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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8.31【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司法行政部(64)台監字第04835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2283號令修正發布第1、9、10條條文(名稱:
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
)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矯字第103030004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1090200771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三十三
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
條第二項、羈押法第
十七
條第五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五十七之一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
三十三
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
條第二項、羈押法第
十七
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五十七之一
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第4條
獎勵費用之分配採點數制,以每人應得點數乘以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之。
第5條
第二條
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
附表一
)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第6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7條
作業管理人員任職未滿一季者,其應得分配點數計算方式,以
第五條
所定點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除以當季總日數,取至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借調他機關之人員,由實際用人機關發給獎勵費用。但部分時間兼任、支援或內部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者獎勵費用以符合分配點數較高之作業管理人員款別計算之。
第8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額,併入下季分配之。
第9條
獎勵費用分配情形,應於每季終了之翌月,檢附分配清冊(
附表二
)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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