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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1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1條(境外辦事之設置)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0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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