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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3條(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1﹞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4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1﹞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1﹞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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