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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弘光實錄鈔 |
條件: 提到「熊汝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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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23 ![]() | 乙丑,馬士英奏翻欽定逆案。士英奏:「原任光祿寺卿阮大鋮,居山林而不忘君父,未任邊疆,而實嫻韜略。北信到時,臣與諸臣面商定策。大鋮致書于臣及操臣劉孔昭,戒以力掃邪謀,臣甚服之。須遣官立召,暫假冠帶,來京陛見,面問方略。如其不當,臣甘同罪;若堪實用,則臣部見缺右侍郎,當赦其往罪,敕部起補。」于是召對大鋮。大學士高弘圖,請九卿集議,不當以中旨用大鋮。 戶科給事中羅萬象奏:「逆案阮大鋮,不由廷推,不由會議。啟事之日,無不共為驚疑;陛見之時,又無不共為竊弄。以大鋮為知兵耶?《燕子箋》、《春燈謎》,未便是枕上之陰符,袖中之黃石也?先帝之成令,一朝而棄之,皇上之明詔,一朝而反之,抑何以示不倍之誼乎!」 戶科右給事中熊汝霖奏:「阮大鋮先帝既已棄之,舉國又復非之,即使閣臣實見得是,亦當舍己從人,況乎陰陽消長,間不容髮。甯博採廣搜,求異材于草澤,胡執私違眾,翻鐵案于刑書?」 御史陳良弼、朱壽圖、周元泰合奏:「自魏逆竊權,群小煽毒,嚴春秋亂賊之義,必先申其治黨之法。此從逆一案,先帝所以示丹青之信也。臣何仇于大鋮?正恐從此諸邪悉出,逆案盡翻,使久定之典,紊於一日,何以昭天下而垂後世也。」 懷遠侯常延齡奏:「大鋮者,一戲出之流,為閹人之乾子。魏逆既誅,大鋮即膏鐵鉞,猶有餘辜,而僅禁錮終身,已高厚包容之矣。」兵部左侍郎呂大器、太僕寺少卿萬元吉、給事中陳子龍御史詹兆恒、王孫蕃、左光先,皆爭之。而大學士姜曰廣持之尤力。 士英乃奏:「臣通籍三十年,安囚之變,臣家僮止存十口,臣已幾死。壬申,臣備兵易和口,兵犯宣大。及任宣撫,止五十日,被逮。詔獄錮刑部者,將三年,臣又幾死。從戍所起臣總督鳳陽,兵僅數千,馬僅數百,而革左、獻逆、小袁等賊,且數十萬,臣又幾死。闖陷京師,禍及先帝,臣罪應死,今無知而薦阮大鋮,又當死。蓋臣得罪封疆,得罪祖宗者,未必死,而得罪朋黨,則必死。先帝誅薛國觀、周延儒等,豈盡先帝之意哉?」 大學士史可法調停之說進曰:「昨監國詔款,諸臣彙集,經臣改定。內起廢一款,有「除封疆逆案計典贓私不准起用」一段,臣為去之。以國事之敗壞非常,人才之彙征宜庶;未可仍執往時之例耳。後來不知何故,復入此等字面,此示人以隘,不欲以天下之才,供天下之用也。」 應天府丞郭維經奏:「督輔史可法雅負人望,亦有失言之過。記得四月初旬,北音正惡,督輔招臣等科道於清議堂論救時急著,首在得人。臣等各舉所知,督輔執筆而記,臣等慮人眾言雜,乃合詞謂逆案斷不可翻,督輔深明為然。言猶在耳,何其忽而易志?其曰詔款逆案一段,臣已改去,不知諸臣故復用?夫詔書撰以史筆,定於聖裁,便無反汗?藉曰督輔去之,諸臣不宜復改,豈皇上用之,督輔又可復改之乎?況逆案成于先帝之手,豈督輔亦欲決而去之乎?今方欲修先帝實錄,若將欽案抹殺不書,則赫赫英靈,恐有餘惻,或非皇上所以待先帝!若必書之,而與今日起用之大鋮事相對照,則顯顯令德,未免少愆,並非二輔所以待皇上也。」 誠意伯劉孔昭乃為士英上言:「伏讀詔書罪廢各逆案,計典贓私俱不得輕議,而置封疆失事于不言,聞當事者仍將有以用之也。此詔款之中,乃見一段門戶之肺膽。朋黨之禍,于斯為烈。」 士英又奏:「臣謂大鋮非逆,非謂逆案當翻。逆案諸臣,日久已登鬼籙,翻之何用?既非逆案中人,亦不與當日之事,翻之何為?與其身犯眾怒,為死灰罪魄之魁,何如勉附清流,竊正人君子之庇?舍菀集枯,臣雖愚不為也。監國詔書,據閣臣史可法疏謂:「逆案等事俱抹去,而呂大器添入之,是以戎臣而增減詔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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