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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五十八

《卷五十八》[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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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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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㑹要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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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王溥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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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諸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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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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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因隋舊制不改,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肅機,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復為左右丞,舊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永昌元年三月二十四日敕:綸閣㑹府,樞揆寔繁,都省勾稽,管轄輜重,還依仍舊之職,未協惟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進為從三品階,其盧獻、李景諶並宜三品,依舊任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復為四品,至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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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元年,左僕射蕭瑀免官,右僕射封徳彛卒,太宗謂尚書左丞戴胄曰:「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必有其弊。今無令僕係之於卿,當稱所望也」。二年,魏徵尚書右丞,或有言徵阿黨親戚者,上使史大夫溫彥博按驗無狀,彥博奏曰:「徵為人臣,須存形迹,不能逺避嫌疑,遂招此謗,雖情在無私,亦有可責」。上令彥博讓徵,且曰:「自今已後,不得不存形迹」。他日徵入奏曰:「臣聞君臣協契,義同一體,不存公道,唯事形迹。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則邦之興喪或未可知」。上矍然改容曰:「吾已悔之」。徵再拜曰:「願使臣為良臣,勿使臣為忠臣也」。上曰:「忠良豈有異乎?」徵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龍逢,比干是也。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嘉號,子孫𫝊世福,祿無疆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並喪,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逺矣」。帝深納其言。其年,侍御史張𤣥素奏慶州樂蟠縣令叱奴騭盗用官食,推逐並實。上令决之。中書舍人楊文瓘奏據律不合死。上曰:「食糧朕之所重,若不加法,恐犯者更多」。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今若改張,皆將法外畏罪,且後有重者,又何以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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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太宗謂侍臣曰:「人皆以祖孝孫為知音,今其所敎聲曲多不諧音韻,此由未至精妙,人亦以許崇為良醫,今不識藥性」。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生平不愛音聲,今忽為敎女樂差舛責孝孫,臣恐天下怪愕」。上怒曰:「卿是朕腹心,應須進忠直,何乃附下㒺!」上為孝孫分疏?彥博等拜謝,徵與王珪進曰:「祖孝孫學問立身乃何如?曰:明達陛下平生,禮遇孝孫復何如?曰:明達。今過聴一言,何便謂孝孫可疑,明達不可信,臣恐羣臣衆庶有以窺陛下者」。上意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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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放裴寂還郷表,乞住京師,乆不肻去,上令問稽留所由,韋挺奏留一十九日,長安縣令王文楷又不准敕發遣,令决杖三十,尚書右丞魏徵諫曰:「裴寂所為,事合萬死,但以陛下念其舊功,不致于法,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裝束,假况寂放還郷宅。古人有言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文楷識陛下恩寛,見寂大臣,不即蹙迫,論其此情,未合得罪」。上曰:「放寂拜掃,豈非禮耶?」乃釋而不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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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治書侍御史劉洎上書曰:「臣聞尚書萬㡬,實為政本,伏尋此選,受授誠難,是以八座比於文昌,二丞方於管轄,爰至曺郎,上應列宿,苟非稱職,竊位興譏。伏見比來尚書省詔敕,稽停文案壅滯,臣雖庸劣,請述其源。貞觀之初,未有令僕,於時省務繁雜,倍多于今,而左丞戴胄、右丞魏徵,並曉達吏方,質性平直,事應殫舉,無所迴避,陛下又假以恩慈,自然率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及杜正倫續任右丞,頗亦厲下,比者綱維不舉,並勲親在位,不能㫁決,故事稽延,案難理窮,仍更盤下,去無程限,來不責遲,一經出手,便涉年載,天工人代,焉可妄加?至于懿戚元勲,宜優禮秩,久妨賢路,殊為不可,將欲救兹交弊,且宜精簡。尚書左右丞及左右郎中,如並得人,自然綱維克舉,亦當矯正趨競,豈惟息其稽滯哉!二十年,宇文節為尚書左丞,明習法令,以幹局見稱,時江夏王道宗以私事見託,節奏之,太宗大悅,勞之曰:朕所以不置左右僕射者,以卿在省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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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訴理資䕃,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肅機楊昉未詳案狀,訴者自以道理已成,無復疑滯,劾而逼昉。昉謂曰:「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訴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殺隋主子訴䕃,資生者永配逺方,死者無冝使慰」。儀鳳四年,韋仁約除尚書左丞,約奏曰:「陛下為官擇人,無其人則闕,今不惜美錦,令臣製之,此陛下知臣之深矣,微臣盡命之日矣」。仁約遂整舉綱目,畧無留事,羣臣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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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八年六月,裴佶為左丞,時兵部尚書李巽兼鹽鐵使,將以使局置于本行,經理已半,會佶拜命,堅執以為不可,遂令撤之。巽恃恩而強,時重佶之有守。十三年,淄青鎮李師道平鎮州,王承宗懼,上章請割徳、棣二州自贖,又令二子入侍。憲宗選使臣宣諭,以尚書右丞崔從中選議者以承宗罪惡貫盈,每多奸譎,入朝侍子,必非血忱,人頗憂之,從次魏州,節度使田𢎞正以路由㓂境,欲以五百騎衞之,從辭之,以童奴十數騎往至鎮州,于鞠塲宣敕,三軍大集,乃諭以順逆,辭情慷慨,軍士無不感動,承宗泣下,禮貌甚㳟,遂按徳、棣戶符節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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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三月,呂元膺為左丞,時度支使潘孟陽與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論,孟陽除散騎常侍,遂為鄧州刺史,皆假以美詞。元膺封還詔書,請明示枉直。江西觀察使裴堪奏䖍州刺史李將順贓狀,朝廷不覆按,遽貶將順道州司戶。元膺曰:「亷使奏刺史,罪不覆驗,即謫去,總堪之詞足信,而亦不可為天下法」。又封還詔書,請發御史按問,宰臣不能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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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昌二年十月,左丞孫簡奏:「伏以班位等差,本繫品秩,近者官兼臺省,立位稍逺,已是從權,頗乖儀制。況據敕例,理亦未通,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奏敕,常㕘官兼大夫、中丞者,准檢校官在本品同類官之上。自後諸行侍郎兼大夫並在左右丞之上者,仍前例。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唯京兆尹則往往帶此官,當時講論,非不至當。其京兆尹是從三品,至今班位列在本品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左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其左丞是正四品上,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戸部侍郎兼大夫祗合在本品同類正四品下,諸曺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又據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葢以右丞官居省轄,職在糾繩,吏部侍郎品秩雖髙,猶居其下。推此言之,則左丞品秩既髙,又居綱轄之地,戶部侍郎雖兼大夫,豈得驟居其上?今據散官,自將仕郎上至開府、特進,每品正從上下,名級各異,則正從上下,又不得謂之同品。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録及諸州府録事㕘軍皆操紀律,糾正諸曹,與尚書省左右丞紀綱六聯畧同,設使諸曺,或有以功勞朝廷,就加臺省官,立位豈得便在司録?及録事㕘軍之上,施于州部尚書為非宜?況在朝倫,實為倒置。且左丞官業至重,得彈劾八座,主省內業令及宗廟祠祭之事,御史糾劾不當,得彈奏之,豈可不究?是非輕為建置?今臺司所奏,但言成例,曽不揣摩,事若循理,雖無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雖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據元和元年臺司所奏,敕戶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若令因循往例,不議改正,遣戸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有紊典章,實恐重違元敕。謹具貞元以後敕旨如前,伏乞重賜㕘詳,庶得盡理。敕旨,御史臺與都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三年三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㕘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奉敕縁御史臺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冝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憲法,朝廷紀綱,崇其班位,以峻風望。兼此官者皆以所領務重,特為寵異,須敕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並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行之已久。況今使下監察御史裏行朝謝時,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以此㕘彼,足可辨明。況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御史大夫進為正三品,中丞進為正四品,即官望等差,允為重任,合崇憲職,式協朝章。諸准前例,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列于尚書左右丞之上。敕旨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昨者務廣詢謀,理宜從衆,依崔于等狀,便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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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司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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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但稱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徳元年八月裁省,貞觀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丞務,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復為左右司郎中,開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從省正門出入,若泥雨聴隨便門。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自今已後,郎中與中州刺史、員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牘稽滯璆稽四道:戶部員外郎呂大一四道,刑部員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員外郎李廷言,刑部員外郎張悟、倉部員外郎何鸞、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楊孚、虞部郎中楊再思各一道,虞部員外郎崔賞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則尚書郎皆是上選,須稱職司,焉可尸祿?悠悠曽無㫁决。昨者試令借問,遂有稽逋,動即經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標令式,今日以後,各宜懲革。再若有犯,別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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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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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因隋舊制,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吏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天官尚書,神龍二年,復為吏部尚書,天寶二載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尚書。至徳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尚書。皇朝因隋舊,吏部尚書掌銓六品,七品選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選。至景雲元年,宋璟吏部尚書,始相通,與侍郎分知,因為故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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蘓氏駁曰: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盧承慶兼檢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選事,承慶辭曰:「五品選事,職在尚書,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許,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書兼知五品,選事明矣。故事,選授之制,每嵗集于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千里之內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書、侍郎分為三銓,尚書為尚書,銓侍郎二人,分為東銓、西銓也故事注擬,必先正其官階團甲送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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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厯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後勿授刺史、縣令、録事,㕘軍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仍委所由檢勘,雖恩制所授,並不得與上同㑹,缺不成赴集,如須要甄録者,牒中書門下吏部,改與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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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七年,吏部尚書鄭餘慶請復置吏部考官三人,吏部侍郎楊於陵執奏以為不便。乃詔考官韋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餘吏部侍郎自定。十五年十一月,有醫士崔環,自淮南小將為黄州司馬,敕至南省,吏部尚書鄭餘慶執奏封還,以為諸散將無故受正員五品官,是開僥倖之路,且無闕可供,言或過理,由是少忤時宰,改太子少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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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條流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請减下四百五十四員。敕旨,應属流外銓人所减員額並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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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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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初,因隋舊制,至七年二月省。貞觀二年正月十日復置,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為天官侍郎,神龍二年復為吏部侍郎,天寶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侍郎。至徳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侍郎本一員,總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員,以裴行儉為之,本員為中銓,新加員為東銓。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員,以李景諶為之,通前三員。聖厯二年五月八日減一員。乾元二年八月二十日,侍郎崔器以中銓闕,承前多貶降,遂奏改為西銓,仍轉㕔居之。其侍郎事迹具在選部吏部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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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因隋舊號為選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為吏部郎中。七年,廢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內選事。貞觀二年,復置侍郎,乃䧏依本秩,亦罷掌選事。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大夫,已後並隨省改復,載初元年加一員,以李元素為之,通前三員。聖厯二年八月,却减一員,元和八年六月罷。吏部郎中張惟素,一月俸料懲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時房啓除桂管觀察使,其本道邸使潛賂印,令使得印,啟官誥,飛逓送之,及上命中使賜啓官誥,畏使者邀重賂,乃戲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紿請視之,因懐歸以進,既而令都省覆訊,罰郎中而杖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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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員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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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改復,與郎中同一員判廢,置一員判南曺,南曺起于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𤣥奏置己前。銓中自勘責故事兩轉㕔。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說奏各挾闕替,南曺郎王鋗已後遂不轉㕔。貞元十一年閏八月一日,侍郎杜黃裳奏當司郎官判南曺廢置,請准舊例轉㕔。載初元年加一員,以周雉為之。聖厯二年八月省。開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専定兩人判南曺,以陳希烈、呂豫為之,尋却一人。判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兩人判南曺,以庫部員外郎崔銳、比部員外郎劉執經權判,事畢日停。至十一年閏八月二日,又却以一員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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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元十一年閏八月,吏部奏:「當司郎官判南曺廢置,准舊例轉㕔。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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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慶元年正月,左武衞大將軍張克勤奏:「近准赦文,許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請迴授外甥」。狀至中書,下吏部員外郎、判廢置。裴夷直執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貴于延賞。若無己子,許及宗男張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請,苟渉賣官,實為亂法。所請望宜不許,仍永為定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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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封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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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因隋舊號為主爵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司封郎中,神龍元年九月五日改為主爵郎中,開元二十四年九月六日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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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封員外郎與郎中改復同開元十五年閏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孫應承襲者,先申無子輒首正,不在承襲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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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厯元年八月,膳部員外郎王惇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贈,多請授祖父母。臣謹詳古禮及國朝故事,追贈出于鴻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繋子孫之便。開元新詔,唯許宰相迴贈于祖,葢以宰相位髙,封贈崇極,故㢠廻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讓于祖,在父則然,改奪于朝,於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詳議」。從之。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請准式敘,母妻邑號,乖濫稍多,或國敘軍功,妄㕘勲籍,或偶逢慶澤,冒引詔條。今請應在城諸軍衞官未至將軍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馬押衙、都虞候,縱有散官與敕文相當者,並不許敘封。其流外官、諸司諸吏職務并伎術官等,跡涉雜類,並請不在封限」。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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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動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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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為司勲郎,武徳初,加「中」字。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司勲大夫,咸亨元年,復改為司勲郎中、司勲員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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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復與郎中同貟外郎,今一員,長安二年閏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嶠奏加一員,以楊祗令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勲大火,甲厯並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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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寶四年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敘勲,今復宜令司勲員外郎二人,除曺務之外,每有勲甲團進後,専知磨勘,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疎畧,委本官奏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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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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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為考功郎。武徳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績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考功郎中。舊郎中知貢舉,其外官考貞觀以後,每年定諸司長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授定,遂令員外校外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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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元六年正月,以司勲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復行貶考之令。自至徳以來,考績之司,事多失實,常㕘官及諸州刺史,未嘗分其善惡,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貶稍明,人知戒懼,上善之,遷宗儒考功郎中。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未考不具,得替日,便注破,不在校限。其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檢校郎官并諸色官職掌者,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考第申省。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時諸司官皆校功過,定其考第,自至徳後,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䧏。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郎官有書中考者,尚書左丞相趙憬自言薦果州刺史韋正坐贓廢,請降其考校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知其過,奏中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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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應申考解,先無限約,請自今以後,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畢,如違,牒本使罰,本判官決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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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員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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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復與郎中同。貞觀以後知貢舉,至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員外郎李昻為舉人李權所訟,乃移貢舉於禮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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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禮部侍郎韋陟奏:「准舊例,掌舉官親族皆于本司差郎官一人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然後附奏。臣本司今闕尚書,縱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宜釐革。伏望天恩,許臣移送禮部,差考功員外郎試揀侍郎覆定,任自聞奏,庶幾令浮議止息」。敕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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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慶元年五月,貶考功員外郎,李渤為處州刺史。渤既請書,宰相等下考,時人以宰輔曠官,不上疏陳列,而越職釣奇,非盡事君之道。至是,杜元穎等奏渤賣直沽名,動多狂躁,遂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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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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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因隋為民部尚書。貞觀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為戶部尚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為度支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戸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地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戸部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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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徳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書裴矩奏:「突厥殘暴之處,户請給絹一疋」。太宗謂曰:「朕于天下,惟誠與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無其實,但戶大小各須存濟,給物雷同,豈公之至也?」治書侍御史孫伏伽進曰:「裴矩受國恩賞,未聞陳議,救恤百姓,則欲苟釣虗名,用心若此,豈當朝寄?請鞫其罪」。太宗從之,令計口為率,貧戸賴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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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每年分為一處,每州作一簿,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並于腳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遞相分付。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稅雜支輕重不類,令戸部修長行㫖條五巻,諸州刺史、縣令替日,並合令遞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班行,附驛遞送。其支配處分,並依㫖文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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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五年二月,戶部尚書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釐革諸道州府,應徵留使留州錢物、色目并帶使州合送省錢,便充留州給用等。據諸道申報,除與敕文相當外,或稱土宜不同,須重頒令起置者,諸州府先配供軍錢,迴令送省,帶使州府先配送省,以便留供軍,即供軍見錢,盡在帶使州府,事頗偏併,宜令于管內州據都徵錢數逐貫均配。其元不徵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郷村戸配見錢須少,即但都配定見錢一州數任刺史,於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其敕文不加減者,即准州數申為定額。如于敕額見錢外,輒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者,刺史、縣令録事㕘軍,節級科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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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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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復名號與尚書同本員。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武攸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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蘓氏駁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員外郎,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専判度支。至乾元二年十月,第五琦改戶部侍郎,帶専判度支,自後遂為故事,至今不改。若別官來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専判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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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𣙜酒錢物,以充經費,遂令收除陌錢及闕官料,并外官闕官、職祿及减員官諸料,令戶部侍郎竇㕘専掌以給文武官員料錢及百司紙筆等用,至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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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六年四月,戶部奏請置巡官二人,從之。其年七月,戶部請減使及判案郎官每月雜給錢。從之。八月,戶部侍郎李程奏請諸州府闕官職田祿米及見在任官,抽一分職田,所在收貯,以備水旱。從之。十二年十二月,戶部奏:「淮西以虺蜥攸居,厯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今則化被齊人,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今所貢鸂鶒綾、金石斛等,並同日到。其諸道貢物,舊例於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于樂懸之南示中外,禮畢,請准式送納」。從之。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繫國用,至于給納,事合分明,比來因循,都不剖析,嵗終㑹計,無以凖繩,葢縁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內聞奏,併牒中書門下,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餘若干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闕,並須一一具言。其鹽鐵使所收議利,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入錢數。其所欠宜具監院額,縁某事欠未送到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條制既定,庶絶隱欺,如可施行,望為常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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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厯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畧奏:「准賦役,今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並先于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後給符。其前資官即請于都省陳狀,准前勘責事。若不實,准詐偽律論。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割股奉親,比來州府免課役,不由所司,今後請應有此色。敕下後亦須牒當司,如不承戶部文符,其課役不在免限」。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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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成元年,湖南觀察使盧周仁進羡餘錢十萬貫,戶部侍郎歸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財賦,皆陛下府庫也。周仁輒陳小利,妄說異端,言南方火災,恐成灰燼,進于京國,如循私恩。臣恐天下倣傚,以羨餘為名,刻剥生人。其所進錢,請還湖南,代貧下租稅」。三年四月,敕:「戸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後,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穀。如帶度支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仍為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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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斗,自今以後,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後,並須分析聞奏」。敕旨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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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秩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斗等前件錢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縁當司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吏,専擅破除,嵗久之後,即推在所腹內,徒煩勘詰,終無可徵。今後諸州府錢物斛斗文案,委司録事㕘軍専判,仍與長吏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並無懸欠,至考滿日,遞相交割。請准常平義倉斛斗例與减選,仍每月量支紙筆錢,若盗使官錢及將借貸與人,並請准元敕以贜論加徵收欠折及違限省條,並請量加懲殿。如缺司録,即請令選諸强正官員専知,毋得令假攝官、權判」。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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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成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荆襄、江西道分巡院,並宜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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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㑹要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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