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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8.31【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64)台令監字第02148號部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2278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名稱:監獄受刑人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64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1090200771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
三十三
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
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
十七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3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4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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