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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舊唐書 |
條件: 提到「刑部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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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七》
17 ![]() | 伯芻,字素芝,登進士第,志行修謹。淮南杜佑闢為從事,府罷,屏居吳中。久之,徵拜右補闕,遷主客員外郎。以過從友人飲噱,為韋執誼密奏,貶虔州掾曹,復為考功員外郎裴垍善其應對機捷,遷考功郎中、集賢院學士,轉給事中。裴垍罷相,為太子賓客,未幾而卒。李吉甫復入相,與垍宿嫌,不加贈官;伯芻上疏論之,贈垍太子少傅。伯芻妻,垍從姨也。或讒於吉甫,此以論奏。伯芻懼,亟請散地,因出為虢州刺史。吉甫卒,裴度擢為刑部侍郎,俄知吏部選事。元和十年,以左常侍致仕,卒,年六十一,贈工部尚書。伯芻風姿古雅,涉學,善談笑,而動與時適,論者稍薄之。 |
35 ![]() | 時河南尹征賦限窮,而縣人訴以機織未就;坦請延十日,府不許。坦令戶人但織而輸,勿顧限也,違之不過罰令俸耳。既成而輸,坦亦坐罰,由是知名。累遷至庫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會李錡反,有司請毀錡祖父廟墓。坦常為錡從事,乃上言曰:「淮安王神通有功於草昧。且古之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況以錡故累五代祖乎?」乃不毀。因賜神通墓五戶,以備灑掃。及武元衡為宰相,以坦為中丞,李元素為大夫,命坦分司東都,未幾歸臺。裴均為僕射,在班逾位,坦請退之,均不受。坦曰:「姚南仲為僕射,例如此。」均曰:「南仲何人?」坦曰:「南仲是守正而不交權幸者也。」尋罷為右庶子,時人歸咎於均。旬月,出為宣歙池觀察使。三年,入為刑部侍郎、鹽鐵轉運使,改戶部侍郎、判度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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