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蠲貸 |
2  | 漢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
3  | 十二年,賜天下民田租之半。 |
4  |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
5  | 右除田租,始於漢文,以後或因行幸所過除田租,或各處災傷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錄。詳見《田賦考》。 |
6  |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
7  | 昭帝始元二年,詔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
8  | 按:漢以來始有蠲貸之事,其所蠲貸者有二:田賦一也,逋債二也,何三代之時獨不聞有所蠲貸邪?蓋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賦而已,貢、助、徹之法雖不離乎什一,然往往隨時隨地為之權衡,未嘗立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貢》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則田下而賦上,人功少則田上而賦下。兗州之地,蓋十有三載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雜出於數等之閒,如下上、上錯、下中三錯之類,可見其未嘗立為定法。孟子以為治地莫不善於貢,亦病其較數歲之中以為常,然則數歲之外亦未嘗不變易,非如後世立經常之定額,其登於賦額者,遂升合不可懸欠也。蓋其所謂田賦者,既隨時斟酌而取之,則自不令其輸納不敷而至於逋懸,既無逋懸,則何有於蠲貸?而當時之民,亦秉義以事其上,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謂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農,則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至於田賦之外,則未嘗他取於民,雖有春省耕,補不足;秋省斂助不給之制,然未聞責其償也。春秋時,始有施舍己責之說,家量貸而公量收之說。秦、漢而下,賦稅之額始定,而民不敢逋額內之租,徵斂之名始多,而官復有稅外之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視時之豐歉、民之貧富而時有蠲貸之令,亦其勢然也。由唐以來,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貸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亂離。改易朝代,則有所蠲;恢拓土宇,則有所蠲;甚至三歲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為常典。蓋徵斂之法本苛,逋欠之數日多,故蠲貸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頑獷之徒,至有故逋常賦以待蠲,而以為得策,則上下胥失之矣。 |
9  | 宣帝元康元年,詔所振貸勿收。 |
10  | 神爵元年,詔所振貸物勿收。 |
11  | 元帝永光四年,詔所貸貧民勿收責。 |
12  | 鴻嘉元年,詔逋貸未入者勿收。 |
13  | 四年,逋貸勿收。 |
14  | 成帝河平四年,詔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
15  | 後漢章帝元年,詔以大旱,勿收兗、豫、徐州田租。 |
16  | 和帝永元四年,詔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詔如之。 |
17  | 順帝永建元年,詔以疫癘水旱,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 |
18  | 桓帝延熹九年、靈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詔。 |
19  |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復除租稅之半。 |
20  | 吳大帝嘉禾三年,寬民閒逋賦,勿復督課。 |
21  | 十三年,詔原逋責。 |
22  | 晉武帝泰始元年,受禪。復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逋債宿負皆勿收。 |
23  | 太康元年,平吳,將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 |
24  | 二年,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
25  | 五年,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二。 |
26  | 六年,以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
27  |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戶調絹綿。 |
28  | 成帝咸和四年,詔遭賊州縣,復租稅三年。 |
29  | 孝武太元四年,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
30  | 五年,以比歲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
31  | 十七年,大赦。除逋租宿債。 |
32  | 宋武帝即位,大赦。逋租宿債勿收。 |
33  | 齊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債。 |
34  | 魏道武天興元年,詔大軍所經州郡,皆復貲租一年,除山東人租賦之半。 |
35  | 二年,又除州郡租賦之半。 |
36  | 太武延和三年,詔以頻年征伐,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令郡縣括貧富,以為三級,富者租賦如常,中者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 |
37  |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縣,遭水之處免其租賦。 |
38  | 隋文帝開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給復十年;自餘諸州並免當年租賦。 |
39  | 十二年,詔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
40  |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詔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二年。 |
41  | 四年,平王世充、竇建德,大赦。百姓給復一年,陜、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轉輸勞費,幽州管內久隔寇戎,並給復二年。 |
42  |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負。又免關內及蒲、芮、虞、秦、陜、鼎六州二歲租,給復天下一年。 |
43  | 貞觀元年,以山東旱,免今年租。 |
44  | 中宗復位,免民一年租賦。 |
45  | 睿宗即位,免天下歲租之半。 |
46  | 元宗開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
47  | 八年,免水旱州逋負。 |
48  |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負。 |
49  | 十七年,免今歲租之半。 |
50  |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
51  | 天寶十四載,免今年租、庸半。 |
52  | 肅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來歲三之一;陷賊州,免三歲租。 |
53  | 代宗即位,免民逋負租宿負。次年,又詔免之。 |
54  | 憲宗元和四年,免山南東道、淮南、江西、浙東、湖南、荊南今歲稅。 |
55  | 十四年,大赦。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負。 |
56  | 武宗會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稅。 |
57  |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鹽鐵、戶部逋負。 |
58  | 九年,以旱,遣使巡撫淮南,減上供饋運,蠲逋租。又罷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貢,以代下戶租稅。 |
59  | 懿宗咸通七年,大赦。免咸通三年以前逋負。 |
60  | 後唐莊宗天成二年,詔免三司逋負近二百萬緡。 |
61  | 潞王即位,以劉句判三司,釣考舊逋,必無可償者請蠲之。詔長興以前,戶部及諸道逋租三百三十萬石咸免之。貧民大悅,三司吏怨之。 |
62  | 致堂胡氏論見《田賦考》。 |
63  |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書丞高紳上言:「受詔詣江南諸州,首至宣州,檢責部內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萬。」即日詔太常丞黃夢錫乘傳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郵驛、鹽鐵、酒榷、供軍秸等,以鐵錢計,其數逮四十年,州郡不為削去其籍。夢錫檢勘合理者纔三四萬,民貧無以償。乃詔悉除逋籍。 |
64  | 真宗咸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欽若上言:「諸路所督逋負并十保人償納未盡者,請令保明聞奏;均在吏屬科理者,請蠲放之。」詔可。又令川峽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償。自是,每有大赦,必令臺省官與三司同詳定逋負,引對蠲放。天書降,放五百八十萬;東封,放五百四十九萬;汾陰,放五百九十四萬。其後所放,大約準此。 |
65  | 巽巖李氏《送湯司農歸朝序》曰:「側聞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與毋賓古同佐三司。賓古謂:『天下宿逋自五代訖咸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勝,將啟蠲之。』文穆得賓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數。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遺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餘萬,釋係囚三千餘人,由是遇文穆甚異,卒用為相。仁宗繼立,推廣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納司,旋命近臣詳定應在名物,下諸路轉運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復一大赦,凡宿逋之總於蠲納司者,茍非侵盜,皆得除洗。歷聖相授,率由舊章,所蠲當以數百萬計,究其本原事迹,實自文穆發之。文穆晚繆所為,要不合古,而真宗獨加寵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為宰相故爾。」 |
66  | 仁宗天聖六年,詔:「天下應在物,轉運司選所部官,期三年內悉除之。百萬以上,歲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萬,而歲中悉除者錄其勞;過期者劾其罪。」是歲,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萬。 |
67  | 嘉祐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萬,其餘或千萬,或數百萬,推是以知四十餘年之閒,以恩釋者多矣。然有司或務聚斂,有嘗以恩除而追督不捨者,朝廷知其弊,下詔戒飭。 |
68  | 英宗治平三年,詔逋負非侵盜皆除之。或請所負須嘉祐七年赦後己輸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學士錢明逸言:「此非赦意,請如初令。」詔可。 |
69  | 神宗熙寧元年,釋逋負貸糧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緡有奇。 |
70  | 元豐五年,詔內外市易務,在京酒戶罰息錢並除之。後又詔倍罰麴錢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
71  | 哲宗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乞將民閒官本債負出限役錢,及酒坊元額罰錢,見今資產耗竭,實不能出者,令州縣監司保明除放。」詔令戶部勘會。轍謂此事惟州縣可見,若令戶部取之,州縣文字,往來問難,淹延歲月,救民之急,不當如此,乞與一切放免。於是詔戶部勘會應系諸色欠負窠名,數目若干,系息或罰,及逐戶己納過息罰錢數,並拋下免役及坊場凈利等錢,仍以欠戶見有無抵抵當物力,速具保明以聞。尋詔內外見監理市易官錢,特許以納過息罰錢充折,如己納及官本,即便與放免,並坊場凈利錢亦依此。 |
72  | 五年,詔府界諸路人戶,積年負欠,以十分為率,每年隨夏、秋料各帶納一分,願併納者聽。又詔諸路負欠,許將斛斗增價折納。 |
73  | 御史中丞傅堯俞言:「風聞逐處監司,以今歲蠶麥並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積年之欠,徒費鞭樸,長公人貪暴乞取之弊。諸路監司且令帶納一料,候秋成更令帶納。」 |
74  | 知杭州蘇軾言:「二聖嗣位以來,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為艱閡,故四方皆有黃紙放白紙收之語。雖民知其實,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嘗峻發德音,戒飭大臣,令盡理推行,則亦非獨有司之過也。況臣所論市易、鹽錢、酒稅、和買絹四事,錢物雖多,皆是虛數,必難催理。除是復用小人如吳居厚、盧秉之類,假以事權,濟其威虐,則五七年閒,或能索及三五分。若官吏兵循常法,何緣索得,三五年後,人戶竭產,伍保散亡,勢窮理盡,不得不放。當此之時,亦不得謂之聖恩矣。 |
75  | 伏乞留神省覽,或執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則茫然如墮海中,民復何望矣!」 |
76  | 七年,軾又上言曰:「臣聞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謂善人者,其不及聖人遠甚。今二聖臨御,八年于茲,仁孝慈儉,可謂至矣,而帑廩日益困,農民日益貧,商賈不行,水旱相繼,以上聖之資無善人之效,臣竊痛之。所至訪問耆老有識之士,陰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寬政,無他疾苦,但為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殭仆則幸矣,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於一飽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號為無比戶者,皆為市易所破,十無一二矣,其餘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積欠。監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門,鞭笞日加其身,雖有白圭、倚頓,亦化為篳門圭竇矣。 |
77  | 自祖宗以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姦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為姦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籍,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雖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為捐虛名而收實利也。自二聖臨御以來,每以施舍己責為先務,登極赦令,每次郊赦,或隨事指,皆從寬厚。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聖恩所貸矣,而官吏刻簿,與聖意異,舞文巧詆,使不該放。監司以催欠為職業,守令上為監司之所迫,下為胥吏之所使,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則此等皆寂寥無獲矣。自非有力之家納賂請求,誰肯舉行恩貸,而積欠之人,皆鄰於寒餓,何賂之有?其閒貧困掃地,無可蠶食者,則縣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擅買,抵當物業;或雖非衷私,而雲買不當價。似此之類,蔓延追擾,自甲及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己。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錢,謂之破限。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無虛日,俗謂此等為縣胥食邑戶。嗟乎!聖人在上,使民不得為陛下赤子,而皆為姦吏食邑戶,此何道也!商賈販賣,例無見錢,若用見錢,則無利息,須今年索去年所賣;明年索今年所賒,然後計算得行,彼此通濟。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則商賈自然不行,此酒稅課利所以日虧,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窘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雖無明文指,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撻之若。近者詔旨凡積欠皆分為十料催納,通計五年而足,聖恩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謂有旨倚閣者,方待依十料指,餘皆并催。縱使盡依十料,吏卒乞覓,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戶既未納足,則追擾常在,縱分百料,與一料同。 |
78  |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今知揚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死亡過半,而欠籍不除,以致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利並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潁移揚州,舟過濠、壽、楚、泗等州,所至麻麥如,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云豐年不如兇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嘗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竊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餘萬虎狼散於民閒,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來,日以檢察本州積欠為事,內己有條貫除放,而官吏不肯舉行者,臣即指本州一面除放去訖。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權住催理,聽候指;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有礙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聖旨。」 |
79  | 元符三年十二月,詔兩浙轉運司應舊欠朝廷及他司錢物斛斗總計六百五十餘萬,分作十五年撥還,仍自建中靖國元年為始。 |
80  | 時右司員外郎陳峩進《國用須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負,其數太多,不無僥人幸,方國用匱乏之時,傾天下之財而無孑遺,大臣為無益之舉,以壞先憲,不可以不慮。會御史中丞趙挺之亦言:「契勘元祐七年所放,不問系與不係欠負,凡民閒錢物宜輸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豐八年三月己前,蓋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則所放不貲矣。祖宗以來,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來舊法,而獨取元祐七年之法,其閒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歲,顯有情弊。乞並送戶部勘當,將建隆以來至元祐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過名件,並合依祖宗以來赦敕催納。方當內外告乏之時,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國用,非小補也。」 |
81  |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戶欺隱。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餘萬貫石,作逃移者四萬七千餘戶,每歲輒除額稅五萬二千餘貫石。蓋州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並,貧下之戶為豪右兼並,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乞詔有司驅磨按治,庶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從之。 |
82  | 高宗建炎二年,詔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並除放。 |
83  | 紹興二年,詔遣范汝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稅及夏料役錢。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稅。 |
84  | 三年,詔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并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並倚閣,分限三年帶納。又詔潭、郴、鼎、澧、岳、復、循、梅、惠、英、虔、吉、撫、汀、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歷處,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
85  | 六年,詔去年旱傷及四分己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執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為奸,又復催理擾人。」乃盡蠲之。 |
86  | 七年,詔:「駐蹕及經由州縣,見欠紹興五年已前賦稅,并坊場凈利所負並蠲之。」 |
87  | 二十一年,詔:「自紹興十一年至十七年諸色拖欠錢物,除形勢及公吏、鄉司,與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餘並蠲之。」 |
88  | 二十三年,溫州布衣萬春上書,言:「乞將民閒有利債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未及本者並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權,伸貧民不平之氣。」上謂輔臣曰: |
89  | 「若止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害。」乃詔私債還利還本者,並與依條除放。 |
90  |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言:「今銓曹有知縣、縣令共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閒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奉法循理,則稱民安矣。」詔行之。 |
91  |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閒錢,為民閒用,何所惜?」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久稅賦並蠲之。 |
92  | 二十九年,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戶係官所欠皆除之。 |
93  |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飛得罪,湖北轉運司拘收前宣撫司庫務金幣物斛,計置六百九十餘萬緡,有未輸納者八十九萬緡,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軍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數,即非侵盜,無所追償,望即除放。」從之。 |
94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應官司債負房賃、稅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截止紹興三十二年以前並除放。如別立名額追納者,許越訴官吏,並坐之。」 |
95  |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減並循舊制。自後每三歲郊赦皆如之。 |
96  | 詔蠲福建路寺、觀寬剩錢。 |
97  | 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餘,盡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復逃棄,抑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 |
98  | 廣東帥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賊奔衝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並命應副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詔併英、賀、郴州,桂陽軍未起錢物悉蠲之。十二月,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內一項,應為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二稅、諸般科敷一年。戶部慮虧損歲計,欲每戶放止五十干。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不柰何。」 |
99  | 乾道二年,詔饒州歲進金一千兩,特減七百兩。 |
100  | 五年,蠲諸路州軍隆興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糧,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糴綱運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紹興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內藏庫歲額錢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緡有奇。 |
101  | 六年,戶部侍郎王佐等言:「軍興以後,行在省倉、諸路總所借兌過錢一百九十六萬餘緡、銀三十八萬五千餘兩、金二百餘兩、度牒五千道。殿步馬軍司元借過酒本錢二十二萬五千餘緡,及諸郡寄招軍兵兌支錢五萬八千緡,起發忠勇軍衣,賜綿一萬二千九百餘兩、絹三千八百餘疋,並乞蠲放。」從之。 |
102  | 九年,詔大理寺見追贓錢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並蠲之。 |
103  | 淳熙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體聖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下諸路漕司,如合該除放無得更取之於州,州無得更取之於縣,仍督逐縣銷豁欠簿,書其名數,榜民通知。」詔可。 |
104  | 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餘貫,系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詔蠲之。 |
105  | 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看詳。 |
106  | 詔:「淳熙七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併,權免拘催,候秋成理納,或隨料留納。苗稅緣係連年旱傷,可特與蠲放。」 |
107  | 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倖減免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至是,江東運副蘇諤奏:「昨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斷罪給賞,己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從之。 |
108  |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問。由是州縣得其贏餘,以相補助,貧民些小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閭里,君民兩足,公私兩便,此誠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懷用事,始除此法,盡刷州縣舊欠,以為隱漏,悉行拘催,於是民閒稅物,豪分銖兩,盡要登足。懷以此進身,遂取宰相,而生靈受害,冤痛日深。得財失民,猶為不可,況今政煩賦重,民卒流亡,所謂財者,又無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為深害。」 |
109  | 按:以此二事觀之,曾懷之為刻剝小人可知矣。 |
110  |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禪即位。蠲赦條畫一依壽皇登極赦事理。 |
111  | 臣僚言:「紹興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債負,今乃易官司之司為公私之私。赦下之後,並緣昏賴者眾,乃詔私債納息過本者放,未過本者,免息還本,並緣昏賴者科罪。」 |
112  | 紹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議蠲貸,意州縣可以均受其賜。今郡之督責於縣者如故,縣之誅求乎民者無所遺也。乞令諸路監司,將知名闕乏,縣、道、諸郡公心共議蠲減無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一郡則通一郡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縣;監司則通一路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州。期以一季,開具減放名色錢數聞奏。」詔可。 |
113  |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登極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
114  | 慶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納、承平時黃河築埽鐵纜錢、寧國府抱認廢圩米。」從之。 |
115  |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胥,而小民未嘗沾恩。乞明詔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並要依數納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從之,開禧元年,詔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並除之。 |
116  | 右宋以仁立國,蠲租己責之事,視前代為過之,而中興後尤多。州郡所上水旱、盜賊、逃移,倚閣錢穀,則以詔旨徑直蠲除,無歲無之,殆不勝書。姑撮其普及諸路與所蠲名目頗大者登載于此。蓋建炎以來,軍興用度不給,無名之賦稍多,故不得不時時蠲減數目,以寬民力。又西蜀自張魏公屯軍關陜,以趙開為隨軍轉運,軍前支使饋,饋餉尤浩。故賦稅茶、鹽,榷酤,和買布、絹,對糴米糧,及其他名色錢物,錙銖必取,率是增羨,蜀民頗困。事定之後,凡無名橫斂,不急冗費,多從蠲減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