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㑹要卷六十九 |
3  | 宋 王溥 撰 |
4  | 刺史下。 |
5  | 㑹昌元年正月制,刺史雖非假日,或有賔客,須申宴餞者,聽之。四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比縁向外除授刺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勅牒不到,或假故滯留刺史未到前知州官屬,惟務因循,不急於理,百姓受弊,罔不由兹。臣等商量今日已後勅到南省限兩日內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到本道,復委觀察使勾當去任一千里內,限十日進發,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仍並勒取便進發,不得託以事故,別取他路經過刺史,於先三十箇月為限,向後並望以任後計日。如有前刺史諸道居住未赴闕廷者,各委觀察使每季應管內有無申臺,或憂制及疾廢者,並須一一具言臺司待諸處報都申中書門下,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遺才,勅㫖依奏。 |
6  | 六年五月勅: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省選擇,非奉公潔已素共知者,不得妄有除授。到官之後,理行著稱,未三周年,勿使移改,如有才堪拔擢,與人地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又凡刺史交割之時,非因災荒大郡走失七百戸以上,小郡走失,五百戸以上三年不得録用,兼不得更與理人官増加一千戸以上者,超與遷改,仍令觀察使審勘諸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貶責」。大中元年正月,勑:「古者郎官出為邑宰公卿,外領郡符,以重理人之官,急為政之才也。自澆風興扇,此道稍削,頡頏清途,便至顯貴,理人之術,未嘗經心,欲使究百姓之艱危,通天下之利病,不可得也。朕為政之始,思厚時風,軒墀近臣,蓋備顧問,如不周知病苦,何得應朕訪求?自今以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門下舍人未當曽任刺史縣令,及在任有敗累者,並不在進擬之列」。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到郡有條勘,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如幸是前政利物狥公事,不得輒詐移改,如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聴進止,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詢訪舉察勅㫖依奏。 |
7  | 五年九月,中書門下奏:「諸刺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下裝事。應諸州刺史除替後,新人在途者,動經三四箇月不到任,從便送處,亦或一兩箇月不到舊人在,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將吏,依舊衙㕘,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自今已後,望令應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勅到後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勅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並分明交割,以便令舊刺史離本任行牒所勘問,結前刺史。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別議推罷。郡刺史未別除官者,准㑹昌九年勅文,已令所司在州縣供給,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准舊節文處分,勿使羈旅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准乾元元年及至徳二載并㑹昌元年制勅,比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戸,至於用州司公解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縁未曽有明勅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便致詞告,云是贓犯,自今已後,應刺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亦不得分外,別有添置。若輒率科斂,故違勅條當以入已贓犯法,餘望准前後勅處分勅㫖宜依,仍編入格令,永為常式」。六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自今已後,伏請於毎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技量資序,稍議饒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仍須管資相送,厯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勅㫖依奏。 |
8  |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應諸州刺史,並仰到任後一季以來,尋訪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兩季以後,可以周知。伏以古之報政,備在典章,後代因循,曽無實效,今請觀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悉釐具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視其所司真偽自分,能可辦事,有可行者,著為令典,使久遵守,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少充,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致使俸薄者無人願去,祿厚者終日爭先,應申下州司馬與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其上州有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百五十千。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二百千,其先過者仍舊。並於軍事雜錢中方員,置本收利充給。如別帶使額者,並依舊,不在添限。其無明文額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廣為率歛。或因徵發頓近,橫有破除,皆是貧戸出錢,惟使姦人得計,其他侵擾,色目至多,不問公私,一切禁㫁,其刺史為政,必除其人瘼,在官勵於公心,目限纔終,即議遷奬。其或不出常流,全無政績,須知事分合守田園,不可得替,來求官稍遲,即興怨謗。自今已後,應詣刺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為限,滿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饑寒未滿者,任其東西,使營生計。其有課績殊異,亷使薦論,校勘不虚,誠可優升者,不在此限。若授任之後,聲實相乖,即是廉使別帶私情,或因權勢論說上罔明主下困齊人所罪,並歸舉主勅旨。卿等所條流廉問牧宰等,實繋生靈之慘舒,化源之切務,並依所奏。 |
9  |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縣令李君奭為懐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獵渭上,見近縣父老於香林寺設齋,為君奭祈福,恐秩滿受代,上異之,踰年,宰相以懐州缺刺史上聞,御筆除之。 |
10  | 都督刺史已下雜録》,武徳元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刺史,加號持節。 |
11  |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執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於衙內祇承都督、刺史。至貞元元年廢,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咸亨五年九月,勅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見執魚契者,中間遷改,須有分付,其有選改無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依常。 |
12  | 垂拱九年七月,諸州置子録事。二年正月,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帶魚袋。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先天二年正月,勅河北諸州加團兵為本州刺史押當。其年七月二十四日,勅:「自今已後,都督、刺史毎欲赴任,皆引面辭,朕當與疇咨用,觀方略。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 |
13  | 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勅都督刺史都䕶,毎欲赴任,皆引面辭訖,側門取候進止。 |
14  | 八年二月十二日,勅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魚袋,十七年二月勅,諸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缺非安穏者,所授官在京一考已上,宜謹與改轉。 |
15  | 乾元元年六月六日勅令,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後,並宜停,至大厯十四年六月一日勅,諸州刺史上佐並許每年入,計至七月四日,勅宜起十五年已後,已依常式。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勅,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寳,應二年七月十一日勅文,自今已後,改轉刺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勅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未經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勅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滿。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諸府刺史、都䕶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自今已後,降魚書停務訖,然後推勘聞奏。如未降魚書,不在推限,至大厯十二年五月十日勅,諸州刺史替代及別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闕,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至貞元三年十月,勅刺史停務,則降魚書。先是,此制自廣徳已後多不施行,又將節帖,權刺史,悉由其令,魚書皆廢,至是彰州刺史張遜坐事轉鞫之,有司請舉舊制也。 |
16  | 貞元四年正月一日勅文:「自今已後,刺史不得輒離本界,如是縁司使任以文牒計㑹,應縁州事巨細聴聞奏,如刺史闕上佐,當日聞奏,并牒報中書門下省」。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長吏請立徳政碑,並須去任後申請,仍須有灼然事蹟,乃許奏成。若無故在任申請者,刺史、縣令委本道觀察使勘問。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宜令諸州刺史寫本,散配鄉村別駕。 |
17  | 武徳元年六月,置別駕。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別駕為長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別駕,其長史如故。上州從四品,中州五品,下州從五品,止以諸王子為之,至永隆元年又廢,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復置別駕官,至景雲元年,始用庶姓為之,至開元六年二月十二日勅,舊例,別駕皆是諸親,比年已來,頗多諸色,先授者未能煩輟,已後者自循舊章,去冬有因入計,不可,更令卻往,宜並量材受用。至天寳八載八月二十六日,勅諸郡各置三官別駕,不煩更置,政存省要,豈在多員,其别駕隨缺便停,下州置長史一員。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勅文,其別駕依卻置。六年四月勅,別駕録事㕘軍,有犯贓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不稱所職者,戸口流散者,並委本處聞奏,其贓犯者,禁身推問,疾患者,令解所職,老耄暗弱才不稱職者,量資考改,與員外官。大厯十四年六月勅文:「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後,准入計。 |
18  |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諸州府品已上正員內上佐、宜待四考滿,停左降官不在限。 |
19  |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常處厚奏請復置六雄、十望十𦂳、三十四州別駕。先是,貞元中,宰相齊抗奏減冗員,罷諸州別駕,其京百官合入別駕,多處之朝列,及元和已後,兩河用兵,偏禆立功者,率以儲寀、王官雜補之,處厚乃復請置別駕以處焉。 |
20  | 七年八月九日,勅諸王等,今後相次出閣,且授𦂳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
21  | 開成三年十二月,勅:今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 |
22  | 大中四年六月,勅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
23  | 判司。 |
24  | 景雲三年八月二日勅,諸州置司田,㕘軍一員。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廢。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
25  | 開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㕘軍一員、階品俸料一事已上,同軍家判司,專知營田。乾元元年四月十四日勅文,録事㕘軍,自今已後,宜升判司一人。 |
26  | 大厯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諸州府學博士,改為文學品秩,同㕘軍位,在㕘軍上。 |
27  | 縣令。 |
28  | 武徳元年六月八日,大興、長安二縣令改為正五品,雍州諸縣令為從五品,至天寳元年六月九日勅:長安萬年縣令,授任京判,職在養人,小有不躬,甚妨緝理,況道路遙逺,往來淹滯,遲日百姓披陳,未免停止,至於疏決,固在及時,自今已後,專令在縣理事,每五日聴一入朝」。開元四年十一月,勅:「撫字之首,在於縣令不許出使,多不得考,每年選補,皆不說此官,若不優矜,何由奬勸?其縣令在任戸口増益、界內豐稔、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 |
29  |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採訪使李知柔奏:「縣令考滿,准格交付戶口食糧。臣近巡按諸州多有考秩,向終替人未到,請假便去,望每至考滿年,州司不得給假,如有先請假,未還考滿者,勒到百日內卻赴任,准格交戶口食糧,違者量殿三數」。選勑㫖依奏,諸道亦宜准此。二十九年七月,勅:諸天下諸州縣,望鄉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仍委採訪使與州縣長官相知,選申中書門下。 |
30  | 天寳九載三月十二日,勅:親人之官,莫過於縣令,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自今已後,郎官御史,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仍,永為恒式。其載十二月勅,郡縣官僚,共為貨殖,近聞有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遣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有刺利者,准發處分。 |
31  | 上元元年正月勅:丞簿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一等,使遞相管轄,不敢為非。 |
32  | 乾元元年三月五日勅縣令録事㕘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擬,宜准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恒式。廣徳二年六月勅,諸州府録事,㕘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
33  | 永泰元年正月,勅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夲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餘並不任奏請,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請曽經驅使考課効資厯,當者,兼具厯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建中元年六月,門下省奏録事、㕘軍縣令三考,無上考,兩任共經五考以上,無三上考,及不帶清白陟狀者,並請不重注,令録勅㫖依奏。 |
34  | 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鮑防奏狀:「准廣徳二年勅,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已上、諸司正員三品已上官、諸王駙馬等,周親已上親及女壻、外甥等,自今已後,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縣令、兩京縣丞簿尉等者。今咸陽縣令賈全是臣親外甥,恐須停罷」。詔曰:「功勞近臣,至親子弟,既取繁劇,或招過犯,寛容則撓法,恥責則虧恩,不令守官,誠為至當。賈全等十人,昨縁畿內凋殘,親自選擇,事非常制,不合避嫌。四年正月勅文戶口,増加刺史,加階縣,令減選優與處分諸色中有清白政術堪任刺史、縣令者,常㕘官各舉所知,朕當親自䇿試」。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諸縣,令對於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誨之,各賜衣一襲。八年八月勅薦官,今年新授縣令,宜准前後刺例待人,計日四考後赴上。 |
35  | 元和六年正月,勅:「江淮大縣每嵗據闕,委三省、御史臺、諸司長官、節度觀察使,各舉堪任縣令,不限選數,並許赴集臺司、省官及刺史、赤縣令有闕,先於縣令中採擇,有能否,與元舉人賞罰」。三年三月,吏部奏:「應授三千里外縣替年終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收量,抽三千里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其新授三千里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勅,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請從申下後不許程限,但至十二月內赴上,加出十二月內,即連程例處分,如授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止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請自今已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准此。勅㫖。依奏。五年四月勅:「元和三年勅書所舉縣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飾,須吏部舉其事狀,隨事檢勘者,令主兵略勘資厯記未究人材,自今已後,宜委吏部精加考覈,必使詳實,不同早選人例酬官,仍令四時注授。其觀察使、刺史所舉人,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到任後有犯罪,其所舉主,准前勅貶罪」。 |
36  |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狀准元和六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勅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今請中外所舉縣令,並隨表狀十月三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選人例分入三銓注擬,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跡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其四時集望停」。從之。 |
37  | 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勅,毎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又臣聞周之羣寮,委於冡宰,漢之多士,辟於有司,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羣僚舉知天下,䝉福惟善,薦延相繼,敦勸大行,茍或容私,則利害攸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罸寃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並准元和三年勅,處分委御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其諸道所奉官屬及有狀諭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所冀人知所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從之。 |
38  | 七年四月,勅:「諸道州府有田戸無桑處,每約一畆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年終,委所在長史檢察,量其功課,具殿最聞奏」。 |
39  | 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奉每舉薦縣令字人之官,從官所重,遂論許薦,冀得循良,自今已後,舉人事跡與節文同,及檢勘無憑據并到任後,勅文,雖條約比來銓不稱職及有負犯事,並請量輕重坐其舉主,如輕則削奪,重則貶責。伏以前授勅文,雖有條約,比來銓覆多務因循,今重申明所貴畫一,其所舉人到省後,所司檢勘如節文不同,仰具事由,并舉人名御申中書門下,如有司鹵莽,使與判丞、察知事狀有所違越,則所司亦與舉主同坐。從之。長慶元年五月勅:「自今已後,舉縣令宜停。㑹昌元年三月制節文:「如聞比者縱情杯酒之間,施刑喜怒之際,致使薄書,停廢刑獄滯寃,其餘縣令,每月非假日,不得輒㑹賔客游宴。六月五日,勅縣令,員數至廣,朝廷難悉知諸吏部注擬,只繫資考。訪聞近日多不得人,委觀察使、刺史於前資官及承前攝官,曽有課績人中精加選擇,具名聞奏,中書門下勘資厯記,除本道縣令,如後犯贓違法,即連坐所舉人及判官,重加懲貶。其月勅,自今已後縣令,非因災旱交割之時,失走二百戸以上者,殿一選。三百戸已上者,書下考殿兩選,如増加二百戸以上者,減一選。五百戶以上者,書上考減兩選。已減者優與進改。 |
40  | 大中元年正月,勅守宰親人職當撫字,三載考職,著在格言。上元之中,頻詔今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諸州縣令得三考,兩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人望其成化,簿書案牘,寧免姦欺,道路有迎送之勞,鄉里無蘇息之望。自今已後,刺史、縣令除授後,一例滿三十六箇月方得更換,其責授遷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後,量其課績,作等聞奏。其在第一等中書門下及吏部優與處分第二等,依資改轉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後,委刺史録事㕘軍,比量等第,申觀察使,便與本判官勘覆,請資申奏。以後因事考覆,有不如所奏,觀察判官、錄事,㕘軍據人數,節級懲罰,觀察使奏取進止。二年二月,刑部起清節文起,今後縣令有贓犯,錄事㕘軍不舉者,請减縣令,二等給罪,其録事、㕘軍有罪,刺史不舉,刺史有罪,觀察使不舉者,並所司奏聴勅㫖。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葢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諳風俗,政術可施。近日入任門,多替稍速。近以降手勅續又面奏徳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居撫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兩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勅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或政績尤異,與朝廷別有奬㧞,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內。勅㫖依奏」。其月勅:諸道所舉縣令,宜直言事跡,不得妄飾虛詞,委吏部精加覈實,當有懲殿。兩畿令未成三考,不在替限。四年正月勅節文:應天下縣令有利於人而可舉行者,有害於物而可革去者,並委所在縣令具别,於刺史、刺史具列上聞,委中書門下據事下刺史下觀察使詳酌聞奏,當與改更。或在官因循不舉,必當重責罰,更不得授縣令。 |
41  | 丞、簿、尉。 |
42  | 武徳七年正月,勅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內人物,以本州人聞望者兼領,無品秩,至貞觀初廢。其年三月二十九日,改縣正為縣尉。 |
43  | 開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勅州府及縣倉督府司佐史、縣録事、里正等,若有理行,明嫻案牘,任經十年,不在解限。 |
44  | 寳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三考一替,其考滿皆令待替人不到,宜校四考校停。至六月九日勅。准式,凡經四考加年勞一階,今既三考,即替其階,特許結敘。 |
45  | 其年十二月,勅吏部侍郎張孚奏:今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待替到,為便勒停。今望令校三考官待替到替人不到請待校,四考後停。至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勅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赤令既是常㕘官,不在四考限次赤令既同京官,宜以三考為限。至九年七月十九日,諸州縣令既以四考為限,如無替者,宜至五考後停。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勅州縣劇務,不可缺人,自今已後,諸司諸使不得差兩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當事,如有籍其才能、奏請改官任使者,不在此限。大中三年九月勅,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勅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是故非常須行奬黜者,不在此限。 |
46  | 州府及縣加減員。 |
47  | 天寳五載九月,勅減劍南瓊山郡㕘軍兩員,縣丞三員、主簿三員。 |
48  | 八載,昭應縣更加簿、尉各一員,寳應元年十月四日,鳳翔府㕘軍六員,請減兩員。縣丞兩員,減一員,主簿兩員,減一員,簿、尉六員。天興縣准此。大厯二年八月十三日,隴、鳳兩州除刺史外,請各置別駕一員,録事,㕘軍一員、司功司戸各一員,每縣令、尉各一員 |
49  | 四年三月四日,長安、萬年縣丞各減一員,主簿一員,尉兩員,昭應縣丞簿一員,尉兩員。好畤、同官奏原,各減丞、尉一員。至五年五月十四日,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員,㕘軍兩員。至十四年三月五日,並復置。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鳳翔府加㑹曹㕘軍一員,普閏縣請加尉一員。 |
50  | 其年七月二十九日,商州停司田㕘軍上洛、商洛兩縣令,外留主簿及尉一員,其丞簿請停。 |
51  | 洛南等三縣唯留縣令及主簿,餘並停。建中二年四月,幽州管內每縣置尉兩員,餘並停。貞元元年九月,御史大夫崔縱奏:「內外官員臣:伏以兵戎未息,仕進頗多,在官者既合序遷,有功者必須褒賞。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歎遺才,仍招怨望。況縁頻有恩詔,甄録功勞,諸道敘優,人數甚廣,見須處置,不可稽留。若令停減吏員,實恐未便於事,非但承優者無官可授,抑又序進者無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歛怨,恐須仍舊,以適其宜,更待事平復議經制勅㫖依奏」。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許州停,減正員官五十四員。十二月十九日申,光管內停正員六十一員。「三年正月十七日勅:東都畿內,唐汝、鄧三州,停減官員,准許、蔡等州例。 |
52  | 其年五月,宰相張延賞奏曰:「為政之本,必先命官。舊制,官員繁而且費,州縣殘破,職此之由也。臣在荊南,所管州縣闕官員者少不下十數年,吏部未嘗補授,但令一官假攝,公事亦理,以此言之,官員可减,無可疑也。請減官員,收其祿俸,以資幕士」。從之。 |
53  | 閏五月八日勅:諸上等州刺史,上佐一員,録事㕘軍司戸、司兵司士各一員,中州刺史、上佐一員,録事㕘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刺史、上佐各一員,録事㕘軍司戸各一員,諸州㕘軍一半,諸縣中等已上令一員,尉一員,下縣令一員。京兆、河南府司録,判司及四赤縣丞、縣尉量留一半,㕘軍全留,餘並停省。其諸赤及畿縣,每縣留令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餘府准上等州縣例,以諸州戸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合省,今員缺偏併,尚未均平,宜令所司依前件額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其在降官且仍舊,其餘一切權停,至來年五月三十日,續取分。其應停减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至七月,其先减官員宜仍舊。五年六月二十日,興元府少尹司録戸,法二曹各兩員,功倉田兵士曹、文學各一員,㕘軍録事各四員,南鄭令、丞、主簿兩員、尉三員,固城、襄城縣令、丞、簿各一員,尉各三員,金牛三泉縣令、丞、簿各兩員。 |
54  | 八年四月,容管經略使奏:「當管今請除刺史留官一百七十三員,餘並請停減其課料,請迴充將士資賜」。從之。其年十二月,汝州奏,七縣更量復尉一員,依奏。十四年八月,魏博節度使卻置管內州縣官,都八十一員,倉曹㕘軍戸曹㕘軍,兵曹㕘軍,法曹㕘軍。 已上請依前置雙曹田曹,㕘軍文學、市令。 已上請依前置。 元城縣貴鄉縣。 已上請依前置,更縣尉一員,相州、貝州、博州、澶州、衛州司法㕘軍司士、㕘軍、司田㕘軍文學市令 已上請依前置。 魏州昌樂縣魏縣。冠氏縣館陶縣。朝城縣草縣,相州安陽縣鄴縣內黃縣臨河縣湯隂縣堯城縣,洹水縣。臨漳縣,城安縣,臨慮縣具州,宗城縣。臨清縣,清河縣。永濟縣,厯亭縣。徑城縣武縣,夏津縣。漳南縣,州城縣,堂邑縣。清平縣。博平縣。武水縣,髙唐縣。漕州頓丘縣,黃縣觀城縣,清豐縣。 已上四十一縣,請依前置尉丞勅㫖依奏」。 |
55  | 十七年三月,勅天下州府別駕及司田田曹㕘軍,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各省其一,録事㕘軍,准判司例。 |
56  | 元和六年六月,宰臣李吉甫奏請減職員,量定中外俸糧。伏以唐、虞建官不過數十,夏商官倍方及三百,周禮、漢志兼具胥吏,其職員稍廣,然約後漢命官,數亦不過七八千員。自漢至隋,十有三代,攝其官員皆少,於國家所置,事具史籍,不敢備陳。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稟上聖之姿,啟中興之運,光宅萬方,富有天下,及兹七年,垂日月之明,以搜俊乂,崇勲華之俗,以厚生靈,然而人未富者,葢由流品尚雜,職員尚多,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稅,生人轉困,冗食益繁,臣等日夜計此,非不至熟。臣按晉時荀朂上疏,稱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漢光武幷合吏員,州郡縣邑纔十分置一,此省官也。魏大和中,曽遣王人四出,減吏員之半,此省吏也,晉武從之,於是減州郡一半人吏以赴農務。及周太祖於隴坁東敗齊,用蘇綽為相,釐改憲度,議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蓋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濁。清濁之由,在於官之煩省,由是兼假之員,悉皆罷黜。國家自天寳以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可計者已八十餘萬,其餘去為商販,度為僧道,雜入色役,不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是天下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輩,臣每念至此,何嘗不中夜輟寢,對案忘食?幸遇陛下膺期撫運,惟新盛業,澄源正本,孰急於斯?臣竊計當今內外官見以兩稅錢給俸料者,不下一萬員,其間有職出異名,事離本局,府寺曠廢,簮組因循者甚衆,況歛賦日寡,而授祿者漸多,設官有限而入色者無數,九流安得不雜?萬務安得不煩?況漢初置郡,不過六十,文景醲化,百王莫先,郡少則必不政紊,郡多則必不事理分明之驗也。今天下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故有一邑之地,虛設羣司,一鄉之甿,徒分縣職,所費至廣,所制全輕,凡此之流,並須釐革。伏請勅吏部侍郎一人,郎中一人,兵部侍郎一人,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錯綜利病,詳定廢置。其吏員可併省者,併省之,州縣可併合者,併合之,每年入仕之徒,可停減者停减之。此則利廣而易求,官省而易理,稍減冗食,足寛疲甿」。從之,遂命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部侍郎許孟容、戸部侍郎李絳同詳定減省州縣等事。其年九月,吏部奏:准勅併省內外職員,諸州府共八百八員,其中下判文學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餘官並量減。諸王府除五品已上官外録事,㕘軍一員,功曹㕘軍二員,餘並請減。至十三年正月,省蔡州汝南尉。 |
57  | 十四年三月,吏部奏:「請用鄆、曹、濮等一十三州縣官員,其十二州諸各置録事及司局法等㕘軍各一員,縣置令、簿、尉各一員待給,復滿日依舊」。從之。五年正月,鎮州觀察使王承宗奏:「鎮、冀、深、隨等四州,請每州置録事,㕘軍一員、判司三員,每縣置令録一員、主簿一員、尉一員」。又從之。 |
58  | 太和二年十月,西州觀察使奏:「加减管內州官員,彭州濛陽縣、眉州彭山縣、卭州安仁縣尉各兩員,今請減一員。漢州雒縣什邡縣尉各一員,今請更加一員。綿竹縣元無縣尉,今請置尉一員,眉州文學、㕘軍共三員,今請減㕘軍一員。邛州文學㕘軍二員,今請減一員。漢州並無文學㕘軍,今請各置一員,其料課職田、祿米等,伏望各依元額支給」。從之。 |
59  | 九年九月,淄青觀察使王彥威奏請停管內縣丞二十九員人。從之。 |
60  | 㑹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州縣佐官,近今約戸稅多少量佐官,實欲漸去冗員,以懲尸素。今諸道所奏,戸滿五千,稅滿一萬,不合停減者,其類已多,又假以當路為詞,猶務占惜臣等商量,當路頓亦不常有,若遇大軍頓,即權勾當,餘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栁仲郢據元勅額,類㑹停減不得,許其破除勅㫖依奏」。其年六月,吏部奏:「准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今年五月十日勅,類㑹停減諸州府縣佐官冗員,今以州府申闕,解內戸稅多少,及州府官員閒劇類會,合減官員一千二百一十四員,勅㫖依奏」。 |
61  | 大和元年五月,邠寧觀察使張寧緒奏:「當道新平、三水,永壽、宜祿等四縣,請各置主簿一員」。 |
62  | 㑹昌四年六月十九日,准勅以稅額數少,悉减佐官,今伏請依前每縣各置主簿一員,勅㫖依奏。諸處有佐官處,並不得授引此例。其年七月,滄濟徳等州觀察使奏:當道於諸舊減員,縣各置縣尉一員」。從之。十二月,吏部奏:諸州縣官,准㑹昌四年六月十九日勅,停減共一千二百二十四員。伏奏: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勅,宜令吏部㨂擇縣邑有人戸五千,稅錢一萬貫以上與一員官,仍天下州縣所添不得過四百員者,准勅條流諸添置外,兼於州官內據税錢額,定等第及觀察使、節度州,量各添置,共三百八十三員。 |
63  | 天祐元年五月,勅河南府畿縣先減尉一員,可依京兆府例,復置縣尉一員。 |
64  | 唐㑹要卷六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