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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清實錄雍正朝實錄 |
條件: 提到「福建按察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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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
12 ![]() | 內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 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漋之過,在於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陞福建按察使,又陞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於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並不實心効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於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並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𢕑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穀,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効力,儻不盡心効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行走,儻三年無過,准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圖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後,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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