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唐會要卷八十五 |
3  | 宋 王溥 撰 |
4  | 團貎。 |
5  | 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為黃,四嵗為小,十六嵗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勅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勅韋庻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 |
6  | 天寳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嵗,即挂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于懷。自今以後,百姓冝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冝二十五嵗成丁,五十五入老」。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勅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團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任退團貌。 |
7  | 雜錄 |
8  | 武徳九年十一月,簡㸃使左僕射封徳彛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簡取入軍勅三四出,給事中魏徴執奏報不可,上怒,乃召徴作色,謂:「中男若實小,自不㸃入軍,若實大是其詐妄,依式㸃入,於理何嫌?卿遂如此」。固執徴正色曰:「臣聞竭澤而漁,非不得魚,明年無魚矣。焚林而畋,非不獲獸,明年無獸矣。若次男以上,並㸃入軍,租賦雜徭,將何取給?且比來國家衛士不堪攻戰,豈為其少?但為禮遇失所,遂使人無鬭心,若多㸃取人,遽充,其數雖多,終是無用,若精簡壮健,遇之以禮,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云誠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並無矯詐之心,今之共理所寄,惟在縣令、刺史,年常團貎,並悉委之,至於簡㸃,即疑詐偽,望下誠信,不亦難乎?」上曰:初見君,固執疑君,蔽於此事。今論國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今取中男,宜停」。 |
9  | 延載元年八月,勅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貎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貎,疑有奸濫者,聼隨時貎定,以付手實。 |
10  | 「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勅天下諸州每嵗一團貎,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何至勞頓不從簡易於人,非便事資釐革,自今已後,每年小團宜停,待至三年,定戶日一時團貎,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天寳四載七月二十日勅,今年諸郡因團貎,宜便定戶,自今已後,任依恒式,應縁察問,對衆取平,准今載三月五日勅處分。 |
11  | 八年閠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給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簡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 |
12  | 定戶等第 |
13  | 武徳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貲産,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詔:「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永徽五年二月八日勅天下,二年一定戶,萬嵗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勅天下,百姓父母另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戶蠲免,其差科,各從析戶祇承,勿容,逓相影䕶。開元十八年十一月勅:天下戶等第未平,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徃還,逓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處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弊不言,隨事彈奏。 |
14  | 天寳四載三月,勅:「朕聽政之餘,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庻益於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農商異宜,舊制猶闕,今欲審其戶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閭里之間,無不均之歎。頃以人不欲擾,法貴從寛,所以比來未全定户,今已經數載,産業或成,適可因兹,平于賦稅,自今已後,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衆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髙下,狥其虛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定後,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役髙等,矜兹不足,庶恊彛倫。 |
15  | 廣徳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不得依舊籍帳。貞元四年正月赦文,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 |
16  |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絶、老㓜單獨不支濟等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户税,次檢清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伏緣聖恩錄臣在道州微,効擢授大郡,令撫傷殘。臣昨㝷舊案詢閭里,承前徴税,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戸,數約萬餘,州縣雖不徴科所由,已私自率歛,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人?臣請作此方員,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闕供勅旨,宜付所司」。 |
17  |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勅曰:「天下百姓自屬艱難,棄於鄉井,戶部版籍,虛繫姓名,建中元年以來,改軍舊制,悉歸兩稅,法乆即弊,奸濫益生,自今已後,宜准例三年一定,兩税無論土著,客居但據貲産差率」。 |
18  | 戶口使。 |
19  | 開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戶口使。天寳四年二月,戶部郎中王鉷加勾當戶口色役使。 |
20  | 籍帳。 |
21  | 舊制,凡丁新附於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徴,夏附則免課從役,秋冬附則課役俱免武徳六年三月,令每嵗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儀鳯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勅自今已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 景龍二年閠九月,勅:「諸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若庸調不入京僱腳運,送所須腳直,以官物充。諸州縣籍,手實計帳,當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逺年依次,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於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
22  |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勅: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别為卷,總冩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并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皆出戶內,每口一錢,其户每以造籍,年豫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于舊戶後以次編附。二十九年二月,勅:自今已後應造籍,宜令州縣長官及令錄事參軍審加勘覆,更有踈遺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長等名品錄奏,其籍仍冩兩本送戶部。天寳元年正月制節文:「如聞百姓之內,或有户髙丁多,茍為規避,父母見在,別籍異居,宜令州縣仔細勘㑹,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巳,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巳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三年正月十六日勅,天寳三年改為載者所論前後年號,一切為載,具後造籍記嵗月,云若千載自餘表状文章並准此。 |
23  | 其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師,東京尚書省戶部各貯一本五載,六月十一日,勅自今已後,應造籍帳及公私諸文書所言地四至者,改為路。十二載,正月十二日,勅送東京籍宜停寳,應二年九月勅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間有移於荘䕃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免逃散者,大厯四年八月勅,名籍一家,輙請移改,詐冐規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
24  | 逃戶 |
25  | 證聖元年,鳯閣舍人李嶠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衆,而條貫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縁逐糧,茍免嵗時,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積嵗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關防,或徃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恒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患禍,不可不慮也。或逃亡之戶,遇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條,頒其法禁,而相沿為例,莫肯遵承,縱欲糺其愆違,加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免,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縱使搜檢,而委之州縣,則仍襲舊蹤,卒於無益。臣以為宜令御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徳以撫之,施權衡以御之,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得還,浮寓可絶。所謂禁令者,使閭閻為保,遞相覺察,前後規避,皆許自新,仍有不出,輙聼相告,每糺一人,隨事加賞,明為科目,使知勸沮。所謂恩徳者,逃亡之徒,乆離桑梓,粮儲空闕,田地荒廢,即當賑其乏少,助其修營,雖有欠賦懸徭,背軍離鎮,亦皆捨而不問,寛而勿徴,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粮,使達本貫。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絶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思還,聼於所在𨽻名,即編為戸。夫顧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忘逺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聞其逃亡而禁,其割𨽻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總,許割𨽻猶當,計其戶口等,量為節文,殷冨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科已明,戶無失編,人無廢業,然後案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限深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邉州,如此則戸無遺,人無匿矣。 |
26  | 景雲二年,監察御史韓琬上䟽曰:「徃年人樂其業而安其土,頃年人多失業,流離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然流離之人,豈愛羇旅而忘桑梓,顧不得已也。皆以軍戎屢興,賦歛重數,上下逼促,因為游人游惰,既多窮詐,乃作既窮而詐犯禁相,仍又以嚴法束之,法嚴而犯者愈衆,古人譬之亂繩,則已結矣,而不務解結,乃急牽引之,則結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為結者強舉之吏,是能牽引者解,結者未見其人。 |
27  | 開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文融請檢察免役偽濫并逃戶及籍田,因令充使,於是奏勸農判官數十人,華州錄事參軍慕容𤦺、長安縣尉王永、太原司錄張珦、大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評事宋詢、長安主簿韋利渉、汾州錄事參軍韋洽、汜水縣尉薛侃、三原縣尉喬夢松、大理寺丞王誘、右拾遺徐楚璧、安成縣尉徐鍔、長安縣尉裴寛、萬年縣尉崔希逸、同州司法邉沖寂、大理評事班景倩、榆次縣尉郄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將茂、洛陽縣尉劉日正。至十二年,又加長安縣尉王夀、河南縣尉于儒卿、左拾遺王惠翼、奉天縣尉何千里、伊闕縣尉梁勛、富平縣尉盧怡、咸陽縣尉庫狄履、溫、渭南縣尉賈晉、長安縣尉李證、前大理評事蕭廙業,皆當時名士,判官得人於縣,獨盛分道安輯戶口,檢括田疇並客戶,議者深以為擾人不便,陽翟縣尉皇甫憬上䟽曰:「太上務徳,以靜為本,其次務化以安為上,但責其疆界,嚴立隄防,山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阡陌,親遣檢量,故奪農時,遂令受弊,又應出使之軰,未識大體,所由殊不知陛下愛人至深,務以勾剝為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徴逃戶之家鄰保代出,鄰保不濟,又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憲法交及,臣恐逃逸從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愼,今之具官,尚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縱使伊臯申術,管晏陳謀,豈息兹弊?若以此給,將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豈括田税客能周給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中書舍人陸堅賛成其計,貶憬為盈州尉。于是諸道招得客戸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㫖,務於多獲,皆虛張其數,有以實戶為客者,嵗終,得客戸錢百萬,一時進入官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猶稱括客損居人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公卿以下懼融恩深,皆雷同不敢有異詞,惟戶部侍郎楊瑒獨建議,以為搜客不利居人,徴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補所失。未幾,瑒又出為外職。 |
28  | 二月二十八日勅,檢獲招誘得戶口應合酬者,其有課戸,皆湏待納租庸,然後論功。 |
29  |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論時政,上䟽曰:「竊見天下所檢客戸,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更合所在編附年月,句滿,須准居人,更有擾務,即此軰僥倖者,令徴課稅,即目擊未堪。竊料天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寛以天下大勢而言,竊計有剩田者不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上戶已上,合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為造一兩口屋,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其户於近坊,更共給一頃,以為公田,共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足,計平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便納隨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税,既是營田戶且免征行,安樂有餘,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納十石,其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别二十價,然後支用,計一丁一年,還出兩石已上,亦與正課不殊,則官收其役,不為務,縱人緩,其税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乆逺為便,其狹鄉無剩地、客戶多者,雖此法未該准式,許移窄就寛,不必湏要留住,若寛鄉安置得所,人皆悅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塗剩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寛處,倉儲既實,水旱無憂。 |
30  | 「二十四年七月,勅諸州應歸首復業者,比來每至年終,皆當州録奏,自今以後,宜令牒報本道採訪,使同勘當歸首人,每州略單數同一狀奏,仍挾名報所由天寳八載正月勅:朕永念黎元,務𢎞愛育,所以惠政頻及,善貸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夀,如聞流庸之軰,漸亦歸復,浮食未還,其數未足,靜言此色,蓋亦有由,皆為牧宰。等授任親人,職在安輯,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帳之間,虛存戶口,調賦之際,旁及親鄰,此弊因循其事,自乆寤寐,興念良用憮然,不有釐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虛挂丁戶、應賦租庸課稅,令近親鄰保代輸者,一切並停,應令除削,各委本道採訪,使與外州相知審細檢覆,申牒所由處分,其有逃還復業者,宜有優恤,使得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十四年八月,制:天下諸州逃戶,有田宅産業,妄被人破除,并緣欠負租,庸先已親鄰買賣,及其歸復,無所依投,永言此流,須加安輯,應有復業者,宜並卻還,縱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徴賠之限,國之役力,合均有無,比來應定門夫,殊非得所,每縣中男多者,累嵗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數徧,既緣編併,豈可因循?自今以後,諸郡所差門夫,宜于當郡諸縣通率,准式納課分配,令得均平。 |
31  | 至徳二年二月,勅:「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盜賊驅逼,或賦歛不一,或徴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睦?自今以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輙徴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
32  | 乾元二年四月,勅:「逃戶租庸,據帳徴納,或貨賣田宅,或攤出鄰人,輾轉誅求,為弊亦甚。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貨,取其價直,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卻還,所由亦不得稱欠租賦。別有徴索寳,應元年四月勅: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於戶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減舊數,既無正身,可送遣鄰保祗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見在者節級差科,必兾安存,庻為均濟。 |
33  | 其月勅:「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縣令,切加禁止,若累日再有違犯,當倍科責」。 |
34  | 其年五月十九日,勅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停徴,不得率攤鄰親髙戶。 |
35  | 廣徳二年四月,勅:「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
36  | 大厯元年,制:「逃亡失業,萍泛無依,時宜招綏,使安鄉井。其逃戶復業者,宜給復二年,不得輙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貨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戶充給」。 |
37  | 貞元十二年六月,趙州刺史皇甫政奏,貞元十年進綾縠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請新來客户續補前數。上使謂宰臣曰:「百姓有業則懷土,失業則離鄉。客戶者,咸以遭罹苛暴變成瘡痍之人,豈可重傷哉!可罷其率,特免所失物」。 |
38  | 長慶元年正月赦文:「應諸道管內百姓,或因水旱兵,流離死絶,見在桑産如無,近親承佃,委本道觀察使於官健中取無荘有人丁者,據多少給付,便與公騐,任充永業,不得令有力職掌人妄為請射,其官健,仍借種糧,放三年租稅。 |
39  |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茍非難窘,豈至逃亡?將部招綏,必在貲産,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亡,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户,或恐務免正税,減尅料錢,祇于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戸桑地,以充稅錢,逃戸産業已無歸還不得見在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自今已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流亡之戶,宜即令所在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村鄉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悉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內征稅有餘,即官為收貯,待歸給還付,如欠少,即與收破,至歸還日,不須徴理。自今已後,二年不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騐,任為永業,其逃戶錢草斛㪷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二分已上者,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內,方圓權落下,不得尅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人課等錢,仍任本戸歸復日,漸復元額。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有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毀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以後,如有此色,勒令老人與所由并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状,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産人,且為佃事與稅納,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戸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輙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糧口量情與科責,并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
40  |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勅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經五年,須准承赦文可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處分」。 |
41  | 唐會要卷八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