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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内自媒体寰宇大观察文章:川普说拜登的特赦令是由自动签字笔所签署的,而且拜登对此毫不知情,因而称拜登的特赦令是无效的。
这样的言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拜登使用自动签名笔签署法律,并没有什么问题。我们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使用自动笔签署过特赦令,即使有,这样的特赦令也仍然是有效的,不是川普可以随心所欲、想取消就能取消的。
尽管这样的法律意见并非司法判决,但是它能够解释许多问题。
司法部的这份意见一共有30页,标题为:Whether the President May Sign a Bill by Directing That His Signature Be Affixed to It
意思是:总统可以命令将他的签名附加在议案上,从而签署议案吗?
实际上,在2002年11月22日时,应白宫律师的要求,司法部就已经出具过一份法律意见了。在当时,司法部就认为,总统不必亲自执行签署议案的身体动作。
可能会有读者问:为什么总统不直接征询最高法院的意见呢?
这是因为,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做出决定和解释,除此之外,最高法院没有别的渠道去解释宪法与法律。
在有些国家,司法审查机构可以在立法机构、下级法院或是行政机构的请求下,就宪法或法律问题做出解释,但是美国不是这样的,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是将终审权和司法审查权合二为一。
总统没有任何途径与渠道,可以在没有司法诉讼的情况下,而要求最高法院解释某一宪法或法律问题。
所以,当年小布什总统,征询的是司法部的意见。
司法部列出了几个可以使用自动签名笔签署议案的理由:
1)宪法初创时,当时在法律层面上,对“签署(sign)”的理解,就也包括了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文件上。司法部举了许多英国习惯法和英格兰的司法判决先例,此处就不讲了。
2)司法部还提到了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司法判决,在1964年的这份判决中这样写道:总统可以同意或是否决某部国会通过的议案,这样的行为需由总统自己完成,无论总统怎么做,最终的决定都必须得是总统自己做出的。这句话可以怎么解释呢?在宪法中,approve和sign是分开的,但此处只讲到approve(同意),却没有提及sign,而是说最终的决定得由总统做出,但sign并不是最终的决定,而是由“同意”而引申出来的行为,所以司法部认为,sign这一步骤不必由总统亲自完成。
3)司法部查阅了制宪会议上的所有辩论,没有发现制宪者们要求总统必须亲自在文件上签名。
4)在美国历史上,除了总统外,其他联邦官员也经常不会亲自在文件上亲自签名。司法部举了一个例子,1824年时,Attorney General(由于当时尚未有今日的司法部,所以此处我不将这个词组翻译成“司法部长”)也出具了一份司法意见,其大意是:财政部长生病了,不能签字,但是财政部长可以使用印章,而不是用笔和墨完成签字,这样的盖印,也算是签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1917年时,时任代理司法部长也确认,农场贷款专员(联邦官员,1916年通过联邦农场贷款法而设立)可以指令下级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贷款文件上,从而完成对文件的签署。类似的法律意见,司法部出具过很多份。
5)1789年9月15日,国会通过了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要求国务卿需要在总统的任命状上盖章(合众国印章由国务卿保管)。宪法将许多联邦官员的任命权赋予了总统,但是在任命状上,却不需要总统亲自签名。
6)1969年,司法部在一份法律意见中写道:总统可以自行决定亲自签署文件,或是指令下级工作人员代为签字,或是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到文件上。
2005年,司法部在这份30页的文件中,提到了许多理由和先例,讲得非常详细,我没有细看,只是跳着看了一部分。
司法部在这份意见的末尾写道:总统不必亲自完成签署议案的身体动作,他可以指令下属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到议案上,包括使用自动签名笔的方式。
其实,在宪法原文中,只是在议案中提到了“签署”,而在有关特赦权方面,宪法连“签署”两字都没有提及。只是说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行为颁授缓刑和特赦,但被国会弹劾的人除外(宪法原文:He shall have Power to grant Reprieves and Pardons for Offenc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奥巴马在任内就公开使用过自动签字笔签署法律了,而且还是数次,当时也没有人反对。奥巴马只能算是第一个公开使用自动签字笔签署法律的总统,在他之前,应该也还有未公开的。拜登在任内,也使用过自动签字笔签署法律。
连议案都可以使用自动笔签署,那么特赦令这种专属于总统的排他性权力,且宪法完全没有提及其行使方式的权力,使用自动笔签署,就更没有问题了。
而且,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特赦令是在拜登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的。我们也不知道特赦令到底是否是由自动笔签署,尽管签署方式并不重要。
川普要想推翻拜登的特赦令,几乎不可能。如果他执意要那么做,他也只能强行命令司法部去起诉福奇等人,如果提起起诉的理由,恰好是特赦令所能覆盖的,那么这样的诉讼不仅不会被联邦法庭接受,而且还会造成政治上的混乱和宪法上的重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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