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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4年1月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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