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反滲透法
【制定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2條(用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3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公民投票經費之禁止及處罰)
﹝1﹞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
第4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之禁止及處罰)
﹝1﹞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四十三
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四十五
條各款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
第5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行為之禁止及處罰)
﹝1﹞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
第二條
所定之遊說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3﹞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
二十九
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6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妨害秩序或集會遊行之加重處罰)
﹝1﹞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
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
三十一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7條(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妨害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加重處罰)
﹝1﹞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或公民投票法
第五章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8條(違反本法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及其行為負責人均受處罰)
﹝1﹞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
第三條
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9條(滲透來源及中間人之處罰)
﹝1﹞
滲透來源從事
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
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10條(自首或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本法者之舉發義務)
﹝1﹞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
第三條
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12條(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