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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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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12.07.31【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981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491號令發布「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
第五項及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教育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教育部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遴選後,提請
行政院
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第3條
﹝1﹞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中提請
行政院
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4條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教育部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
行政院
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之監事。
第5條
﹝1﹞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教育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6條
﹝1﹞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教育部提請
行政院
院長解聘。
第7條
﹝1﹞
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8條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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