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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元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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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第十一:世祖八》
12 ![]() | 十一月己亥朔,翰林學士承旨和禮霍孫等言:「俱藍、馬八、闍婆、交趾等國俱遣使進表,乞答詔。」從之,仍賜交趾使人職名及弓矢鞍勒。降詔招諭瓜哇國。乙巳,置泉府司,掌領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諸王出納金銀事。敕別置局院以處童匠,有貧乏者,給以鈔幣。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戊申,中書省臣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可。」庚戌,命和禮霍孫柬汰交趾國使,除可留者,餘皆放還。辛亥,敕緩營建工役。壬子,詔諭俱藍國使來歸附。甲寅,太原路堅州進嘉禾六莖。壬戌,詔江淮行中書省招巧匠。甲子,詔頒《授時曆》。丁卯,詔以末甘孫民貧,除倉站稅課外,免其役三年。復遣宣慰使教化、孟慶元等持詔諭占城國主,令其子弟或大臣入朝。詔江南、江北、陜西、河間、山東諸鹽場增撥竈戶,賜將作院呂合剌工匠銀、鈔、幣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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