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 二十二年,宰相張九齡建議:「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而均,乃為錢以通貿易。官鑄所入無幾,而工費多,宜縱民鑄。」議下百官,宰相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秘書監崔沔皆以為「嚴斷惡錢則人知禁,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以利薄而自息。若許私鑄,則下皆棄農而競利矣。」左監門衛錄事參軍事劉秩曰:「今之錢,古之下幣也。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不可一也;物賤傷農,錢輕傷賈,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物少則作法布之使輕,奈何假人?不可二也;鑄錢不雜鉛鐵則無利,雜則錢惡。今塞私鑄之路,人猶冒死,況設陷井誘之?不可三也;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去南畝者眾,不可四也;人富則不可以賞勸、貧則不可以威禁,法不行,人不理,繇貧富不齊,若得鑄錢,貧者服役於富室,富室乘而益恣,不可五也。夫錢重繇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舊。公錢與銅價頗等,故破重錢為輕錢,銅之不贍,在採用者眾也。銅之為兵不如鐵,為器不如漆。禁銅則人無所用,盜鑄者少,公錢不破,人不犯死,錢又日增,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是時公卿皆以縱民鑄為不便,於是下詔禁惡錢而已。信安郡王禕復言國用不足,請縱私鑄,議者皆畏禕帝弟之貴,莫敢與抗,獨倉部郎中韋伯陽以為不可,禕議亦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