸僕,䂓避差科,縣官不究年徳,輒令充應,使得憑藉官府,妄張威福,或遇上司官按臨,巧進讒言,變亂黑白,挾制官吏,正統以後,巡撫考察州縣官吏,多憑里老可否,以為去留,州縣官一聞考察,往往邀求行賄,始得保留,否則去之,殆盡無藉,刁民亦有縁此而告害者矣。 |
114  | 顧炎武《日知録》曰: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秩,頒之以祿,而文帝之詔,俾之各率其意以道民,當日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禮之者甚優,是以人知自好,而賢才亦往往出於其間,新城、三老、董公、壺闗、三老荗史冊,炳然為萬世所稱,道近世之老人,則聴役於官而靡事不為,故稍知亷恥之人不肯為此而願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徒,欲倚勢以陵百姓者也,其與太祖設立老人之初意,悖矣! |
115  | 又曰:今代縣門之前多有牓,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此先朝之舊制,亦古者懸法象魏之遺意也。今人謂不經縣官而上訴司府,謂之越訴,是不然,蓋不由里老處分,而徑訴縣官,此之謂越訴也。洪武中,天下里邑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惡則書之,凡戸婚田土、鬭毆常事,里老於此剖決,至宣徳年間,而其制已廢矣。 |
116  |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除正軍并當房家小,其餘盡數當差。 |
117  | 至嘉靖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照依腹裏地方,五年一次審編。 |
118  | 洪武時,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
119  | 後至永樂時,內府惜薪司坐派擡柴夫三千名,照應天府例,於大興、宛平二縣起取宣徳。時議准減免,南京惜薪司夫止存三百名,常州於龍江、瓦惜二處挑運柴炭,後一縣止差雇工坊長,其腳價俱句容、溧水、溧陽三縣出辦,其後令每名月徴銀一兩二錢或一兩四錢,遇該當年,分一年分為兩季,轉送惜薪司雇人上工。宣宗宣徳十四年,易州山厰起倩斫柴夫,每年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名。 |
120  | 成祖永樂時,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廂長,仍應本籍徭役。 |
121  | 其後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本籍殷實,戸僉補。宣徳間定制,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𢎞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戸,每戸徴銀三兩,與廂民助役。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餉。 |
122  | 十一年二月,令民牧馬。 |
123  | 洪武初,令天下諸府牧馬,至是行之北畿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倍之。 |
124  | 宣宗宣徳五年四月,工部尚書黃福請行省役法。福言:「河南、山東并直𨽻軍民,既縁河置窑燒甎,又運江南,所採材木,自春及秋,無有已時,力既疲憊,食且弗給,總率者不體朝廷寛大之意,又加之剝削殘暴,人何辜焉?宜令甦息甎之已燒者,材木之在途者運至,餘皆停止,姑使軍民寧家,俟有大營建,則復召至而力役可省矣」。命即議行之。 |
125  | 英宗正統初,行均徭䑕尾冊法。 |
126  | 先是,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戸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覈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覈人戸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䑕尾冊,按而徴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倣行之役以稍平。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需,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責其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值年里甲祇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戸上供為京繇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改貿,率至傾産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
127  |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竒、玩好不與,即須用,編之里甲,出銀以市,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縁為利。孔又大工營繕,祠官祝釐,資用繁溢,迨至中葉,倭冦交訌,仍嵗河決,國用耗殫,於是里甲均徭浮於嵗額矣。 |
128  | 成化二年八月,給事中邱宏疏曰:「竊見國朝立法,凡一應大小科差,皆論民貧富僉㸃,既因土俗,復順民情,故永樂、宣徳間,民生富庶,至有老死不識官府者,其時未有均徭之名,而政無不平。蓋民以十戸為甲,以十甲為里向也,均徭未行,但隨時量户以定差,一年之中,或止用三四戸而足,其餘猶得空閒以候後差,貧者出力,富者出財,各隨所有,聽從其便,故竭一年之勞,猶得數年之逸。今也。均徭既行,以十里之人戶定十年之差,徭官吏里書,乘造冊而取民財,富豪奸猾,通賄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為存,殊不思民之貧富,何常丁之消長不一?只憑籍冊,漫定科差,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閒人戸,亦令出銀,故一里之中,甲無一戸之閑,十年之內,人無一嵗之息,士夫之家,皆當皂役,致仕之官,不免襍差,甚至一家當三五役,一戸編三四處,富者傾家破産,貧者棄祖離鄉,宜嚴加禁革。今後民間差役,仍如舊制,責付府縣正官,其排年里老,則盡數通拘,其各里人戸,則詳加重勘,考諸冊籍,叅以輿情貧富,品第三等,各自類編,丁糧消長三年一次通審,別為富役之冊,以為科差之,則挨次定差,周而復始,務在逺近相等,勞逸適均,如此則差役均平,人得住息矣。 |
129  | 五年,令各府州縣,每嵗查見在人戸,凡有糧而産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戸止聴輕役。 |
130  | 景帝景泰元年,令里長戸下空閑人丁與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 |
131  | 七年正月,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戸,每門止役三人。憲宗成化元年,令今後清理軍匠外,其餘一應事情糧差等項,止令該年里甲與老人結勘催辦,不許拘擾十年里甲。 |
132  | 十五年,令各處差徭戸分九等,門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務因所派多寡,定民輸納,不許隔年通徴銀兩。在官。孝宗𢎞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查,照嵗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戸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戸并逃亡之數,聴其空閑,不許徴銀及額外濫設聴差等項科差。鎮守衙門,不許干預均徭。正徳六年,又令排年里長、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無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戸者,許令首改歸併。嘉靖九年,令各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嵗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畆,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已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
133  | 六年七月,令京城官旗匠役之家,丁多者皆坐鋪,時京城坐鋪之役,甚為居人之害,蓋每鋪立總甲一人,以丁多者充之,率三月一更,每旦受事官府,至晚不得息。一月之間,所經衙門二十七處,謂之打卯」,官中供應皆取之,更夫,謂之紙筆,燈燭錢不足,總甲輙出私錢補之,錦衣衛旗校夜廵需索酒食,不得輙加箠笞,害甚於盜,貧民苦之,多賣屋僦居以圖免,坐鋪而中外有勢者各庇其私人,當坐鋪者盡為奏免,守更之夫,皆雇丐者充之夜聞盗起,皆反闗,不敢出,明日,止報某處有盜,或刼財,或傷人與否而已。兵馬司指揮張寧陳其弊,命部議行之。 |
134  | 孝宗𢎞治元年,令京城火夫總甲一年一次,以有家業行止者充當。 |
135  | 又令京城火夫、御馬監飬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外,其餘不係養馬者,見丁編當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夫、旗校、寡婦、吏典并御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髙手匠役,俱免本身,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㓜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有在京潛住冒軍匠者遞回。 |
136  | 五年,釐正近畿,避差人戸。 |
137  | 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戸海戸及軍士、校尉、軍廚躱避糧差者,除本役外,其戸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
138  | 七年十月,更定每里民壯之數。 |
139  | 從給事中孫儒請也。凡州縣七八百里以上者,每里僉民壯二名,五百里者三名,三百里以上者四名,百里以下者五名,若原額數多者仍舊。俱於丁糧相應之家選年力精壯者充,每名免戸下二丁雜役以助之。若老死及全戸消乏者,另為僉補。仍禁有司役占賣放之弊。 |
140  | 十五年,令陵戸海戸墳戸廟戸壇戸國戸𤓰戸果戸米,戸藕戸,窯戸羊戸,每戸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餘丁優者,查出當差。 |
141  | 武宗正徳元年十一月,均畿民差役。 |
142  | 巡撫都御史栁應辰言:「順天、永平二府并各衛所差役不均,審戸雖有三等,九則之名,而上戸則常巧於䂓免,論差雖有出銀出力之異,而下戸不免於銀差。且有司均徭當出於人丁,近年兼徴地畝、軍衛均徭,當出於餘丁。近年兼派正軍,奸弊難稽,民窮財盡,必須總括府衛所當用之役,而均派於所見有之丁,仍省冗差,革妄費重,必辦於富,勢輕則及於貧窮,而後畿民始得其所」。帝如其言,行之。 |
143  | 世宗嘉靖元年五月,燬正徳間所立賦役新法冊籍,戸部覆河南布政司叅議徐文溥奏賦役之法,祖宗成䂓,不容變亂,自御史潘鵬創立新法,名曰《和平册,事體紛更,或議増腳價,或議收餘銀,或議均徭,或議驛𫝊,或議戸口鹽糧,陽减隂增,法愈巧而弊愈甚,乞行該撫按,令一應賦役,悉遵祖制,其正徳間所立新法冊籍,盡燬之,得㫖如議。 |
144  | 命上林苑監養牲種、果蔬人戸,除供應正役外,一切科擾,通行查革。 |
145  | 從戸部請也。永樂初,設上林苑監於京師,取山西民充之,使蕃育樹藝,以供上用品物。時止設文官,職専進送,於民無擾,後增設內臣九員。至𢎞治、正徳間,累增至九十九員。於是科擾百出,甚至逼死人命。帝登極,詔汰革之,止存一十九員。未幾,又𫝊添設至六十二員。至是,戸部請如舊額。 |
146  | 九月,令河南、山東人戸徴銀雇修河夫役。先是,武宗正徳,十三年八月,巡按直𨽻御史吳誾言:「長蘆、濟寧諸處沿河夫役,本以備疏濬修築之用,及至冬月,不用其力,乃徴樁草銀,其法未為不善,但因循既久,實去名存,欲乞今後沿河夫役量留三分,聽用冬月,仍徴樁草銀,其餘七分官收其直,以時收買傭工,公私兩便」。部議從之。至是,御史譚魯奏:「河南、山東修河人夫,每嵗以數十萬計,皆近河貧民奔走窮年不得休息,請令管河官通行,合屬均派上中二則人戸徴銀、雇役便部覆」。從之。其後二十六年二月,戸科給事中陳棐言:「南北直𨽻山東、河南,先年設有閘夫、河夫、堡夫逺者徴銀,近者給役以供黃河修築之用,今皆積有盈餘,而嵗徴如故,民實不堪,宜量為減免」。部覆報可。二十八年十二月,巡按御史陳其學奏:「徐州呂梁二洪,先因水涸陵險,設有洪夫二千四百有竒,自嘉靖二十三年黃河自西來注之,漕挽順利,人力甚省,乃洪夫仍取盈舊額,徒滋虛糜,乞量行裁損,以寛蕭碭民力」。報可。 |
147  | 六年,禁州縣官派累里甲。 |
148  | 令撫、按等官查考各州縣,有令見年里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值日分投供給。日用諸項及遇親識往來使客經過任意攤派,并添撥腳夫者,拏問罷黜。若二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 |
149  | 陶諧𫝊曰:「嘉靖時,諧為副都御史,奏:今天下差徭煩重,既有河夫、機兵、打手、富戸、力士諸役,乃編審里甲,復徴曠丁課及供億諸費,乞皆罷免」。帝採納之。 |
150  | 等謹按世宗實録:嘉靖時,御史潘季馴巡按廣東,倡行均平里甲之議。其法先計州縣之衝僻,以為用之繁簡,令民各隨丁力輸銀於官。每遇供應過客及一切公費,官為發銀,使吏胥老人承買,其里長止於在官勾攝,公務甲首悉放歸農,廣人便之。 |
151  | 七年七月,更定審編京城甲役之令。 |
152  | 時京城官民雜處,十家之中免役者九,又以其近傍隙舍主匿奸人貧民,至代為更徭,勞役不堪。御史王儀因請斟酌丁産,著為定例,從之。至四十三年七月,又以順天府尹劉畿言,令各州縣官先將境內丁田覆其原額,而糾正其欺隱,次將境內差役究其因革而裁减其冗濫,然後按丁糧之等第,為賦役之輕重,務使差徭平一,以紓民力。 |
153  | 十年四月,更定羣長之役。 |
154  | 太僕寺少卿洗光言:「羣長之設,用以分管馬戸,拘集㸃,視調撥交俵,其役與里長同。今不時更換,弊不可言。宜照里長例,每里擇丁力多者十人充之,以更十年之役,滿日審換。仍依里甲事體,就令收解本年各項銀兩,庶殷實者不得買閒,奸狡者不得營充矣」。從之。 |
155  | 十五年,以三等九則審編均徭。 |
156  | 戶部奏:「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刋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産量差輕重,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同罪。三十年,增提編均徭。 |
157  | 提編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是時諳達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而東南被倭,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斗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
158  | 三十七年三月,裁省驛遞。 |
159  | 兵部議:「國初設驛遞以宣𫝊王命,飛報軍情,比者成法盡更,糜費十倍,既有站紅船又增設官民座船,既有額定馬驢,又增設帮馬,既有正差應付,又有借冒闗牌,分外逼索者,請查㑹典事例,盡燬官民座船,以其費入官,其旱驛馬驢,除兩京㑹同館之外,每驛减十之三,非衝者减十之五,所過官丞,必須正差勘合填定職名地方夫馬之數,方許應付,其他一切分闗、倒闗、改闗、借闗及額外鋪陳餽送乾折等弊,在內聽部科,在外聴撫按叅革,仍以各地方所省錢糧之半,解部輸邊」。詔允行。 |
160  | 四十年,定內府各衙門應役人數。 |
161  | 令內府各監局司庫等衙門將各匠役,定以一萬七千一百名錦衣衛各旗校定以一萬六千四百名。光祿寺廚役定以三千六百名。太常寺廚役,定以一千一百名各為額數。如有事故,止許在冊餘丁查補,不得踰數濫收。又戸部奏:准河南均徭庫子,擇殷實有力者朋充協濟。掌印官置空白文簿二扇,赴巡撫衙門用印鈐,蓋發各役收掌。遇派辦一應公費,照數登記,聴巡撫及守巡官弔查。至於各倉斗級,俱令年終支盤。其後收支皆見役承當,毋得牽繫舊役」。四十四年二月,議准江南行十叚錦冊法,其法算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干,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如一甲有餘則留以為二甲之用,不足則提二甲補之。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一年之內,止於本戸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
162  | 等謹按世宗實録十叚錦之議,出於巡按御史溫如璋,行之未幾,里下騷然,莫必其命,浙江為尤甚。龎尚鵬巡按浙江時,乃奏請行一條鞭法。神宗萬厯元年十一月,順天府府尹施篤臣請恤廂民差役。 |
163  | 篤臣言:廂戸之設,始自永樂初,取江南富民三千戶填實京師,分派宛、大兩縣寄籍,至𢎞治間,止存二百餘戸,以勾攝煩擾,奏免僉解,每戸嵗徴銀五兩,盡給存戸為津貼安家盤費,後因春秋陵祭鄉㑹,武闈及各衙門取用物件等項,兩縣里甲,供應不前,暫令各廂戸備辦,遂沿習為常,各戸嵗給領前銀輪流供辦。嘉靖間,戸部見所解前銀數多,發貯太倉備邊銀,去差存逃亡過半,議者乃請每縣各給銀三百兩,供應繁難,不敷措辦,日逐賠補,漸益凋零,今兩縣僅存廂民五戸,每嵗置辦家伙,冗費叢雜,難以悉舉。夫廂戸非土著之民,供辦非額設之役,所有之資,既以收其八九,所供之役,又未蠲其一二,貧者流移,奸者投避,見存五戸,惟餘殘喘,豈祖宗填實京師之原意?乞將解到安家銀,每縣嵗添給二百五十兩,仍清查影射,與五戸一體當差。戸部議覆,每縣止添給二百兩。六年,優䘏治河夫役。 |
164  | 正月,給事中李淶言:「河夫之役甚苦,宜從實勘估,稍優其直,以蘇小民之困,工銀必須早給,仍察督小官,不許假以別事剝削」。七月,巡按直隸崔廷試言:「淮甸地方所當因勢調停者,其一計夫役以安窮民,各州邑所派之夫,日給三分而逺者,一日七八分,次亦不下五六分,彼里甲所取辦民,已不勝苦矣。事竣之時,當事者又多裁削之,或遇有衝决,輒令復築,不復計工。夫洪水所衝,何堅不破,而可令窮民賠價耶?以後量從寛處,免其扣累,庶幾民忘其勞而稱佚道之使也。皆允行。 |
165  | 禮部主事陳應芳條奏河工疏曰:「頃見漕臣開越河一疏,其稱論方取土,以丈計之,約用工銀九萬六千有竒,而木石之費十二萬,其派夫必得五萬人而後可。竊意夫以五萬每名日工食二分,則當一日千金矣,是所謂九萬六千者,止可供五萬人三月之費,借曰更畨迭用,亦只供六月之食,大約計之,則九萬六千者可足一年,夫役之募乎?其不足者,撫按自有處乎?抑令民自為賠也?臣往見河工之舉,撫按下之司道,司道下之州縣州縣,下之里甲里甲不足,於是以家資之上下為出夫之等第,籍名在官而趨之役,票牌追呼之擾,呼號怨謗之聲,不可勝言,此借名之苦一也。及其不可脫而為之辦,夫一家辦夫五名,則月幾十金之費,往往傾資以償其費,不則鬻産及賣子女,數月之間,閭閻一空,此雇夫之苦二也。及其以應雇之夫而往,即工所也,多方影射,百計索求,致令往往逃去,移檄州縣,逮之原籍名之人,則又雇夫以補其額,而就逮之費,亦復如前,是重困也。至於官銀,即使盡所議者給之,猶不足以償十分之一,而況所給者,受值之人,非出值家也,官徒有募夫之名,而害歸於籍名者之家,利入於管工者之手,此赴役之苦三也。請以三䇿籌之,與其使當事諸臣,陽為節省之虛名,而閭閻小民隱受包賠之實害,則孰若照糧起科,明為加派,而以九年十年拖欠,存為錢糧,酌為蠲免,免其舊而派其新,人情未有不樂從者,錢糧足則官操其值以募人,如各驛遞等夫,則非以厲民而且養民,此理之正䇿之上也,𤓰儀巨商大賈往往有建寺修橋者,向倭夷之變,揚州外城,俱係鹽商倡築,不期月而集,或懸旌表之令,開事例之門,或授以冠帶,或給以旌匾,必有應之者,而往來商船,除鈔闗外,量於湖口,抽其税課以佐急,此事之權䇿之次也。如其不責名實,而曰加派不可協濟不可,事例抽税又不可,而忍聽,民自為賠焉,此則可謂無䇿矣。 |
166  | 七年八月,減均徭加派銀。 |
167  | 給事中郝維喬言:「國家賦稅差役,原有定額,邇來條鞭新立,規額未定,無名供應之費,不時科斂之需,其苦萬狀,即遇灾傷蠲免,而各項冗費冗役,及門攤納辦,支應常例等銀,有司仍一槩追徴,不少减免。此兩税輸官者少,雜派輸官者多也。請命下各直省每年春秋税額,照常徴派外,將均徭里甲及一應雜派錢糧,但係小民出辦者,通行查議某項應减某項應革某項,仍舊分類開造呈報,酌議務求省約」。從之。凡減銀一百三十萬有竒。 |
168  | 九年,通行一條鞭法。 |
169  |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輸於官,一嵗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嵗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徴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嘉隆間,數行數止,至是乃盡行之,葢均徭、里甲與兩税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立法頗為簡便,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條鞭法行十餘年,䂓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
170  | 先是,世宗嘉靖十年正月,御史𫝊漢臣言,頃行一條鞭法,十里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總於府各府總於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審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令行各府州縣,永為遵守,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奏入,下所司:「穆宗隆慶四年戸部奏准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遂一較量輕重,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嵗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開載各戸,由貼交限徴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戸,貼戸者,盡行查革。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戸,仍納丁銀。有丁糧者,編為中戸,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戸,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此一條鞭法之始。 |
171  | 工科右給事中曲遷喬疏曰:「議行條鞭之法,以差銀必兼丁地,定地必較肥瘠,覓役必厚工食。我國家因田以制賦,按丁以審差,即古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之意,因法久弊滋,於是不得已立為條鞭之法。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徴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雖非祖宗之舊制,亦革弊之良法,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間有稱不便者。今宜行各撫按,將見行條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則隨宜酌處。如病在雇役,則寛議其工食,使人不苦於應募。如病在里甲,則嚴禁其暗用,使人得安於田畝,或則壤成賦,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糧,或九則徴銀,勿使貧民概應富戸之役,調停既當,人自樂從矣。 |
172  | 孫承澤《春明夢餘録》曰:一條鞭者,其法通府州縣,十嵗中夏税,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通為一條,總徴而均支之也,其徴收不輪甲,通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備載一嵗中所應納之數於帖,而嵗分六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輸若給募,皆官府自支撥,蓋輪甲則遞年十甲充一嵗之役,條鞭則合一邑之丁糧,充一年之役也,輪甲則三年一差出,驟多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出,少易輸譬,則十石之重有力,人弗勝,分十人而運之力輕易舉也。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勢不得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訖閉戸臥可,無復追呼之擾,此役法之善者也。後江陵相當國,復下制,申飭海內通行者將百年,而今又有不然者,余讀《懷柔縣志》載《賦役議》曰:天下有名為節省,而其實有大不便於民者,則今日之請減條鞭,是已里甲之累,民易知也。以故改而為條鞭立法者,貴其可繼,故改鞭之始,尚有餘地,以俟有司之酌處,乃一倡為節省之說,各欵盡為裁減,減之又減以至必不能行矣,而各欵將終焉,已乎必不能已,則私役里甲以濟之者也。昔止一里甲之累,而今兩累之大家為掩耳盜鈴之計,其害更甚於加賦。竊謂今日之裁減太甚,徒掣賢者之肘,而益以恣不肖者之無忌憚困民極矣,司國者,將有䇿以復條鞭之舊乎?十一年十一月,議審編事宜。 |
173  | 順天府府尹臧惟一言,審編事一銀力二差分配丁田,每畆科銀二分,涉於過重,不若以丁門為主,丁門上中則先儘力差重者編審其丁門,下則并地畆編審輕差,不得拘定每畆二分之例。一差徭以丁田為主,而又有門銀者,富家援例丁得優免,故富者照門審差。上中六則照門銀等則編審下戸既出丁銀,不得復議門銀。一力差代役額外需求,以致正户賠累。必每差明編所用之數,除聴本戸親當外代當者徴銀解各衙門當官給領,不許額外需求。一,流寓土著,莫非王民,除寄莊未乆産業無多者,照例每地一畆徴銀三分止編銀差外,其居住年乆置有地土房舍者,即令收籍,與土民一體當差。一,各衙門裁革官員、門皂人役,宜查明免編,以寛民力。一、各州縣地有繁簡,故所用人役自有多寡,將應減應增照數編審,庶冗費可省,而差用亦敷一差,有銀力輕重不同。舊審銀差有應改力差者,或舊審力差,有應改銀差者,隨宜改編,亦通變便民之法」。部覆如議。 |
174  | 熹宗天啓元年,均遼餉加派戶丁等銀,從給事中甄淑請也。自萬厯時,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三年之中,増賦五百二十萬,於是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蓋天下戸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徴收總,曰銀額,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征之法,徴納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徴納,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每嵗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餉額而止。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産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從之。莊烈帝崇禎六年正月,御史祁彪佳疏陳里甲之困。先是三年,河南巡撫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戸解戶,驛遞有馬戸供應有行戸,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戸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産輙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民困少甦,而大戸終未嘗革。至是,彪佳疏陳里甲之苦,言自一條鞭之法行,差徭咸入正賦,安得里甲用之也?乃僻邑遐陬,公然僉派嵗節之餽送,過客之供應,新官之鋪設,軍民之起解,事無難易,概令支當,至於解銀一差,尤稱重用,發領之際,吏縁為奸,兑收之時,賠折無算,更有發空批令墊納在先要補於後者。河南按臣李日宣行官收官,解中州便之,何不可行之於天下也?帝嘉納之,裁驛夫。 |
175  | 天啓時,御史李應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至是,給事中劉懋復奏裁驛夫,征調往來,仍責編戸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云。 |
176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