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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12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891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
條文;增訂
第4-1條
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掌理事項)
﹝1﹞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3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1條(境外辦事之設置)
﹝1﹞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0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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