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
3  | 《刑考》。 |
4  | 刑制 |
5  | 明太祖呉元年十月,命中書省定律令。初,帝以唐、宋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倣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弊,自平武昌以來,即議定律,至是,命左丞相李善長、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詳定,諭之曰:「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使奸貪之吏得以夤縁為奸,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非良法也,務求適中,以去煩弊,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日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為久逺之法」。又謂臺省官曰:「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且以七殺言之,謀殺、故殺、鬬、毆殺,皆死罪,何用如此分析?但誤殺有可議者,要之,與戲殺過失殺,亦大不相逺。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歸於簡嚴,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毎御西樓,召諸議,律官及儒臣皆賜坐,講論以求至當,十二月書成,帝與廷臣復閲視之,去煩就簡,減重從輕,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吏令二十戸、令二十四、禮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則準唐之舊而增損之,計一百八十五條:吏律十八、戸律六十三、禮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刋布中外。 |
6  | 十二月,作律令直解,頒郡縣。 |
7  | 時律令初行,帝謂大理卿周楨等曰:「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豈能悉曉其意有誤犯者,赦之則廢法,盡法則無民。爾等前所定律令,除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直解其義,頒之郡縣,使民家喻戸曉焉」。 |
8  | 洪武元年八月,令毋非時決囚。 |
9  | 詔曰:「頃因戡亂,以軍律用刑,未為平允。中書省宜重講究,務從中典,決重刑,須待秋後,毋非時以傷生意」。十二月,置登聞鼓於午門外。 |
10  | 三年六月,詔:「自今武官有犯,非請奏不得逮問」。十四年二月,又詔:「武官三品以上有犯者奏請,得㫖乃鞫之。四品以下有犯,所司就逮,問定罪議功,請㫖裁決。若文職有犯干涉,武官三品以上者,亦須奏請,毋擅問」。 |
11  | 四年十一月,命自今官吏犯贓罪者無貸。初,元末政弊,仕進者多賂遺權貴,邀買名爵,下至州縣簿書,小吏非財賂,亦莫得而進,及臨事輒蠧政鬻獄,大為民害,帝深知其弊,故有是令。 |
12  | 五年二月,建申明亭。 |
13  | 帝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命有司於內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內人民有犯者,書其過名,榜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洪武十五年八月,諭禮部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書,記犯罪者姓名,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今有司概以雜犯小罪書之,使善良一時過誤,為終身之累。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由,爾等詳議之」。於是禮部議:「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俗及犯賊至徒者,書於亭。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化者,悉皆除之,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毀亭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曰:「可」。 |
14  | 六月,定宦官禁令。 |
15  | 凡內使於宮,城內相詈罵者,先發理屈,笞五十後,罵理直者,不坐。其不服,本管鈐束而抵罵者,杖六十。內使罵奉御者,杖六十,罵門官監官者,杖七十。內使於宫城內相鬬毆者,先鬭,理屈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後應理直而無傷者,笞五十。其有不服,本管鈐束而毆之者,杖八十。毆傷者,加一等。毆奉御者,杖八十。毆門官、監官者,杖一百,傷者各加一等。其內使等有心懐惡逆出不道之言者,凌遲處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斬首者賞銀三百兩。作鐵榜誡公侯,申明律令。 |
16  | 畧曰:「朕起布衣,賴股肱宣力,平定天下,論功行賞,封為公侯,令傳子孫,共享太平之福。尚慮公侯之家奴僕人等,冒犯國典,今以鐵榜申明律令,除親屬別議外,凡奴僕一犯,即用究治,於爾家無所問,敢有藏匿罪人者,比同一死折罪,其目有九:一,凡內外指揮、千戸、百戸、鎮撫、總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財物,受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奉命征討,受者與者不在此限。二,凡公侯不得私役官軍,違者初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其官軍敢有便聴從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三,凡公侯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鐵冶者,初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四。凡各衛官軍,非出征之時,不得輒於公侯門首侍立聴候,違者杖一百,發烟瘴之地,充軍。五,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面劓鼻,家産籍沒入官,妻子徙置南寧,其餘聴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發南寧充軍。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人等,倚勢凌民,侵奪財産者,並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七,凡公侯除賜,定儀仗戸及佃田人戸,已有名額報籍,在官敢有私託,門下隱蔽𦍑徭者,斬八。凡公侯之家,倚恃權豪,欺壓良善,虛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孶畜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停其祿,四犯與庶人同罪九。凡功臣之家,不得受諸人土田,及朦朧投獻物業,違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停其祿,四犯與庶人同罪。六年正月,命廷臣坐笞罪得以俸贖。 |
17  | 時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後羣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等。謹按:太祖此令善矣。後卒杖永嘉侯朱亮祖,工部尚書夏祥子孫,踵而行之,廷杖幾為故事。武宗正徳中,杖言事者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世宗嘉靖初,以議大禮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雖大臣不免。史言其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公卿之辱,自古未有辱公卿猶可言也。王振、劉瑾、魏忠賢之徒,疊起而得志,率由於此。蓋監杖用內官行杖用衛卒,士大夫既懸命其手,則欲小人之不歸誠於彼,而君子之不觸其禍難矣。志稱廷杖之制,自太祖始。今考太祖三十餘年中,實無明文,創為此制,又以六年之詔証之,尤信。然則太祖特偶一為之,而不圖其後世之因而甚焉。是故用法不可不慎,以為創自太祖則非也。 |
18  | 八月,更定親屬相容隱律。 |
19  | 凡同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妾之父母女壻,許相容隱,或奴婢為本使隱者,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容隱,減凡人三等。若無服之親姑姊妹、夫妻之兄弟、姑夫妻姪相容隱者,亦減二等。犯謀反惡逆,不用此律。九月,命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湏轉發。果有違枉,御史、按察司究劾之。 |
20  | 明初,有司决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其徒罪以上,具獄送行省。由是州縣或受贓,減重從輕,省府或弄法加輕入,重文移駁議,囚繫淹連。至是,命中書省、御史臺定議令出,天下便之。 |
21  | 等謹按,罪無輕重,州縣皆得專決,一時雖便,而久必滋弊,殊非慎刑之意。考《洪武實録》:十六年四月,帝以八事頒布天下州縣內言:「凡民有犯笞杖罪者,縣自斷决,具實以聞。犯徒流罪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擬。其有犯死罪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達刑部定擬,或准工贖罪,或奏聞遣官審决。凡諸司獄訟,當詳審按律决遣,毋得淹禁。如此,分別定擬,最為允當。可見州縣專决之例,當亦洞悉其弊,故行之未十年,旋即更改也。 |
22  | 十一月,更定大明律。先是,帝旣頒行律令,又念倘有輕重失宜,有乖中典,乃命儒臣同刑官共講唐律,日進二十餘條,親為斟酌,擇其可行者。從之。至是,重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篇目一準於唐:曰禁衛,曰職制、曰戸婚,曰廏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鬭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餘,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其間損益,務合輕重之宜,毎成一篇,輒繕冩以進,上命揭於兩廡之壁,親加裁定。及成頒行天下,邱濬曰:有唐律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勅令格式。所謂勅者,兼唐之律也。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頒行天下。蓋與漢高祖初入闗約法三章、唐髙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造律文,又有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篇及大誥、武臣等諸書,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勅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舊名爾。 |
23  | 九年十月,命釐正《大明律》。 |
24  | 帝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釐正者凡十有三條,餘如故。十四年四月勅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榜示其過於門,果能省身改過則除之,不悛者論如律。十八年,又命刑部録內外諸司職官犯法罪狀明白者,揭於申明亭,以示懲戒。 |
25  | 十五年十月,勅刑部申明越訴之禁。 |
26  | 凡軍民訴戸婚田土、作奸犯科諸事,悉由本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輒赴京師,亦不許家居上封事,遣者罪之。 |
27  | 《明史刑法志》曰: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理一鄉詞訟,會里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邊。宣徳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
28  | 詔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會諸司官定議成式,榜示中外。 |
29  | 時刑部尚書開濟奏曰:「凡事務從簡要。今內外諸司議刑奏劄,動輒千萬言,泛濫無紀,失其本情,茍非禁革,習以成弊」。帝曰:「虛詞失實,浮文亂真,朕甚厭之」。因有是命。 |
30  | 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 |
31  | 雲南布政司言:「土官犯罪律條無所依據,乞加定議。上命六部官會議:凡土官選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襲者,所司不許擅問,先以干證之人推得其實,定議奏聞,杖以下則紀録在職,徒流則徙之北平。著為令。 |
32  | 二十一年二月,命自今天下有司官,凡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須奏聞,方許逮問。 |
33  | 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
34  | 先是刑部奏言:「比年律條增損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盡知,致令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知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叅攷折衷,以類編附。舊律名例律附於斷獄下,至是,特載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名例一卷四十七條。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戸律七卷,曰戸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㕓五條。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廏牧十二條,曰郵驛十八條。刑律十一卷,曰賊盜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鬭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姦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又為五刑之圖二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毎十為一等,加減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毎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毎五百里為一等,加減死刑二,絞斬。徒流之外有充軍,絞斬之外有凌遲,皆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鐐。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減一分,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減如笞之數,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減如杖笞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寸,扭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鐵為之,以繫輕罪者,其長一丈。鐐鐵連環之以縶足徒者帶以輸作,重三斤。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等,差定刑之輕重。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皆服三年,毆殺之,與殺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隱者,罪得遞減。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罵詈之者,與夫毆殺罵詈之罪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緦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大惡十:曰謀反,曰謀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內亂。雖常赦,不原貪墨贓。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當議者八:曰議親,曰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曰議勤,曰議貴,曰議賔。太祖諭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下即註寛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條,復諭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
35  | 葉良佩曰:國家之法,雖本於李唐之十一篇,然或芟繁定舛,因事續置,大抵比舊增多十二三,而祥徳羙意,殆未易以言語殫述也。姑舉其大者,如以笞杖、徒流、絞斬,定為五刑。而釱趾蠶室之制,一切剗除,以六曹分為類目,而擅興廐庫等篇,悉為裁定,代背箠以臀杖,而斷無過百,易黥面以刺臂,而法止賊盜。他如見知嚴於逃叛,故縱深於捕亡收孥連坐之條,獨於反逆大不道者當之。凡茲皆法之至善者也。至夫圜土之制,嫌於太重,則貸之以輸。作嘉石之制,嫌於太輕,則罰之以荷。校盜官藏受贓枉,法罪皆死,又嫌於太重,則著為雜犯之命,而聴其贖鍰與輸作焉。由杖徒一轉而入大辟,嫌於太疎,則定議著為徙邊戍邊。永戍之令不與同中國,其有㝠頑不軌之民,或情罪勿麗於法,復許所司比議奏決以行,曲而不苛,平而難犯。蓋肉刑雖亡而厥威故在,象刑無事於復,而欽恤之意未嘗不行乎其間也。 |
36  | 孫承澤《述明律制》曰:「凡刑,五服以定之,九族以齊之六親以別之,五刑以用之。七具以差之,十惡以誅之,六贓以等之。八議以貸之,五則以贖之。又曰:以名例攝律,條以準皆各其及即。若括律詞義,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湼識盜賊,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 |
37  | 二十四年七月,禁罪人,誣引良善。 |
38  | 帝謂刑部尚書楊靖曰:「善與惡異趣,廉者必不同,貪公者必不濟私。然惡或誣善事,雖或可白,不免受辱。繼令犯法者不許誣引良善,違者所誣,雖輕,亦坐以重罪爾。刑部其榜諭之」。 |
39  | 二十八年九月,頒《皇明祖訓》,禁用黥、刺、劓、刖、閹割之刑。諭曰:「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偽,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後嗣止《守律與《大誥》,不許用黥、刺、劓、刖、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三十年五月,作《大明律》,誥成。 |
40  | 帝諭羣臣曰:「朕倣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刋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衆,故作《大誥》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凶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畧,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及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律論斷,編次成書,刋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狥私,滅公戻日滋十八年,悉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有十:曰攬納戸,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藏大誥者,罪減等。於時天下有誦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自《律誥出,而《大誥》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誥》以減等,亦不復論其有無矣。 |
41  | 刑法志曰: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呉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証,請於上而後行焉,凡違令者罪笞,特㫖臨時決罪,不著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輒引比律至罪有輕重者,以故入論罪,無正條,則引律比附,定擬罪名達部,議定奏聞,若輒斷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寛厚不如宋至其惻隱之心,㪚見各條,可舉一以推也。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加極於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別,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未老疾犯罪而事發於老疾,以老疾論㓜,小犯罪而事發於長大,以㓜小論。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無養者,得奏聞取上裁。犯徒流者,餘罪得收贖,存留養親。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獄者,許令親人入侍,徒流者並聴隨行,違者罪杖。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証。弟不証兄,妻不証夫,奴婢不証主,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敘。軍官至徒流,以世功猶得擢用。凡若此類,或間採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謂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詔中官奉使侵暴吏民者,所在繫治。 |
42  | 四年九月,定功臣死罪減祿例免三死者,初犯減其祿二之七,再犯減其十之七,三犯盡奪免二死者,初犯減十之五,再犯盡奪,免一。死者一犯盡奪。 |
43  | 成祖永樂元年二月,定誣告法。 |
44  | 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 |
45  | 定監生犯罪律。 |
46  | 都察院奏:定監生犯公罪,依律紀録私罪當笞者罰,厯事一年考,謹勤者準厯事監生出身平常者,再厯一年。覆考當杖者,斷發充吏,準吏員資格出身。二年十一月,定奉天征討官罪。 |
47  | 刑部奏奉天征討官有以罪繫獄者,請論功定擬。帝曰:「刑賞者,治天下之大法。不以功掩過,不以私廢公。此輩征討之功,既酬以爵賞矣。今有犯而不罪,是縱惡也,何以治天下?其論如律」。 |
48  | 三年三月,定職官等犯罪等差。 |
49  | 大理寺等衙門奏:「會議文職官及中外旂校軍民人等,凡犯偷盜、官物、毆罵本管官,及尊長、鬭毆傷人、威逼人致死、詐偽竊盜、犯姦恩軍,再犯冒名頂替。上工守衛擅離汛地私賣,及棄毀軍器,從征違期,誣告人,則依律科斷。其犯私渡關津,臨時避難私和公事失火犯夜,私造斗斛秤尺、失囚,囑託公事,求索取受財物、牧養畜産不如法。居喪嫁娶匿税諸不應為而為一,應詿誤連累則免決記罪。其有不應侵損於人等項及情犯重者,臨時奏請」。從之。 |
50  | 四年七月,申嚴誹謗之禁。 |
51  | 仁宗洪熈元年三月,始弛此禁。 |
52  | 等。謹按永樂二年,有典仗,率軍卒徃安慶採木,道過民家,縱軍強取民財,民將訴於官,典仗教軍誣民為誹謗,縳送刑部獄,具以聞。帝慮民受誣命,五府、六部、都察院共訊得其實,遂釋民而抵官軍罪。夫以一夫受寃,輒命多官雜治之,可云辨釋無辜矣。然前此三年四月有錦衣衛校尉訐朝臣誹謗時政者,是年十月,通政司引告,有發人誹謗而引其母為證者。後五年五月,山陽縣民丁珏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珏遂擢為刑科給事中。當時側目重足之象,亦可想見。 |
53  | 十月,申匿名文書之禁。 |
54  | 五年五月,申嚴中國人妻妾子女出境,律帝勅甘肅總兵官西寧侯宋晟曰:「近聞囘囘,多買中國人妻妾子女出境,律載買賣者皆處死,宜嚴禁止之」。 |
55  | 八年七月,申棄子不育禁。 |
56  | 皇太子謂禮部尚書呂震曰:「人情相愛,則祝以多男。夫民庶者,國家之祥也。近聞京師愚民厭多,男子往往生輒棄而不育。宜嚴行禁止,有犯者,兩鄰亦並罪之」。 |
57  | 十月,令交趾仍前降刑名事例。 |
58  | 交趾布政司言:「先頒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雜犯死罪及徒流遷徙者,發邱溫抵交趾充驛夫。遞運夫雜犯死罪者,服役終身。徒流遷徙者,各以所犯輕重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斷決,還役官降用,應解見任別敘及雜職於邊逺敘用者,皆斷決還職。今新例徒、流、遷徙、杖罪皆發北京為民種田,先後例殊不一。皇太子曰:「交趾逺在萬里外,宜從先例,令刑部移文知之」。 |
59  | 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城凡盜馬者斬。 |
60  | 十二月,申嚴官吏犯贓之禁。 |
61  | 初,太祖重懲貪吏,詔犯贓者無貸。復勅刑部官吏受贓者並罪通賄之人徙其家於邊,著為令」。日久法弛,故復申飭之。 |
62  | 十八年二月,諭甘肅總兵官:陜西行都司所屬軍士有犯笞杖徒流遷徙罪者,就發本地極邊處瞭守烟墩,其為事官以下犯罪者送京師。 |
63  | 十九年七月,嚴自宮之禁。 |
64  | 後洪熙元年三月,復申此禁,諭刑部尚書金純等曰:「古人求忠臣於孝子,今自宮以求用者,茍圖一時富貴而絶其祖,父母不顧,尚有誠心事君者哉?其罪之勿貸!」 |
65  |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定吏典犯罪等差行在,吏部郎中陳叔剛上言:「吏犯杖罪律,斷決為民,近時吏胥謀欲去役,則私約相訐,多以杖罷去,乞命法司定議」。於是尚書金純等議:「吏犯徒罪以上,準工滿日安置別郡,死罪如律,公罪附過,若杖罪除坐累詿誤依律的決還役外,其受枉法不枉法贓,並詐取人財考滿丁憂不赴部避役逃亡詐稱疾病者,仍請依永樂年間事例免杖,發北京為民,庶有所懲戒」。從之。繼復有廣西按察僉事王愷奏言:「近例在外諸司吏典犯笞杖罪俱贖鈔,改撥奸之徒,必有避易就難乗機作弊者,請勅法司㑹議法司議請,凡照刷諸司文卷,事干遲錯,若漏報卷籍官吏,應公私笞罪及公杖罪者,皆依律決罰還職役。如錢糧埋沒刑名,違枉有所規避者,仍依律發遣」。從之。 |
66  | 十一月,詔法司:「凡軍匠犯竊盜者,杖一百,鎻項鉗足,俾常赴工」。 |
67  |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定貴州土人斷罪例,雜犯死罪,就彼役作終身。徒、流、徙、杖者,依年限役之。應笞者,役五月,應杖者,役十月,畢日釋放。三年八月,令犯奸婦女照律用刑。 |
68  | 監察御史鄭道寧言:「犯奸婦女律當去衣受刑,以勵風俗。今法司亦聴納米贖罪,其間無米輸納者,拘繫於獄,益縱淫,有傷風化,乞治之如律」。從之。四年二月,嚴不孝律。 |
69  | 諭三法司:「凡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為妻,一切敗倫傷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斷決,悉送京師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者,不許復職承襲,永為定制。孝宗𢎞治十一年四月,南京燕山前衛千戸韓鋭坐不養贍繼祖母及毀罵小功以下兄,刑部擬贖杖還職,為大理寺所駁,因請申明條例。今後武職,凡奉養有缺,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子孫告祖父母父母,例不行勘。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行勘明白,方許論罪。其有縱容抑勒女及妻妾,並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奸及奸,內外有服親屬,並典僱妻女者,俱係敗倫傷化,請依律問罪,發原籍為民」。帝從之。 |
70  | 英宗正統元年正月,嚴誣告反坐例。 |
71  | 廣東左㕘議黃翰言:「各處奸徒,多以婦女殘疾老㓜誣告平民,及反坐抵誣,不過的決收贖,以此得計倚法為奸。乞追坐壯丁,庶消誣罔」。帝從之。二年九月,令盜賊株連者勿捕。 |
72  | 四川按察使龔鐩奏:「四川強盜繋三司者不下三百,而翻異者半之,未獲者倍之。其間有構於虛詞,牽於仇怨,所徴贓仗,又率民家常有器械,不足據信,往往情偽莫白。又所犯大抵在永樂、宣徳時,有正犯已死而後獲者,無自質理,所司嫌於出罪,不敢為辯,長年淹禁,恐傷和氣。乞勅廷臣㑹議,或遣重臣四出審録,可疑者釋之,或編為卒伍,戍於邊方,其未獲及為己獲所連者,俱如詔勿捕」。帝命行之。 |
73  | 三年三月,申明摭拾婦女之禁。 |
74  | 刑部奏:「近者民訟多摭拾人妻妾㓜女,幸其所辱,以快私忿。請申明舊制,凡民訐告,宜量加責罰,婦女非犯奸惡、殺人及毀罵、舅姑不孝等罪,並毋提問」。從之。十一月,定義女為妾罪律。 |
75  | 先是,洪武十七年十二月,以刑部尚書王惠迪言,命定義女犯奸之罪,比同宗無服之親,律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歸宗,著為令。至是,民有收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請行勘。原賣與媒合人,果係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 |
76  | 四年八月,立妄援重律之禁。 |
77  | 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深刻。如戸部侍郎呉璽舉淫行,主事呉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及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 |
78  | 五年六月,立侵欺軍糧禁例。 |
79  | 帝以內外軍官侵欺糧餉,致軍士逃匿,命所司議,今後尅減糧至五十石、布至五十疋、棉花至一百斤以上者,擬死罪官充軍立功,總小旗充軍守哨,五年滿日還役。其計贓四十貫以下者,擬徒流罪官,稱為事官,立功,總小旗充軍守哨,流罪四年徒罪照年限滿日,各復職役,調邊衛差操。從之。 |
80  | 九月,定盜採銀礦新例。 |
81  | 為首者處斬,從者發戍。時雲南有犯者,御史陳智以在例前論徒,帝命從新例。 |
82  | 六年正月,申明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等,官取問律。陜西布政使郭堅言:「律載府州縣官有犯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奏聞。其倉場、庫局、隂陽、醫學、閘驛、遞等衙門官犯罪,俱不詳載,所以各處此等,有犯間有徑行勾問。又有具奏提問者,請勅法司議畫一遵守」。刑部議,宜從布政司問,給事中廖莊言:「律載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㫖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則倉場、庫局等官自在其內,而布政司不得擅問,明矣」。帝從之。至成化時,陜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律,意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七月,罷竊盜立牌額例。 |
83  | 先是,上封事者言:「竊盜多黥刺之刑,不足懲創,宜扁其門曰竊盜之家」。朝議從之。至是,刑部侍郎何文淵言:「竊盜初犯再犯,俱刺字,三犯者絞。今又立牌額,是於律外加罪,實傷治體」。帝命罷之。 |
84  | 八年七月,定竊盜遇赦之例。 |
85  | 大理寺言:「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絞。今竊盜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請定為例」。章下三法司議,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後三犯者絞。帝曰:「竊盜己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擬,不論赦,仍通具前後所犯以聞」。後憲宗時,都御史李秉援舊例奏革。既而南京盜王阿童五犯,皆遇赦免。帝聞之,詔仍以赦前後三犯為令。至神宗時,復議奏請改遣云。十三年六月,定奸義男婦律。 |
86  | 刑部尚書金濓奏:「洪、永以來,有論依奸,子孫之婦應斬者,有論依奸。妻前夫之女應徒者,乞聖斷遵守。三法司奉詔議親,男與義男,情有親疎,宜比奸妻、前夫之女,徒罪科斷」。帝曰:「通奸者,如議。男與婦,仍斷還本宗,強奸者處斬」。 |
87  | 等。謹按《刑志》載十二年知縣陳敏政言,民以後妻所攜前夫之女為子婦,及以所攜前夫之子為壻者,並依同父異母姊妹律減等科斷,與此條均為比律之最當者。 |
88  | 十四年六月,定生員犯罪等差。 |
89  | 時有生員犯居喪娶妻及挾妓飲酒者,例應充吏。刑部言:「生員無志讀書者,往往故犯,以求脫免,請輕罪充吏,免追廩米。若犯受贓、奸盜、冒籍、科舉、挾妓飲酒、居喪娶妻妾等罪者,南北直𨽻發充兩京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發充鄰近儒學齋夫、膳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米」。從之。 |
90  | 景帝景泰元年二月,復義子女等不孝舊例,刑部郎中王概言:「舊例告義,子義女義婦義孫,妾子前妻,前夫之子不孝者,必審其四隣恐寃抑也。其義子女,又必驗其年嵗,如過房在十五嵗前,曾受鞠養,則坐以不孝,不然,但以僱工人毆罵家長,律坐之,奉詔革例,此不宜去」。從之。 |
91  | 五年二月,詔法司不許妄加㕘語。 |
92  | 大理寺少卿薛瑄言:「發擬罪囚,多加㕘語,奏請變亂律意,刑罰失中。請勅自今一依律令,不許妄加㕘語」。從之。 |
93  | 三月,定逺人犯罪律。 |
94  | 御史姚哲奏:「各省遇蠻夷人有犯,若係真犯死罪,依律處決笞,杖罪的决,發還本部。族徒、流並雜犯死罪,乞照工匠樂戸及婦人犯罪律,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亦發還本部族收管」。從之。 |
95  | 英宗天順五年二月,戒法司:「凡錦衣衛所行事枉人者,許與辯理」。 |
96  | 時錦衣衛按弋陽王奠壏敗倫事虛,帝因悟錦衣衛按獄之枉,召輔臣李賢諭之。賢對曰:「誠如聖諭」。因言武人粗豪,又國爪牙,即法司明知其枉,內憚之,不敢辨。乞特㫖諭法司,許有枉者辨理,毋畏勢避嫌」。帝從之。 |
97  | 《刑法志》曰: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大祖時,天下重罪逮京師者,收繋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後二十年,悉焚錦衣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成祖幸紀綱令,復典詔獄,其黨莊敬等縁借作奸數百千端,久之,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故。英宗時,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殺劉球,皆順為之復辟,後李賢極論官校提人之害,㑹緝弋陽王敗倫事虛,帝因申戒之,而是時指揮門達鎮撫,逯杲怙寵,賢亦為羅織者數矣,蓋自紀綱誅,其徒稍戢,至正統時復張天順之末,禍益熾焉。正徳時,衛使石文義與張綵表裏,作威福,時稱為劉瑾左右翼。熹宗時,田爾耕、許顯純為魏忠賢義子,拷楊漣、左光斗輩,坐贓比較,立限嚴督之,兩日為一限,輸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桚、曰夹棍,五毒備具,呼謈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顯純叱咤自若,一夕,令諸囚分舍宿,於是獄卒曰:今夕有當壁挺者,壁挺獄中言死也。明日漣死,光斗等次第皆鎻頭拉死。每一人死,停數日葦蓆,裹尸出牢戸蠱蛆腐體獄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莊烈帝禽戮逆黨,寃死家子弟,望獄門稽顙哀號,為文以祭,帝聞之惻然,然帝好疑羣下,王徳化掌東厰,以𢡖刻輔之呉,孟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厰意不敢違,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凡縉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踪跡故常,晏啟蚤闔,無敢偶語,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槖,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隂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髙門富豪跼蹐無寧居,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肆虐極矣,然其初太祖皆嘗熟計而預防之,而子孫卒以是亡國禍,始於成祖一念之私而其毒至十數世而未有己。至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然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㕘語,法司益掣肘。十四年,増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闗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無得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世宗中年,事多下鎮撫鎮撫結,內侍多巧,中㑹大監崔文奸利事發,下刑部,尋以中㫖送鎮撫司,尚書林俊言祖宗朝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皆聴平鞫。自劉瑾、錢寧用事,專任鎮撫司文致寃獄,法紀大壞,御史曹懷亦諫曰:朝廷專任一鎮撫,法司可以空曹刑官為冗員矣。帝俱不聴。萬厯。中建言有忤及稅使者,輒下詔獄,刑科給事中楊應文言監司守令及齊民被逮者百五十餘人,雖已打問,未送法司,獄禁森嚴,水火不入,疫癘之氣,充斥囹圄,衛使駱思恭亦言熱審,嵗舉俱在小滿前,今二年不行,鎮撫司監犯且二百,多拋瓦聲寃。鎮撫司陸達亦言獄囚怨恨,有持刀斷指者,俱不報云。 |
98  | 憲宗成化元年三月,令讞囚者一依正律,盡革所有條例。 |
99  | 時遼東巡撫滕昭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決斷武臣,獨舍律用例,武臣益縱蕩不檢,請一切用律」。詔從之。武臣被黜降者,騰口謗訕,有司畏事,奏革之。四年二月,命分別賭愽輕重等差。 |
100  | 時獲賭愽者四十餘人,命枷項示衆,仍榜禁之,己而犯者復三十餘人,有不勝苦至死者。刑科給事中毛宏等奏:「其中情犯,亦有輕重,怙終之徒固不足恤。愚民不知榜例,一時誤犯,致死可憫。乞勅法司分為三等」。帝從之。 |
101  | 六年二月,嚴刼盜梟首之例。 |
102  | 刑科給事中白昂言:「凡盜處決例,于其行刼所在梟首示衆,其在京城闗廂,行刼則免,然輦轂之下,情犯尤為深重,亦湏梟首于京城百里外衝要,處示衆庶,令嚴知警部院議」。從之。 |
103  | 三月,申明登聞鼓之制。 |
104  | 兵科給事中宮榮言:「近年鼓下詞狀,不與覆奏辯理,致使寃抑,控訴無所,自後當與研審明白囘奏,不許一概立案。其直鼓官亦須詳看曾經他處具告不行者,方與封進」。從之。 |
105  | 七年十二月,禁革官司科罰。 |
106  | 御史李賔等奏:「在外官司聴斷詞訟,動輒罰人財物,始則暫寄官庫以欺人,終則通同庫役以入己,其用計奸深有為,預備稽考告訐之謀,至假立文簿,虚作支銷者,使不通行禁革,則貪風愈盛,末流之弊,不可勝言。請今後官司于軍民詞訟,悉依律問擬,無許罰物」。從之。 |
107  | 十三年正月,置西厰,令官校刺事。 |
108  | 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宮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為耳目,故即位後,專倚宦官,立東厰于東安門北,令嬖暱者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衛均權勢。至是時,尚銘領東厰,又別設西厰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領緹騎倍東厰,自京師及天下旁午偵事,雖王府不免,直中廢復用,先後凡六年,寃死者相屬,勢逺出衛上㑹,直數出邊監軍,大學士萬安言京城衆口一詞,皆以革去西厰為便,伏望革罷官校,悉囘原衛,帝從之,尚銘專用事,未幾亦黜。後正徳元年,命邱聚領東厰,又設西厰,以命谷大用,皆劉瑾黨也。兩厰爭用事,遣邏卒刺事,于是無賴子乗機為奸,天下皆重足立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厰為辦事厰,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厰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厰,雖東西厰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逺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觔,不數日輒死。尚寳卿顧璿、副使姚祥輩俱不免,瀕死而後謫戍,御史柴文顯、汪澄以微罪至凌遲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千,瑾誅西厰、內行厰俱革,獨東厰如故。神宗萬厯初,馮保以司禮兼厰事,建厰東上北門之北,曰內厰,而以初建者為外厰。及天啟時,魏忠賢以秉筆領厰事,用衛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之徒,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厰衛之毒極矣。凡中官掌司禮監印者,其屬稱之曰宗主,而督東厰者曰督主,東厰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戸一理刑百戸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𨽻役悉取給於衛,最輕黠獧巧者乃撥充之役。長曰檔頭,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京中亡命,誆財挾讐,視幹事者為窟穴,得一隂事,由之以密白於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既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訊之,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榜治之,名曰亁醡酒,亦曰搬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每月旦,厰役數百人,掣簽庭中,分瞰官府,其視中府諸處㑹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者,曰聴記,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記,某官行某事,某城門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記者,上之厰曰打事件,至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屛人達至尊,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莊烈帝即位,忠賢㐲誅,王體乾、王永祚、王徳化等相繼領厰事,告密之風未嘗息,而徳化尤慘刻,嘗偵閣臣薛國觀隂事,國觀由此死,後因御史楊仁愿言緹騎不當遣,帝乃諭東厰所緝止謀逆亂,倫其作奸犯科,自有司存不宜緝,并戒錦衣校尉之橫索者,然帝倚厰衛益甚,至國亡乃已云。 |
109  | 十四年九月,定諱盜罪例。 |
110  | 御史屠滽等奏:「饑荒之後,盜賊竊發,所司往往隱匿不報,請議罰。都察院議:「一二次,不報者停俸。三次者戴罪俱捕盜如故。若四次以上者,奏請降等敘用」。從之。 |
111  | 十五年閏十月,命毀坊刻,㑹定見行律條,巡撫王恕言:「在京書坊刋行大明律後,有㑹定見行律一百八條,不知何時㑹定者在內法,官老於刑名,必不依附,恐流傳四方,有誤新進之士,乞以其板毁之」。於是法司㑹議,自後斷罪,悉依大明律并奏準見行事例,有再稱㑹定律條,比擬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論,仍行書坊將所刻本燒毀,違者治罪,從之。十九年十月,定竊盜三犯罪例。法司以南京有三犯,竊盜,計贓至滿百貫者,該斬、絞罪,雖係雜犯,其情頗重,三犯前罪,即累惡不悛之人,不得依常例。其不滿貫犯徒流以下罪者,雖至三犯,原情實輕,宜特依常例治之,議上,著為令。孝宗𢎞治五年七月,命刪定問刑條例,刑部尚書彭韶等以鴻臚卿李燧之請,議選屬官,彚萃前後奏准事例,分類編輯,㑹官裁定成書,通行內外,帝從之。 |
112  | 六年五月,令審録錯誤者,以失出入人論罪。其受賄及任己見者,以故出入人論罪。 |
113  | 從御史翟瑄請也。 |
114  | 閏五月,定拷訊致死之罪。 |
115  | 時以久旱求言,太常卿李東陽因奏:「五刑最輕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數有多寡,今在外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縱令事覺,不過以因公還職,以極輕之刑,置之不可復生之地,多者數十,甚者數百,積骸滿獄,流血塗地,可為傷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此便謂之公。一以公名,雖多無害。此則情重而律輕者,不可以不議也。請凡考訊輕罪即時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議行降調。或病死不實者,并治其醫」。命下所司議處。十一年正月,定親屬相姦罪例。 |
116  | 時陜西宜川縣民馮子名兄亡妻,其嫂,法司議以逆天道壊人倫,擬絞,仍通行中外有犯此類及親屬相奸者,並依此例,從之。 |
117  | 十二年二月,嚴侵盜倉糧之罪。 |
118  | 巡撫彭禮言:「各府、州縣預備倉糧,凡遇查盤,每石準開耗一升,三年準三升,三年之外,不準開耗。若折不及百石者,從帝論罪責償。其侵盜等項𧇊折百石之上者,從重論罪」。帝從之。 |
119  | 十三年二月,定《問刑條例》。 |
120  | 刑部奏:「洪武末定《大明律》,後又申明《大誥》,諸有罪減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遺奸列聖因時損益而有例,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多引例以便,已私,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尚書白昂等㑹九卿議,増厯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條以聞,帝從之。 |
121  | 嚴私通朝貢人之禁。 |
122  | 法司議:「禁約事宜,有違例將軍器貨與夷人者,問擬斬罪。內外軍民人等私通往來投托買賣,及撥置害人透漏事情者,俱發邊衛充軍。帝命通行禁約。十六年十月,嚴威逼父母致死之律。 |
123  | 撫州人江縁一擊殺其弟縁四遺一女,其母呉氏以許嫁李氏,縁一又欲取所受聘財,母不從,縁一怒罵,刼奪之,母忿之而自縊,有司擬罵母律絞。巡按王哲以律毆父母者斬,縁一手殺親弟,逼死,親母使得全首領,情重律輕,具獄以聞。法司覆議毆母律斬,決不待時,仍請後有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悉依此斷」,從之。 |
124  | 十七年二月,嚴妖書惑衆之禁。 |
125  | 吏部尚書馬文升言:「㑹審重囚,坐妖書惑衆者甚多,與其誅於已犯,不若禁於未然。乞勅榜諭,有收藏者,許半月內首告官司,有私録者,厥罪惟均」。從之。五月,制行革弊弭災事宜。 |
126  | 從法司之請也,刑部條上事宜,畧曰:「一,京城勢家或攬納逼債,或侵奪強買,或殺人焚毀,或窩盜分贓事發,則抗拒官司,今後令錦衣衛執送職司重治。一、舊例在京問囚,三審不服,及在外問結赴京奏訴者,俱改調,別問近嵗多拘成案,有明訴枉屈而置之不問者,請令果有寃枉,即與辨理。一、定例巡按㑹審,由都布二司并府州縣衛送者,申刑部,由巡按及按察司送者,申都察院,各轉詳大理寺審擬。今重囚止申巡按,更不㑹審轉詳,以致輕重任情,淹禁無度,請令照例申詳。一、奸民包攬錢糧,勒取財貨,各倉內外管事,并勢要之人,交通受納,事發,止坐攬頭,請令緝事衙門并窮究得財之人,明正其罪。又大理寺條上事,宜畧曰:一矜擬重囚,從原問衙門録奏,情或有偏,請令刑部都察院㑹本寺公同具奏。一、外官有用刑因而致死者,請依酷刑例為民。一、外官因公挾私淹禁、平人致死者,請亦照酷刑問斷。一、充軍賄,脫止,坐本犯請查解批追究賣放之人,從重參問。一、奏訴詞訟,毎事具題,近于煩𤨏,請照軍職,徒杖罪,先行發落,半月類奏。一、誣告平人。其致死被誣之人,律所未載,近日俱問絞罪,殊非適中,請令誣告,因考禁而死者,依本律,餘照常例。一,舊例,王府文職希圖改調,故意,犯贓者發邊逺敘用,蓋指令人誣告,或科歛不入己者。近來凡受贓者皆擬調,似非律意,請依律罷職。一、婦人再嫁,以前夫之女與後夫之子成婚,有闗風化,請依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斷一撡備人等,犯笞杖罪,令贖鈔,有無力者,監繋不得歸結,請依在逃律許的決」。帝皆從之。 |
127  | 申嚴勛戚家人,依勢擾民之禁。 |
128  | 給事中楊禠言:「方今弊政,莫如貴戚家人之害人,請重為禁約。凡皇親所招無籍之人,依詐冒投充例論罪」。法司議請今後生事害人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於所犯地方枷一月發邊衛充軍。情重并逃囘再犯者,枷三月發遣。家長故縱及官司畏避者,通行㕘奏,仍榜示通街」。從之。 |
129  | 六月,定許告原問官罪例。 |
130  | 先是,成化間定議,凡訐告原問官司者覈究得實,然後逮問。至是,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黷賄,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繋㑹鞫,侍郎楊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今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縁別事,摭拾原問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虛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亦罪」。乃下其議於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 |
131  | 七月,嚴藏匿盜賊之罪。 |
132  | 巡撫張本奏:「江西諸盜,皆由巨室藏匿分贓,遂至猖獗。今獲匿主五人,亦問擬斬罪比例梟首示衆。法司㑹議以為宜,從之。 |
133  | 十月,申明殺人不同謀及臨時拒捕之律。御史魏紳奏:「在外有司問故殺鬭殺,其助殺之人,俱擬為從坐以流罪。又竊盜臨時拒捕不得財者,止作犯罪拒捕科斷。其拒捕不係臨時者,或反坐斬罪,俱不合律意」。於是法司覆議,令今後凡故殺鬭殺正犯,坐擬斬絞,其有同行之人,本非同謀而但不勸阻者,止問不應杖罪竊盜,若臨時拒捕,雖不得財,亦坐以斬。庶律意不違。帝從之。 |
134  | 十八年二月,定南京決囚之例。 |
135  | 南京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科三覆奏,或䝉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請,著為令」。從之。 |
136  | 武宗正徳五年三月,閣臣奏:請改定近例時寃獄衆多,大學士李東陽等因風霾上言,請王府逃校窩主隣佑連累者,乞釋放傾使假銀,偽造印信,舉放私債,乞照本律問罪,餘皆放免。充軍正,犯已故無子婦人,一應家屬,乞免遣,死罪重訢三次者,乞免加罪。婦人無夫者,乞免配邊軍。凡犯罪家産除重罪外,乞免沒官。兩京見監罪囚,乞照熱審事例奏奪文武官罰米,家貧者乞展限,仍免倍納。各處獲盜數多,不無寃抑,乞令研審,毋得妄希,升職免罪」。從之。十年六月,詔:「凡侵盜部,解官物,照侵盜倉庫科斷。十三年九月,定子弟刼父兄罪例。 |
137  | 時有子紏他人刼其父及兄者,刑部循例以同居卑㓜引他人為盜,及私擅用財,擬罪止徒杖。大理卿劉玉奏:「律以弼教,此人倫之變如前。擬是置倫,理於不論,盜賊益肆而莫禁矣」。於是改擬重罪,著為令。十六年十二月,禁武臣濫刑。 |
138  | 御史姚謨奏言:「各將領于所轄官軍,除臨陣退縮許用軍法外,其餘有犯,止用常刑。如酷用非刑,致損人命,聴撫、按紏舉論罪。 |
139  | 世宗嘉靖二年十月,令決囚務於未刻前畢事。先是,𢎞治十六年,法司言:「近時重囚臨決,復請展轉稽候,常至夜分,或有他虞,請令決囚,有抱訴鼓狀者,俱於午前封進,午後不許重訴」。從之。至是,御史陳逈復言:「慎刑之道,在審初不在臨刑,正統年間,有批予留人事例,以致富囚,多圖僥倖,夤縁請託。萬一奸黨乗藉昏黒,意外求生,雖罪監臨,亦損國威。今後決囚,前期一日該科覆奏畢,即給駕帖,取囚赴市行刑,限未刻前畢事,如有鳴鼓訴寃,許三覆奏。前封進奏後,無得輒受,違者坐罪」。從之。 |
140  | 等謹按刑法,志時,奸黨廖鵬父子及王欽、陶𤇍等頗有內援,給事中劉濟等懼帝意不決,亦為申奏,言往嵗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己日午鼔下受訴,得報且及未申時,再請行,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衆棄之之意,故有是命云。 |
141  | 五年九月,申明訴寃之例。 |
142  | 先時,帝諭法司:「刑官任意偏聴,或徇私受囑,致令負寃輒入,禁中申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憐憫,宜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屬,如各犯申愬得實,原問官,從重䆒治,容情不㕘奏者,一體治罪」。於是都察院如諭申飭,但民人寃抑,止許赴通政司,或登聞,鼔下投逓,有擅入禁門呌訴及摭拾辱罵原問官及挾制官吏者,并主使之人,俱重治。帝是之,命榜示遵守。七年正月,罷官校提人之例。 |
143  | 給事中蔡經言:「國家內設法司,外設撫、按、按察等官,皆為陛下奉三尺法者。故內外有犯,責之推鞫,在諸臣亦足辨之矣。今陛下時差官校,逮繫此屬,假勢作威,淫刑黷貨,譬則虎狼蛇虺,咸被毒噬。願自今罷勿遣」。刑部尚書胡世寧請從其議,帝納之。霍韜疏曰:「天下軍衛,一體也。錦衣等衛,獨稱親軍,備禁近也。錦衣復兼刑獄,不亦甚乎?天下刑獄付三法司足矣。錦衣衛復橫撓之,越介胄之職,侵刀筆之權,不亦甚乎? |
144  | 四月,嚴妄殺報功罪例。 |
145  | 尚書桂蕚言:「捕盜之官,有司多羅織平民,軍職多妄報首級,並宜究治。自後凡以妄殺報功者,依故殺抵罪」。下所司議行。 |
146  | 八年三月,申官吏貪酷及故禁故勘諸律,刑部覆。詹事霍韜疏言:「官以贓敗及故禁故勘平人致死者,律當絞斬。後人惡其厲,已於贓罪得贖刑而致人死者,置之不問,以致贓暴之吏得肆」。帝是其言。詔:「今後官吏犯枉法贓者,追贓入官,仍問軍發遣酷刑致死人命,雖因公亦照例為民,其故禁故勘者,論如律」。至萬厯三年九月,吏部侍郎何維栢言:「凡守令贓私顯著者,將所犯贓私追還,并押發各邊,自行輸納完日,回籍為民。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増減人,重罪致死者,坐以死罪」。從之。 |
147  | 二十二年四月,定偽造文書事例。 |
148  | 時有偽造察院文書畫押者,刑部擬以盜用印信律,大理寺駁之,詔法司㑹議。尚書聞淵等議:「文書以印信為重,押字次之。今後盜用印信,即無押字,俱坐杖流,若止犯押字,不必槩用前律。又如有詐為衙門闗防,俱比各衙門印信擬罪,凡盜用棄毀偽造,悉與同科」。詔從之,著為令。 |
149  | 二十八年,詔増定《問刑條例》。 |
150  | 刑部尚書喻茂堅言:「自𢎞治間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㑹同三法司申明問刑條例,及嘉靖元年後欽定事例,永為遵守。𢎞治十三年以後,嘉靖元年以前事例,雖奉詔革除,顧有因事條陳,擬議精當可採者,亦宜詳檢」。㑹茂堅去官,詔尚書顧應祥等定議明年十二月進呈刋,布増至二百四十九條,詔有任情妄引者重治。至三十四年二月,刑部尚書何鰲奏上九事:一,凡犯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姦夫近衛充軍婦女,離異歸宗,聴夫嫁賣。一、凡用財冒襲軍職者,俱依成祖欽定妄告冒籍不實之官,并保勘官俱罷職揭黃,永不得襲,若有贓,以枉法論。一,凡宗室悖逆祖訓,出城越闗赴京者,即奏請先降為庶人,送囘。一、宗室互相訐奏,行勘未結,而輒誣奏勘官及以不干已事揑奏者,不論事情輕重,俱寢不行。一、軍職犯死罪及充軍者,子孫俱不許襲。一,沿邊總兵以下官員,但有科歛入已贓至二百兩以上,戍邊四百兩以上梟示。一、沿邊沿海冦至不能固守,致賊䧟入衛所,掌印官與捕盜官,俱比守邊將帥失䧟城塞律斬,府州縣降級別用,其府州縣原無衛所專城之責者,如有前項失事,不分邊腹掌印,捕盜官俱比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䧟律,斬一。凡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俱比竊盜三犯絞罪,奏請定奪。一、凡軍職有犯,依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至三十名以上致廢防守,俱比賣放。正軍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罷職戍邊」。議入,皆允行。 |
151  | 三十九年八月,詔允條陳問刑三事。 |
152  | 給事中侯廷柱言:「一南京、刑部各司官,有擅受民詞,不由通政使及各衙門參送者,有獄成,徑自發遣,不闗白本堂者,又有已經大理寺評允而改變情節者。夫兩京一體、三尺,法當與共之。請嚴禁一斷獄,慎於初情屍傷,憑之檢驗。近者專委之各城兵馬司,以致吏書仵作相比為奸,宜令覆覈,一聴斷宜速。今一人繫獄,動至破家,在歇家有保頭之例,在守門有門禁之擾,在皂卒有杖頭之錢在庫役有掌櫃之號,此其弊端皆由於聴斷不速,宜懲一戒百」。詔允行。穆宗隆慶三年正月,更定買休賣休律,大理寺少卿王諍言「問:刑官多違背律例,獨任意見,如律文犯奸條下所謂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財買求其妻,又使之休賣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故律應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至若夫婦不合者,律應離異。婦人犯奸者,律從嫁賣,則後夫憑媒用財娶以為妻,原非奸情,律所不禁。今則槩引買休賣休和娶之律,臣不知其所謂」。時刑部尚書毛愷力爭之,廷臣皆是諍議,得㫖:買休、賣休本屬奸條,今後有犯非係奸情者,不得引用。 |
153  | 五年四月,刋布律例》諸書。 |
154  | 刑科給事中王之垣等言:律解不一,理官所執互殊,請以大明律》諸家注解,折衷定論,纂輯成書。㕘以續定事例,列附條例之後,刋布中外,以明法守。仍乞申飭中外有司及今科進士,各熟讀律例。從之。後萬厯二年五月,給事中鄔昇等又請將大明律注參酌考訂,并續增條例詳議上請,共成一書,頒行中外,部覆律經。聖祖神謀,㕘酌原無㣲文,隠義諸家各執己見,聚訟紛如,竊恐巧文之吏,任注釋而背律文,猶經生棄經任,傳弊不可言矣。至於問刑條例,乃採之累朝詔令及廷臣建白,可補律文之所未悉,自嘉靖三十三年後未經補輯,合將嘉靖三十四年後與刑名相闗事體㕘定附續,刋布中外。報可。 |
155  | 神宗萬厯三年七月,令巡城御史不得擅問官軍,時號頭指揮李清以私債事與人詰告,巡城御史拘清刑責,事聞,帝命:「今後三營官軍有犯非命盜事情,須闗白總恊大臣,不許徑自勾攝。 |
156  | 五年八月,詔治隱匿盜情者罪。 |
157  | 時南直𨽻上海縣,有盜三十餘人,進刼塲官,殺死家屬,事聞得㫖,撫按官嚴督兵備等官,整飭武備,有司有隱匿盜情、反累失主者,㕘奏重治。後六年七月,刑部覆議,御史崔廷試疏:捕盜官平時,不能謹嚴,以消未形之患,及至失事,多方躧訪,刻意追求,止圖免罪邀功,但有捉獲,即嚴刑拷訊,餙假為真,自後令所獲人贓,呈送正官研審,倘係捕役冐功,仇家攀陷,辨釋治罪,帝允行之。 |
158  | 六年十二月,嚴私鑄律。 |
159  | 詔以京城內外錢法壅滯,重困小民,今後再行申飭。各地方有犯私鑄及倡言阻撓者,除為首依律論死,餘各問罪不貸。 |
160  | 七年三月,改侵盜錢糧加侵盜邊海錢糧一倍者,罪照邊海事例,著為令。 |
161  | 舊例,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者罪論斬,此在邊海行之,以比腹裡較重也。御史胡執禮見腹裡侵盜者多,欲以比例行之,部覆以為大嚴。議盜銀四百兩、糧八百石者,罪如之,仍責限一年完贓者準改戍,過限,不完者處斬,餘拘親屬追賠。後十一年六月,科臣有言:「律文:侵盜錢糧皆準徒五年後,因輕易犯,復設條例,永逺充軍。近御史胡執禮請將侵至四百兩以上者,照邊海事例處斬。竊謂充軍下死罪一等,而永逺世世勾補,與死埒矣。宜仍照原定條例,新例停止」。從之。五月,定廣東盜珠罪例。 |
162  | 刑部奏:「廣東珠池之盜,因無律例,槩以強盜坐之,似屬過重。今議比常人盜官物併贓論罪免刺,仍分為三等,其拒捕者為一等,首從俱逺戍。若殺傷人,為首者斬,不曾拒捕,聚衆至二十人以上珠值銀二十兩以上者為二等,為首者,戍為從者,枷號三月。照罪發落人與珠俱,不及數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三月,若假以盜珠為名,刼客商船隻及人財物者,俱依強盜論。 |
163  | 十月,申明武職犯贓罪例。 |
164  | 總督劉堯誨上言:「查問刑條例,凡衛所職官賣放正軍包攬月糧至二十石以上者罷職,發邊衛守禦。凡沿邊地方副總等官,但有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至二百兩以上者,發邊衛永逺充軍,四百兩以上者,斬首示衆,請通行沿海地方犯者,照例究處」。從之。十一年五月,禁革訪察科罰等弊。 |
165  | 兵科給事中孫瑋奏:「一厰衛受詞當禁,言厰衛當遵照勅書,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軍民詞訟,不宜干預一訪,察當慎言,訪察法行,株連人衆,往往無辜入羅而吞舟者竊笑。乞勅撫按,不必槩行,訪拏一濫,罰當懲言。民窮財盡,依律科罪,猶懼不支,乞嚴禁罪外濫罰,一立枷當。革言:立枷三百餘斤,用木柱之,其人晝夜跂立,無不立死,乞勅法司,毀不復用」。帝命枷號重懲𠒋惡,宜照舊厰衛,著照勅㫖,行事在外,訪察科罰等弊,依議禁革。 |
166  | 十二年十二月,嚴私行披剃之禁。 |
167  | 戸部尚書王遴言:「洪武二十七年,禁僧道募化,私創菴堂者戍。永樂元年,禁軍民私自披剃者戍,今邪教盛行,私㑹香錢者,借貸典賣,以應民俗,柰何不窮且盜也?今後凡披剃,年四十以下并無度牒者,放歸農,或遞還本籍,或收入里戸私㑹者,坐以左道惑衆之律」。帝命議行。 |
168  | 十三年四月,問刑條例書成。 |
169  | 刑部尚書舒化等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及宗藩條例、軍政條例、捕盜條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闗者,律為正文,例為附主,凡三百八十二條,刋布中外。問刑衙門奉書從事。 |
170  | 九月,申明刺字事例。 |
171  | 刑部尚書舒化奏:「刺字之法,所以懲盜,凡盜賊犯徒罪以下者,不問贓數多寡,並從刺字。監守常人盜二條,據律,各載刺字之文而滿貫。罪至斬絞者,從無刺字之例。今後除各盜犯,該徒罪以下刺字外,其雜犯斬絞、準徒者,俱照舊免刺。得㫖軍官、軍人犯該徒、流律並免刺,以後文職照軍官一體行,其餘俱以盜論及雜犯斬絞準徒者,俱盡本法刺字,著為令。後十二月,刑部以律文內監守常人盜俱於右臂刺盜官物三字,又有以盜論者刺字準盜者免刺載。諸名例甚明,然二百年來,以盜論者,亦未以刺字之法繩之。蓋盜賊與侵欺犯自不同,故與真盜之罪終屬稍間。且今犯法者有議贖之條,竊盜不準贖刺配,亦所甘心。若糧里庫役有力者準贖矣,又從而刺之,不亦甚乎!得㫖,盜犯贓貫,原有正律,以從真盜實贓,不論犯徒減徒,務遵前㫖。其查盤坐侵等項,準照舊免刺。十五年十月,定在外法司單奏例。 |
172  | 左都御史呉時來言:「在京惡逆與強盜真犯,雖停刑之年,亦不時處決,迺凶惡至於殺父,即時凌遲,猶有餘憾,而在外此類,反得遷延嵗月,以故事當類奏,無單奏例耳。夫單奏,急詞也,類奏緩詞也。如此獄在外數年,使其瘐死,何以快神人之憤哉!今後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單詳到院,院、寺單奏,決單一到,即時處決。其死者,下府州縣戮其屍,庶典刑得正㫖。下部寺酌議」。從之。 |
173  | 二十一年九月,命榜示《省刑條例》。 |
174  | 刑部尚書孫丕揚言:「一律例原無宜省刑四條勿用磨骨釘寸寸𦂳夾棍,勿用數百斤。三四人立枷,勿用帶根板,水缸杖生樹棍,勿用腦篐。竹簽嘴掌背花二倫理當重。宜省刑四條,父子兄弟告者,恕父兄刑夫妻尊長,告者恕夫與尊長刑,子弟替父兄,誣告者省子弟刑,妻妾替夫,誣告者省妻妾刑三刑。流防過宜省刑四條,先枷撻者,後莫枷撻人,枷撻者,我莫枷撻已刑,下體莫刑,上體已撻輸家莫撻贏家。四情偏防過宜,省刑四條勿偏聴。原被告加刑,勿過疑,證佐加刑勿出。我聰明加刑,勿怒人強項加刑。五,避天時宜省刑四條,早辰宜省刑,寒暑宜省刑,霜雪宜省刑,節令宜省刑。六,體人情宜省,刑四。條屍親宜省刑,口訥宜省刑。救尊長者宜省刑,訴寃枉者宜省刑七人,可矜者宜省刑四條,老少者宜省刑,饑寒者宜省刑,病初愈者宜省刑,殘廢篤疾者宜省刑。八人可疑者宜省,刑四條,官員宜省刑,生儒宜省刑,婦女宜省刑。賊情曖昧者宜省刑」。帝命通行榜禁。 |
175  | 熹宗天啟七年十二月,詔革大枷。先是,劉瑾創為立枷,至忠賢,益為大枷,又設斷脊、墮指、刺心之刑,中外側足,都人至不敢偶語。莊烈帝在藩邸,稔知其惡,至是詔法司革之。 |
176  | 等謹按刑法志載,帝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鋭意縂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其諸臣訟理申救之疏,春明夢餘録所載者,如中允、黃道周之救閣臣、錢龍錫,閣臣成基命之救立、決、科道杜齊芳、李長春,御史易應昌之議、喬允升等罪,御史李右讜之救戸部,尚書畢自嚴、通政徐石麟之救刑部尚書鄭三俊、監生涂仲吉之救黄道周是也。至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竒,甚可痛。十六年,給事中龔鼎孶請罷詔獄,廷杖言祖法相沿要,以待大奸巨憝謀逆僣亂之徒,非為臣子語言狂戅設也,俱不報。所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羣臣,救過不暇,而卒無補於亂亡者也。 |
177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