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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文獻通考 |
條件: 提到「汪應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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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宗廟考十二》
52 ![]() | 吏部尚書汪應辰等言:「準尚書省送到太常少卿林栗札子,享之禮,古人不以別廟姑而於祖姑者,以別嫌也。按《曲臺禮》別廟神主於祖姑之下,有三人則於親者。既于祖姑,又各於親者之下,明共一幄,同享一位之薦,不得別設幄次矣。從來有司失於檢照,將別廟神主享之位別設幄次,若別設幄次,當在舅姑之下,豈得上于祖姑乎?今來太廟享,懿節皇后于神宗幄祖姑之下,別設幄次在哲宗、徽宗之上,此其不可者一也。神宗與三后共享一位犧牲粢盛之薦,而懿節來,獨享其一。今來安穆皇后、安恭皇后各設幄次,于徽宗幄祖姑之下,徽宗與三位共享一位之薦,而安穆、安恭共享其二,揆之人情,夫豈相遠,此其不可者二也。且之言『附』也,孫婦之於祖,始其尊卑絕矣,禮無不順。豐而尊殺,伸而尊屈,將得為順乎?栗竊謂別廟神主於祖姑之下,宜執婦禮,不當別設幄次,陳其籩豆,列其鼎俎,亦不當別致祝祠,但於本幄祖姑之下添入別廟享某皇后某氏,於禮為稱。」 |
《卷一百三·宗廟考十三》
35 ![]() | 右侍郎官曾逮言:「昔元祐中神宗未有配享,朝廷依例權塑二侍臣。」吏部尚書汪應辰言:「欽宗所圖共政之臣,皆未有能勝其任者,若應故事,姑令備數,上非所以尊宗廟,下非所以勸有功。誠如太常所言,當時死事之臣非一,今欲今配享,考究本末,差次輕重,有所取舍,尤不可以輕易。昔唐文宗、武宗皆無配享功臣,本朝太祖、英宗既無御集,亦不建閣,蓋崇奉祖宗必審其實,必當於理,不虛尚文飾以茍塞人情而已,既無可配享者,乞更不集議。」從之。 |
《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
119 ![]() | 先是,右司郎中汪應辰言:「國家謹重用刑,是以參酌古誼,並建官師。在京之獄,曰開封,曰御史,又置糾察司以幾其失;斷者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審刑院以決其平。鞫之與讞,各司其局,初不相關,是非可否,有以相濟。 |
《卷二百·經籍考二十七》
1 ![]() | 陳氏曰:端明殿學士玉山汪應辰聖錫撰。專攻列傳,不及紀、志,以元祐名賢謂列傳記事毀於鐫削,暗於藻繪,故隨事辯證之。 |
《卷二百三十九·經籍考六十六》
1 ![]() | 陳氏曰:尚書玉山汪應辰聖錫撰。紹興五年進士首選。本名洋,御筆改賜。天才甚高,而不喜為文,謂不宜敝精神於無用,然每作輒過人。以天官兼翰苑近二年,所撰制誥,溫雅典實,得王言體,朱晦翁稱為近世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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