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钦定四库全书 |
2  |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
3  | 刑考 |
4  | 详谳 |
5  | 宋宁宗嘉定二年六月,诏台省及诸路监司速决滞狱。至七年六月,亦有此令。十五年五月,又诏监司虑囚,察州县匿囚者劾之。 |
6  | 四年,诏申检验法,颁示天下。 |
7  | 先是,孝宗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诏颁之。凡尸伤检覆,必给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被害之家。至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得出入人罪,乞以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处依様朱红书画,唱喝伤痕,衆无异词,然后署押」。诏从之。检验之必具形与格,自此始也。 |
8  | 六年六月,诏刑部嵗终上诸州未决之狱于尚书省,择其最久者罪之。 |
9  | 理宗宝庆三年闰五月,诏郡县繋囚,厯未结録守臣,辄行特判宪司,其详覆所部狱案,嵗月淹延者,重置于宪。绍定二年正月,大理司直张衍上检验推鞫事宜,诏令有司究行之。 |
10  | 时赵至道又奏乞下有司刷诸路翻异驳勘之狱,详审断结,庶无淹滥,有辅仁政」。从之。 |
11  | 三月,诏郡县繋囚,多瘐死狱中,宪司其具狱官姓名以闻,黜罢之。 |
12  | 时往往详谳,不时报囚,多瘐死。监察御史程元凤奏曰:「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欵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省,动涉嵗月,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驳者。疏驳嵗月,又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狱,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之。 |
13  | 景定元年,诏刑狱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合用荫人奏裁外,其馀断讫以闻。 |
14  | 诏曰:「比诏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而长吏监司多不任责,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馀年不决之狱。仰提刑司、守臣审勘。或前勘未尽,委有可疑,除命官、宗妇等人奏裁外,其馀断讫以闻,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
15  | 辽制有八纵八议之法: |
16  | 太祖七年十月,诏羣臣分决滞讼。 |
17  | 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恤民羣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寛枉」。乃命北府宰相萧达鲁分道疏决,以韩知古总録其事。《辽史康黙记传曰: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康黙记𨽻麾下,推析律意,论决轻重不差毫厘罹禁网者,人人自以为不寃。 |
18  | 等谨按:辽世遣官,分道疏决,自此始后圣宗时屡行之。统和九年闰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开泰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兴宗重熙十六年三月,并遣官分道按察刑狱,疏决滞讼。又道宗清宁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寿隆六年六月,并有遣使分道按问决録之令。 |
19  | 太宗天显四年四月,録囚。 |
20  | 等谨按辽世録囚史不絶书,是年及十年四月,穆宗应厯十四年六月,圣宗统和十五年四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开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太平元年四月十月,兴宗景福改元,七月重熙五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并有此令。若圣宗统和元年七月上亲録囚,四年正月朝皇太后决滞讼,又其间皇太后亲决滞讼者三,至于诏诸路録囚决滞之事,时时间出如统和八年正月,诏决滞狱。十二年十一月,诏南京决滞狱。十五年正月,诏如之。五月,诏平州决滞狱。七月,诏南京疾决滞讼。十月,以上京狱讼繁冗,诘其主者。重熙十二年十月,诏诸路上重囚,遣官详谳。十四年十二月,决滞狱。清宁十年七月,诏诸路决囚。太康四年八月,诏有司决滞狱,若此之类,不可胜记。钦恤之意,于兹为详矣。 |
21  | 圣宗时,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详决狱讼之事,圣宗用刑详慎,往时大理寺狱讼,凡闗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録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寃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寃等。谨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壊其铠甲者,其长佛努杖杀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达尔罕纳旺,舒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烧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著为令。近侍榴格乌鲁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㑹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䕶卫集视而腰斩之。当是时,朝无苛政,国无幸民,纲纪修举,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多狱空。 |
22  | 统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运隆奏:「三京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寛贷,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其奏。 |
23  | 兴宗重熙八年,诏有言北院处事失平、撃钟及邀驾告者,悉以奏闻。 |
24  | 时有司获盗八人,既戮之,乃获正贼家人诉寃,中书令张俭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偿命耶?」俭曰:「八家老稚无告,少加存恤,使得收𦵏,足慰存没矣」。从之。又大理正刘伸尝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进曰:「臣闻自古帝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帝大惊异,擢枢密都承㫖。伸凡三为大理,明法而恕,案寃狱全活者衆。 |
25  | 《刑法志》曰:「兴宗时,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 |
26  | 道宗清宁元年,命诸郡长史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 |
27  | 后大安四年十月,又诏诸郡长官亲鞫狱讼,又因耶律额特埒。奏:先时北南府有讼,各州府得就按之,比嵗非奉枢宻檄,不得鞫问,以故讼多稽留,请如旧,从之。 |
28  | 四年二月,令死刑内有寃者,即具以闻。先是,诏诸路死刑中,凡强盗得实者,聴即决之,不必待决于朝,以致狱讼留滞。至是,复诏左伊勒希巴曰:「比诏外路死刑,聴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寃,然后决之,有寃者即具以闻」。 |
29  | 金太宗天㑹二年五月,诏俟农隙,聴决新降之民,诉讼者衆。时方农时,或失田业,故有是诏。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诏尚书省:「凡事理不当者,许诸登闻鼓院投状类奏览讫,付御史台理问」。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权势之家亲识诉讼,官吏每屈法徇情,谕宰臣禁止之。 |
30  | 十七年八月,诏尚书省: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限,毋致滞留。 |
31  | 帝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㕘知政事伊喇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后二十二年,又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库哩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㕘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絶。朕以国政不宜滞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阖寺披详。茍有情见,即具以闻,无使留滞」。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今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及章宗泰和五年,时有奏狱,而法官独出情见者,帝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耳」。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帝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
32  | 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 |
33  | 先是,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入议奏,帝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恣横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凌阿楚,呼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夫有功于国,议勲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縁坐,则固当减请也。至是遂奏定此令等:「谨按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聴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李十等乱言当斩,帝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又未尝丁宁告诫,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盗金珠而逸㸃,检司执可疑者八人,五人诬服,馀皆掠死,帝疑之,既而亲军百夫长阿里本鬻金于市,事觉伏诛,帝闻之曰: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民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帝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三年,尚书省奏,邓州民范三殴杀人当死,而亲老无嗣。帝曰: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十五年,唐古部族节度使伊喇摩多之子杀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国公主请赦之,帝谓宰臣曰:「公主妇人,不识典法,罪尚可恕,摩多请托至此,岂可贷者?」不许。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撃杀之,罪当死。帝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三年,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帝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又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徳,年六十七,为刘佑殴杀,佑法当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馀,家无侍丁,上请。帝曰:范徳与佑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监察御史陶钧携妓游北苑歌饮,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与恕皆坐之。 |
34  |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勅尚书刑狱虽已奏行,恐有疑枉,其再议以闻」。 |
35  | 四年四月,尚书请再覆定令文,帝勅宰相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徧,覧其三,推情疑以闻」。至宣宗贞佑三年正月,勅尚书省,应入法寺定断而再送,犹未当者,具闻。 |
36  | 四月,遣使审决寃狱。 |
37  | 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贞佑四年六月、兴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并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使分道审理内外寃狱。 |
38  | 五年十二月,命立州县官,聴讼条约。 |
39  | 时翰林修撰杨廷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聴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寃枉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又命编先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
40  |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勅尚书省:事闗刑名当面议之,勿聴转奏。 |
41  | 八月,帝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虑囚钧。许州金史本纪内族旺嘉努,故杀鲜于主簿,权贵多救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挞一人乎?朕为人主,敢以无罪害一人乎?国家衰弱之际,生灵几何?而族子恃势杀一主簿,吾民无主矣」。特命斩之。又五年四月,亲卫军王咬儿酗酒杀其孙,大理寺当以徒刑,特命斩之。 |
42  | 元制,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寃滞,按治官嵗録其殿最而黜陟之。 |
43  | 诸鞫问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官㑹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者,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能平反寃狱,一起以上,与减一资。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狱者,以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补用。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决,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又减一等,并记过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详谳寃狱。 |
44  | 诏:「凡犯刑至死者,如州县府审问,狱成即行处决,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万一差误,悔将何及?人命至重,朕实哀矜。今后凡民间犯死刑及部曲获重罪,鞫问得实,先具情事始末,奏闻待报」。又至元六年七月,诏遣官审理诸路寃滞杂犯死罪以下量断遣之。至成宗大徳,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抚所审寃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审理寃滞。顺帝元统元年十二月,遣台官分理天下罪,囚寃者辨之,疑者谳之,淹滞者罪其有司。 |
45  | 三年十二月,诏犯罪应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详谳。其后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鬭殴杀人免死充军,馀令再三审覆以闻。十七年十一月,诏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诸路虑囚。 |
46  | 二十年二月,遣官扬州録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诸路虑囚,轻者释之。成宗元贞初,诏太常少卿王约同宗正御史谳狱京师大徳五年八月,诏:遣官分道虑囚,凡狱囚禁繋累年疑不能决者,令亷访使具以疑状申呈省台详谳,仍为定例。武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诸道审决重囚,英宗即位,遣使分谳内外刑狱。至治二年三月,遣御史録囚。泰定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审决重囚。四年六月,以《灾异録》诸郡繋囚。顺帝至元元年十月,选省、院、台、府通练刑狱之官,分道与亷访使,审决狱囚。八年三月,勅有司毋得留狱滞讼,以致越诉,违者官民皆罪之。 |
47  | 《刑法志》曰:诬告者抵罪,越诉者笞五十七。惟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寃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许赴上司陈之。 |
48  | 十六年五月,诏有罪者从行省问讫,然后台臣体察。二十年正月,勅诸事赴省台诉之,理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撃鼓以闻。 |
49  | 成宗大徳四年正月,诏:「䝉古都元帅伊苏岱尔,非奉㫖,勿擅决重刑」。 |
50  | 五年七月,令监察御史审覆扎尔古齐罪囚。初,太宗正定刑狱,俱任䝉古笔,且齐掌藁,其中枉误甚多。至是,令御史审覆罪囚于扎尔古。齐六年,始令译史立汉文卷,委䝉古、汉御史各一员,閲视审覆,然后待报。后延佑六年正月,仁宗御嘉禧殿,谓扎尔古齐曰:「扎尔古齐人命所繋,其详閲狱辞,事无大小,必谋诸同僚疑不能决者,与省、台臣集议以闻」。六年正月,诏:「官吏犯罪,已经赦宥者,仍从核问」。九年三月,诏:「仲春以后,或有小罪,即与疏决,勿禁繋以妨农时」。 |
51  | 武宗至大二年,颁尚书省条画。 |
52  | 诏尚书省:「民间词讼,有司依理处断,毋得淹延嵗月。凡官僚各执所见不同者,许申闻上司详勘,违者监察御史亷访司纠治」。 |
53  | 仁宗延佑六年七月,勅扎鲁尔古齐囊嘉特往与晋王内史审録罪囚,重者就启晋王诛之,当流配者加等杖之。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诏疏决繋囚。 |
54  | 畧曰:「天下囚繋寃滞不无方,今盛夏,宜命台省选官审録结正重刑,疏决轻繋疑者,申闻详谳」。三年十一月,勅自今罪囚当释者,由宗正府审核。中书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释重囚,有乖政典,请罢之」。故有是诏。 |
55  | 文宗至顺三年、九年,诏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不能决者,申达省部,详谳释放。 |
56  | 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辄行刑。十四年,遣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师。后十六年七月,遣监察御史往浙江等处録囚。谕曰:「古人有言,议狱缓刑。又曰无敢折狱。人命至重,必在详审。夫刑当其罪,犹在可矜,若滥及无辜,岂可复悔?尔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复命刑部官及监察御史清理天下狱讼。 |
57  | 等谨按,是时帝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分按各道,后之遣官审録实始于此。至宣宗宣徳八年九月,复遣官録天下重囚,英宗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数见,勅遣御史张骥等详审天下疑狱,而两京刑狱,则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亦赐之勅。十二年,复遣刑部、大理寺官㑹各省巡按御史三司官,审録狱囚。天顺元年四月,御史张鹏请分遣御史郎官辨天下疑狱,诏命巡抚御史审録,不必遣官。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戸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劳扰议,寝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审録,各赐勅书,郑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㑹同巡按御史行事,葢在外恤㑹审之例,于是始定云。 |
58  | 十月,命法司论囚,拟律奏闻,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㑹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等。谨按:审囚㑹同翰林院始此,天顺五年八月罢。 |
59  | 十五年九月,命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详审録囚。 |
60  | 帝曰:「録囚务在情,得其真,刑当其罪,大抵人之隠曲难明,狱之疑似难辨,故往往有经审録,寻复翻异,盖由审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尔等审録囚徒,务以公破私,明辨惑,稽閲前牍,再三详审。其有所诉,即与理具实以闻」。 |
61  | 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帝谓刑部尚书开济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实,当因名责实。近闻审覆之法,但应徇时之名。不曰:今是昨非,仅有大同小异,审覆者未必尽其心,告诉者未必尽其情。朕深知其弊,尔宜戒之」。 |
62  | 十七年闰十月,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 |
63  | 等谨按:太祖尝谓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鍊之弊,故洪武初年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至十四年,命刑部聴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録所下㫖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三法司。及是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锺山之阴,命之曰贯城。诏谕法官以法天慎事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㕘考,大理寺详拟。十九年三月,又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聴决。二十三年七月,又诏在外死罪真犯者,具罪状申刑部。刑部详议,既定,然后遣官审决,于是职守一而聴谳,益加详矣。然是时又有审刑司及五军断事官,并列署贯城中,审刑司置于洪武十四年,至十九年始罢断事官,置于太祖辛丒,至建文中始罢。及靖难后,遂不复设云。 |
64  | 二十五年二月,命刑部详谳外狱。 |
65  | 帝谕尚书杨靖等曰:「在京狱囚,卿等三覆奏,朕亲审决,犹恐不当。在外狱囚繁多,所拟者岂能一一当罪?自今在外所上狱囚,卿等当加详谳,务得真情,然后遣官审决,有寃者即为伸理,毋致良善被诬,奸邪侥幸,惟云南道逺,若俟遣官,必致淹滞,其令本处㑹官详审决之」。 |
66  | 二十六年,定圆审之制。 |
67  | 洪武初决狱,笞、杖皆县,州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嵗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是,定制、布政司及直𨽻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録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监收候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闻,谓之照驳」。若谳疑狱囚有翻异,则改调别衙门问拟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㑹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㫖决焉。 |
68  | 三十年六月,更定㑹官审録之例。 |
69  | 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㑹议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旛,审谕重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馀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旛,传㫖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旛宣徳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聴之,録寃者以状闻,无寃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恵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奏:「今嵗论囚,视往嵗减十二。 |
70  | 孙承泽《春明梦馀録》曰:常州陈理以子弑父,遂送太孙处分,太孙从容详审,竟脱之理。父原抱病经年,误服药而毙,继母素憎其子,因力证成之,无以自解。太孙条其情而谳之,帝未之信也,拘邻里婢仆及原医,讯之,果然,帝惊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也!太孙不独仁而且明矣」。又逻者获盗七人,命送太孙审理,太孙一见,即疑首盗非真,讯之,果系主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皆盗也。是夜,正谋刼商舟,遂强之同行归,欲首明而先被获,帝覆审,尽得其情,释之,问太孙曰:「尔何以知其非」盗?对曰:「周礼聴狱色聴为先,尚书亦称惟貌有稽炊,见其人,双眸炯炯视,聴端详定,非盗也。帝因叹曰:决狱者不可不读书,观此二事,恵帝即位不及四年,而用刑之矜慎,可想见矣。 |
71  |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命三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依洪武中例,㑹官于承天门覆审施行。 |
72  | 等,谨按刑法志及㑹典。是年,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馀人以上者,分遣御史审决。从大理卿薛岩等奏也。 |
73  | 二年四月,定热审之例。 |
74  | 谕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病无所仰给,必死轻罪而死,与枉杀何异。今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尔等尽数日疏决,凡死罪狱成者,俟秋处决,轻罪即决遣。有连引待辨未能决者,令出狱聴候」。 |
75  | 等谨按明制热审始,此至宣徳中,尤戒法司缓玩,至令刻期竟事,尝有终夏之间,而疏决繋囚。诏三四下,盖深有念于古者。孟夏断薄刑,仲夏拔重囚之义,然是时既命驰谕中外,悉如京师例矣,而正统元年乃以兵部侍郎于谦言,始命外省,隆冬盛暑,如京师録囚,盖已不免抵牾。至孝宗𢎞治七年,礼科给事中吕献言,每嵗初夏,纵释繋囚,此例独行。两京未及天下,而武宗正徳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又言,每嵗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大审事例,行于在京而畧于在外,于是始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㑹审在外审録,亦依此例,则献所云两京者,果何例也?两人相距仅十馀嵗,而先后互异若此,或孝宗末造刑政,多所废弛故欤? |
76  | 十一月,御承天门録囚。 |
77  | 是日,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门,尚虑有寃抑者。复召锦衣卫指挥程逵等谓曰:「囚皆久困于狱,而初至朕前,久困则虽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言,刑罪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审之」。果其有辞,即来白」。 |
78  | 六年,法司奏囚当决者三百人,帝曰:「三百馀人宁无一二寃,抑尔等更从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至十日无害」。既而得释者二十馀人。 |
79  | 等谨按,帝于庶狱多所矜慎。锦衣卫尝执奏卫民与外国使人交通罪,帝诘实,对曰:以氊衫市而与之。交语甚久,帝曰:「立法以禁奸,用法在体情细。人治生,富则以钱易物,贫则以物易钱,值之多寡固非一语可决,彼岂知所谓交通禁哉?其释之」。又右都御史袁泰鞫经厯王爵,锻成其狱,属吏薛希胜当连坐诣大理,白其枉,泰嗾河南道御史置之法,帝召廷臣㑹审,得实,于是泰以面欺被劾,帝切责之。又天城卫千戸某以罪繋刑部,其母僦近舍,朝夕馈食,隣有指挥,某探其家饶,绐言已与部官厚,可以赂免母,遂致货而为他人所觉,将发其事,指挥具状上通政司,言千戸之母,丐已行贿,已不敢从,并以赃首。帝命法司问千户与指挥有旧乎?对曰:无。帝曰:非故旧而辄违法以干之,非人情不可信」。命覆讯得实。法司欲拟千戸之母与赃罪,而拟指挥罢职屯种。帝曰:爱其子以赂求免,人之常情,且妇人乌知律法,其宥之指挥,始则欺人取货,终则匿情罔上,薄罚不足以示惩,可谪交趾充军。又髙邮民不率父教,父老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执之竟,毙其长子。刑部论次子准弟殴兄死律,帝更命尚书蹇义等议,义等议:次子从父命,初无杀兄意,罪在不能丐其父,脱兄死耳。于是次子得免死戍边,是可为原情定罪者例矣。 |
80  | 七年闰四月,谕法司发遣重囚,必五覆奏。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奏请録囚,上谕侍郎呉盛等曰:「古人制刑,断罪必出至公,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恻怛,使有罪者不幸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已。今轻罪已有定例发遣,重者必须五覆奏,庶合古人钦恤之意」。后九年九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覆奏处决重囚,上曰:「大辟重法,不可率意论决,万一失当,死者含寃。自今遇处决重囚既奏,仍録所犯之情封进。朕燕居得详观焉,俟有命然后决之」。十一年四月,谕三法司云:「大辟先疏情实,继五覆奏,必不可恕而后诛之。职典刑狱,母为深文苛察。母以爱憎为操舍,肆情徇私,罚及无辜,虽目前苟逃刑宪,天地鬼神,鍳临在上,不尔贷也。 |
81  | 九年三月,命自今凡情可矜疑者,必先具奏。时民有盗,劝善书刑部黥发戍边,奏闻。帝以其心在好善免戍,并去所黥字,遂有是命。 |
82  | 十七年十二月,谕法司:「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谕曰:「刑者,圣人所慎。匹夫匹妇不得其死,足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自今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録三覆奏,然后行刑」。 |
83  | 二十二年十月,命大学士㑹官録囚,著为令,大理寺奏决重囚,帝特召大学士杨士竒、杨荣、金㓜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所稔知,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无愧。自今审决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寃,抑者虽细,故必以闻」。遂命三法司今后审决重囚,必㑹三学士等。谨按阁学士同审録始此,天顺八年九月罢,穆宗隆庆元年四月复与焉。以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大学士髙拱适兼吏部故也。仁宗洪熙元年七月命大理寺详审。盗犯。时大理卿虞谦等奏:「贵州道御史所鞫强盗十人,皆南卫军,固称河上运砖,具有证验,为人所诬,再经审勘,不伏,请如例㑹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同审」。帝曰:「强盗极恶,须令死者心服乃可,当与辩明,庶不罪及无辜」。九月,南京都察院奏:「苏州强盗四十一人,杀人,刼财应斩,请令法司审覆决之」。帝曰:「盗固应死,然宜详审,勿致有寃」。因谕刘观等曰:「当隋炀帝时盗发,同时杀二千馀人,推求真犯止数人而已,羣臣阿意顺㫖,不复执奏,至今使人叹恨,卿等慎之」。九月,勅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学士、给事中审覆重囚,可疑者再问。 |
84  | 时刑部尚书金纯等奏,真犯重囚子,殴父母诈伪制书等罪,请及时决之。帝因命㑹官审覆,且令自今决重囚,悉凖此例。 |
85  | 宣宗宣徳元年正月,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杀夫之寃,时大理寺奏王古都杀夫寃,事古都猗氏县民郭小生妻,尝夜与姑同绩,小生先寝,仇人于八潜入其室,杀之而遁,小生父疑古都私与邻人袁加儿谋杀之,执以告古都,实不与袁私。时有杨恭者,知于八谋首其事,然于八强辩郡县鞫狱者不能得其情,古都不胜拷掠,遂诬服,狱上将加刑,古都诉寃,帝命文武大臣覆讯,得诬状,时于八已死矣,帝命释古都,遂谕刑部尚书金纯等曰:「罪至死,谓之极刑,法司于此不用心,何所用心?朕数戒尔等钦恤,何得仍有此事?今以赦前姑宥,若再枉人如此,岂得更容?」纯等皆顿首谢。四月,命都察院辩释诬盗,拟斩死罪。 |
86  | 时义勇右卫军阎羣儿妻毛,有淫行李宣者,尝以告羣儿,羣儿数棰撃毛,欲杀之,毛于是诬羣儿与宣等九人,强刼校尉陈贵家,御史悉论强刼罪当斩,宣等家人撃登,闻鼓诉寃,给事中李庸以闻,帝命都察院与之辩,至是,行勘实,不为盗,帝命释之,毛抵罪,因谕御史:刘观宜戒约诸道,凡治狱必察实情,此事若已论决,必不汝贷」。 |
87  | 等谨按,帝性仁恕,每遇奏囚,色𢡖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稍缓之。其钦恤之政,见于实録者甚夥,如二年六月有诬刑部员外何回受金者,下锦衣卫掠,问回不胜,楚承服家人诉寃。帝命法司核讯,还奏实无受金事,遂释回,而切责卫指挥李顺等。四年三月,总旗王彪妻蒋氏因姑积憾,诬蒋揑其喉,欲加害讼之,刑部论蒋斩罪,蒋屡称寃,引小姑及隣妪为证,事闻,帝曰:彼欲杀姑姑,女肯曲为解乎?」遂召小姑隣妪至,皆言无杀姑意,遂释之。六年六月,刑部奏钱成孙尝与王忠相殴,忠妻从旁救之,误堕所抱婴儿伤脑死。忠诬成孙踢伤论绞。大理寺审允具奏,帝以为狱有疑,令再鞫之,具得实状,成孙得免死,因罚原问官俸,并谕再犯不宥。又大理寺奏通州学仓支麦已尽,刘畯令人扫除得馀麦五斗,当归官而私用之。于律应徒论盗粮,应斩家戍边,帝曰:「以五斗弃馀之物,杀人不可。令戴罪还职,罚俸一年。八年十月,办事官何俭病死,其妻苏氏将送夫丧归𦵏,氏父苏惟善不聴归,又欲尽取俭遗财,氏不从,怒殴之,又不从。惟善遂告女詈父,法司议当绞,帝曰:「夫丧归𦵏,是理之正,而父所为皆非正,亦不闻女有非理言,何以论绞?释之不问。九年八月,辽东指挥黄顺、张荣等五人赴任,偕行至蓟州,荣酒醉,自刎死。荣弟永等诬顺杀荣,逮顺至,论谋杀罪,顺妻诉寃,法司久未决。帝遣御史诣蓟州,荣等止宿处覆实,其所舍之家言荣畏守边坐卧,言语不已,晚因醉自刎。还奏,帝曰:「朕固疑非顺所谋,茍不审察,其寃曷伸。即释顺还职。史谓帝承仁宗之后,益多恵政,谅哉! |
88  | 十二月,以天寒録囚。 |
89  | 勅南北刑官曰:今天气寒冱,狱囚淹繋深轸,朕懐其情罪,不分轻重,期以三日,悉具以闻,朕将亲閲焉。等谨按:明厯朝无寒审之制,而间行寒审之事,至崇祯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帝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谕刑部尚书杨靖録囚,永乐四年十一月谕吕震出久繋囚,九年十一月,责法司决放系囚。十二年十一月,帝亲閲疑狱,宣徳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秋节,减宥罪囚,他如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録南京囚,及是年事皆寒审中最著者,而三俊未暇详举,观其寒审,无近例一言可知宣徳以后,举行此制者葢寡矣。三年十二月,法司奏决重囚,令多官覆閲。 |
90  | 谕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人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帝命法司勘实,又戒之曰:「杀不辜者纵免,人罪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
91  | 七年二月,以春和谕法司録囚。 |
92  | 帝亲閲所进繋囚罪状,决遣千馀人,春审自此始。九年三月,勅御史贾谅、总兵王谕等㑹审诸盗。时谅奏四川获强盗百三十馀人,瑜奏淮安获强盗四十五人,俱服罪。帝勅曰:「盗虽服罪,更㑹衆官审实,果赃证明白无词,即如律处决,若有辞,即与审理,不可诬饰以取已便。 |
93  | 英宗正统元年九月,谕法司囚不服辩敢抑狥原讯者,罪无赦。 |
94  | 时评事尹弼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第逼令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弊,俾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之,因有是谕。 |
95  | 四年四月,令都布、按三司,每嵗委官㑹巡按御史,审録罪囚。 |
96  | 从御史唐慎请也。 |
97  | 六年五月,命通示审囚官谳狱事宜。 |
98  | 刑部郎中林厚奏:「一在京监禁重囚,有累诉寃枉逮人,照勘久不获断者,请勅各衙门类録各犯紧闗寃情,付诸审狱官,即与办理具奏。一,在外见监重囚,有尝经诉寃,及申详三法司以论议不明,驳回再诘者,请亦録各犯所诉寃情及驳回词语,付诸审狱官,令详谳具奏,一辩过重囚。若俟奏允,方与疎去枷杻,厯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将合奏者暂去枷杻,仍繋锁镣,俟奏允区处」。帝从其奏,仍命通示审囚官知之。七月,令官吏获盗未审録者,勿凖例升赏。时大理寺评事马豫言:「臣奉勅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聴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㑹审,方许论决。若未审録有伤死者,毋得凖例升赏」。帝从之。等:「谨按实録,次年十月,评事王亮言:「狱囚翻异调问,展转淹滞,请重狱调轻狱勿调,但移驳原问官。又言居丧嫁娶者嵗久已生,子女于法当离,夫妇悲恨,子母号别,情实何堪,宜令不愿离者听。法司以皆非律令,不从此谳审之未得其平者也。九年四月,命㑹审㕘用详审例。 |
99  | 时山东副使王裕奏:「囚狱当㑹审,而御史及三法司官或逾年一㑹,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㑹按察司详审,释遣甚衆。今莫若罢㑹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勅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议旧制不可废,帝因命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原问官吏失出入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后景泰四年四月,令各处巡抚、巡按官,但㑹审三司并巡按御史所问罪囚,其各府卫,则如正统九年例,专委布、按二司㑹审。 |
100  | 十二年四月,遣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政司,㑹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
101  | 因御史吕渊奏也。 |
102  | 十四年五月,命太监金英同法司録囚。时大理卿俞士悦等以春夏旱灾,请㑹审刑狱。帝命太监金英、同法司堂上官、审见监聴决罪囚情重者,具实类奏处置。 |
103  | 等谨按刑法志,内官同法司审録,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勅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勅,亦如之,而特命者始此,后景泰六年,则命太监王诚,成化八年,则命司礼太监王髙、少监宋文毅、刑馀之人,肆然与大臣等抗顔,并坐审决罪囚,重辱国体,何可胜言?夫国家设官如此其备,在内则有三法司、科道,在外则有巡抚、巡按、按察使等,岂犹不足以办之而重烦阉䜿乎?且形者,人主威柄所自出,汉有黄门、北寺狱,使宦者得以专刑,而穷鈎党戮名士,国祚遂移明太祖、鍳前代之失,尝镌铁牌,置宫门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勅,诸司不得与文移往来立法可谓严矣!再传而后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隠事,诸大权悉属焉。嗣是厰祸旋兴,三案继作,而其害遂与有明相终始,此欧阳修所谓虽欲悔悟,而势有不得而去也,可畏哉! |
104  | 景帝景泰六年六月,禁鞫囚二弊。 |
105  | 大理寺正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论罪不当者辄调问,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寃。请自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其一,殴鬭骂詈,违限等类,轻罪律有正条者,法司以正条罪轻,辄拟依,不应从,重其买免枉法强窃盗等项赃法,金银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费用追钞。此皆轻重不当,乞禁令如律」。从之。 |
106  | 英宗天顺三年十月,定朝审之制。 |
107  | 命每嵗霜降后,凡应决重囚三法,司㑹公侯伯审,永为定例。 |
108  | 宪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㕘问刑官之制。大理寺评事张钰言:「大理之设,所以审録刑部、都察院鞫问罪囚,其间或拟罪不当者,一再驳还,并令改拟,或仍不当,许㕘问。此系旧制。近见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乞自今许本寺㕘问」。寺卿王槩覆奏如议。 |
109  | 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词改调别问之例。刑科给事中白昻等言:「大理寺审録罪囚,㕘拟罪名,具载诸司职掌,至为详宻。比者大理寺审録有词,称寃人犯驳回再问者多,行移调问者少,及巡抚、巡按官并在外衙门详议所属申详囚,犯内有情弊者,亦皆驳回再问。致被偏执已见不与辩明,多用非法重刑、锻鍊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寃枉,不敢再言。今后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诸司职掌事例行之,在外㕘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间如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及有词称寃者,俱聴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仍行原问官问理」。奏下法司议如所言。从之。十四年九月,定㑹审重狱事宜。 |
110  | 大理评事周茂建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词,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録。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寃不肯服辩者,俱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大理寺将审允,縁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才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引犯人赴承天门外,㑹同多官,审録其审録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聴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翻异,称寃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厯,并原先问审过,縁由聴从多官,从公㕘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十七年四年,定两京五年大审之例。 |
111  | 时以久旱,谕法司慎刑,命司礼太监懐恩,㑹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遣内臣审録,以为常所矜疑,放遣常倍于热审时。 |
112  | 孝宗𢎞治二年,勅法司详审。 |
113  | 勅曰:凡人命无尸可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仗,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诉称寃而不伏,或久俟证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证,毋避嫌疑,毋任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故入宥勿治其悉心殚虑明断,而以恕行之,勅天下诸司详録重囚」。 |
114  | 令法司每年立秋时,簿録在外监候重囚,不分有无诉讼,及有无招拟,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㑹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审刑主事㑹,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寃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厯衙门,逐一研审,著为定例」。十三年二月,以灾异清理天下狱囚。 |
115  | 戸科给事中邱俊,以内外问刑衙门罪囚,有监禁四五年,甚至数十年者,寃气腾结,皆足致灾,乞通行天下,将见监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后处决,其情可矜疑及事情难明者,不拘成案,悉与辨明。至四月,刑部议覆,谓两京罪囚,每嵗夏月审録,秋后又㑹官重审,及五年,又命太监等官㑹审已有成法,宜如旧行。其各布政司审録,不必待至明年,请如俊所奏,暂行之,此后仍五年一次差官」。从之。 |
116  |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编《钦明大狱録》颁示天下等,谨按:钦明大狱録乃张璁等署三司时得请于帝,而为之名曰钦明,实寃狱耳,今存其书名于此,以嘉靖初年故典俾覧古者因是以推所由来,亦考镜之一助也。是时李福达者,有罪出入郭勋家,御史马録穷治之,于是科道交章劾勋,勋自诉于帝,谓臣以议礼触衆怒,帝信之,悉逮繋録等,而命张璁、桂蕚、方献夫署三司事,覆讯拟録,挟私故入人罪,免死,永戍,其以劾勋死,拷掠者十馀人,馀皆削籍戍边。璁等自谓平反有功,因有是编之请,帝从之。刑法志曰: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前二年冬,刑科给事中刘济请平刑狱,言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鞫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葢已切中当时之弊,而帝不之悟,寖至严嵩父子窃㺯威柄,踵张璁而加厉焉,其所由来者渐矣。 |
117  | 二十年三月,命各省所遣审谳官,不得避嫌瞻狥时,以五年差官审録,刑科给事中龙遂,乞勅所司移文所遣官,凡一应重囚务,虚心研审,必能真情有可辨理释放发遣审豁者,皆速与施行。若果有寃枉,而初为审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问官仍置不论,如审辨官明知寃抑,故不与辨,或忌原问,而诬入后为他官所辨出原问,经审官皆宜追论,若本无寃枉而徇私曲纵者,亦宜重谴。帝于是特命之。 |
118  | 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条上审録事宜。 |
119  | 给事中沈寅言:「每嵗霜降,㑹官朝审,造次而毕。今后宜令一一唱名读招㕘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词及可矜可疑之实,宣示所批,方行引去。又部臣奉差虑囚有所平反,而有司故为阻挠,皆由事权太轻,或不得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拣而专任之,非复命不得升迁,地方官有不用命者,聴其㕘奏」。疏入,报可。穆宗隆庆三年十一月,勅刑科㕘议刑狱,给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公共,臣等待罪该科,宜为陛下执法。自今一切犯罪当论者,宜下法。司法司拟议不当,下臣等㕘看,则天下孰敢有自干明宪者?如有不合圣意,竟自勅行,则爱憎喜怒,难必尽无,而法司与臣俱为冗旷,惟陛下俛容臣等执法,勅下法司,永为令典」。帝是之。 |
120  | 四年九月,申谳审决囚事例。 |
121  | 先是,𢎞治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奏:「故事,每嵗㑹审重囚,率以一日竣事人命至重,该审之囚衆多,如拘以一日,则不得从容详慎。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等衙门大辟囚三百馀人,复讯,皆实请决,复谕之曰:更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虽十日何害?此祖宗好生之仁,万世所当遵也。乞令从容研审,使无寃枉」。从之。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言:「顷者重囚,审録原案,未读囚词未终,辄已引去,而当笔者手不停批,且百五十馀人造次而毕,殊非慎狱之意。乞自今廷审稍展其期,令原问衙门各以狱词朗然宣示,使多官杂议,务服其心,如有疑似,亟与分辨」。帝然之,因令㑹审诸臣尽心详慎。至是,给事中舒化言:「繋囚之数,几至五百一日,谳审势不能周,宜分为二日」。从之。 |
122  | 六年正月,申饬分别矜疑事例。 |
123  | 刑科给事中胡檟言:「律文矜疑二字,求情定罪,难于并用。所谓矜者,如或发于情之不容己,或出于势之不得不然,或迫于相激,或陷于无知,一旦抵罪,其情犹可矜也。所谓疑者,或暧昧不明,或始终互异,贴律则不协,比例则未合,拟以罪名,终难归结,此其罪又可疑也。二字文虽聫络,义不相䝉,今章奏概用无别,殊失律义。请令刑部申饬诸司,㕘酌律令,可矜可疑,务剖柝情罪」。帝从之。 |
124  | 神宗万厯元年九月,刑科请慎朝审。 |
125  | 给事中侯于赵言:「朝审举事,正古者狱成,公卿㕘聴之意。中间含寃茹痛,不知凡几。除恶逆强盗外,宜分散各司㕘互预审备造小册,分送与审官员,使晓然知其始末。原繇推鞫之际,不厌详悉,所见异同,更相商决。再如厰卫所获强盗,必送法司研审,毋得诬执抉同概施戕毒之手,共成罗织之狱」。刑部覆奏,从之。五年六月,谕刑部详审。 |
126  | 帝以审録矜疑罪犯不合律意,谕曰:「印信系干王制,与厯日符验等项同科。故律,凡伪造者,斩初不论,其行使次数及得财多寡,今该犯情无可原,照旧监候发遣朝廷五年差官审録,欲申理无辜,非欲轻释有罪,若有罪幸免,则民轻犯法,刑狱益多,岂得为仁政?近来审録官不讲求律意,但沽钦恤之名,其中疑狱沉寃,或反不能照察,今后务仔细推详,毋得一概混覆」。 |
127  | 十年四月,刑科:请勅恤刑官毋得任意改招,给事中张养,䝉言:「狱贵初情,自古记之,诸臣奉命审谳,据原招以别矜疑,允驳聴之部议,法司奉㫖议覆,据原奏以定允驳可否,请自上裁,倘有原招,未应辨放,而任意改定,则是初情不足贵,而重犯可故出也,乞勅恤刑官止掇原招详奏,或事果寃抑,亦不妨先叙原招,后加㕘语。章下所司。 |
128  | 十一年十月,申审决之例。 |
129  | 礼科给事中李以谦言:「每嵗録囚,不曰处,决而曰审决,恐临决之有寃,抑而再加详审也。近年各省直遇审决之期,但择情重者决之,是处决而非审决也。宜行巡按御史虚心详谳,有情与律背事与招违者,即为辨理,事虽不寃,执词不服者,亦缓决,待再审,勿一概行刑」。从之。 |
130  | 二十三年六月,改每嵗清理刑狱之例。先是,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言:「差官审録,必待五年难免寃,枊请照两京矜疑事例,于巡抚每嵗审録外,再立澄清囹圄之法,每当春和,聴两直隶十三省、各抚按官㑹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按察司居省,㑹即审省,㑹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为诸囚累,亦不得委守令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聴部覆务,使力行请审,嵗一酌行,庶天下郡县无一不清之囹圄」。从之。至是御史李宗延言:「每嵗罪犯,内有热审外,有嵗清热,审㑹集多官衆,议佥同嵗,清止一道,臣似属率易且春,为嵗,清冬为处决中,为审録上解者三,又属劳扰。乞勅刑部咨行各省直抚、按官,罢嵗清而比照热审事例,每五六月,徒、流、笞、杖各减一等,应枷号暂免两月,其充军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给主赃多监久者,按臣㑹审明的,未奉单者,径自发落,已奉单者,差终题豁,则热审之恩,徧于天下矣」。从之。 |
131  |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