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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3條(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1﹞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1﹞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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